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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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

湖北省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

附件: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为规范外墙自保温系统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技术条件。

1 定义与应用范围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轻质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与配套专用砂浆砌筑的砌体和梁柱等热桥部位的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的整体,并使墙体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外墙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适用于框架结构、框剪结构等外墙热桥面积占全部外墙面积的比例小于50%的建筑体系。

2 基本构造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构造由自保温砌体、热桥处理措施、不同材料连接节点处理措施三个部分构造组成。

2.1 自保温砌体基本构造表1 自保温砌体构造说明2.2 热桥处理措施基本构造表2 热桥处理措施构造说明2.3 不同材料连接节点构造自保温砌体、热桥与保温材料等不同材料连接处要采取防裂加强措施。

节点构造与处理措施按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0ZJ1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外墙自保温》选用。

3 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要求外墙自保温系统应明确所有组成材料的技术要求和生产制造厂家,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系统热工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过试验验证。

3.1 自保温砌体自保温砌体砌筑材料应采用专用保温砌筑砂浆或专用砌筑粘结剂;自保温砌体薄抹灰应采用聚合物水泥抗裂砂浆,普通抹灰应采用专用保温抹灰砂浆或专用抹灰砂浆。

3.2 热桥处理用保温材料热桥处理用保温材料宜选用与主墙体寿命相当的无机类保温材料,如轻质加气混凝土砌块、无机保温砂浆(板材)等。

热桥处理用保温材料与配套材料性能应符合《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要求。

3.3 连接节点连接节点应采取加强措施,有效防止开裂。

4 墙体自保温系统组成材料的技术要求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包括保温隔热型砌块与配套砌筑材料、专用界面剂与专用抹灰砂浆(或聚合物水泥抗裂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材料与配套材料、饰面层材料、辅助材料与附件。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 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质量,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二年九月三日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2]100 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墙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应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总高度超过50 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岩棉保温板、酚醛保温板、聚氨酯保温板、发泡水泥保温板作外墙外保温时,不应采用面砖饰面。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不宜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建筑总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小于八层的居住建筑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时,当采用涂料饰面时外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mm,采用面砖饰面时其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 mm。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湖北省省政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和可燃材料。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2013年12月2日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30•【字号】鄂建文[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无机轻集料砂浆类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在我省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应用量快速增长,由于存在生产企业规模小、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控制不严等因素,已对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构成不利影响。

为规范市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建筑外墙应用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应以膨胀玻化微珠为保温隔热材料。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的性能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干密度Ⅰ型的要求,相应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只能采用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

其系统构造、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设计、施工、验收除必须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外,还应满足《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技术条件》(附件1)的要求。

二、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的工程应用,应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规定的目录管理和备案登记制度,其生产企业应先取得省厅颁发的《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后,在产品使用地住建委备案登记。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确保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安全可靠,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民用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三条防火构造设计1.在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设计中,必需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防火构造要求。

2.外墙保温料子、装饰料子应分级防火,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应防火等级要求。

第四条布局设计1.设计时,应合理布置排烟、临时供电、消防设施等设备。

2.设计时,应考虑建筑结构设计要求,确保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不对建筑结构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防火隔离设计1.设计时应合理设置自动防火门、防火玻璃等防火隔离设施。

2.设计时应将建筑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并设置适当的防火墙。

第三章施工要求第六条施工资质1.承当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施工的公司必需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2.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作业。

第七条施工工艺1.施工时应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工艺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防止火源对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料子的损坏。

第八条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1.施工单位必需对施工人员进行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2.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

第四章验收和维护管理第九条验收程序1.施工完毕后,应依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验收。

2.验收包含料子验收、施工质量验收、防火性能验收等环节,必需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日常维护1.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日常维护工作由特地的维护人员负责。

