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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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申请、评定、使用和管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绿色建材是指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健康安全和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行政府指导、企业自愿的原则,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按照产品的可持续性、环境友好性、能源节约性、健康安全性、社会责任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和认证。

第二章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申请和评定第六条申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的技术规范、性能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评定由行业权威机构负责,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评审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抽样检测等工作,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评审组应当依据相关的评价指标和要求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发放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第三章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取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标识,并定期进行检验和审核。

第十二条构建标识使用追溯和监管体系,确保标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滥用和虚假标识的出现。

第十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使用应当在产品上清晰可见,并在企业宣传和广告中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使用、滥用和虚假标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宣传和推广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绿色建材的认知度和使用意识。

第十六条举办绿色建材展览、论坛等活动,推介和展示绿色建材的应用和成果。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绿色建材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相关政策和财务支持,鼓励企业生产绿色建材。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节能减排,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并正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实施评价标识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识等级依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和管理职责开展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以下称为“受托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省级受托机构并开展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第八条评价标识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培训和咨询等工作由受托机构负责。

第九条评价标识中具体评价实施工作由第三方标识评价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标识评价机构”)。

标识评价机构由受托机构确定、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评价标识工作细则、职责分工由受托机构另行制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二)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三)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政策,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生产和管理,提高企业环保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制定本《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全过程管理。

三、绿色生产原则1、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推广清洁生产理念,实行减量化、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绿色生产方式;2、选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原材料,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风险;3、推广高效、低能耗、低排放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能源和物资利用效率最大化;4、加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四、绿色管理要求1、建立绿色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环保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控制;2、加强原材料采购的环境保护监管,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估机制,定期检测原材料质量标准;3、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环保监控,建立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评价和报告体系;4、推广清洁能源利用,降低化石能源的使用比例,加快推进绿色能源的应用;5、加强员工环保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环保管理水平;6、配合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管,积极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感。

五、绿色认证和评价1、推广绿色认证和评价机制,通过认证和评价,提高企业的环保水平和市场形象;2、建立绿色认证和评价标准,制定绿色认证和评价流程,开展绿色认证和评价工作;3、加强绿色认证和评价的宣传,推广认证和评价结果,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六、附则1、对于未能满足本规程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促使企业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整改;2、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和修改,将另行发布。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取得标识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评价标识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报省级 部门。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取得标识的企业开展随机 抽查。对于不满足相应星级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要求评价标识机构降低标识 等级或撤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已取得标识的企业自降低或取消标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 第十九条 相关机构或企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部门申诉。省级部门应及时进行调 查核实,并在 60天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相关机构或企业。 第二十条 评价标识机构应接受省级部门监督和管理。评价标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二)泄露申请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 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两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 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 第十五条 标识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可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 标识程序一致。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13年9月1 一般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自发文之日起两年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按照《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符合绿色生产达标考核条件的企业,填写《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表》(附件1)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考核。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根据《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附件2)对企业绿色生产达标情况进行考核。

2 绿色生产达标考核2.1 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达标考核对于现有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升级改造的,评分≥85分并且对应《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强制性条款的考核项目得分率在90%以上的企业,认定为绿色生产达标。

2.2 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达标考核对于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评分≥93分并且对应《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强制性条款的考核项目得分率在100%的企业,认定为绿色生产达标。

2.3 奖惩办法1)在第一年即实现绿色生产考核达标的企业,在第二年度的诚信体系予以加分,并颁发“绿色生产达标优秀企业”荣誉证书。

2)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绿色生产考核的企业,停用《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等监管系统帐户,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未通过绿色生产考核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3)绿色生产考核达标与资质管理挂钩。

资质证书到期后,未通过绿色生产考核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停用《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等监管系统帐户。

3 年度考核3.1 一般说明通过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的企业,从达标第二年起需每年接受年度考核,考核内容见《广州市绿色生产达标企业年度考核表》(附件3)。

