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龙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分析
ST海龙资不抵债的警示
ST海龙资不抵债的警示作者:易芳来源:《中国纺织》2012年第03期自2012年1月ST海龙发布公告称其逾期贷款新增约1.29亿元,逾期贷款总额约5.2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3.56%之后,山东海龙资金困局至今仍未找到解决之道。
2月22日,山东海龙在深交所发布了多份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因种种原因”,与恒天集团未能签署相关委托加工协议;子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暂不开车,停产期限未定;母公司将继续对子公司和外部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公告意味着市场期盼已久的重组事宜宣告失败。
有分析师认为,此前市场对海龙与恒天的重组寄予厚望,但目前看来合作未果。
从基本面来看,11海龙CPO1届时已经必然违约,地方政府兜底或是按约兑付的唯一途径。
事件回放2011年6月,ST海龙突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一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揭开了ST海龙近4亿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的险情。
受牵连的不仅是这家资不抵债上市公司的股价,还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的ST海龙短期融资券。
8月22日,因公司拟与中国恒天集团达成合作意向,公司股票停牌至今。
9月23日,ST 海龙收到深交所有关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因公司业绩预警严重滞后、未履行担保审议程序亦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的巨额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相应处分。
据监管部门调查,截至2010年12月31日,ST海龙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未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互保)共4.23亿元,占2010年期未经审计净资产的43.9%;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互保的违规担保共8.43亿元,占2010年期未经审计净资产的87.64%。
2011年1月至6月,公司新增违规对外担保(未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互保)共1亿元,占2010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39%;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互保的违规担保共1.14亿元,占2010年期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1.9%。
此后,ST海龙子公司新疆海龙化纤因拖欠货款2.52亿元被起诉;公司也因金融借款纠纷被光大银行青岛分行起诉。
案例解读9.1科龙事件的会计审计问题剖析
案例解读9.1 科龙事件的会计审计问题剖析2006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与市场永久性禁入决定。
这是新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施行以来,证监会做出的第一个市场禁入处罚。
本文拟通过分析科龙电器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会计审计问题,讨论其带给我们的思考和启示。
一、科龙财务舞弊手法分析事实证明,顾雏军收购科龙后,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无明显改善,净利润的大起大落属于人为调控,扭亏神话原来靠的是做假账。
(一)利用会计政策,调节减值准备,实现“扭亏”科龙舞弊手法之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编造虚假财务报告。
经查,在2002年至2004年的3年间,科龙共在其年报中虚增利润3.87亿元(其中,2002年虚增利润1.1996亿元,2003年虚增利润1.1847亿元,2004年虚增利润1.4875亿元)。
仔细分析,科龙2001中报实现收入27.9亿元,净利1975万元,可是到了年报,则实现收入47.2亿元,净亏15.56亿元。
科龙2001年下半年出现近16亿元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计提减值准备6.35亿元。
2001年的科龙年报被审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
到了2002年,科龙转回各项减值准备,对当年利润的影响是3.5亿元。
可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其巨额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都是“公允”的7如果2001年没有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和广告费用,科龙电器2002年的扭亏为盈将不可能;如果没有2001年的计提和2002年的转回,科龙电器在2003年也不会盈利。
按照现有的退市规则,如果科龙电器业绩没有经过上述财务处理,早就被“披星戴帽”甚至退市处理了。
可见,科龙电器2002年和2003年根本没有盈利,ST科龙扭亏只是一种会计数字游戏的结果。
(二)虚增收入和收益科龙舞弊手法之二:使用不正当的收入确认方法,虚构收入,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
经查,2002年科龙年报中共虚增收入4.033亿元,虚增利润近1.2亿元。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破产重整•【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当事人采取保留公司的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清理其全部债务。
该模式使该公司的主业和优质资源得以保留,且公司职工就业基本未受影响,债权人和中小股民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政府等实现多方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文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
主导产品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度。
因受整体市场环境及经营问题的影响,公司自2010年连续两年亏损,出现经营危机及债务危机。
2012年3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山东海龙进行重整。
4月23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面临退市的严重风险。
5月18日,潍坊中院裁定予以受理。
(二)审理情况根据山东海龙的资产评估情况、偿债能力分析结论、债权审查和确认情况,结合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经验,管理人制定了适合山东海龙实际情况的重整计划草案。
该重整计划将保留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来清理上市公司全部债务,使得上市公司以自有业务重获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节约社会资源,维护了企业、职工、股东、债权人、上下游经营者多方的利益。
2012年10月,山东海龙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
11月2日,潍坊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12月26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终结。
