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锅炉检验规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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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的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8

锅炉的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8

实用标准文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评定及处理规程

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评定及处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评定及处理规程DL 440-911 总则1.1 为加强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仅适用于火力发电用锅炉出口过热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2MPa(表压)的在役锅炉汽包。

过热蒸汽压力小于3.82MPa(表压)的在役锅炉汽包可参照执行。

1.3 火力发电厂在役锅炉汽包的检验、安全性评定及修复处理等工作必须遵守本规程。

1.4 火力发电厂用锅炉汽包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技术条件和规程的规定。

2 检验2.1 在役锅炉汽包的检验分定期检验和非定期检验。

一般应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结合机组的大、小修进行。

2.2 在役锅炉汽包定期检验的种类和时间间隔规定如下:2.2.1 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结合安全检查或计划小修进行。

2.2.2 内部检验:投产运行5万小时后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2~3年检验一次,结合计划大修进行,其检验内容应列入锅炉检修工艺规程。

2.2.3 超压试验:一般每6年一次,根据设备的具体技术状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部门的同意,亦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超压试验的间隔时间。

超压试验应结合计划大修进行,可作为大修中的一个特殊项目列入。

2.3 除定期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该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试验:2.3.1 汽包停用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时。

2.3.2 发生有可能影响汽包强度的事件(如地震、基础变化等)时。

2.3.3对汽包进行重大修复处理时。

2.3.4 根据运行情况对汽包的安全性发生怀疑时。

2.4 汽包外部检验的内容包括:2.4.1 汽包的保温层应完好。

2.4.2 汽包有无明显的残余变形或渗漏迹象,如果有则应查明原因。

2.4.3 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水位表及保护装置应符合SD 167一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5汽包内部检验的内容包括:2.5.1 汽包大口径集中下降管座角焊缝,人孔加强圈焊缝,纵、环焊缝,封头过渡区及其它接管座角焊缝,应该用10倍放大镜对内表面进行宏观检查,或进行磁粉探伤检验,检验的数量应不少于同种焊缝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09-16批准 1992-05-01实行度的50%。

B3.3.9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3.3.9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3.3.9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一、电站锅炉的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他们通常都是结合锅炉的大小修进行的。

锅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周期,《规程、规则》都做了具体规定。

(1)内部检验:一般结合锅炉大修进行。

也就是在大修前做一次前面的内部检验,作为大修重点的依据。

新投产的锅炉运行一年后应进行首次内部检验。

(2)外部检验:正常情况下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外部检验;1)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2)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3)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也可以按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二、检验目的:(1)定期的有计划地对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进行预防性的检验,可及时发现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的所遗留的缺陷,尽早消除。

(2)由于锅炉受压部件积灰、积垢和磨损、腐蚀、老化等影响,必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因此及时的进行锅炉内部检验,发现和排除设备存在的缺陷,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以确保锅炉机组的安全经济运行。

三、检验内容1、内部检验项目:有汽包、水冷壁及水冷壁上下联箱,省煤器及省煤器进出口联箱,过热器、再热器及其联箱,炉顶集气联箱,减温器,锅炉范围内管道,管件,阀门及附件,炉墙保温及承重部件等。

2、外部检验目的:(1)通过检查锅炉的运行管理,确认是否可以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从而不断的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2)检查和了解运行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及安全操作能力,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3)宏观检验锅炉的运行状态,发现及消除其运行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确保锅炉在正常状态下运行。

(4)通过对管理、人员、设备等方面的综合检查和检验,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弥补内部检验时不能发现的问题,与内检验互补,从而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

3、外部检验内容及方法: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电站锅炉外部检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锅炉管理;2)锅炉本体检验;3)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4)辅机和附件检验。