3.2 考核方法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跟据《广州市绿色生产达标企业年度考核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考核。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二)对评价标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报两部门;(三)监管本地区评价标识应用;(四)在两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本地区评价标识信息等。

第八条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

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办公设施;(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附件: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活动,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混凝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所属具有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绿色生产的信息互联网络技术控制系统;支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及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企业资质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取得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审批,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本办法中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以及当地预拌混凝土产业结构绿色发展布局规划要求。

第八条凡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需另外设置分站点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条件要求。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备的试验检验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预拌混凝土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解读

预拌混凝土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解读

预拌混凝土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解读当前,我国建筑工程不仅体量巨大,而且高层和超高层建(构)筑物、大型和超大型桥梁、隧道、港口、大坝等施工难度大、质量要求高的工程结构正在不断增加,直接推动了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迅猛发展。

然而发展总是伴随矛盾而生,部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仍然没有摆脱生产方式粗犷、能源利用率低、物料浪费的发展模式。

在此背景下,为了引导预拌混凝土向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方向转变,2016年3月,国家住建部和工信部联合启动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由高至低分为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三个等级,评价工作主要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版)》(以下简称《导则》)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

自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开展以来,预拌混凝土行业积极响应,目前已有131家混凝土搅拌站获得了三星级绿色建材标识,21家混凝土搅拌站获得了二星级或一星级绿色建材标识。

但是,评价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因未能充分理解评价技术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据不够充分或准确等问题而影响了评价工作进度。

为了便于企业理解评价技术要求、准备相关证明资料,本文将从基本要求、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等四个方面,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解读。

一、基本要求依据《导则》规定,预拌混凝土绿色建材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其中控制项为必须满足的要求。

在申评产品和企业满足全部控制项的前提下,依据评分项和加分项的总得分划分绿色建材等级。

1. 评价总分及标识等级划分评分项满分为100分,得分按式(Q评 = ΣWi×Qi)计算。

式中:Q评—评分项得分;Wi—评分项各指标权重;Qi—评分项各指标得分。

加分项总分为5分,重点考虑建材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先进性、环境影响水平、技术创新和性能等。

评价总得分按式(Q总= Q评+ Q加)计算,即评价总分等于评分项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

式中:Q总—总分;Q评—评分项得分;Q加—加分项得分。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绿色工厂已成为各行各业追求的目标之一。

预拌混凝土行业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逐步转向绿色生产。

而评价一个预拌混凝土工厂是否符合绿色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的要求:1. 环保设施完备:绿色工厂应具备完善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设备等,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节能减排措施:绿色工厂应采取有效的节能减排措施,例如优化设备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3. 原材料选择:选择符合环保标准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负荷。

4. 生产过程控制:绿色工厂应建立健全的生产过程控制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指标符合环保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5. 废弃物处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废弃物处理机制,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理,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6. 环保意识培养:绿色工厂应加强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促使员工养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共同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7. 绿色认证:绿色工厂应积极申请相关的环保认证,如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提升企业的环保形象,获得公众的认可。

8. 社会责任:绿色工厂应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社会公益事业等,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评价一个预拌混凝土工厂是否符合绿色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工厂的环保设施、节能减排措施、原材料选择、生产过程控制、废弃物处理、环保意识培养、绿色认证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达到一定标准,工厂才能真正称得上是绿色工厂。

希望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绿色工厂会越来越多,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预拌混凝土行业是建筑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绿色工厂评价也成为了行业内的重要话题。

以下是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的要求。

1. 节能减排
绿色工厂评价的首要目标是节能减排。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能源和原材料,如水泥、砂石等。

因此,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同时减少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

2. 环保材料
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企业使用环保材料,如可再生材料、回收材料等。

这些材料不仅能够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还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 环保设备
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如高效过滤器、废气处理设备等。

