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房屋产权抵押的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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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祝美月陈绍萍绍兴县房地产管理处【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交易形态日益丰富,抵押登记制度也出现相应的问题。

由于过去一些旧的政策、制度滞后于新形式下的房地产业的发展,所以,如何能及时有效地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微杜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登记探讨一、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立法如今世界各国的房产登记制度主要由三种基本的登记制度演化而来,即契约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仑斯登记制度。

三种登记制度有一定的差别,前两种在欧洲和北美洲使用广泛,而我国使用的是第三种登记制度。

针对我国的国情,国家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属于房地产登记制度中的他项权利登记。

目前我国对不动产物权进行了立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都必须进行登记。

但是我国不动产物权的立法还是形式主义的登记,并没有赋予其法律意义,在法律规定中也不健全。

根据调查发现,我国法院往往认为进行登记后,不动产合同就生效了,可见从司法角度来看,我国不动产登记法是承认实质主义的登记。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统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依据财产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将与在该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相关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事实。

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把抵押权的设立与存在用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让第三人知悉房地产上的权利状况,以使第三人免遭不测之损害,这就是抵押权公示及其原则的目的。

抵押权公示原则使原本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抵押权变动过程,外化为一定物态形式为公众所知,以维护交易过程的安全。

在我国现行法上,房地产抵押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产权所有人通过抵押物登记可以取得担保物权,可见抵押权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即当抵押物被第三方占有时,取得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可以向占有的第三方主张抵押权,使得第三方都必须履行不得损害抵押物的义务。

由此看来,登记在不动产法律效力上的重要性。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司法问题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着不足,既造成了法律上的冲突。

抵押贷款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抵押贷款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抵押贷款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

按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1、抵押⼈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地使⽤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贷款,⼀般的贷款⾏为都是在银⾏发⽣的,贷款⼈想要贷款的,⼀般到银⾏进⾏申请,银⾏也要求贷款⼈应该具备⼀定的条件,⾸先贷款⼈是否有正规的⼯作,如果没有固定的收⼊,正规的⼯作,⼀般就会要求贷款⼈提供物或者是,才可以予以办理贷款业务。

那么关于法律的相关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抵押物的法律规定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的财产。

按我国<>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1、抵押⼈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具和抵押物其他财产;5、抵押⼈依法承包并经发包⽅同意抵押的荒⼭、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地使⽤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耕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的⼟地使⽤权,但本法第三⼗四条第(五)项、第三⼗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延伸阅读:⾃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抵押贷款房屋如何过户⽤途⼆、房产抵押贷款还不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先是银⾏起诉了,下⼀步就是法院判,⼀般会判你还钱,拖⼀段时间后银⾏会申请,接收你的房屋产权,并拍卖。

⼀般情况下,银⾏放贷数额会⼩于你提供的担保房屋价值。

也就是说,银⾏在放贷时会考虑到将来的偿还不能⽽将抵押房变现的价值问题。

再说,拍卖的价值也是很客观的,不会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

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抵押物处置是指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将抵押物转让或变现的过程。

在抵押物处置中,既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又要遵守相关约定。

本文将就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进行探讨。

一、法律要求1. 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在抵押物处置前,抵押权人有通知抵押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1条,抵押权人需提前通知抵押人抵押物的处置时间、方式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这是为了确保抵押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和参与处置程序。

2. 公平交易原则抵押物处置须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即在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应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不得利用抵押权对抵押人不当地索取利益,损害抵押人的权益。

3. 抵押物处置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抵押物处置,不得超出担保范围。

这意味着在抵押物处置中,抵押权人不能随意超越抵押物的范围进行处置。

4. 抵押物价值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置应力求使抵押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并避免对抵押物产生不必要的损害。

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保证抵押物的价值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价值。

二、约定要求1. 处置方式的约定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处置的方式,如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双方明确处置的具体方式,减少争议的发生。

