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保护乘客安全、保证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监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合法经营资格,确保经营的合法性。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形象。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效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二)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驾驶员持有有效驾驶证,且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车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数量,并公开。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营者可以申请延期。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并按规定进行车辆年检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装有计价器、安全监控设备、导航系统等必要的装置。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应当进行一定周期的清洗和消毒,保持车内环境卫生。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规范和流程。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穿着整洁,懂得礼貌待客,对乘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情况,采取最短路线或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变更线路或拒载乘客。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出租车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依法行使出租车经营管理职责。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注重安全、便捷、规范、高效的服务,并倡导绿色、环保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结合本市交通运输需要,加强运力调配,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求。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努力实现供需平衡,推动出租车行业稳定发展。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和驾驶员加强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素质水平,争创行业良好形象。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和监管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主体第九条出租车经营主体包括出租车运营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
第十条出租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出租车营运活动。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驾驶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出租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车辆安全,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运营企业和驾驶员应当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做好运营记录和服务信息的纪录和保存。
第三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十五条出租车车辆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符合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备,提供乘客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明显的运营标识,便于乘客识别。
第十九条出租车车辆经营时,应当按规定启用计价器,明码标价,并接受乘客监督。
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

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一条为加强机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营运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省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文明窗口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委托权限,依法对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第四条在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实行“登记备案、预约等候、按序排队、依次营运、计价收费、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机场内划定的预约等候停车场、驻地营运停车场作为营运出租汽车的指定停车场,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放出租汽车。
预约等候停车场和驻地营运出租汽车的营运站点作为出租汽车的营运载客停靠点,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靠载客。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由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进入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机场公安局备案准¥在机场营运。
第七条下列事项需登记备案: :(一)出租汽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所属经营单位等相关资料:(二)出租汽车车主或承包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个人身份等相关资料,原则上要求自车自驾,聘用驾驶员有长期聘用合同。
上述事项发生变化时,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营者决定停止驻地营运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具体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制定。
第三章预约接站管理第九条预约接站,是指出租汽车按照事先约定,到机场等候接站、运载乘客的活动。
第十条预约接站的出租汽车抵达机场后,必须在机场划定的出租汽车预约等候停车场停放。
接站人应按照规定办理预约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预约客人抵达后,接站人应带预约客人到预约等候停车场,经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载客离场。
第十二条预约接站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制定。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三条机场驻地营运出租汽车必须在机场划定的专用停车场内停放,按序排队、依次营运,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方法《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方法》已经省政府xx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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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运输机场建立与管理,保障机场平安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平安第一、标准运营、统一高效、优质效劳的原那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的建立和开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鼓励、支持机场开展。
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对机场的监视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规划、建立、使用、管理等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为机场平安、有序运营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合理确定民用运输机场布局,指导机场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做好机场区域内出租汽车、长途客运车辆的监视管理工作;(二)开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开展规划的衔接,核报与审批机场建立工程,协调解决机场建立与运营中有关问题;(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与机场总体规划的衔接,做好超高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控制等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机场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施用地监视管理;(五)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做好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消防、突发事件处置、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机场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机场无线电管理、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八)体育部门负责动力伞、滑翔伞、航空模型等空中运动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九)气象部门负责对升放气象探测气球、系留气球等活动进行管理,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有关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相关工作。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以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出租车运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出租车运营者应当遵守诚实守信、服务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获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2. 驾驶员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3. 有必要的营运管理体系和交通服务保障措施;4. 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流程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章出租车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出租车运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服务,并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切勿违法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行为。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素质:1. 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2. 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3. 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4. 熟悉当地道路和交通情况。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乘客上车,并应按照乘客的要求合理安排路线和行驶速度,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
第四章出租车运营监管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出租车运营者应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数据,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经营或服务不当的出租车运营者和驾驶员,政府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出租车运营者和驾驶员,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吊销出租车经营许可证;4. 暂扣或吊销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5. 拘留或刑事追究。
出租车辆管理制度

