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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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年月日桂环委字·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四)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近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率提高,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加,而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重点。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广西建筑监督管理规定(3篇)

广西建筑监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活动安全、可靠、高效,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四)强化服务,严格监管。

第四条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筑许可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第六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筑工程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筑工程项目已经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三)建筑工程项目已经依法完成招标投标;(四)建筑工程项目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五)建筑工程项目已经依法完成质量、安全、环保等专项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筑工程项目批准文件;(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五)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不予颁发的原因。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力度,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是指自治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设工程实施的重点监督。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区)监督机构接受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认定和监管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工程(以下简称重点监督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建筑市场管理,制约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重点监督工程的认定和告知第五条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建设工程,由辖区监督机构查实后列入本辖区的重点监督工程名单且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格式附后)。

(壹)发生壹般事故及之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二)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四)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俩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五)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七)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八)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辖区内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名单应包含工程名称、重点监督起止日期、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事由、重点监督期满后是否被延期等内容,格式附后)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单的每壹次更新均应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管〔2015〕63号)更新时间:2015/7/23 9:19:47 点击数:1708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桂建管〔2015〕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范围,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附件1及附件2。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3日桂环委字1987·006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86)32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四)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4]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4]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桂政发〔1994〕91号)为了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更好地发挥城市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导作用,逐步把我区城市建设成为设施现代化、功能多元化、管理法制化、环境优美化的新型城市,现就当前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不断提高对城市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城市建设工作提到一个新高度城市(包括市和建制镇)是区域的经济、政治、科技、文教、信息的中心,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作为大西南出海通道的“门户”和“窗口”,城市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正日益显示出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对城市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我们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必须更新观念,树立现代城市意识,把城市建设工作提到一个新高度。

当前,要抓住机遇,以加快北部湾沿海开放城市和铁路线、沿江、沿边城市建设为重点,带动其他城市的发展。

当务之急是抓紧提高城市交通、能源、通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水平,狠治“脏、乱、差”,改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

各市和各县城,在1995年底前要基本扭转“脏、乱、差”的状况,城市管理水平要有较大提高;再经过几年努力,到2000年,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划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7•【字号】桂政发[1996]40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一、集资建房的原则(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

(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

(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

(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

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一)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文件类别:造价文件][发文单位:广西建设厅][文件号:桂建质[2006]22号]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资金的合理投入和使用,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减少作业人员伤亡,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由招标方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方)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一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或承包方)应结合工程实际及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按附件二的费率计价。

对于附件二费率区间的取值:(一)建筑(土建)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工程取高值,1万~3万(含1万,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大于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值不得低于最低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简称“发证机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细则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供气等线路、管道、设备。

本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为建筑工程。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发证机关实施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3.14•【字号】•【施行日期】198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4年3月14日)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二、个人在城镇建造住宅的标准与手续1.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的职工,居民,住房确有困难,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者,可凭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和户口簿,向当地建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

2.按城镇正式户口人数计算,平均每人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的住户,均可申请新建住房。

但建造后的住房建筑总面积平均每人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

无房户、居住面积平均每人不足四平方米的拥挤户、子女超过十二岁分居不开的不方便户申请建住宅。

可优先核批。

3.个人建造住宅要十分注意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空闲地。

用地面积标准,应根据当地的规划要求、住户人数、用地情况,统一平衡确定,但每户用地面积在城市最多不得超过六十平方米,在镇最多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

有条件的地方最好统一征地,综合开发,统一建造。

提倡建二层以上的住宅。

4.申请建房者的资金、材料来源必须正当,并接受建房主管部门的核查。

5.用侨汇购建住宅,仍按国务院国发(1980)61号文,即国务院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09•【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自治区对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承包企业内控、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特殊专业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工程质量。

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其中,特殊专业项目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由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其他建设工程的质量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资质证书;(二)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查,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资质证书;(三)对工程质量监督员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监督证书或者检测证书;(四)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五)处罚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六)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者参与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八)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九)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实用文档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住宅的业主,应当按前款的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文号:交基建发(xx)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确保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有序、快速、持续发展,按时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农村公路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建制村公路(通达工程)、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是指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联网的沥青(水泥)路的建设项目。

通建制村公路、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是指乡镇或国省干线、县道通达建制村或联网的公路。

渡口改造和渡改桥是指县道、通乡镇或通建制村公路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建设项目。