2. 处置价款的分配抵押物处置后所得的价款,应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约定进行分配。

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先行收取其债权,剩余部分再返还给抵押人。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确保抵押人能够及时获得剩余部分的价款。

3. 处置通知的约定除法律规定的通知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处置通知的形式和内容。

例如,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通过特定方式传达通知等。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保证通知的准确、及时和可追溯性。

4. 违约责任的约定在抵押物处置的约定中,双方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和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在本地区施行“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当事人选择管辖为补充”的行政案件管辖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1.涉土地房屋征迁引发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案件;2.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行政诉讼案件;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4.以市级部门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除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情形外,原告在起诉时可在被告所在地和对应的异地交叉管辖法院中,选择其中一家管辖(交叉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一)。

原告选择异地交叉管辖法院,应当在提交起诉状时填写《移送异地法院管辖申请书》,逾期视为同意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旅游等执法层级设在绍兴市级的,以市局名义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实际作出行政行为的执法队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交叉对应管辖法院,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适时进行调整。

本次管辖调整自2024年1月22日开始实施,2024年1月22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摘要】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涉及到房产买卖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这包括证书真实性、债权人优先权等方面。

针对这些风险,可以采取一些对策建议,如加强审慎调查、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等。

法律责任及风险预防措施也需要完善,包括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法律监管等。

要规避这些风险,需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并关注未来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相关策略以防范风险。

在房地产交易中,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法性需加强监管,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关键词】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律风险、对策建议、法律责任、风险预防、监管、规避风险、监督与管理、发展趋势。

1. 引言1.1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贷款抵押形式。

这种证书在一定程度上为借款人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这种形式的抵押,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什么是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呢?简单来说,这是指借款人将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交给银行作为贷款抵押的一种形式。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无法处置此不动产,直到贷款还清后方可恢复权利。

这种形式的抵押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银行可能会直接通过该证书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给借款人带来巨大损失。

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动产权属争议,导致法律纠纷。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建议借款人在签署相关文件前,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借款人还应及时偿还贷款,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银行也应加强对不动产的审查,确保其权属证书的合法有效性。

在监督和管理方面,相关部门也应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机制,加强对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监督,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房抵债后的法律后果(3篇)

以房抵债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债务纠纷日益增多,以房抵债成为解决债务问题的一种常见方式。

然而,以房抵债并非一劳永逸,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以房抵债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以房抵债的定义以房抵债,是指债务人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债权人,以房屋产权作为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抵押担保的一种形式。

二、以房抵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交付抵押登记证明。

”这为以房抵债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抵押权。

”该条款明确了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

三、以房抵债的法律后果1.房屋产权转移以房抵债后,债务人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

债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房屋。

2.债务清偿以房抵债后,债务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债务。

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处置房屋以实现债权。

3.房屋价值变动以房抵债后,房屋价值发生变动,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房屋价值上涨:若房屋价值上涨,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按照新的房屋价值重新计算债务金额,或者要求债权人将超出原债务金额的部分返还。

(2)房屋价值下跌:若房屋价值下跌,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按照新的房屋价值重新计算债务金额,或者要求债权人减少债务金额。

4.税费承担以房抵债过程中,涉及房屋产权转移、抵押登记等环节,可能产生税费。

税费承担问题如下:(1)房屋产权转移税费:债务人承担房屋产权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契税、印花税等。

(2)抵押登记税费:债务人承担抵押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5.法律纠纷以房抵债过程中,可能因以下原因引发法律纠纷:(1)房屋价值评估争议:债务人与债权人就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产生争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9]17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9]17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9〕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开展财产抵押贷款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金融机构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财产特别是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难度很大,存在着部门多头登记、重复评估、多次收费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正常的融资活动,影响了企业乃至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为了使我省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登记收费,降低评估收费标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责,要严格规范抵押登记、评估的收费行为。

