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城市建设用地能够按照具体的要求实施他们应有的职能,让城市建设按照规定的方向正常发展.(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
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黔府发[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我省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现就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省基本形成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组成的规划编制体系;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除贵阳市、市辖县以外的县城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和除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各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近期建设规划及详细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省、地 (州、市)、县(市、特区)分级负责,以设市城市和县为主的规划管理体制,对推动全省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之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是:(1)省、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对城市重点地段的重要详细规划缺乏前置性审查,难以实施统一调控和有效监督。
(2)省、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缺位,对违法违规建设,难以依法实施有效监督和及时查处。
(3)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缺位,规划管理人才严重缺乏,难以适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城镇化步伐的要求。
针对上述矛盾和问题,必须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和镇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和镇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黔府办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和镇名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我省除省会城市贵阳市以外的12个设市城市、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的16个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省重点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和实施监督力度,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已确定开阳等17个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现将上述45个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的城市和镇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在办理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审批时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总体规划的城市和镇名单┏━━━━━━┳━━┳━━━━━━━━━━━━━━┳━━━━━━━━━━━━━━┓┃┃个┃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数┃┃┃┃┃┃(按镇隶属的县下达)┃(按镇隶属的县下达)┃┣━━━━━━╋━━╋━━━━━━━━━━━━━━╋━━━━━━━━━━━━━━┫┃贵阳市┃ 2 ┃清镇市┃开阳县┃┣━━━━━━╋━━╋━━━━━━━━━━━━━━╋━━━━━━━━━━━━━━┫┃遵义市┃ 6 ┃遵义市、仁怀市、赤水市┃桐梓县、湄潭县、务川自治县┃┣━━━━━━╋━━╋━━━━━━━━━━━━━━╋━━━━━━━━━━━━━━┫┃六盘水市┃ 3 ┃六盘水市┃盘县、六枝特区┃┗━━━━━━┻━━┻━━━━━━━━━━━━━━┻━━━━━━━━━━━━━━┛┏━━━━━━━┳━━━┳━━━━━━━━━━━━━━━━━━━━━━━┳━━━━━━━━━━━━━━━━━━┓┃安顺市┃2┃安顺市┃平坝县┃┣━━━━━━━╋━━━╋━━━━━━━━━━━━━━━━━━━━━━━╋━━━━━━━━━━━━━━━━━━┫┃黔南自治州┃5┃都匀市、福泉市┃荔波县、惠水县、龙里县┃┣━━━━━━━╋━━━╋━━━━━━━━━━━━━━━━━━━━━━━╋━━━━━━━━━━━━━━━━━━┫┃┃┃┃镇远县、黎平县、施秉县、从江县、榕┃┃黔东南自治州┃6┃凯里市┃┃┃┃┃┃江县┃┣━━━━━━━╋━━━╋━━━━━━━━━━━━━━━━━━━━━━━╋━━━━━━━━━━━━━━━━━━┫┃黔西南自治州┃3┃兴义市┃安龙县、兴仁县┃┣━━━━━━━╋━━━╋━━━━━━━━━━━━━━━━━━━━━━━╋━━━━━━━━━━━━━━━━━━┫┃┃┃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毕节地区┃8┃┃┃┃┃┃雍县、威宁县、赫章县┃┃┣━━━━━━━╋━━━╋━━━━━━━━━━━━━━━━━━━━━━━╋━━━━━━━━━━━━━━━━━━┫┃┃┃铜仁市、玉屏县、江口县、松桃县、沿河县、思┃┃┃铜仁地区┃10┃┃┃┃┃┃南县、德江县、石阡县、印江县、万山特区┃┃┣━━━━━━━╋━━━╋━━━━━━━━━━━━━━━━━━━━━━━╋━━━━━━━━━━━━━━━━━━┫┃合计┃45┃28┃17┃┗━━━━━━━┻━━━┻━━━━━━━━━━━━━━━━━━━━━━━┻━━━━━━━━━━━━━━━━━━┛。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黔府办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5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为维护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范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其他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各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和镇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家和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或拟修改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县(特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2009〕59号)的要求,结合城市或镇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最新精选】《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6
【最新精选】《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6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1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
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黔府办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是各级政府引导和控制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手段。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城市规划编制相对滞后、规划前瞻性不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亟待加强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化带动战略和全省城镇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做好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化带动战略,统筹城市规划编制实施,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快实现城市规划全覆盖,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切实加强空间管制,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促进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城市建设走布局集中、城镇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推动节能、节地、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落实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奠定坚实的基础。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年1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及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机场、交通、水利、电力、电讯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控制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自治县、特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推动城乡经济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本条一、二款所述各个规划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2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国防动员、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用地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五)建筑控制高度;(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混合利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兼容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并且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需配套建设的各类设施以及规划控制指标。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2011-1-4 13:3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1•【字号】黔府办发[2002]86号•【施行日期】200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建设部以《关于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建规[2002]38号)予以函复。
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实施《规划》。
