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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1998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封识、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时,在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上,以及在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加施的封识和标志。

第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的制订、印制、发XXX发放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封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标志的使用情况实行登记核销制度。

第二章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动植物检疫封识应加施在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以及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疫的;(二)已经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而运往指定地点生产、加工、存放,由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管的;(三)不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待处理的;(四)经检疫不合格等待作退回、销毁、除害、换货等处理的;(五)进境的船舶、飞机、火车配载的自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或者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六)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七)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有要求或者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有规定的;(八)其他因检疫需要施封的。

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保税加工多精编版

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保税加工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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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保证金台帐的开设: 备案企业持海关开具的有台帐金额和保证金金额内容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台帐并支付保证金,收取银行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海关、同时申领《登记手册》。 银行目前与海关采用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模式。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无需要往返于海关与银行之间传递单证,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均实现网上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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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备案步骤:(重要的考点,步骤要掌握) ①合同审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商务审批 ②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 ③将合同相关的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④海关审批是否准予备案。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台帐,如需则领取“台帐开设联系单”。 ⑤不需要开设台帐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⑥需要开设台帐的凭台帐开设联系单到银行开设台帐,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 ⑦凭“台帐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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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办理合同备案的企业:经营企业 ③要求: 需要开设银行台帐的,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台帐。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个企业的管理类别不一样,则按照其中较低的类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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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重要考点) 第一步:领取关封 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证明”;填制异地加工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海关核准后,领取所在地海关的关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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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商务审批
合同预录入

第七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精编版

第七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精编版
转关运输情况下运输工具栏目的填报
水路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填报: 进境英文船名
( 十)航次号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填报规范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航次号 公路运输:进出境日期或运输批次号(启用舱单前后) 铁路运输:列车进出境日期 航空运输:免于填报 邮件运输:运输工具进出境日期
常见监管方式名称及代码见P299
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0110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0513
补偿贸易
0615
进料对口
1523
租赁贸易
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2025
合资合作设备
2225
外资设备物品
3010
货样广告品A
3100
无代价抵偿
4500
直接退运
常见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对照
贸易方式类型
简称
(十二)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 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十三)监管方式
含义 “贸易方式”专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 填报要求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十七)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可通过提运单或发票中装货港或目的港来判断。 《国别地区代码表》(部分)如下:

海关33号文件

海关33号文件

海关33号文件关于进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的解读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告内容附后)。

针对该《公告》实施后可能对进出口快件通关带来的影响,我们与海关总署进行了沟通,海关总署对此公告作出如下解读:1、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提供中国境内收、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

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作为代理人进行申报。

2、由于取消了进口件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商品编码(HS)计算关税。

因此,完税价格在400元人民币以下的进口快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取消出口快件50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的规定,在申报时,应填写品名、规格型号、商品编码、数量和计量单位等申报项目,以便于海关归类、审价。

第二讲报关单位精编版

第二讲报关单位精编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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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2)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完整、正确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报关企业在报关时,需要向海关出具正本原件。 (4)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商业单据、许可证件、手册或电子数据等)。 (5)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6)报关企业应协助海关对涉及走私违规情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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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报关企业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办理报关业务,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3.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海关登记流程
4.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报关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向海关申请变更手续。
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
(1)
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2)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3)
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4)
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8(0)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12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总页数】5页(P48-52)【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货物管理;2007年;出境【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2.654.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5号 [J], 无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7号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及海关监管代码精编版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及海关监管代码精编版
O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P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Q
进口药品通关单
S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T
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
U
白银进口准许证
W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X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Z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或节目提取单
a
请审核预核签章
r
预归类标志
s
适用ITA税率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t
关税配额证明
u
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保税)
y
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C--动植物检疫放行
D--医药检验放行
E--食品进口检验
5
定向出口商品许可证
6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7
自动进口许可证或重要工业品证明
A
入境货物通关单
B
出境货物通关单
C
入境货物通关单(民用商品验证)
D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毛坯钻石用)
F
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
G
被动出口配额证
I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J
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
N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及海关监管代码精编版
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监管证件代码表
代码
证件名称
代码
证件名称
1
进口许可证
2
进口许可证(轿车用)
4
出口许可证