从发文之日起,房地产及其他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一律取消收费。

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也要在现行的基础上大幅度降低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二、坚持自愿评估的原则登记部门及其他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或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以不予评估;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并有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双方可协调确定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登记部门对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有效评估报告,一律予以认可,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或要求重新评估。

当抵押合同无法履行或发生纠纷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时,有关部门对有效的登记和评估都要予以认可,并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拍卖等手续,不得以不在本部门登记为由设置障碍。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一、概述房地产抵押是指将房地产作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提供给贷款人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期限进行还款。

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护作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规定了担保的范围、形式、设立与效力、保全与追偿、清偿顺序等方面的内容。

在房地产抵押中,负有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都受到该法的约束。

例如,担保范围的确定就是根据该法来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为房地产拥有者和使用者规定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房地产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担保物品的选择和担保物的优先权等方面都受到该法的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和解除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抵押物的选择和评估等方面,都受到该法的规范。

4.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制度,并对房地产交易中的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需要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登记申请、登记内容、登记机关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是必要的环节,借款人和贷款人需要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三、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意义与保护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了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争议。

双方都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保护利益:抵押物作为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担保,可以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减少贷款风险。

哪些房产不能抵押 房产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哪些房产不能抵押 房产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哪些房产不能抵押房产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些人为了解决经济困境,选择了房产抵押,但是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自己的房子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别着急,下文将对房产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以及哪些房产不能抵押的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些人为了解决经济困境,选择了房产抵押,但是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自己的房子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别着急,下文将对房产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以及哪些房产不能抵押的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产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作为抵押人的条件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二)作为抵押物的条件房地产抵押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对抵押物的要求也不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抵押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条件包括两个基本点: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

对于这类抵押,无论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还是划拨,只要房地产权属合法,即可将房地产作为统一的抵押物同时设定抵押权。

房子的法律规定(3篇)

房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房子的购买1. 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2. 房地产销售管理(1)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2)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书面商品房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价款支付方式等。

(3)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 房地产广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进行了规范,要求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房子的租赁1. 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押金及退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等。

2.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 房屋租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房子的产权1. 房屋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

2. 房屋产权转移(1)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双方应当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一、概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有房地产抵押,都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在进行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1、房地产抵押的性质(1)具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2)具有附属性(3)抵押权设定的相对独立性【法律法规】《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的论文_0

房地产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的论文_0

房地产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的论文抵押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的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而房地产又以其现实性、稳定性、保值性、安全性最强等特性成为普遍采用的抵押物。

本文拟就我国房地产抵押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问题设立抵押的目的是,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法定程序对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

因此,抵押物应有变价价值,应为可转让之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宪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非法转让。

因而,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以地上无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问题我国法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规定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通过以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目前我国禁止单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二)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问题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为切实贯彻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开发经营房地产。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亦规定的极为严格。

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可见,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有地上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一)房屋灭失;(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条文释义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

传统理论认为,抵押期间,抵押人不丧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转让的抵押财产具有物上追及的法律效力。

比如,甲向乙借款时,为担保借款的偿还将房屋抵押给了乙,之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没有向乙归还借款,乙有权拍卖或者变卖丙所购买的房屋,并就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理论和做法有利于加速经济流转,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但也使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比如,抵押人转让已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汽车,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汽车所有权的同时,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就无法实现了。

又比如,转让负有抵押权的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就受让人买受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可能出现买受人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丧失买受的抵押财产,又无法从抵押人处取回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情况。

因此,在设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时,既需要考虑发挥物的效用,又要维护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符合我国实践情况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经历了以下变化:一、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在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浙法民一[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为正确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包括:(一)与房地产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有关的权属纠纷民事案件;(二)以房地产登记为证据的其他非权属纠纷民事案件;(三)与异议登记不当、错误登记有关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第二条在权属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记载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先行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或提起行政诉讼,对错误登记予以更正;在错误登记更正期间,可裁定中止民事诉讼。