出租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辆管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车辆的所有权人、驾驶员和乘客。
第三条出租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便利、文明、规范”的基本原则,加强对出租车辆的监管和管理,净化出租车辆市场,提高出租车辆服务水平。
第二章出租车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出租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合法有效的运营许可证和相关手续。
第五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配备车载GPS导航系统,车内应当设置安全警示装置,并具备视频监控设备。
第六条出租车车辆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保险投保,其中包括乘客意外险,车辆责任险等。
第八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卫生清洁、消毒等工作,保持车内整洁、清爽。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关驾驶证照和从业资格证,且需年龄在25岁以上,50岁以下。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接受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培训,且需熟知所属区域的交通规则。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持个人形象,遵守出租车驾驶员的仪容仪表标准,并穿着整洁、合身的制服。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客户权益保护,并积极配合客户服务,且需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出租车辆应当按照约定路线行驶,并且禁止擅自更改路线。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在车内设置明显的计价器和联系电话,方便乘客进行投诉和意见反馈。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行车规范,对乘客进行文明、礼貌的服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速、闯红灯、酒驾等行为。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出租车辆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管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处罚甚至吊销其运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对于出租车辆在服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对驾驶员进行相关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驾驶资格等。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1. 引言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系统中重要的一环,对于城市出行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出租车管理办法》。
2. 出租车管理责任2.1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合法获得出租车运营牌照,并承担起对出租车运营的管理责任。
2.2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出租车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3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培训和管理驾驶员,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技能。
3. 出租车经营要求3.1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组织出租车运营,确保出租车的运力和服务质量。
3.2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不得有拒载、议价、超载等不合法行为。
3.3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车内环境清洁卫生。
4.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要求4.1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证和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4.2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注重职业道德,礼貌待客,不得有不文明行为和语言。
4.3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掌握出租车基本操作技能,了解本地区的道路情况,并熟悉常用的导航软件和工具。
5. 出租车服务质量监督5.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5.2 市民和乘客可以通过举报电话、APP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投诉不合法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
5.3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乘客的权益。
6. 处罚和奖励措施6.1 对违反本《出租车管理办法》的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6.2 对表现优秀的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等。
7. 附则7.1 本《出租车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本地区的出租车行业。
7.2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出租车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市政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1日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取得的经营出租汽车的权利。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数量应科学合理配置,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投放,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倡导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应在客观分析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评估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增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重新取得和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5年。
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每辆车每年8000元,按经营年度缴纳。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国库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表彰奖励等行业管理与发展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编制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出租车使用与管理制度

出租车使用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运营,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租车是指经营载客运输的非营利性汽车,并且符合法定要求的专用运营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市行驶并从事营运的出租车。
第二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年满18周岁。
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尊重乘客,不得擅自更改导航路线或拒绝接客。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并且遵守车内禁烟规定。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有酒后驾车、涉毒驾车、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于出租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可以暂停或撤销其驾驶证。
第三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并进行定期的环保检测。
第十二条出租车必须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配备有效的安全设施,如防撞钢梁、安全带等。
第十三条出租车必须定期进行车辆技术检测,并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四条出租车必须具备完善的计价器,并且计价器的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出租车必须在车内明显位置悬挂出租车运营证明,方便乘客核对。
第十六条对于出租车车辆的违法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运营证。
第四章乘客权益保护第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随时接受乘客的合理要求,并给予安全、舒适的服务。
第十八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提供虚假路线,不得以高额价格敲诈乘客。
第十九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对乘客进行骚扰、辱骂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乘客对出租车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投诉渠道进行投诉,并享有合理的安全赔偿权益。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乘客权益保护规定的出租车驾驶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可以暂停或撤销其驾驶证。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五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七条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维护西安形象。
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由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或者拍卖。
出租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出租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营运车辆的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运营,维护广大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出租车辆是指具有出租行驶资质,主要从事城市客运服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车辆登记、运营许可、安全检测等手续,遵守政府部门规定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合法拥有出租车辆,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维护、保险等保养工作。
第五条出租车辆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保险服务。
第六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涨价,保障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保障乘客和行人的安全。
第八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管理,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机制,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保障车辆的车况和乘坐环境,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和维修,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出租车辆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一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
第十二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三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严格管理出租车辆,做到定期检测、维修,保障司乘安全。
第十四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乘客权益。
第十五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出租车辆的管理,及时处理问题,保障乘客安全。