自2013年7月3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撤销山东海龙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通过重整,该公司扭亏为盈。
法院评论山东海龙重整案维持了上市公司的主业不变、产品不变、没有进行资产置换、没有停产半停产,实现了企业就地重生,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进入资本市场。
然而,在IPO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达到上市标准或吸引投资者,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其中财务造假是最为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针对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胜景山河公司背景及IPO过程胜景山河公司是一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主要从事XX业务。
为了实现更快的发展和扩大市场份额,公司决定通过IPO进入资本市场。
在IPO过程中,胜景山河公司积极配合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等工作,最终成功在A股市场上市。
三、财务造假手段及影响1. 财务造假手段胜景山河公司在IPO过程中,通过虚构收入、夸大利润、操纵成本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
具体来说,公司通过与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伪造合同、虚构应收账款等方式,虚增了公司的收入和利润。
此外,公司还通过操纵成本、调整会计政策等手段,使得公司的财务报表看起来更加优秀。
2. 影响胜景山河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误导了投资者,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产生了误判。
同时,该行为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信誉度,给其他企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此外,胜景山河公司还面临了监管机构的处罚和投资者的索赔,给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四、案例分析1. 造假动机胜景山河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吸引投资者和提高股价。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此外,一些公司高管和中介机构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和合作共赢的心理,从而助长了财务造假的风气。
2. 造假手段的漏洞胜景山河公司的财务造假手段存在诸多漏洞。
首先,公司在进行虚假交易和伪造合同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内部监控和审计机制,使得这些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其次,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会计政策不当、成本操纵等问题,导致财务报表失真。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既覆盖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也涉及种业保护、软件开发等新兴领域。
目录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2: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3: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案例4: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5: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6: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7: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8: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9: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案例10: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
创兴资源(600193)虚假陈述已被证监会正式处罚
创兴资源(600193)虚假陈述已被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维权索赔即刻启动(许峰律师团队)2015年8月17日晚,创兴资源(600193)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对公司予以警告并予以罚款30万元行政处罚。
证监会行政处罚已正式下达,投资者维权前置程序已具备,许峰律师代理的首批投资者索赔诉讼将在第一时间提交法院立案。
目前案件仍在征集中。
索赔条件: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创兴资源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2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28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600193),并且在2014年3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向创兴资源提起索赔。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起因:经查,创兴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创兴资源以1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关联方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股权,桑日金冠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27%的股权。
该事项通过《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行了公开披露。
《公告》将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天兴评报字(2011)第295号评估报告等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该信息披露事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一、创兴资源并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天兴评报字(2011)第295号资产评估报告。
创兴资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ST海龙资不抵债的警示
办法 》等一系列监 管政 策的集中实施 ,使得 s T
股票价格 大幅跳水 ,一 片惨 淡。 今 年 以来 ,市场种 种迹 象表明 ,地 方政府
亿元, 于去年 1 O月至今年 1 月初 的期 间内到期 ,
其 中最 大的单笔 为母公 司的 1 元贷款 。以上 亿 两 批贷 款合计 达到 52 6亿 元 ,占公 司最近 一 .6 期经 审计净 资产 的 3 35 %。而逾期贷 款并不 3 .6
海 龙博莱特 化纤有 限责任公 司等其 3家控股 子
公 司 。而 其 中最 大 的 一 笔 贷 款 是 母 公 司 的 4 0 00
万 元贷款 ,这 笔贷款 已于今年 1月 2 4日到期 。 这 已经是 公司近 1个月 以来 发布 的第二 次逾 期 贷 款公告 了。 上一次 , 期贷款金额 总计为 39 逾 .7
模 为 4亿元 , 票面利 率为 58 , _% 本息合计 约为
42亿 元 。 .
