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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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新栗村委新寨村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民理事会的性质: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以自然村为单元,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必须符合“代表性、公认性、先进性、稳定性”的要求。
第二条村民理事会工作目的和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村庄稳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管理好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协调组织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向广大村民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认真制定好本村经济发展规划和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引导、监督村民进行垃圾堆放,搞好村庄环境卫生。
(四)做好村庄规划、调解民间纠纷,及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积极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的征地、附着物清理、房屋拆迁和安置、施工环境维护;
(六)做好被征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款的分配,组织本村的土地调整分配方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设定
第四条理事会职数根据村内各家族人数设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
第五条理事会组成人员除具有“四性”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村支部、村委会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较高威望、政治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清正廉洁、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三)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推选产生,并经村“两委”审查同意由党支部批复方可任职。
第七条理事长为理事会第一负责人。
第八条理事长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领导理事开展工作;
(四)监督检查理事履职;
(五)综合协调处理较为复杂的问题;
第九条:本村集体资产处置、征地款管理、使用及分配、工程发包、户口迁入及村内重大事项经理事会讨论,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章
第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由村民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