锅炉检验

锅炉检验
三、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 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 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 新安全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的定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进行的检验;
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大修理或发行后。
四、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五、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2. 移装锅炉投运前;
3.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发行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 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二、检验周期:
1、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2、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3、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个一份:(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计划。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检验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计划;(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政见;(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则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则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则DL 647-2004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6.9~8.66.9锅炉外部检验对锅炉房安全设施、承重件及悬吊装置的质量要求:a)锅炉房零米层、运转层和控制室至少设有两个出口,门向外开;b)汽水系统图齐全,符合实际,可准确查阅;c)通道畅通,无杂物堆放;d)控制室、值班室应有隔音层,安全阀、排气阀宜装订消声器:e)照明设计符合电力部电安生[1994]1227号文及有关专业技术规程规定,灯具开关完好;事故控制电源和事故照明电源完好能随时投入运行;f)地面平整,不积水,沟道畅通,盖板齐全;g)孔洞周围有栏杆、护板,室内有防水、排水设施,照明充足;h)楼梯、平台、通道、栏杆、护板完整,楼板应无明显的载荷限量标识:i)承重结构无过热、腐蚀,承力正常;各悬吊点无变形,裂纹、卡涩,无、歪斜,承力正常,方向符合设计规定;吊杆螺柃、螺帽无松动,吊杆表面无严重氧化腐蚀;j)消防设施齐全、完好,应经验收合格:k)电梯安全可靠、完好,应经验收合格:6.10锅炉外部检验对设备铭牌、管道阀门标记的要求:a)锅炉铭牌内容齐全,挂放位置醒目:b)阀门有开关方向标记和设备命名统一编号,重要阀门应有开度指示及限位装置;c)管道色环完整,并有工质流向箭头。

6.11 锅炉外部检验对炉墙、保温的质量要求:a)炉墙、炉顶密封良好,无开裂,鼓凸、脱落、漏烟、漏灰,尢片常振动;b)炉墙、管道保温良好;当环境温度为25℃时,保温层的表面温度不大于50℃;c)燃烧室及烟道、风道各门孔密封良好,无烧坏变形,耐火材料无脱落,膨胀节伸缩自如,无变形、开裂。

6.12锅炉外部检验对吹灰器要求运行正常,阀门严密,疏水良好。

6.13锅炉外部检验对锅炉膨胀方面的要求:a)汽包、联箱等膨胀指示器装置完好,有定期检查膨胀量附记录;b)各部件膨胀通畅,没有影响正常膨胀的阻碍物;c)锅炉膨胀机构组件完好,无卡涩或损坏现象。

6.14锅炉外部检验对防爆门的质量要求:a)燃烧室防爆门密封性能好,动作灵敏,无泄露;b)膜板防爆门无腐蚀及泄露,镀锌铁板厚度不大于1.2mm,中间应留有0.1mm~0.2mm深的划痕,或采取双U型搭接结构。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则12页word文档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则12页word文档

DL 647-2019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 6.9~8.66.9锅炉外部检验对锅炉房安全设施、承重件及悬吊装置的质量要求:a)锅炉房零米层、运转层和控制室至少设有两个出口,门向外开;b)汽水系统图齐全,符合实际,可准确查阅;c)通道畅通,无杂物堆放;d)控制室、值班室应有隔音层,安全阀、排气阀宜装订消声器:e)照明设计符合电力部电安生[1994]1227号文及有关专业技术规程规定,灯具开关完好;事故控制电源和事故照明电源完好能随时投入运行;f)地面平整,不积水,沟道畅通,盖板齐全;g)孔洞周围有栏杆、护板,室内有防水、排水设施,照明充足;h)楼梯、平台、通道、栏杆、护板完整,楼板应无明显的载荷限量标识:i)承重结构无过热、腐蚀,承力正常;各悬吊点无变形,裂纹、卡涩,无、歪斜,承力正常,方向符合设计规定;吊杆螺柃、螺帽无松动,吊杆表面无严重氧化腐蚀;j)消防设施齐全、完好,应经验收合格:k)电梯安全可靠、完好,应经验收合格:6.10锅炉外部检验对设备铭牌、管道阀门标记的要求:a)锅炉铭牌内容齐全,挂放位置醒目:b)阀门有开关方向标记和设备命名统一编号,重要阀门应有开度指示及限位装置;c)管道色环完整,并有工质流向箭头。

6.11 锅炉外部检验对炉墙、保温的质量要求:a)炉墙、炉顶密封良好,无开裂,鼓凸、脱落、漏烟、漏灰,尢片常振动;b)炉墙、管道保温良好;当环境温度为25℃时,保温层的表面温度不大于50℃;c)燃烧室及烟道、风道各门孔密封良好,无烧坏变形,耐火材料无脱落,膨胀节伸缩自如,无变形、开裂。

6.12锅炉外部检验对吹灰器要求运行正常,阀门严密,疏水良好。

6.13锅炉外部检验对锅炉膨胀方面的要求:a)汽包、联箱等膨胀指示器装置完好,有定期检查膨胀量附记录;b)各部件膨胀通畅,没有影响正常膨胀的阻碍物;c)锅炉膨胀机构组件完好,无卡涩或损坏现象。