上述 两项 债 务 的合计 已超 过 2 1 0 9月 1年
来 ,借 壳上市 条件堪 比 I 0 是一个利 空政 策 ; P
3 0日S 海龙 的期末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余额 。 T T S
海龙 21 0 1年 1 2月发布 的会计差 错更正事 项的 审核 报告 中显示 ,截至 2 1 年 9月 3 0 1 0日,S T 海 龙归属母 公司 的所有者权 益近 几年来 首次 出 现 负数 ,为 一 .5 31 6亿 元 ,这说 明其 已步 入 “ 资 不抵债 ”的窘迫境地 。 但从 头至 尾 S T海 龙的态 度似 乎都 十 分平
《 证监 会相关规定 问题 及解答 》中关于 《 上市公 司重 大资产 重组管理 办法 》的一些解释 ,反而
被解读 为要简 化审核程 序 、减 少审批事 项 ,有
琼民源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琼民源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引言概述:琼民源公司财务造假案例是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财务丑闻。
该案例揭示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为了个人利益而伪造财务数据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
本文将对琼民源公司财务造假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审计监管等多个角度剖析造假的原因和影响。
一、公司治理问题:1.1 缺乏独立董事监督:琼民源公司在董事会中缺乏独立董事,导致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1.2 董事会责任不到位: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应承担起监督和决策的责任,但琼民源公司的董事会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财务造假行为。
1.3 薪酬激励机制不合理:公司的薪酬激励机制应该与绩效挂钩,但琼民源公司的激励机制存在问题,高层管理人员过分追求短期利益,导致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二、内部控制问题:2.1 财务报告流程薄弱:琼民源公司的财务报告流程存在漏洞,内部控制不完善,使得造假行为得以进行。
例如,财务部门的独立性受到侵蚀,审计程序不严格。
2.2 信息披露不透明: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缺乏透明度,投资者难以获得准确的财务数据,给造假行为提供了便利。
2.3 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琼民源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薄弱,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导致财务造假行为长期得不到发现。
三、审计监管问题:3.1 审计独立性不足:审计机构与琼民源公司存在过于密切的关系,审计独立性受到威胁,难以客观地发现财务造假行为。
3.2 审计程序不严格:审计机构在对琼民源公司进行审计时,未能充分了解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审计程序不严格,导致财务造假行为未被揭示。
3.3 监管机构监管不力:监管机构对琼民源公司的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罚财务造假行为,给公司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机会。
四、财务造假的影响:4.1 投资者损失惨重: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实际盈利情况被掩盖,投资者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投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
山东海龙财务困境案例分析会丁洁过思颖孙秀琪尹碧艳赵洋
山东海龙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 山东海龙引发财务困境的原因
建议启示
山东海龙财务困境
山东海龙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分析
债务状况分析 获利能力分析 运营能力分析 财务能力分析
成长能力分析
山东海龙引发一系列财务困境的原因分析
1
财务内 控方面
2
管理内 控方面
建议与启示
加强担保风险管理, 确保公司财务安全 加强内部审计力度,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评估机制
山东海龙财务困境案例分析
山东海龙历史简介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潍坊市寒亭 区央子盐业股份公司,于1988年8月30日 以社会募捐方式设立,于1996年12月26日 深交所上市。公司最初以产盐为主业,现 主营业务为化纤生 产,2000年前曾一度为 其领域龙头企业,辉煌一时。
山东海龙财务危机简介
然而,2011年以来,山东海龙遭遇一系列财务危 机,由兴盛走向衰退:9月2日,山东海龙由于巨 额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行为,被实行股票其他特别 处理,成为“ST海龙”。9月16日,山东海龙由于 资本结构失衡,经营性现金流周转紧张,短期支 付压力大等原因,主题评级降至A-/负面,短融的 债项评级降至A-2级。9月20日,山东海龙由于被 曝蓄意隐瞒公司重大事项,且短期融资的约定用 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注销短融券剩余2亿元的注册 额度。山东海龙遭此巨变的原因何在?