农村客运站是指在乡镇建设的等级客运站、公路沿线便民候车亭。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确保质量、注重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市、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厅成立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决定、协调和解决广西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能分工,承办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和协助编制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2.17•【字号】桂建科字[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科字[2005]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设系统各局: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适应机构改革要求,努力营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环境,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广西建设科技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科学技术处,联系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五年二月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节约资源和减少建筑能耗,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推广应用新成果,是指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其产业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10.28
•【字号】桂建管〔2016〕85号
•【施行日期】2016.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桂建管〔2016〕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关于简化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列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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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文号:交基建发(200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确保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有序、快速、持续发展,按时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农村公路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建制村公路(通达工程)、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是指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联网的沥青(水泥)路的建设项目。

通建制村公路、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是指乡镇或国省干线、县道通达建制村或联网的公路。

渡口改造和渡改桥是指县道、通乡镇或通建制村公路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建设项目。

农村客运站是指在乡镇建设的等级客运站、公路沿线便民候车亭。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确保质量、注重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市、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厅成立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决定、协调和解决广西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能分工,承办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和协助编制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等。

各市(指地级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相应成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的职责。

第八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2号)要求,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业主(含公路局管理养护公路)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通建制村公路、渡口改造和渡桥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业主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九条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采用过渡路段并设置相应交通标志。

第十条为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通乡镇沥青(水泥)路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

其中(一)沿线人口较密集,连通多个乡镇,交通量大,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且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高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可按三级或二级公路标准修建。

(二)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困难路段不小于4.5米(须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路面为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三)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建筑材料情况采用路面结构类型,建议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

(四)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不小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不小于4.5厘米(含1.5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30厘米。

第十三条通建制村公路和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原则上按《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实施。

其中(一)路基宽度一般取6.5米,如工程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采用4.5米路基宽度,但须按《标准》有关规定设置错车道。

(二)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三)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应不小于18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应不小于3.5厘米(含1.5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25厘米。

(四)结合实地情况,按《标准》规定设置排水设施。

(五)重建或新建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及桥下净空等须按《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桥面净宽不小于6.5米,汽车荷载等级不得小于公路—Ⅱ级。

(六)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

(七)尽量利用旧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古滑坡复活和新的地质灾害。

第十四条渡口改造或新建,码头宽度应不小于7米;渡改桥汽车荷载等级不低于公路—II级,桥面净宽原则上不小于7.0米,特殊情况不小于6.5米(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参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372号《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客运站的建设应方便旅客、经济实用、便于施工和维护,设计应遵循“小站房、大车场”的原则,尽量节约土地,减少建设成本。

农村客运站原则上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标准建设,客流量较大的乡镇可按三、四级站标准建设。

便民候车亭按统一标准建设,按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或公路管理局提供的图纸实施。

第四章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第十七条市级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由各市交通局编制本市农村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及各市上报规划或方案为依据,由交通厅和自治区发改委编制和下达《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并联合报送国家交通部和发改委。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原则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计划[2006]67号)执行,优先安排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完成好的项目。

对上年度计划完成好的市、县,下年度计划优先或可以适当增加安排项目;对上年度计划完成差的市、县,下年度计划可以少安排或不予以安排项目。

第十九条各市上报要求列入自治区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附相应批复文件);(三)项目业主和配套资金落实方案明确(附市或县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有关文件以及经市级交通或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金承诺书)。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对已列入“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下一年度安排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上一年10月31日前完成设计与审批工作。

2008年须全部完成“十一五”期间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设计、缩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自治区交通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改桥(大中型以上桥梁)项目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二)通建制村公路及沥青(水泥)路(四级公路)、渡口改造、小型桥梁、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施I图设计或简易设计。

(三)使用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项目。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发改委、交通局联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打捆的方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并抄报自治区交通厅、抄送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提出初步行业审查意见,经自治区交通厅审核,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二)大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项目技术难易及投资大小,报送自治区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一)二级以上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二)二级以下的公路(含二级)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五条通建制村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简易设计文件编制,主要内容为:( 一)设计说明;(二)路线平面缩图,平、纵面图、标准横断面图;(三)平、纵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四)中、小桥梁设计图,涵洞标准图,分类型(园管、盖板、拱涵)、分不同跨径;(五)路面结构图,弯沉测量、计算表;(六)主要工程量汇总表,分项工程数量计算表;(七)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六条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项目、农村客运站等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通建制村公路可以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对有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1、公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3、有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上(含中隧道)的项目;4、自治区交通厅指定的其它项目。

(二)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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