6.14锅炉外部检验对防爆门的质量要求:a)燃烧室防爆门密封性能好,动作灵敏,无泄露;b)膜板防爆门无腐蚀及泄露,镀锌铁板厚度不大于1.2mm,中间应留有0.1mm~0.2mm深的划痕,或采取双U型搭接结构。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发放号: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XTJ/Z2-G06-2016(第二版)编制:张希旺审核:谈春华批准:殷先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1目的1.1为保证对在用电站锅炉定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附录作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用。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的定期检验。

本规范所指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

3检验工作主要依据下列文件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3.4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规》)3.5TSG G300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6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3.7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3.8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3.9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3.10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3.11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3.12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电检规》)3.13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3.14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3.15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3.16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3.17TSG 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8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及相关标准。

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关条款比较

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关条款比较

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关条款比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学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适应当前锅炉定期检验工作需要,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现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印发给你们。

新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劳锅字[1988]1号)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劳锅字[1992]4号)废止。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各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新规则。

新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基本通则。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试验。

第5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新《锅规》2021年6月起实施

新《锅规》2021年6月起实施

行业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发布时间:2020-11-02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优化锅炉安全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⑵等9项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形成《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现予批准发布,自2021年6月]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29日新《锅规》2021年6月起实施2020年1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简称《锅规》)的公告,该规程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2010),《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⑸等九个锅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形成锅炉的综合技术规范。

新版《锅规》基本保留了原来技术规范中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纳入了近年来相关文件中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调整了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和技术要求;结合近年来锅炉技术的发展,优化了电站锅炉的相关要求,补充了铸铝锅炉、生物质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增加了锅炉环保的基本要求。

新《锅规》将于2021年6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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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 总则1.1目的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3锅炉定期检验范围1.3.1锅炉(电站锅炉除外)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3.2电站锅炉(1)锅炉本体;(2)主蒸汽管道,指锅炉主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汽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之间的主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高压旁路管道等;(3)再热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包括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锅炉再热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阀门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之间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低压旁路管道等;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逆止阀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再热蒸汽冷段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4)主给水管道,指锅炉给水泵出口阀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主给水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5)排污管道,指排污管道出口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管道;(6)锅炉启动系统,指汽水(启动)分离器、贮水箱(罐)以及水位控制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

锅炉的定检频次及定检各项要求

锅炉的定检频次及定检各项要求

锅炉的定检频次及定检各项要求1.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外加能效检测。

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周期进行,一般每3至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一年后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验进行。

检验人员或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能效测试,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2.锅炉内部检测几年一次锅炉内部的检测频率通常为每2年进行一次。

这种检查与锅炉的大修周期相结合,对于成套装置中的锅炉来说,它可能还会与成套装置的大修同步进行。

对于A级高压以上的电站锅炉,内部检验则结合锅炉检修来进行,通常在每3年到6年进行一次。

首次内部检验应在锅炉投入运行后的第1年进行。

如果锅炉难以进行内部检验,为了确保安全,还应按照规定的间隔时间进行水压试验,通常是每6年进行一次。

3.锅炉外部检验一般多久进行一次锅炉外部检验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外部检验可以在锅炉运行过程中进行。

其检验内容包括:人孔、手孔、检查孔是否漏水、漏汽;汽、水阀门和管道的状况;辅助设备运行情况;炉墙、钢架及炉膛燃烧情况;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锅炉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

内外部检验,又叫定期停炉检验,它需要在锅炉停炉后进行。

内外部检验的重点如下: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是开孔、焊缝、扳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管壁无有磨损和腐蚀。

4.锅炉能效测试是否两年一次?是否为必检项?TSG91-2021《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第5.4.1条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测试机构)进行定期能效测试,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测试工作可结合锅炉外部检验进行。

通过产品能效测试的新建锅炉,在使用登记的六年内可以不进行定期能效测试。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5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7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

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停炉内外部检验、运行状态检验、六年一次水压试验。

近年来,我国停炉内外部检验已经形成制度,停炉内外部检验率达90%以上。

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除了坚持停炉内外部检验外,还应开展运行状态检验,并逐步形成制度。

我部在一些地方取得运行状态检验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一些做法,制订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1992年10月1日起试行。

