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条款对照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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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与现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对照表

社会保险法与现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对照表

医 疗 保 险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二十七条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险待 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 家规定年限。
缴费年限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疗保险的职工没有缴费年限的限制。《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 《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 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 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待遇,仍 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 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 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 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 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1、本通知实施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自本通知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 本通知实施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 (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异地就医
医 疗 保 险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草案) (草案)》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 (含专科)难以确诊或者诊断已明确但无 有效治疗手段的,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同意,可以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治疗。 转往异地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 或者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三十日 内,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至市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结算。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 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 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未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往 异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 不予支付。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草案)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下列情 (草案)》第三十一条 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工负伤; (二)女职工生育; (三)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期间; (四)犯罪、自残、自杀; (五)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 第三人负担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 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社会保险法变化解析

社会保险法变化解析

社会保险法变化解析一、身份证号码将成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立、撤销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法指出,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三、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九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法也得到了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它的修订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旧社会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其变化和意义。

首先,新版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年限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新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应该缴纳满15年社保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其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该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明确了工伤赔偿标准。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减少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

再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加大了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欺诈骗保行为,将会进行惩罚。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加强了对社保体系的监管,减少了社保基金的浪费,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参保,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变化,一方面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升级和发展。

社会保险法的重点条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的重点条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的重点条文解读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保法)有哪些新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将会有哪些变化,本文选取了社保法的一些重点条文进行逐条解读,供各单位参考。

1、解决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问题【法条链接】第十六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原社保制度规定,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政策人为地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但有意愿继续缴费的人群拒之门外。

按社保法,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会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即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也增加了一部分年纪较大的职工办理社保的积极性。

另外,社保法此前的草案审议稿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也即对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最终通过的社保法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改由社保基金支付【法条链接】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比:《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旧对照表格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旧对照表格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人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对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三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新《社会保险法》条款对照分析表

新《社会保险法》条款对照分析表
缴纳项目
旧款
旧条例:养老/医疗/失业
新款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新《社会保险法》对应条款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 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 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 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对员工影响
享有五项保险权益
对公司影响
工伤/生育全由用人单 位承担,增加费用
关系转移
无明确规定,转移难
养老/医疗/失业可随本人转 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障员工权益
利于员工异地派遣。 1、解决员工养老保险 账户合并的问题; 2、解决员工异地门诊 就医的问题。
缴费年限
旧条例:个人在退休时养老、 医疗未缴满15年,退休后不享 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欠缴处罚
若用人单位违规,则 处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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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 有利于解决接近退休 新法:个人在退休时养老、医 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年龄员工但保险无法 疗未缴满15年,可继续缴满15 保障基础养老和医疗待遇 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缴满15年的养老和医 年,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 疗待遇问题。 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 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新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 结算,并规定建立异地就医医 疗费用结算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 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条款解读课件

社会保险法条款解读课件
个人简介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专业 委员会 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副 所长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主任
社会保险法条款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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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进程介绍
1、1994年进入立法计划,历时16年; 2、1995、2001年,草案两次上报国务
社会保险法条款解读课件
8
二、基本医疗保险
4、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 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 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 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社会保险法条款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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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
4、失业人员死亡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 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 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社会保险法条款解读课件
A、视同缴费的情形; B、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
担。 C、女职工身份的界定。 问题思考:A、档案与工龄的关联性如何?
B、如何处理档案保管问题? C、哪些情况会导致职工视同缴费工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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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基本养老保险
3、不满15年的处理方式:A、缴费至满十五年,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B、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 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 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草案及解读

社会保险法草案及解读

社会保险法(草案)及解读8.1 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九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旧《保险规定》对比表

新旧《保险规定》对比表

新旧《保险规定》对比表
以下是新旧《保险规定》的主要对比内容:
一、法律适用范围对比:
- 旧规定:适用于XX日期前的保险合同。

- 新规定:适用于XX日期后的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订立方式对比:
- 旧规定:要求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 新规定: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订立保险合同。