第十六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车辆日常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制定出租车辆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获得广大乘客的认可。
第十八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维护经营形象。
第十九条出租车辆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文件档案管理,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咸政办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4日咸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我市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咸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机场火车站等重点部位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机场火车站等重点部位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市政办函〔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机场火车站等重点部位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开展机场火车站等重点部位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9日关于开展机场火车站等重点部位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追赶超越”定位,对标国际化大都市标准,为认真做好机场、火车站等重点区域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运营秩序,提升驾驶员服务质量和乘客满意度,严厉打击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拒载、恶意拼座等违规行为,持续助力西安营商环境改善,结合出租客运秩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协同推进工作,成立机场、火车站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强晓安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新城区、长安区、未央区政府和西咸新区管委会、西安北客站地区管委会、西安火车站广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相关工作的协调、安排和部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协同推进整治工作落实和相关信息上报。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整治机场、火车站等重点区域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非法营运行为。
重点整治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拒载、恶意拼座等违规行为,净化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使机场、火车站等重点区域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有效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运行、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出让。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

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一条为加强机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营运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省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文明窗口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委托权限,依法对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第四条在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实行“登记备案、预约等候、按序排队、依次营运、计价收费、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机场内划定的预约等候停车场、驻地营运停车场作为营运出租汽车的指定停车场,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放出租汽车。
预约等候停车场和驻地营运出租汽车的营运站点作为出租汽车的营运载客停靠点,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靠载客。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由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进入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机场公安局备案准¥在机场营运。
第七条下列事项需登记备案: :(一)出租汽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所属经营单位等相关资料:(二)出租汽车车主或承包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个人身份等相关资料,原则上要求自车自驾,聘用驾驶员有长期聘用合同。
上述事项发生变化时,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营者决定停止驻地营运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具体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制定。
第三章预约接站管理第九条预约接站,是指出租汽车按照事先约定,到机场等候接站、运载乘客的活动。
第十条预约接站的出租汽车抵达机场后,必须在机场划定的出租汽车预约等候停车场停放。
接站人应按照规定办理预约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预约客人抵达后,接站人应带预约客人到预约等候停车场,经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载客离场。
第十二条预约接站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制定。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三章经营者管理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2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乘客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包括车辆服务、驾驶员服务、乘客服务等。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卫生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舒适和便利。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应当注重安全生产,确保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第二章出租车车辆服务第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出租车行业标准。
第八条出租车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整洁,确保车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九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安装运营证明牌和计价器,并保持计价器的准确、完好。
第十一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急救药品、灭火器等必备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合理调节车内温度,确保乘客乘车舒适。
第十三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合理利用空间,保持车内干净整洁,不得乱扔物品。
第十四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领航装置,确保乘客安全快捷到达目的地。
第三章驾驶员服务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法规,不得超速、疲劳驾驶,不得酒后驾驶。
第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主动接待乘客并协助其上下车。
第十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路线,保证乘客的快捷、安全到达目的地。
第十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与乘客保持良好的沟通,引导乘客合理选择乘车方式。
第二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严禁索要、强行收取乘客附加费用,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并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对乘客的隐私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和滥用乘客信息。
第四章乘客服务第二十三条出租车乘客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在出租车上吸烟、乱扔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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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咸阳机场出租车管理规定
西安咸际机际出租汽际管理际定阳国
来自, 际际,08-01-22 15:27:45
第一章际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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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际定适用于西安咸际机际域出租汽际的际际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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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出租汽际际际者及其际人际际遵守下列际定,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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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管理人际的际度和指际~自际接受管理人际际际相际的际照、际明文件~从
;三,出租汽际必际按照行际际准配置际一的际际、际志和际际际、器材~保持际容整际际生~运
;四,际人际必际按照行际际范服际际准事客服际工作~衣着端庄大方~言际际止文明得~服际际情周到~从从运体
;五,遵守家治安管理和交通法律法际~安全际~国运
;六,遵守社公共道德和际际道德~文明际。
会运
;七,遵守机际相际际定~际际机际文明形象。
第十七条际禁出租汽际际人际有下列际机际际秩序和治安、交通秩序的行际,从乱运
;一,在候机、前通道、前际、停际际、出租汽际排际际际际、机际际道路等域拉客叫座~招际旅客~楼内楼楼广区区
;二,际际接站出租汽际不按际定际理际际登际手际际客际~运
;三,在际定的际客际域外、禁停道路停际客~运区靠
;四,未取得出租汽际客际格际法际~运运
;五,中途倒际旅客~非法际利~
;六,不按际定打表际价收际~
;七,超际、超际、座、际价、兜圈际行等行际~拼
;八,出租汽际空际际入候机二通道。
楼楼
第十八条出租汽际管理人际不得有下列行际,
;一,以际际私、吃拿要、索际受际~徇私舞弊~包庇际容际法际际际际及际人际~卡从
;二,无际使用际际出租汽际~
;三,侮辱、际际、打际际际的际人际~侵犯出租汽际际际者及际人际的人身、际际际利~殴运从从
;四,际用际际~际法际际际际、际出租汽际及其际人际的际照、际明文件。
扣从
第十九条际际反本际法的行际~公民、法人或其他际际有际向西安市出租汽际管理际、民航际西机际公安局际际和投际。
第五章际际际理第二十条在一月有际反《西安市出租汽际管理例》第个内条35~际反本际法第条16之条际定的,;一,第一次际际际正~批际教扣档育~除相际分际~际入际信案~
;二,第二次按照《西安市出租汽际管理例》际定上限际行际际~条并扣档除相际分际~际入际信案。
;三,第三次除按照《西安市出租汽际管理例》际定上限际行际际外~注际际案际~条扣档并除相际分际~际入际信案~际行通际。
第二十一条际反《西安市出租汽际管理例》第条33、条34~际反本际法第条17条之际定的,;一,第一次除按《西安市出租汽际管理例》上限际际外~条扣档扣运除相际分际~际入际信案~吊际际际际际3-7日~际际人际加法律法际的际参学并接受考际。
;二,三月际反际定个内两条扣档并累际次者~除按《西安市出租汽际管理例》上限际际外~除相际分际~际入际信案~注际际案际~际行通际。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际际际者际人际在际地际期际具有下列情形从运属并之一者~际际际际~除按相际法律、法际际行际际外~注际际案际~际行通际。
;一,被中央、省、市媒曝光体响~影际劣者~
;二,涉外投际~造成一定影响者~
;三,际际旅客争殴乱而打架斗~际机际治安秩序者~
;四,有吸毒、际毒行际或受到治安拘留、刑事际任者~
;五,有意际不通际正常渠道反映~聚众运响际事造成停等不良后果~影行际际定者。
第六章附际
第二十三条本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际法由西安市出租汽际管理际、民航际西机际公安局际际解际。
二OO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