这些设备能够有效地减少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同时提高生产效率。

4. 环保管理
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包括环保政策、环
保目标、环保责任等。

企业应该制定详细的环保计划,定期进行环保
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保问题。

5. 社会责任
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
环保理念的普及和推广。

企业应该与政府、社会组织等建立良好的合
作关系,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总之,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地
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只有
这样,企业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江苏省地方标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江苏省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Green Prod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te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厂区建设与管理5 设备设施6 预拌混凝土7 生产管理8 运输9 施工现场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了实现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含原材料运输)及施工现场的绿色生产管理,包括厂区建设、设备设施选配以及混凝土生产、运输、施工等全过程。

1.0.3 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施工等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系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并提高混凝土耐久性的一种生产方式。

以管理和技术为手段,对混凝土生产全过程实施控制,确保混凝土生产、运输及使用的全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最小化。

2.0.2 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是指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0.3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是指能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废水回收、沉淀、循环利用等功能的设施设备的总和。

2.0.4 混凝土耐久性混凝土耐久性是指混凝土在使用过程中经受各种破坏因素的作用,而能保持其使用功能的能力,包括抗渗性、抗碳化性、抗冻性、抗氯离子渗透性、抗碱集料反应等性能。

2.0.5 期间核查在测量设备相邻两次校准或检定期间,采用可信的方法对其使用性能或测量性能进行的一种核查,以验证其性能是否得到有效维持,确认测量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程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建科[2014]75号颁布⽇期:2014-05-21执⾏⽇期:2014-05-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请和评价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污染防治⾏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建筑⾏动⽅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发展绿⾊建材,⽀撑建筑节能、绿⾊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式,改善需求结构,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建材⼯业转型升级,推动⼯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现将《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依照本办法开展绿⾊建材评价标识⼯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5⽉21⽇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快绿⾊建材推⼴应⽤,规范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撑绿⾊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绿⾊建材是指在全⽣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预拌砂浆—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

预拌砂浆—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

预拌砂浆—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1.0.1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第一版制定了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预拌砂浆等七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适用于上述七类产品的绿色建材评价。

今后将逐步扩展其他种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

1.0.3 绿色建材评价在符合本导则的要求和各地域特征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定义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3 保温材料 heat insulating material用于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包括有机保温、无机保温建筑材料。

2.0.4 砌体材料 masonry material由烧结或非烧结生产工艺制成的实(空)心或多孔直角六面体块状建筑材料和产品,包括除复合砌块外的所有砌体材料。

2.0.5 预拌混凝土 premixed concrete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包括常规品和特质品。

2.0.6 建筑节能玻璃 building energy-saving glass由普通平板玻璃经过深加工后,用于建筑透明围护结构用的玻璃制品,包括吸热玻璃、热反射玻璃、低辐射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等。

2.0.7 陶瓷砖 ceramic tile由粘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经成形、高温烧成等生产工艺制成的实心或空心板状建筑用陶瓷制品,包含建筑陶瓷砖、陶瓷板、陶板、瓷板等。

两部门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评价技术导则

两部门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评价技术导则

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控制项、
程序全国统一, 标识全国通用, 在 评价机构报备。 出现下列重大变 评分项和加分项。 参评产品及其企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 化之_的, 应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业必须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 控 平台 发布。 ( 一) 企业 生产 装备 、 工艺等发 制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 污水 、 住建部、 工 信部绿色建材推广 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 噪声排放 , 工作场所环境 、 安全生 和应用协调组明确为绿色建材评价 的;( 二) 企业生产地点发生转移 产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评分 标识 日常管理机 构, 由该机 构承 担 的;( 三) 产 品标 准发 生 更新且 影 项是 从节能 、 减排、 安全、 便 利和
( 三) 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四) 低到高分为—星 ( 6 0 ≤Q总 <7 0 ) 、 的评价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价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二星 ( 7 0 ≤Q 总<8 5 ) 三星 ( Q总 和 标 识 。同一 生产 企 业 的 同一种 ( 五) 利用 获得 的 标 识 进 行 虚 假 > t8 5 ) 三 个等 级。
工作, 1 0  ̄1 4 E ] , 住建部与工信部联 识使用, 保证 出厂产 品各项性能 关信自 在信皂 、 平台 上予 示。 合印发了《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 指标 与标 识的一致性。 对标识的 技术导则 ( 第一版 ) 制定了砌 办法实施细则》 和《 绿色建材评价 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和存档。 体材料 ( 具体规定见本期3 2 页) 、 技术导则 ( 试行) 》( 第一版) 。 标识有效期为3 年, 有效期内 保温材料、 预拌混凝土、 建筑节能 实施细则规定了绿色建材评 企业应于每年1 2 月底前向评价机 玻璃、 陶瓷砖、 卫生陶瓷 、 预拌砂 价标识工作的组织管理 、 专家委员 构提交标 识使用情况报告。 有效 浆等七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1. 简介预拌混凝土是一种现代化的建筑材料,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

