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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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消费者的权利和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 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资格。是一种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保障权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获得赔偿权 依法结社权 知识获取权 维护尊严权 监督批评权
(一)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
对消费者的合理提问不予回答 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 故意隐瞒商品的瑕疵、危险性和副作用 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披露的信息未作披露
49元真能买钻戒?
“……只要49元,您就能获得一个钻石戒指,这 是真正的、天然的、未切割的钻石……”
点评:《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该向消费 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 误解的虚假宣传。
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安全权:指人的生命安全健康
(二)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 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价 格、产地、生产者名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 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 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侵犯知情权的主要表现:
(五)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
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主体: 商品的购买者 商品的使用者 接受服务者 第三人受害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人身权受到侵害 财产损害 精神损失
求偿权的实现方式:
赔偿损失(最基本、最常见的实现 方式) 恢复原状、赔礼道歉、重做 消除影响、恢复荣誉
广义:指所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指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立法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
立法宗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 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其义务受到该法规范。
• 1985年1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正 式成立。
• 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界定:
• 1937年国际联盟:旅游者就是离开自己的住在国到一个国家访问超过 24小时的人。
• 艾斯特定义:出于和平目的的旅行和暂时逗留而引起的各种现象和关 系的总和。
• 空间的移动性,离开常驻地到异地 • 一定的时间性,超过24小时,不超过1年 • 明确的目的性,不是为就业或其他经济目的
• 从旅游市场购买、使用旅游商品和接受服务,以满足其旅 游需求的人;
• 旅游消费属于满足人的发展与享受需要的高层次需求;
• 旅游消费目的,是提高文化素质、陶冶情操,发展人的智 力与体力,以达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目的。
结论:

旅游者是消费者的一种,具有消费者的属性和旅游
者的个性——旅游消费者。
3.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运用范围和 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国家机关发生的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调整对象: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关系 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保护与被保护、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 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 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 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必须合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经营者不得有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而销售商品 的行为
(七)知识获取权
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 保护意识。
获得知识 的范围
消费方面的知识
旅游者合法权益 保护方面的知识
(六)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
• 中国消费者协会 • 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作用: • 形成固定的社会团体组织,以改变单个消费者面对强势经营者的不利
情况 • 是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现
小知识
•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消费者运动 • 20世纪60年代成立的“国际消费者联盟” • 1987年中国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
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国家保护原则——主导原则
政策、法律 监督、查处 迅速便捷解决纠纷 设立专门组织机构 实现途径: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作出直接的强制性规定 对与消费者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护原则
社会各界的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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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谢绝自带酒水”的争论?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
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 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公平交易的核心是等价交换。 衡量标志:是否等价交换、是否出于自愿、旅游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心理满 足。
第3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旅游者、消费者、旅游消费者
消费者: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人。
主体:个人和单位 消费性质:生活消费 消费客体:商品和服务 消费对象:由经营者提供 消费方式:购买、使用和接受
消费
生产消费 生活消费
消费者运动
•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规定每年3月 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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