根据企业实际 情况,选择合 适的经验规模
精简管理人员, 警惕人浮于事
形成实事求是的良 好氛围,树立对信息披
露重要性的理 解,建立相应的信
息披露体系
Members: 丁洁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号(张艺林)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8)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曾祥颖) (13)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 (1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胡鸣一) (19)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胡建东) (2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林安) (23)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竹兰) (26)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小萍) (2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池勤波) (31)●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4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 (49)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5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 (5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58)●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8号(廖国沛) (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号(吴峻乐) (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 (70)●短线交易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郭庆) (76)●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号(陆茜) (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号(蒋政) (80)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李大伟) (8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号(杨康华) (84)●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86●私募机构违规经营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9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卢冬妮) (99)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02)●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当事人:应燕红,女,197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案例二 科龙电器虚假会计信息案
科龙电器虚假会计信息案一、事件背景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原名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1日改现名,其分别在深圳和香港两地上市,所谓A+H股,深圳证券交易所代码000921,香港联合交易所代码0921.HK。
科龙电器案故事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在上海学术讲坛质疑并揭露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事件开始,其后,科龙电器案一直为投资者、监管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关注,热点频仍、纷纷扬汤,新闻连连: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被指造假,上海严律师自荐做公司独立董事,顾雏军被提起公诉而判刑,海信集团入主科龙,维权律师组织声势浩大的“维权团”,诉讼科龙电器的进程一折三波即从中止立案到开庭审理到和解结案。
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公司,正式对科龙电器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展开立案调查。
2006年7月5日,科龙电器发布公告,宣布中国证监会因其违反证券法,作出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帐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科龙电器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认定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
据此,对科龙电器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雏军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等各处以20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
由此,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
大智慧审计案例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逐渐凸显。
大智慧审计案例便是其中之一。
大智慧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因涉嫌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被证监会查处。
本文将对大智慧审计案例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二、大智慧审计案例简介大智慧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包括金融信息、金融数据、金融软件等。
2016年,大智慧公司涉嫌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调查,大智慧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等手段,虚增利润共计3.89亿元。
2018年,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依法处罚。
三、大智慧审计案例的法律责任1. 公司层面的法律责任(1)罚款:大智慧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
(2)信息披露违规:大智慧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限制股票交易: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限制股票交易6个月。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层面的法律责任(1)罚款:大智慧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分别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2)市场禁入:大智慧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市场禁入,期限为3年至5年不等。
(3)刑事责任:大智慧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法律责任(1)罚款:大智慧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
(2)暂停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暂停证券业务资格3个月。
四、案例分析1. 公司层面的法律责任大智慧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以罚款、限制股票交易等处罚。
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一、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6年至2019年,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指使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71亿元,累计虚增利润28亿元。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信披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二、广州浪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系统性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存货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129亿元,虚增资产20亿元。
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弄虚作假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三、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虚构供应链业务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7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力)完成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的收购。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虚构境外代理采购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35亿元,虚增利润4亿元。