试行的步子要稳,可先选择一两个城市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及各地。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部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文号】劳锅字(1992)4号【章名】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颁布日期】 19920122 【实施日期】 19921001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且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电力系统及并网的自备电站的发电锅炉以及以电能为热源的锅炉。

第三条运行状态检验是指在停炉内外部检验的基础上,按一定的周期,对锅炉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检验。

第四条运行状态检验一般在两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之间进行。

第五条承担运行状态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且在安全附件、自控仪表方面经过培训并考核通过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持证类别应与所检验锅炉相适应。

第六条运行状态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锅炉房及锅炉外部的清洁工作及其它准备工作。

检验人员进行运行状态检验时,锅炉房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必须在场配合,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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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吹灰器附近的管子是否有严重磨损,必要时应进行测厚;
g.抽查过热器管弯头是否有裂纹;
h.对改造后的过热器管焊口进行X射线抽查;
4.4.1.4.2
a.抽查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
b.环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c.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d.与集箱连接的大直径管等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c.对汽水引出管,饱和蒸汽引出管,下降管和给水管管座角焊缝内外进行100%表面探伤检查;
d.对安全阀、对空排气阀、引入管、引出管等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抽查,发现裂纹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复查。
饱和蒸汽引出管系统的检验重点:
进行宏观检验,看是否有表面腐蚀和严重变形等缺陷,抽查弯头厚度。
一、二级过热器系统的检验重点
4.3.4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资料
4.4
电站锅炉的检验分为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
现场检验应根据锅炉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但项目负责人可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调整检验项目,对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应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
4.4.1一般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包括以下方面的检验内容:
4.4.1.1省煤器系统的检验重点
d.在有要求时,检验人员应在领取进炉证或动火证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检验工作;
e.检验前,安全负责人应检查确认被检设备的准备状况:
1.被检设备的汽水系统、燃烧系统、热风系统、排污系统、仪表系统已和运行设备已经可靠隔绝,并已悬挂不准启动的警告牌;切断与被检设备运行有关的电源。
2.需登高检验的部位应搭设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拦等,为检验而搭设的内外脚手架必须牢固安全。其脚板宽度要在600mm以上,并能牢固地固定在架子上。
p.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q.DL5031-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r.DL/T5054-9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s.SDJ67-8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
t.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u.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则
v.JB/T3343-93《高压加热器制造技术条件》
4.4.1.4.1
a.对高温出口段管子的外径和金相进行定点监测;
b.过热器管是否有磨损、腐蚀、氧化、变形、鼓包等缺陷;
c.过热器管排间距是否均匀,有无变形、移位;
d.过热器管穿墙和烟气走廊部分有无磨损;
e.过热器管束的悬吊结构件、固定卡、管卡、阻流板、防磨板等是否有烧坏、脱落、变形、移位、磨损等情况;
4.4.1.2.1
a.应定点监测管壁厚度和胀粗情况;
b.热负荷较高区域或水循环流速较低区域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鼓包、磨损、高温腐蚀、胀粗、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胀粗量、变形量、和割管检查;
c.燃烧器周围、各门孔两侧水冷壁底部等处是否有碰伤、砸扁、磨损、开裂、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和变形量测量;
e.锅筒与吊挂装置接接触是否良好,90度内圆弧应吻合,吊杆装置牢固,受力均匀;支座的预留膨胀间隙足够,方向正确;
锅筒还应增加以下的无损探伤检验:
a.对内表面纵、环焊缝及热影响区应进行不少于25%的表面探伤(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缝);
b.对纵、环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抽查,探伤比例一般为:纵缝25%,环缝10%(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口);
4
4.1
4.1.1电站锅炉检验在实施前,一般应得到检验方案、检验合同和检验过程控制卡的支持。
4.1.2制订锅炉检验方案时,应优先采用(a)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的强制性标准;(b)合同约定或客户要求采用的标准;合同或客户未指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生产国标准、国际标准、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选择检测检验方法,且应确保所使用的版本是适宜的。
a.宏观检验工具:检验锤、电筒、钢尺、焊缝尺、拉线钢丝、垫铁、反射镜、放大镜、千分卡尺、游标卡尺、塞尺、吊线锤、直角尺、水平尺、钢卷尺、环向对接偏差样板、纵向对接偏差样板、钢丝刷、专用样板、筒壳内径拉杆量具等;
b.测厚仪;
c.硬度计;
d.软管内窥镜;
e.现场金相仪;
f.超声波探伤仪;
g.磁粉探伤仪;
c.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d.记录及档案资料;
e.锅炉技术登录簿和使用登记证;
f.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g.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h.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