《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规划》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化目标、城镇发展布局与发展规模、区域基础设施布局等的指导原则;确定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的控制原则,对于指导和约束区域内城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及推进区域内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实施全省城镇发展战略,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
按照《规划》中提出的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到 2020年我省城镇化水平将达到38.3%左右,城镇人口将达到1800万左右,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将控制在1580平方公里左右。
我省将进一步强化贵阳的省域中心城市地位,加快发展各地区中心城市,提高小城镇的建设质量水平。
根据我省城镇布局的特点,我省将形成以贵阳为中心,以贵昆铁路和湘黔铁路等为横向城镇发展轴、以川黔铁路和黔桂铁路等为纵向城镇发展轴的“十”字型全省城镇区域布局。
城镇建设要以贵阳和遵义等城镇密集区为重点,带动全省城镇建设和发展,力争到2020年,初步形成各类城镇功能明确、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发展协调的省域城镇体系。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7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黔府办发〔2017〕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统筹协调、和谐高效的城镇空间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区域发展格局和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下位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省直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应当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跨区域城镇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评估和修改工作;(二)监督、检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三)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协调各市(州)城镇空间布局安排;(四)负责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工作;(五)承担省人民政府安排的重大课题研究和重要规划组织编制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5〕2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5〕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现将《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7月16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贵阳城市转型发展新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市规划工作职能,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或出让合同的法定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区(县、市)和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为目标,深化落实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总量控制,保障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坚持“多规融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互衔接,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应当维护公共利益,突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落实;应当尊重物权,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公示和公布,公平、公正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22•【字号】黔府发[1994]45号•【施行日期】1994.08.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4〕45号1994年8月22日)现将《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设计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条件,促进村庄和集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及城市规划区外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执行。
在国道、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沿河岸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和河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没有设管理机构的乡(镇),配备专、兼职人员,其业务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行使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
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最新版
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最新版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最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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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对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和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更新区以及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11-15 -8-22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和村寨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必须遵照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规划;按照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逐步建设的方针进行建设第二章集镇规划建设第四条村镇总体规划应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环状为依据,对辖区范围内的集镇和村寨进行合理布局,为集镇和村寨规划建设提供依据城市和县城的近郊区的集镇和村寨建设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协调第五条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集镇建设进行合理布局和安排集镇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的安排为三年至五年第六条集镇建设规划,由所在的乡人民*组织编制,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区公所审查,报县人民*批准国营和集体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建设规划自行组织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第七条集镇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即作为指导和管理集镇建设的法定文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如确需变更或修改规划,应报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八条在集镇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根据集镇建设规划作出的用地决定如因征地或拆迁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九条集镇居民、农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均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房者向所在的村镇建设管理所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人民*审查提出意见的建房定点申请书干部需要建房时,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批准由村镇建设管理所根据规划要求和建房户的条件,核准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报区公所批准,发给《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者持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到村镇建设管理办理《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准建证》并同时缴纳管理费在施工放线时,必须经过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到现场校验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动工第十条集镇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任务书向所在的村镇建设管理所提交选址、定点申请书,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第八条第、、、项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集镇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标准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集镇建设应由持有资格审查级别证书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有证施工单位施工第十二条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推广农村建房适用技术,采用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通用设计等,要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第十三条集镇建设要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或由县人民*村镇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人民*按照规划组织居民集资统建第十四条要贯彻人民集镇人民建的方针,集镇的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发展经济、自筹解决,实行由国家、地方、集体、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也可适当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集镇的维护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要适当安排用于市场建设公益事业的建设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大家投资、大家受益的原则第十五条在集镇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