石墨模塑聚苯板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试行

石墨模塑聚苯板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试行

⽯墨模塑聚苯板保温⼯程技术规定试⾏WJG 124 —2014⽯墨模塑聚苯板外墙保温⼯程技术规定(试⾏)2014 年 6⽉10⽇发布 2014 年7⽉1⽇实施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为规范⽯墨模塑聚苯板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程中的应⽤,依据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民⽤建筑⼯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及《市城建委关于民⽤建筑保温⼯程禁⽌使⽤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参考《外墙外保温⼯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外墙内保温⼯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模塑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GB/T29906—2013等标准认真总结经验,在对⽯墨模塑聚苯板及其系统组成材料和性能进⾏⼤量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性能要求;5.设计;6.施⼯;7.验收。

本规定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由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定主编单位: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湖北邱⽒节能建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参编单位: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建筑学会建筑材料专业委员会武汉明华利源节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本规定主要起草⼈员:肖钢童明德李上宾邱杰儒邓在洲易炎华王保华马建新郑根旺⽅民谢军王明军许进黄飞许超本规定主要审查⼈员:姜洪义王爱勋何世全彭德柱李⽂艺陈桂营朱光霖⽬次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和武汉市有关建筑节能⼯程的规定,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规范GEPS 板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程应⽤,保证⼯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于武汉地区新建、扩建、改建民⽤建筑采⽤GEPS板外墙保温系统的建筑节能⼯程的材料、设计、施⼯及验收。

1.0.3在执⾏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业标准规范和武汉市现⾏有关管理规定。

2 术语2.0.1 ⽯墨模塑聚苯板指将含有⽯墨的⿊⾊可发性聚苯⼄烯⼩珠粒经发泡后模塑成型的板材。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市墙改办关于印发《、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武墙改办字〔2010〕11号各区建管站(墙改节能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年八月五日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100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申请办理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见附件)二、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企业及在汉经销、代理企业或在汉办事处(分公司)应向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武汉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三、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应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四、资料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出厂抽样检测;六、检测合格,按程序予以备案,并发放《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七、经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审查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填写《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办理备案,发放《备案证》;八、备案企业每半年应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报送一次产销统计报表。

九、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于期满前1 个月提交备案年审资料,经复审和产品出厂抽样检测合格后办理备案年审。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歩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施工安装工序简单、操作方便、质量可控、安全耐久和便于维修改造等特点。

现就推广安全可靠外墙保温系统规定如下:(一)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二)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模内置双网EPS现浇混凝土系统。

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系统时,一体化板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20㎏/m2。

其安装方式及使用高度应根据系统抗风压性能实测值验算确定。

(三)外墙内保温仅适用于全装修成品住宅,其供暖空调区域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四)整体剪力墙结构应优先选用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系统。

(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优先选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保温系统。

(六)框架结构(包括部分剪力墙结构)应选用蒸压高性能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

2、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质监站)

2、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质监站)

附表2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建设各方:经研究决定,由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

联系电话: 67880070办公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一、监督工作的方式:(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

(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二)监督抽查的频次: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发泡陶瓷保温板外墙保温工程技术条件-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发泡陶瓷保温板外墙保温工程技术条件-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发泡陶瓷保温板外墙保温工程技术条件-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附件:《发泡陶瓷保温板外墙保温工程技术条件(试行)》为规范发泡陶瓷保温板在民用建筑外墙、内墙、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的应用,依据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及已在湖北省备案的《发泡陶瓷保温板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T042-2013,参考《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模塑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GB/T29906—2013、《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2012等标准,对发泡陶瓷保温板及其系统组成材料和性能进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本技术条件。

1定义1.1 发泡陶瓷保温板外墙保温系统:采用发泡陶瓷保温板作为保温材料置于墙体基层表面形成的保温系统,包括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墙内保温工程及内墙保温工程,简称“外墙保温系统”。

1.2发泡陶瓷保温板楼板保温工程:将发泡陶瓷保温板作为保温材料置于楼板底部粘结固定形成的楼板保温工程,简称“楼板保温工程”。

1.3发泡陶瓷保温板屋面保温工程:将发泡陶瓷保温板作为保温材料置于屋面上形成的屋面保温工程,简称“屋面保温工程”。

2基本规定2.1 本规程中发泡陶瓷保温板保温系统可包括下列系统和工程;1 发泡陶瓷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2 发泡陶瓷保温板外墙内保温(内墙保温)工程。

