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稽查部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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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海关稽查:
A业务概述。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以及其后的3年内,依法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是企业稽查的工作目标;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查发企业各类问题、验证企业守法状况;完善海关内部管理,是企业稽查的四项职责任务。企业稽查是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筑综合治税大格局的重要防线,是优化海关管理、规范海关执法的有效手段。
B相关规定
企业稽查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及相关文件如下(其中,1至3属对外公告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0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2000〕第7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
4.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署稽发〔2006〕94号)
5.海关验证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署稽发[2008]188号)
6.稽查司关于参照使用《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的通知(稽查函〔2008〕144号)
7.企业稽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署稽发[2008]204号)
8.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稽发【2008】93号)
9.海关稽查审核工作暂行规定(署稽发〔2007〕128号)
10.关于稽查中发现走私违规情事移交缉私部门的暂行办法(稽查传〔2005〕21号)
11.海关稽查部门贸易调查管理办法(试行)(署稽发[2008]7号)
D办事指南
a.验证稽查
一、业务概述
验证稽查是指对申请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要及时开展准入式稽查,灵活运用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方法,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是否达到企业分类管理的要求;对已评为A类或AA管理的企业,要进行监控式稽查,充分运用企业报送数据并结合风险测量结果等其他信息进行监控分析,选择高风险企业不定期实施监控式稽查,验证其是否仍符合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下“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等所规定的所有需稽查验证企业或已稽查验证企业适用。
二、办理流程
(一)稽查前提:在企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以《海关验证稽查联系单》形式提出验证稽查要求之日起20日内,向被稽查人送达《海关稽查通知书》,组织实施验证稽查。
(二)稽查范围:重点以《海关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企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具体验证内容,企业稽查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验证稽查范围。
(三)稽查时限:实施验证稽查应当自送达《海关稽查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完成验证稽查作业,并送达《稽查结论》,确定是否通过验证稽查。存在限期改正情形的,或者有转为常规稽查或专项稽查情形的,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稽查时间,但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应当向企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业务部门通报情况。
(四)结果反馈:在《稽查结论》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海关验证稽查结果反馈单》,并附《稽查结论》复印件,明确被稽查人是否通过验证稽查。同时,以《海关验证稽查结果反馈单》复印件形式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验证情况。
三、办事时限
1.在相关部门提出验证稽查要求之日起20日内,制作《海关稽
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
2.自送达《海关稽查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完成验证稽查作业,并送达《稽查结论》。
3.存在限期改正情形的,或者有转为常规稽查或专项稽查情形的,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稽查时间,但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4.在《稽查结论》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提供验证情况。
四、须提交的资料(在企业管理部门提交)
企业符合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是否涉及收费及收费标准
企业验证稽查作业环节不涉及收费。
六、注意事项
申请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
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七、对外承诺
企业稽查部门外勤稽查作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海关人员6项禁令”、“海关外勤工作九不准规定”等相关廉政纪律规定。
b.常规稽查
一、业务概述
常规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常规稽查实施对象为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要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二、工作流程
海关进行稽查时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少于二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