户,必须持有关的证件到工程项目所在的村镇建设管理所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并接受监督和检查第三章村寨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村寨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和今后发展的情况,合理布局和安排村民建房,村寨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村寨都应进行规划,村寨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经乡人民*批准报区公所备案第十八条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房者向村镇建设管理所提交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建屋申请书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审查后报乡人民*经乡人民*批准,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发给《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准建证》,方能动工建设在领取准建证时,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村民建住宅的用地标准和申请审批,按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四章村镇管理第十九条村镇管理包括:集镇和村寨规划区内的给排水、电力通讯、道路、环卫、绿化、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村容镇貌的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村镇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村镇应搞好“四旁的绿化,集镇应按规划的要求,逐步达到绿化标准第二十二条在村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乡镇工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要保护好村镇饮水水源对村镇内有价值的风景资源,历史文化和名胜古迹要按有关规定划定范围进行保护第二十三条集镇应按城管、邮电、工商、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以道路、公共场所、农贸市场、公厕为重点,逐步配套建设,改善集镇环境第二十四条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集镇负责组织管理和养护,企事业单位专用的设施由其单位管理养护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集镇农贸市场的管理,建设文明集市,应当根据集镇的设施条件及交通路线,划行归市,便于交易,方便交通,保证车辆畅通第二十六条村镇建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要求建立村镇建设档案文件资料、规划图纸、设计施工等基础资料要及时清理归档备查第二十七条建设文明村镇是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制定乡规民约,共同遵守,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建镇建村第五章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二十八条各级城乡建设部门是同级人民*的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拟定贯彻措施,并指导村镇建设发展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为村镇建设做好服务工作第二十九条县、区两级分别建立村镇建设管理站、所,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具体组织乡的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规划按规定做好收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并做好服务工作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房的申请、审查、发证等工作检查、督促各项村镇建设,依法处理违章建筑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村镇、村民和单位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告,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或在执行本办法中和违法行为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或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和未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者,视其情节轻重,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十至一百五十元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下人民*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损失者应负责赔偿,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造成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损坏,逾期不修复的,由受损单位代修复,费用由责任者支付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各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方可处罚处罚收入按照有关罚没收入管理的规定执行,上交同级财政第三十五条妨碍、阻挠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或对检举揭发、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中,有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贪污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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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
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对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和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更新区以及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体现提高城市、镇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设容量的控制要求;
(二)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以及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三)确定各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以及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四)确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建设规模;
(五)确定地块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六)划定各种类型绿地的界线,规定绿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明确绿线的地理坐标;
(七)确定规划范围内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和目标,规定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蓝线的地理坐标;
(八)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规定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明确黄线的地理坐标;
(九)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应当提出具体的建筑、环境设计控制要求;
(十)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要求;
(十一)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城市设计研究,做出各地块建筑布局,作为确定地块控制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以下内容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控制指标和保护规定。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初审后修改形成的规划方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方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方案修改完善形成规划初步成果。
公众对规划方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初步成果、专家论证意见提交城市、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城市、县规划委员会应当遵照议事规则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规划初步成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形成规划报批成果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报批成果应当附具城市、县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和镇的现状调研资料、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有关部门意见、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以及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存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城市、镇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制定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依据。
城市、镇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制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依据。
规划条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否则应当按程序先行完成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
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涉及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性内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最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合法程序调整提高容积率的部分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许可证书内容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同意修改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明显不适应城市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