三、买方信息披露要求对比:
- 旧规定:买方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 新规定:买方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方式。

四、保险合同解除条款对比:
- 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保险合同。

- 新规定: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可解除保险合同。

五、违约责任规定对比:
- 旧规定: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 新规定: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违约金的支付。

六、争议解决方式对比:
- 旧规定:争议可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解决。

- 新规定:争议可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新旧《保险规定》的主要对比内容,仅供参考。

请在使用时,确保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准确性。

如有更多问题或需要进一步协助,请随时与我联系。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按:《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进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

因存在很多笼统与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事实上《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未来的实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建设。

本文内容更多的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笔记,要紧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与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进展成果,促进社会与谐稳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与社会救助等。

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进展,保障公民共享进展成果,保护社会与谐稳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1)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与主导。

《社会保险法》重点勾画版

《社会保险法》重点勾画版

《社会保险法》重点勾画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2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差不多养老保险第三章差不多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爱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进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固,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关心的权益。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差不多、多层次、可连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形。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待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治理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舞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新旧保险法对照表》

2、《新旧保险法对照表》
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9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1
继承法同时死亡下推定死亡顺序的规则在《保险法》的应用
13
保险人应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相对人提供理赔所需补充资料
23条2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2条2款“应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42条增加“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2
明确受益人对被保险人进行不法行为仅限于实施该不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5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3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19条增加“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2
增加保险相对人因过错未履行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21条增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新旧保险法对比

新旧保险法对比

新旧保险法对比■第一章总则旧: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新: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新:增加第五条: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旧:第八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新: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无改变.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无改变.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旧: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新: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为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旧: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新: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三章保险公司旧:第七十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

解析:新法删除此条,即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以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

旧:第七十一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法新旧对照表定稿版

保险法新旧对照表定稿版

保险法新旧对照表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三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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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全由用人单 位承担,增加费用
缴纳项目
旧条例:养老/医疗/失业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等社会保险制度, 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 享有五项保险权益 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计算。 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 保障员工权益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计计算。 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11年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对比项目 旧款 新款 新《社会保险法》对应条款 社会保险法》 对员工影响 对公司影响
关系转移
无明确规定,转移难
养老/医疗/失业可随本人转 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利于员工异地派遣。 1、解决员工养老保险 账户合并的问题; 2、解决员工异地门诊 就医的问题。
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 有利于解决接近退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旧条例:个人在退休时养老、 新法:个人在退休时养老、医 年龄员工但保险无法 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医疗未缴满15年,退休后不享 疗未缴满15年,可继续缴满15 保障基础养老和医疗待遇 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缴满15年的养老和医 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年,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疗待遇问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 未 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新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 旧条例:个人垫付后报销,异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 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方便参保人员,减少 地报销难以界定 结算,并规定建立异地就医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 很多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疗费用结算制度 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保险费。 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最大保障了工伤员工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的权益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欠缴处罚
若用人单位违规,则 处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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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 单位承担
外籍人士参保
增加外籍人员的雇佣 成本 若用人单位违规,则 处罚更加严格
旧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新法: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保障用人单位依法为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办登记处罚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险 罚 人员进行处罚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可要求金融机构强制划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 保障用人单位依法为 旧条例:从欠缴之日起,按千 拨社保费用,滞纳金为万分之 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 并自欠缴之日起,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分之二计提滞纳金 五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险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费用结算
1、有利于解决公司外 派人员的就医问题 2、减轻报销工作
工伤费用
旧条例:依赖用工单位支付
新法: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 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 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 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 付。
进一步明确了由用人 单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 新法: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 旧条例:只有参保人才能享受 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男员工参保,其未就 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 业配偶也可获益。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 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旧条例:无规定(深圳市2005 新法:外籍人士在境内就业,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 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年起可参保养老/医疗/工伤) 需按规定参保 外籍人士在中国就业 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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