i.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j.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及其有关见证资料和记录(包括值班、交接班、水质化验、司炉和水质化验人员持证情况)。
w.原能源部机电部能源安保(1991)709号《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x.原电力部(83)水电电生字47号《火力发电厂高压加热器运行维护守则》
y.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
zz.有关国家标准
aa.双方协议内容
4.2.2.3准备工作
4.2.2.3.1
应根据检验方案、检验锅炉的特点和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一般应配备下列检验仪器和工具:
e.集箱筒体是否能自由膨胀;
4.4.1.1.2
a.内窥镜抽查集箱内部是否有腐蚀和水渣、泥垢;
b.内窥镜检查省煤器入口集箱内部的氧腐蚀情况;
c.抽查集箱短管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d.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或吊挂管与集箱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e.对集箱管座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抽验。
4.4.1.2水冷壁系统的检验重点
4.2
4.2.1电站锅炉检验在实施前,应根据合同要求、法规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技术方案,必要时方案应得到客户(甲方)的口头或书面认可。
4.2.2方案内容
4.2.2.1项目概况:应包括客户(甲方)名称、项目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锅炉使用背景等基本情况。还应包括受检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设计、制造或安装依据的法规、标准及版本号;制造、安装或上次定期检验中记录的主要缺陷情况。
h.渗透探伤器材;
i.射线探伤设备(必要时);
j.便携式光谱分析设备;
k.安全防护用品。
4.2.2.3.2
应根据锅检中心承揽的项目或部门承揽的项目,由锅检中心主任/副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指点一名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指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各专业检验技术负责人,包括技术负责人、宏观检验负责人、无损检测负责人、金属材料(金相)专业负责人;配备满足被检验锅炉的检验项目需要并有足够数量的锅炉检验师、有相应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金属材料(金相)专业人员和检验工作需要的具备专业知识或资格的项目成员。
g.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的规章制度,在有要求时,严禁在检验现场吸烟和携带烟火。
4.3
4.3.1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
a.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系统图和基础荷重图等;
b.承压部件的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c.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d.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e.过热器壁温计算书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
f.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g.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h.烟风阻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i.锅炉汽水阻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j.汽水系统图。
4.3.2锅炉安装、调试资料
4.3.3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
a.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b.设计图样、计算资料;
a.检验内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无损探伤、腐蚀产物及垢样分析;
b.检查下降管孔、加药管、冲刷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探伤检查;
c.内部预埋件的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d.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蒸汽加热管、汽水取样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畅通,加强型管座是否有裂纹,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
3.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已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高温运行的被检设备检验前应充分冷却,待其壁温低于35℃时方可进入检验;在被检设备内部检验时,其内部应有良好的通风。
4.拆除妨碍检验的部件和受检范围内的保温材料。
5.清除被检设备内部的积水和污物;锅炉炉膛及后部受热面应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6.检验中所用的照明及工作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伏,仪器设备的电压超过36伏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并应有可靠的接地。
c.对于水冷壁下集箱,应用内窥镜检查集箱内部是否有水渣、泥垢或异物等;
d.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与集箱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e.宏观抽查集箱封头焊缝、孔桥部位、管座角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
4.4.1.3后墙凝渣管的检验:凝渣管是否有过热、胀粗、变形、鼓包和疲劳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检查。
下降管系统的检验重点
a.水冷壁下降管的检验: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抽查弯头特别是下部弯头厚度;
b.屏式受热面下降管的检验: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抽查弯头厚度。
4.4.1.4汽水引出管系统的检验重点: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抽查弯头厚度。
锅筒系统的检验重点(含汽水引出管,饱和蒸汽引出管,下降管和给水管管座角焊缝):
4.2.2.2检验依据:进行该检验所要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合同或其它重要技术文件或资料。对法规、标准,要注明所使用的版本年号。一般可采用的检验依据如下:
a.《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c.SD612-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DL647-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7.被检部位的打磨宽度为焊缝两侧各100mm宽(如需UT探伤的焊缝,焊缝两边打磨宽度各为200mm),打磨部位应露出金属光泽,其他打磨部位由检验人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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