3 发泡陶瓷保温板楼板保温工程。

4 发泡陶瓷保温板屋面保温工程。

2.2 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满足《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第3章基本规定的要求。

2.3 外墙内保温系统应满足《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第3章基本规定的要求。

2.4 楼板保温工程应满足《建筑地面工程设计规范》GB50037-2013第3章基本规定的要求。

2.5 板屋面保温工程应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第3章基本规定的要求。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不详 信息来源:湖北武汉建委 发布时间:2006-10-27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建[2006] 224 号
市建筑节能办、建筑质监站、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一日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外墙保温工程的实施情况组织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报告报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外墙保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外墙保温系统的整套组成材料必须由该系统产品制造商提供,系统产品制造商对整套材料的质量负责。外墙保温系统产品制造商及施工单位应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列入企业质量管理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外墙保温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核准后组织实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武城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能效,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发展,限制使用高能源消耗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工程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对保温浆体材料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进行了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各相关方意见,决定在我市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允许局部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无机保温浆体材料只适用于局部位置的保温处理,适用范围如下:(一)外墙内保温系统:疏散楼梯间、避难间、避难走道、厨房、卫生间,外墙内保温系统热桥翻包部位(图一、图二,图示见附件,下同);外墙内保温系统中的门窗上口(图三)、窗下口(图四)、门窗侧口(图五)。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门窗上口(图六)、窗下口(图七)、门窗侧口(图八),装饰线条(出挑长度≤150mm、高度≤120mm)(图九)。

二、局部保温处理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设计单位在上述部位采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厚度、密度、强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T253-2011)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提供的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应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指导文件,并对系统产品的质量负责。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湖北地区作为长江流域重要的省份之一,其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具有一定的特点和需求。

本文将就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探讨,探讨其特点、优缺点以及适用范围,为地区建筑设计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湖北地区气候特点及外墙保温需求湖北地区位于中国中部,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夏季炎热潮湿,冬季寒冷干燥,昼夜温差大。

建筑外墙保温在这样的气候条件下显得尤为重要。

良好的外墙保温系统可以有效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室内舒适度,保护墙体结构,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选择合适的外墙保温材料对于湖北地区的建筑设计来说至关重要。

二、湖北地区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1. 聚苯板聚苯板是一种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其优点是导热系数低,保温效果好,使用寿命长。

聚苯板还具有质轻、施工方便等优点。

由于其易燃、易老化等缺点,聚苯板在湖北地区的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 外墙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砂浆是一种环保、节能的外墙保温材料,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同时还具有较强的抗裂性能。

在湖北地区,由于其施工简便、成本较低等特点,外墙保温砂浆得到了广泛应用。

3. 石膏板石膏板是一种天然环保的外墙保温材料,常用于轻质板材外墙保温系统中。

石膏板具有吸音保温的特点,同时施工方便,造型灵活,适应性强。

石膏板的耐久性和耐候性较差,对风雨侵蚀的抵抗能力较弱,需要在湖北地区的应用中加以注意。

4. XPS挤塑板XPS挤塑板是一种具有封闭式细胞结构的外墙保温材料,具有良好的抗压和抗冲击性能,而且不吸水,具有较好的防水性能。

在湖北地区的湿润气候条件下,XPS挤塑板成为一种比较理想的外墙保温材料。

三、湖北地区外墙保温材料选用的几点建议1. 结合建筑设计要求选择在选择外墙保温材料时,需要结合建筑的设计要求进行综合考虑。

比如建筑的功能、空间结构、耐久性要求等,从而选择最适合的外墙保温材料。

2. 考虑建筑周边环境湖北地区地处长江流域,气候湿润,建筑周边环境比较潮湿,因此需要考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水性能和耐候性能,选择合适的材料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使用寿命。