为了追求环保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预拌混凝土的绿色生产。

本文将介绍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2. 绿色生产评价标准2.1 碳足迹评价碳足迹评价是衡量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评估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可以计算出其碳足迹大小。

绿色生产评价中,应将碳足迹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2.2 资源利用评价资源利用评价是评估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包括原材料的使用效率、能源的利用效率等。

优化资源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是绿色生产的核心要求之一。

2.3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衡量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的综合指标。

主要包括对土地、水源、空气质量等环境的影响评估。

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环境资源,是绿色生产的最终目标。

2.4 其他评价指标除了碳足迹、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外,还可以考虑其他指标,如社会责任、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价。

这些指标综合考虑了预拌混凝土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素。

3. 绿色生产评价方法3.1 数据收集绿色生产评价需要收集大量的数据,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排放量、废弃物产生量等。

可以通过企业内部数据采集、外部监测等方式进行数据收集。

3.2 数据分析收集到数据后,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

可以使用统计学、数学模型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碳足迹、资源利用率、环境影响等指标。

3.3 评价指标设定根据绿色生产评价标准,设定具体的评价指标和权重。

不同的指标可能具有不同的权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3.4 评价结果分析根据评价指标和权重,计算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的评价结果。

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空间。

3.5 结果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可以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

同时,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绿色生产意识。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津建科〔2014〕646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科〔2014〕646号各有关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拟定的《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2014年12月31日(联系人:孙立艳;联系电话:23301839)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和设备的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促进本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并纳入《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目录》的产品。

对其他建设项目鼓励使用纳入《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目录》的绿色建材和设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筑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设备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及减少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各类建筑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价,确认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绿色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六条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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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
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二)对评价标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报两部门;
(三)监管本地区评价标识应用;
(四)在两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本地区评价标识信息等。

第八条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

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办公设施;
(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评价标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价标识的申请受理、申报资料审查、生产现场核查、公示、出具评价报告及颁发证书。

评价报告应经评审专家签字并加盖评价标识机构公章;
(二)负责对取得标识企业开展随时抽查和评定性复核;
(三)建立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技术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进行归档管理;
(四)提交年度评价标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评价标识机构的评价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评价报告。

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得低于2人。

外单位专家应从两部门联合组建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中聘请。

本单位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熟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没有参与被评审的评价项目;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三条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

第十五条标识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可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标识程序一致。

第四章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取得标识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评价标识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报省级部门。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取得标识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

对于不满足相应星级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要求评价标识机构降低标识等级或撤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已取得标识的企业自降低或取消标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

第十九条相关机构或企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部门申诉。

省级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天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相关机构或企业。

第二十条评价标识机构应接受省级部门监督和管理。

评价标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二)泄露申请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伪造评审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评审报告;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标识包括标志和证书。

由两部门统一制定式样与格式、编号和管理,根据省级部门申请进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

第二十三条申请评定性复核时,应将原标志和证书交还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其标识:
(一)实际生产控制指标与要求指标不一致;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标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质量事故的,或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转让标识或超范围使用的;
(三)以虚假材料获得评价标识的;
(四)拒绝相应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评价标识结果可作为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依据。

各地应统筹协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两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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