当事人坚持进行民事诉讼而不同意先行更正错误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通过对当事人主张的基础性民事法律关系,如共有、析产、继承、合伙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审查,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

第三条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等房地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在非权属纠纷民事案件中,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作为权属证据提供的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仅对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即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2013年,甲因经营需要向丙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

甲、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5年,甲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无法偿还,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抵押权的成立及效力;2. 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3. 抵押权人丙的债权实现方式。

三、案例分析(一)抵押权的成立及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土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案中,甲、乙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权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甲、乙与丙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中,甲因经营需要向丙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甲、乙应当共同偿还。

(三)抵押权人丙的债权实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房抵债的法律规定(3篇)

以房抵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房抵债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它是指在债务人不具备现金偿还能力时,将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债务清偿的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以房抵债的现象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对以房抵债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以房抵债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以其他财产清偿债务:(一)债务人以其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以其动产清偿债务;(三)债务人以其债权清偿债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其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以房抵债的实践探讨1. 抵押登记问题在以房抵债实践中,抵押登记问题尤为重要。

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债务人以其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债务人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债权人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督促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

2. 抵押权实现问题抵押权实现是以房抵债的关键环节。

法律案件分析房屋产权(3篇)

法律案件分析房屋产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产权纠纷,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因房屋产权问题产生争议。

张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而李女士则主张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1. 房屋购买情况:2008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由张先生支付房屋总价款,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并未过户。

2. 房屋过户情况:2010年,张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此后,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3. 产权纠纷:2020年,张先生发现房屋在过户过程中存在瑕疵,认为李女士在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三、法院判决1. 案件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

2.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关于房屋所有权问题,法院认为:- 虽然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并未过户至其名下,故张先生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

- 李女士在过户过程中并未存在欺诈行为,且双方在2010年已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四、案件分析1.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登记为要件。

本案中,虽然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并未过户至其名下,故张先生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

2. 合同履行与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3.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件启示1. 签订合同需谨慎: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司法部不得接受不动产处置抵押的八条

司法部不得接受不动产处置抵押的八条

司法部不得接受不动产处置抵押的八条1. 简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抵押处置成为了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

对于司法部门而言,接受不动产处置抵押意味着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为了规范司法部门接受不动产处置抵押的行为,司法部于2018年发布了《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司法部不得接受不动产处置抵押的八条。

2. 不得接受不动产处置抵押的八条内容第一条:司法部不得接受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处置抵押。

第二条:司法部不得接受抵押人未依法取得的抵押权的不动产处置抵押。

第三条:司法部不得接受存在多重抵押情形下的不动产处置抵押。

第四条:司法部不得接受涉嫌欺诈、虚假或不完整的不动产处置抵押。

第五条:司法部不得接受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办理的不动产处置抵押。

第六条:司法部不得接受财产权未清晰的抵押财产的不动产处置抵押。

第七条:司法部不得接受借款人无偿出让全部或部分权益的抵押财产的不动产处置抵押。

第八条:司法部不得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押财产的不动产处置抵押。

3. 解读以上八条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司法部门在不动产处置抵押过程中的行为,防止不动产抵押业务的不合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火热的环境下,司法部门在接受不动产处置抵押时更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轻易接受有争议、风险较高的不动产抵押,以避免不良风险事件的发生。

4. 因果分析不动产处置抵押是一种重大的金融交易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引发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纠纷。

司法部门在接受不动产处置抵押时,如果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有可能导致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权益被侵害,甚至出现严重后果。

另外,如果司法部门不得接受不动产处置抵押的八条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极有可能会滋生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司法部门在接受不动产处置抵押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防风险,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绍兴个人自办产权证步骤