高层建筑现浇混凝土模板内置双网EPS板外墙保温体系

高层建筑现浇混凝土模板内置双网EPS板外墙保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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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墙加气 混凝 土砌 体采用 非标产 品 .厚 度分 别为 部分 在灰缝 处预 埋@3 0 1馏 丝 . 0的 2 将外墙 O1 @5 的 . 0 2 冷拔 热镀锌钢 丝 网勾住 .形成 对抹灰 层 的平 面 内和平
20 4 mm、9 mm两种 。 气混凝 土砌体构 造见 图3 砌体 省 人力 、 20 加 。 机械 等费用
2 (0Z 42 )u 09 加气混凝土 砌块 , 附 加镀锌 钢丝网 1e0 . 5 2 砌体部分采 用改性 水泥砂浆抹 灰
工 作 的健 康 发 展 . 汉 市建 设 委 员 会 下发 了 《 汉 市 体 系 。 武 武
民用 建 筑工 程外 墙 保温 系 统质 量安 全 管理 规 定 》 。其 核 心 内容 主要 有 四条 : 1 建 筑总 高度 超 过5 m的公共 () 0 建筑 或层 数超 过 1 层 的 居住 建筑 . 阶段不 宜 采用 外 8 现
面砖 。
根据 武汉 市外 墙 节能 设计 “ 隔热 为 主 . 温为 辅 ” 保 的特点 .融科 . 天城项 目外墙 保 温 技术 采用 了 以加 气
图 1 现 浇混 凝 土 模 板 内置 双 网E S系统 构 造 P
图2 双 网 E S P 板
20 年 8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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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 使混 凝 土 结构 、 腹丝 、 外侧 钢 丝 网 、 灰 层 、 修 面 层 断开 . 抹 装 而且 要把钢 丝 网切断 . 面砖 缝对 齐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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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中常见高质量问题成因分析报告及对策

住宅建设中常见高质量问题成因分析报告及对策

住宅建设中常见质量问题成因分析及对策1 前言1.1我国住宅建设经过近十多年的迅猛发展,目前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住宅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也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消费、投资与议论的热点。

在社会向着和谐发展的今天,住宅建设亦作为政府所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之一。

1.2随着时代的进步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对住宅工程的质量要求亦愈来愈高,对质量的理念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已不再将住宅视为仅仅满足生存需要的住所。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仅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因此,不断努力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仍将是我国住宅产业发展进程之中的长期课题与永恒的主题。

2 住宅工程质量现状2.1伴随着建筑业技术进步与施工工艺的不断改进,我国住宅建设发展到目前,工程质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并取得了骄人的业绩。

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日趋完备与政府及社会较为健全的工程管理体系前提条件下,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来讲处于较好的受控状态,但关于住宅工程质量现仍有诸多需要克服、完善与提高的方面。

2.2在当今住宅产业迅速发展的社会,因住宅工程质量引起的投诉、诉讼、上访、争议、矛盾及事故等与和谐社会不相容的音符比例也在不断发生。

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建筑工程十大分部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屋面、给排水、电气、节能等分部,质量问题产生的时期主要分为工程施工阶段、住户二次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保阶段。

3 住宅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3.1地基与基础3.1.1沉降观测未依规定进行:依据规范规定,建筑物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按设计要求埋设沉降观测点并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单位在规范中也进行了相应的要求,且工程竣工后一定时期内仍需进行沉降观测,直至建筑物沉降速率达到规定的稳定要求。

然而在市场实际中偶有不进行沉降观测、或观测点在外墙装修过程中遭致破坏且不进行补(移)点、或埋设虚假观测点、或竣工后观测事项随之取消。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建筑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在民用建筑设计中,外墙保温材料的选用也成为了一个关键的环节。