本案表明,对于利用新业务、新模式实施财务造假,违反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始终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
四、龙力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直接删改会计资料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5年至2017年,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通过删改财务数据、伪造会计凭证等方式,导致2015年度虚增资产近5亿元,虚减负债17亿余元,虚增利润近1.4亿元;2016年度虚增资产近1.3亿元,虚减负债28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5亿元;2017半年度虚减负债29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亿元。
琼民源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琼民源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琼民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上运营的知名食品公司,主要从事食品加工和销售业务。
然而,最近出现了关于该公司财务造假的指控,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琼民源公司财务造假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该案例的背景、原因和影响。
二、案例分析1. 背景介绍琼民源公司成立于2005年,凭借其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市场口碑,迅速在中国市场上崭露头角。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
为了维持高速增长的形象,公司管理层决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美化财务数据,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客户。
2. 财务造假手段为了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琼民源公司采取了多种财务造假手段,包括:- 虚构销售额:公司通过虚构销售订单和合同来增加销售额,使财务报表呈现出较高的收入水平。
- 虚增利润:通过虚构销售和减少成本的方式,公司夸大了自己的利润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 虚假资产价值:公司夸大了自己的资产价值,包括虚增存货价值和估计值,以提升公司的财务状况。
3. 造假原因财务造假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经营压力:公司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压力,为了维持高速增长的形象,管理层决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追求短期效益。
- 绩效考核:公司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与财务表现密切相关,为了获得更高的奖金和激励,管理层选择了财务造假来提升公司的财务指标。
- 股东压力: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业绩和股价表现有很高的期望,为了满足股东的要求,管理层决定采取财务造假手段来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
4. 影响分析财务造假对琼民源公司产生了以下影响:- 信任危机: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投资者和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导致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股价暴跌。
- 法律风险:财务造假行为涉嫌违法,公司可能面临着法律诉讼和罚款等风险,给公司的经营和声誉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 经营困境:财务造假暴露后,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严重影响,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供应商拒绝合作等问题,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典型案例及判决结果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典型案例及判决结果Ⅰ,典型案例一、黄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一)案情简介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发行B股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由某盛公司控股。
1998年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开始连年出现亏损,为保住上市公司的空壳,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自1998年开始采取虚增利润、减少成本等手段做假账,并从1998年开始搞账外担保和账外贷款,欺骗证券管理部门和广大股民。
在经营活动中,某盛公司利用其控股公司的有利条件,侵吞、占用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大量资产,并以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4亿多元的担保。
后总经理黄某隐瞒了亏损情况,诈骗在海南儋州经营林木产品的台资企业如来木业公司收购某盛公司所持有的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14668557股。
价值共3000多万元,而经鉴定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每股负1.49元,股权价值为零。
(二)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被告单位某盛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三)案件解析某盛电子有限公司、黄某在转让汉盛公司所持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巨额亏损和账外负债的事实真相,以诱骗他人收购价值为零的股权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以及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上诉人黄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其行为又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其应予数罪并罚。
二、龚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一)案情简介被告人龚某,曾是某发集团法人代表、曾担任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首任会长。
被告人陈某是龚某妹妹,曾任某发集团总裁。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刘红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刘红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7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刘红艳【当事人】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刘红艳【当事人-个人】刘红艳【当事人-公司】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刘红艳【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权利申请撤回上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10元,由本院退回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6:46:58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刘红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679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四林坡坑工业区B1、B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39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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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分析
海龙科技(现更名为方大炭素),全称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16日,主营石墨及碳素制品。
2002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兰炭集团持有上市公司58%的股权。
公司地处甘肃与青海交界的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具有“孤岛型”公司特征,对当地经济影响较大。