绍兴个人自办产权证步骤

绍兴个人自办产权证步骤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都存在办理房产证的问题。

可以选择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也可以选择自己办理房产证。

绍兴最好的房产诉讼律师表示,个人自办产权证虽然省去了一定的费用,但是需要花费时间和体力,因此最好提前了解自己办理房产证的程序和要求。

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将为您介绍在绍兴个人自办产权证的步骤。

个人自办产权证步骤(以购房人本人亲自去办为例,如有购房人本人不能亲自去办的流程我不清楚)1. 准备的文件(所有准备的文件必须是A4幅面的)? 购房人(本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购房人(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输产权通知单、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 购房发票复印件? 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每家必须派一人去开发商客服处领取,有可能客服要求购房人本人去取,所以要与客服据理力争。

同时可向客服索取样表,如果不给一定拿到,否则可能填错还要重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表上有两个地方即填写购房人名处要盖章,必须使用签合同时所用的章。

2. 递交上述文件给开发商客服部如果合同上的面积与签合同的面积不符,还要与开发商签一个补充协议.3. 等候通知去海淀房管局,客服可能要攒几户去一次,通常是每周三去房管局。

去时注意事项如下:? 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亲自去? 购房人(本市)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购房人(外省市)身份证原件、暂住证原件、居住证原件? 人名章(必须与签合同时所用章一致)4. 以上是我们需要准备的东西,开发商还要向房管局提供戡查表、补充协议,与上述材料同时给房管局。

之后房管局给每户一张单子,注明何时再去(无章无签名)。

5. 按规定日期后某天去房管局,要带单子和购房人身份证。

交各项费用:印花税:5元契税:房款的1.5%6. 最后一步:领证。

我家是在交钱之后当时就领到产权证的。

步骤很简单,是否顺利取决于开发商的配合和房管局办证人员态度。

愿大家顺利!另外,我家已经办理了产权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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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房屋产权抵押的法律问题(一)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满足其购买住房、车位、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和住房装修等多种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绍兴知名房产律师表示,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

对于抵押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与之对应的法律后果,所映射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问题,以及纠纷的避免与处理也必须充分重视与研究。

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将为您介绍绍兴房屋产权抵押的法律问题。

一、可以抵押的房屋
应当说,凡合法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均可由所有权人作出权利处分而设置抵押。

对于私有房产、开发商合法开发的商品房未出售、转让的房屋可以抵押。

开发商因建设需要资金虽与金融机构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房屋,只要是未出售的房屋可以抵押。

二、抵押合同
房屋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抵押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抵押合同自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抵押登记则是物权行为。

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仅能产生债权人对抵押人的登记请求权,而不能直接产生抵押权,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应作区分。

抵押合同成立是表示以书面方式表示当事人同意某项房地产抵押的意思真实表示的反映与达成。

抵押合同生效是
指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抵押权的生效则意味着物权对世效力的产生,抵押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其必然生效,只是有其可能。

抵押合同的生效更不必然意味着抵押权的成立,只有登记才可产生抵押权的设定与成立。

因此,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分开,而抵押合同的生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只能因法定条件成就而生效。

其他的学理讨论实无具体实质意义。

三、抵押登记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各条规定。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
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抵押人需要提交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抵押人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抵押的证明,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抵押登记的合法证明是登记机关发给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证》。

四、房屋产权抵押无效的情形
1、法定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屋: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2、一般讲,凡已合法出售的房屋均不得作抵押登记。

如果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将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时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一房二卖\\",此抵押登记为无效。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如果将已竣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尚未获得“大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此抵押登记无效。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五、以共有房地产抵押时,要取得共有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因此,凡涉及到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首先应弄清该共有房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只能以其共有房产中享有的份额抵押,超出其份额的抵押无效。

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以全体共有人作为抵押人,抵押合同的签署必须是全体共同共有人的签字。

专业人士表示,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利,它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价值。

即使我们承认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土地和房屋一并拍卖,也并不能得出抵押权人可以就全部的变卖价值优先受偿。

抵押物价值的实现和抵押物的价值绝对不是一回事,不能因为抵押物的价值的变现需要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就可以违背当事人的约定,任意扩张抵押权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价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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