湖北地区因其气候条件较为复杂,所以在选用外墙保温材料时需要更加慎重。

本文将针对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探讨。

1. EPS板EPS板因其重量轻、保温性能好、施工方便等特点,成为了湖北地区民用建筑中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之一。

EPS板是以聚苯乙烯为原材料制成的,具有优异的保温性能和隔热性能。

EPS板超轻质,不吸水、不腐蚀,是内外墙保温隔热的理想材料。

2. XPS板XPS板也是一种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

它比EPS板密度更高,强度、耐压能力也更加优异。

由于其密度大,导致它的保温性能比EPS更好。

同时,XPS板具有压缩性能好、防水性强等优点,因此在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3. PU板PU板是由聚氨酯制成的一种新型保温材料,具有良好的隔热性能、保温性能和防水性能。

其也是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之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PU板的价格较为昂贵,成本较高,对于一些资金不充足的工程,可能不太适合使用。

4. 矿棉板矿棉板因其具有优异的隔热性能、防火性能等,被广泛用于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

矿棉板具有吸音、隔热、防火、防腐、环保等优良性能,不含铅、无氟、环保健康。

但需要注意的是,矿棉板的施工难度较大,需要专业施工人员进行操作。

总而言之,湖北地区是一个气候复杂的地方,外墙保温材料的选用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选择合适的外墙保温材料,可以保证在不同季节里建筑物的温度适宜,为人们提供一个优良的居住环境。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作为建筑设计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外墙保温材料的选择具有很高的关键性。

随着人们对住宅舒适度和能耗管理的日益重视,在选择外墙保温材料时,不仅需要考虑其保温效果,还需要综合考虑其环保性、安全性、耐久性和施工便利性等诸多因素。

本文将以湖北地区为例,探讨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选用。

1. XPS挤塑板XPS挤塑板是一种采用聚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挤压发泡而成的保温材料,常用于外墙保温、屋面保温和地面保温等工程。

该材料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力学强度、防水性能和阻燃性能,同时还具有光滑平整、施工简便的特点。

在湖北地区的建筑设计中,XPS挤塑板被广泛采用,尤其在大型公共建筑和高档住宅中的应用较多。

EPS板是一种采用聚苯乙烯颗粒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保温材料,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和施工便利性,是一种相对经济且具有良好性价比的保温材料。

同时,EPS板在防水方面表现较差,易受潮,且存在易燃隐患,因此在湖北地区的建筑设计中,其使用范围相对有限。

3. 面层湿法聚氨酯面层湿法聚氨酯是一种采用MDI和聚醚为主要原料组成的保温材料,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和施工便利性。

该材料是经过涂层处理后形成的保温墙板,其表面具有较好的耐久性和耐候性,可作为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

在湖北地区的建筑设计中,面层湿法聚氨酯常用于外墙外保温层系统中,其优点在于可直接作为装饰面层,无需二次装饰,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4. 钢筋混凝土外保温墙板钢筋混凝土外保温墙板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外墙保温材料,适用于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

其将钢筋混凝土墙板与保温材料和防水层结合在一起,具有良好的承载力和防摔性能。

该材料在湖北地区的建筑设计中被广泛应用,且其使用寿命较长,在耐久性方面表现优异。

石材外墙保温板是一种相对高档的外墙保温材料,具有非常好的防火性能和装饰性能。

该材料采用石材表面纹理处理,与保温材料结合成板,具有很好的装饰效果。

该材料在湖北地区的建筑设计中常使用于高档住宅和商业建筑等,其用途较为局限,但具有很好的装饰效果。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

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探讨湖北地区作为中国中部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其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外墙保温材料选用备受关注。

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多元化,外墙保温材料的选择越来越受到设计师、开发商和业主的重视。

本文将就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借鉴。

湖北地区的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夏季炎热潮湿,冬季寒冷干燥。

这种气候条件对建筑的保温需求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在民用建筑设计中,保温材料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常见的外墙保温材料包括聚苯板、聚氨酯泡沫板、挤塑聚苯乙烯板等。

这些材料具有保温性能良好、施工简便、使用寿命较长等优点,很适合湖北地区的建筑保温需求。

对于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我们需要从材料的保温性能、防火性能、抗老化性能、施工性能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是保温性能。

在湖北地区的气候条件下,外墙保温材料需要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以减少建筑内外温差,提高建筑的节能效果。