2006年11月,公司在并购重组后,控股股东变更为民营企业辽宁方大集团,公司也更名为方大炭素。
2006年3月,因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被我局立案稽查,2006年5月,因未按规定披露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被我局补充立案稽查。
目前,行政处罚通知书已送达。
一、违规行为基本情况
(一)未披露对大股东提供资金事项
海龙科技通过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存款质押等形式,为大股东提供资金,其中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5笔合计29573万元,单笔金额均超过2004年末净资产的0.5
%,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但公司未对该事实进行临时公告。
(二)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2004年未披露对外担保累计达到27063万元,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4.7%,同时公司为大股东兰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了银行存款质押担保总计4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但公司未对上述担保事实进行临时公告。
(三)未披露募集资金变更事项
公司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存款质押等形式,将募集资金11200万元提供给兰炭集团使用,但公司未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做临时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
二、违规行为形成原因及后果
海龙科技上市以来,大股东对海龙科技的资金占用从无到有,不断增加。
由于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缺失及外部大股东对资金的强烈需求,共同导致了海龙科技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产生。
(一)外部原因
海龙科技在上市前,大股东兰炭集团把优质资产和盈利性强的业务都集中到了海龙科技,而把学校、医院等庞大企业办社会的非经营性资产,盈利能力很差的业务以及退休职工和在职冗员都放到了兰炭集团,在其4600多职工中内退、下岗和息工人员就近2700人。
公司在上市后,业绩加速下滑,兰炭集团无法以分红方式依靠上市公司生存,因此兰炭集团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产生了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
(二)内部原因
从公司内部来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与大股东“五分开”不够彻底,兰炭集团实际上掌握了海龙科技的资金调拨权,根据两家企业的需要共同使用海龙科技的资金,财务账目上以海龙科技向兰炭集团购买水、电、汽的名义进行账务处理,向大股东划转资金,形成大额长期占用。
此外,公司董事会运作很不规范,诸如对外担保、大股东占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均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过董事会,上述事项所附的董事会决议仅仅是财务部门为了业务需要临时找几个董事签字补上去的,实际并没有召开董事会。
法人治理结构的缺失为大股东占用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
由于大股东长期大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给上市公司造成严重的资金压力,使上市公司生产资金不足,又背负高额债务,主营业务不断萎缩,持续经营能力不足。
公司在04、05两年连
续亏损,2006年上半年由于资金紧缺,曾一度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三、监管措施
自海龙科技大股东占用发生以来,我局深入分析大股东占用原因,探讨各项可行清欠方案,采取了一系列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管措施,并取得成效。
(一)督促公司完善法人治理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未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为防止再次发生新增大股东占用及其它违规事项,我局责成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和责任追究机制,从制度建设、执行方面防止和消除大股东占用发生。
(二)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
1、我局多次就海龙科技大股东占用事项及相关解决建议向甘肃省政府上报专项报告,与甘肃省政府国资委进行沟通。
在甘肃省政府的推动下,国资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兰炭集团风险排查和控制力度,变更了兰炭集团的主要负责人,海龙科技的董事长及部分高管人员也发生了变更,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大股东停止了新发生占用。
2、由于资金占用方兰炭集团已资不抵债,无力完成海龙科技的清欠股改工作,我局积极向省政府建议,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选择战略投资者。
经国资委慎重筛选,由具有碳素类行业
经验及一定资金实力的辽宁方大对海龙科技实施资产重组、清欠、股改的一揽子方案。
(三)约见公司高管、大股东谈话
针对海龙科技清欠、股改进展缓慢的问题,局长、分管副局长多次约见公司的高管、大股东谈话,陈明利害、讲解政策要求,提出清欠时限,督促公司采取措施,在多方协作,共同努力下,兰炭集团及重组方最终如期、全额清偿了大股东占用。
(四)及时采取专项核查与立案稽查,加大督促力度,加快清欠进度
在海龙科技的清欠工作中,监管责任人每日问询公司的清欠进展,与公司保持经常性沟通;2006年4月,由于海龙科技的清欠工作迟迟没有进展,我局对海龙科技大股东资金占用增加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立案稽查,在防止新增占用的同时积极督促大股东偿还占用款。
四、分析及建议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防止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上市公司自身发生违法违规事项最有效的手段
海龙科技形成大股东占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大股东把优质资产和盈利性强的业务集中到了上市公司,在公司上市后,母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依赖上市公司,加之公司独立性缺失,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
所以,切实把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落到实处,严
格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真正做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权力和制约并存,使上市公司独立运作、规范运作是防止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上市公司高管层自身发生违法违规事项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基础条件。
(二)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是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有效方法
在辖区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系各级国资委。
所以,清欠、股改、公司治理等工作的方案是否可行及工作进展的快慢,取决于各级国资委的所思所为。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各项工作,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形成的综合监管合力既推动了公司的工作进程,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建立了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综合监管长效机制,为今后的合作监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实施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途径之一
类似海龙科技这样的通过整体或部分剥离上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其经营、管理或者行业变化使企业陷入困境时,其控股股东为了自身的生存问题很容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今后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层面约束大股东的这种违法行为,并让其通过以资抵债等方式解决历史问题,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生存和发展问题,进而引起监管风险。
而鼓励此类企业并购重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也使企业展现生机,从海龙
科技案例来看,重组后公司“脱胎换骨”,获得了大股东的支持,并且公司通过重组扩大了主业规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已重新建立,生产经营实现了平稳过渡后的稳步增长,持续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在国内炭素行业占据龙头地位,目前公司再融资申请已经核准,公司正在持续向好发展。
撰稿人:韩小玉、王玉宝、李万程
审稿人:陈士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