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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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文号:交基建发(2007)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确保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有序、快速、持续发展,按时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农村公路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建制村公路(通达工程)、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是指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联网的沥青(水泥)路的建设项目。

通建制村公路、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是指乡镇或国省干线、县道通达建制村或联网的公路。

渡口改造和渡改桥是指县道、通乡镇或通建制村公路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建设项目。

农村客运站是指在乡镇建设的等级客运站、公路沿线便民候车亭。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确保质量、注重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市、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厅成立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

相关政策决定、协调和解决广西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能分工,承办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和协助编制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等。

各市(指地级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相应成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的职责。

第八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2号)要求,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业主(含公路局管理养护公路)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通建制村公路、渡口改造和渡桥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业主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九条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采用过渡路段并设置相应交通标志。

第十条为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通乡镇沥青(水泥)路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其中

(一)沿线人口较密集,连通多个乡镇,交通量大,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且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高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可按三级或二级公路标准修建。

(二)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困难路段不小于4.5米(须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路面为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三)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建筑材料情况采用路面结构类型,建议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

(四)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不小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不小于4.5厘米(含1.5

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30厘米。

第十三条通建制村公路和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原则上按《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实施。其中

(一)路基宽度一般取6.5米,如工程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采用4.5米路基宽度,但须按《标准》有关规定设置错车道。

(二)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三)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应不小于18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应不小于3.5厘米(含1.5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25厘米。

(四)结合实地情况,按《标准》规定设置排水设施。

(五)重建或新建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及桥下净空等须按《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桥面净宽不小于6.5米,汽车荷载等级不得小于公路—Ⅱ级。

(六)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

(七)尽量利用旧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古滑坡复活和新的地质灾害。

第十四条渡口改造或新建,码头宽度应不小于7米;渡改桥汽车荷载等级不低于公路—II级,桥面净宽原则上不小于7.0米,特殊情况不小于6.5米(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参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372号《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客运站的建设应方便旅客、经济实用、便于施工和维护,设计应遵循“小站房、大车场”的原则,尽量节约土地,减少建设成本。

农村客运站原则上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标准建设,客流量较大的乡镇可按三、四级站标准建设。

便民候车亭按统一标准建设,按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或公路管理局提供的图纸实施。

第四章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市级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由各市交通局编制本市农村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及各市上报规划或方案为依据,由交通厅和自治区发改委编制和下达《广西农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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