其次是防火性能。

外墙保温材料需要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以保障建筑的安全性。

再次是抗老化性能。

湖北地区的夏季高温和紫外线较强,外墙保温材料需要具有良好的抗老化性能,以保障建筑的使用寿命。

最后是施工性能。

外墙保温材料的施工需要简便、快捷,以减少施工成本,提高施工效率。

在以上几个方面的考量下,可以得出结论:在湖北地区民用建筑设计中,常用的外墙保温材料选用应该是聚苯板、聚氨酯泡沫板和挤塑聚苯乙烯板。

这三种材料在保温性能、防火性能、抗老化性能和施工性能方面都表现出色,很适合湖北地区的建筑保温需求。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根据具体建筑的用途、结构形式以及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选择最合适的外墙保温材料。

对于高层建筑和公共建筑,要求其外墙保温材料具有更高的防火性能和抗老化性能;而对于低层住宅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施工和维护成本也需要考虑在内。

外墙保温材料的选择应该是一个科学、合理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保障建筑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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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质量,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
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12]10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墙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应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十八层的居住建
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

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岩棉保温板、酚醛保温板、聚氨酯保温板、发泡水泥保温板作外墙外保温时,不应采用面砖饰面。

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八层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不宜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建筑总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小于八层的
居住建筑采用保温砂浆类产品时,当采用涂料饰面时外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mm,采用面砖饰面时其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 mm。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湖北省省政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和可燃材料。

第四条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

第五条对外墙保温材料(含屋面保温材料)及系统的应用实施目录和备案管理,凡在建筑工程上使用的墙体保温材料及系统应通过省住建厅评估论证,列入推广目录,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城建委备案。

第六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的供应商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和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内容,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隔离带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隔离带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

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将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采用的保
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第十二条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单位应成套采购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供应商并应对从事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五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施工和监理技术方案,并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应严格执行标准、规程构造要求,并增加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可靠锚入基层墙体。

塑料锚栓和塑料胀锚螺钉在混凝土和砖墙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30mm,在加气混凝土砌块砖墙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40mm,锚固件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小于0.8kN,现场应作拉拔试验检测。

2、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锚固件、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增强网、饰面砖、填缝材料等要具有相容性,且各项性能指标都应符合相关技
术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复验。

3、应选用粘贴面带有燕尾槽的饰面砖,且使用专用的水泥基粘结砂浆粘贴,粘贴面积100%。

饰面砖单位面积质量不大于20kg/m2,单块面砖面积不大于0.01m2,面砖吸水率不大于3%。

4、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设置保温层伸缩缝和饰面砖分格缝,伸缩缝和分格缝的竖向和横向间距均不得大于4m,面砖间缝宽不小于5mm,并采取柔性、耐候的防水材料勾缝处理,确保面层不渗水。

5、系统高度在20m以上的部分,每隔一至二层应设置保温层托架加强,托架应固定牢固满足荷载设计、防腐和耐久性要求。

6、系统应按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规定经过耐候性、耐冻融、抗风压、抗震性等安全和耐久性试验,当系统组成材料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做好监理日志。

监理单位应对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进场质量技术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后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并应督促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第十七条外墙保温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及系统在进场时,监理单位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2、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压缩强度、尺寸稳定性;
3、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4、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5、保温浆料作保温层时,应在施工现场制作同条件养护试样,进行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指标检测;
6、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复验项目或在合同中约定复验项目。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明确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应在改造施工前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

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

动火作业应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

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

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无法移动的可燃物要用不燃材料覆盖及隔离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
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和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要加强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质量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建设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应将外墙保温工程纳入质量监督、工程监督巡查和工程竣工备案的重要内容;严格按国家、省及本《规定》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要接受自己行动所带来的责任而非自己成就所带来的荣耀。

2、每个人都必须发展两种重要的能力适应改变与动荡的能力以及为长期目标延缓享乐的能力。

3、将一付好牌打好没有什么了不起能将一付坏牌打好的人才值得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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