报关单填制二表体部分精编版

报关单填制二表体部分精编版
(二)填报规范填报实
1、填报国家(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2、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分别填报原产国(不是 分单填报) 3、原产国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或7014。 4、联合国机器所属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赠送的物质,际生 产国(地区) 5、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填报要求:
四、数量及单位
(一)含义 1、数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数量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 不要与件数搞混淆; 一般是与计价单位对应的数量(即于表体的计量单位配套) 2、计量单位: 成交单位: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确定的计量单位。 海关法定单位: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所采取的计量单位,我国海关采用的时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分为第一、第二法定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以《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为准。 例: 天然水:千克/吨; 卷烟:千支/千克; 牛皮纸:千克/张; 毛皮衣服:千克/件 如果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只有一项商品且计量单位是千克,其应与报关单表头净重栏的重量一致。(即无混合包装)
2、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3、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已在海关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4、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 该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进口车辆底盘不填报排气量; 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 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5、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应填报其报检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于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填注规定的字样。 6、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申报,视为同一报验状态,以便海关确定其归类;对于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按照实际状态确定商品名称填报。 7、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20项商品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规定定稿版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规定定稿版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以下简称返税)审批工作,规范报送审批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的办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财政、海关、税务、人民银行在办理返税过程中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要求,认真把关,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条符合返税政策规定的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货物名称、进口额度和实施时间申请办理返税手续。

第五条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纳税地海关负责对进口企业报送的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文件,依据财政部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

第七条直属地海关负责对纳税地海关初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文件,转发财政部批复文件。

第八条财政部负责对直属海关复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批复返税文件。

第九条纳税地国库负责向进口企业划拨返税款项。

第十条税务部门负责对进口企业收到返还税款后的核查,追缴进口企业骗取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返税款。

第三章申报、审批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进口企业一般应在货物报关进口一年内,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返税。

政策文件对返税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进口时间以海关接受企业正式申报的时间为准。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12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HP TFT7600机架式一体化键盘显示器用户指南

HP TFT7600机架式一体化键盘显示器用户指南
西班牙语带触摸板键盘带滚动条的三键触摸板电源12伏直流电30滚动键四个滚动键呈倒t形分布组件参考号组件功能显示屏释放锁定器向下按可打开显示屏装置蓝色led指示灯显示屏合拢时亮起有助于识别机架中的hptft7600用于在osd菜单中滚动并调整功能osd激活按键启动osd菜单滚动锁定led指示灯大写锁定led指示灯数字锁定led指示灯简介参考号组件功能左选取键10中选取键11右选取键12滚动条13usb通道直通背面usb端口下图中的标注1背面组件参考号组件功能usb通道连接到kvm切换虚拟介质端口usb键盘鼠标连接器ps2键盘连接器ps2鼠标连接器vga输入连接器串行固件端口使用户可以更新tft7600固件简介安装本节内容安装tft7600rkm
简介 ........................................................................................................................................................ 5 TFT7600 RKM 的功能 ................................................................................................................................ 5 组件 ........................................................................................................................................................ 6 背面组件.................................................................................................................................................. 7

海关总署关于设立长兴岛海关的通知-署人发[2011]338号

海关总署关于设立长兴岛海关的通知-署人发[2011]338号

海关总署关于设立长兴岛海关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关于设立长兴岛海关的通知
(署人发〔2011〕338号)
大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大连长兴岛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国函〔2011〕93号),现就设立海关机构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大连长兴岛港口岸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兴岛海关”,机构规格为正处级,隶属大连海关。

二、长兴岛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请你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署人〔1992〕1685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署办财〔2000〕93号)商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三、长兴岛海关所需监管场所、查验场地及其软硬件设施,请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的有关要求商当地人民政府办理。

四、长兴岛海关由你关负责筹建,筹备期间不对外开办业务,具体开关日期需经总署验收后确定。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结束——。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修订《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修订《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修订《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公告
正文:
----------------------------------------------------------------------------------------------------------------------------------------------------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36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海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其他活动安排

二、严禁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严禁收受工作对象的财物

四、严禁干扰办案

五、严禁泄露海关工作秘密

六、严禁参与、包庇、纵容走私。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畅通投诉控告渠道,热诚欢迎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海关工作对象、广大关警员的监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违反《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7月1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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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33号文件关于进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的解读
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告内容附后)。

针对该《公告》实施后可能对进出口快件通关带来的影响,我们与海关总署进行了沟通,海关总署对此公告作出如下解读:
1、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提供中国境内收、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

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作为代理人进行申报。

2、由于取消了进口件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商品编码(HS)计算关税。

因此,完税价格在400元人民币以下的进口快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取消出口快件50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的规定,在申报时,应填写品名、规格型号、商品编码、数量和计量单位等申报项目,以便于海关归类、审价。

4、对企业申报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将严格审核并实施100%开箱查验。

5、考虑到《公告》实施后海关的新要求,进出口快件货物的通关将可能有一定延误。

基于上述理解,为减少该海关新政策对贵公司进出口快件通关的影响,我们希望贵公司在以下几方面给予相应配合:
1、进出口收发货人尽快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委托具备海关进出口代理资质的代理人代理收发进出口快件。

2、请提供进出口快件的商品编码(HS),或联系境内外收、发货人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以协助我们完成进出口商品HS归类工作。

3、严格遵守海关的规范申报原则,确保提供清晰的进出口快件品名,准确申报。

关于《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的Q&A
Q:海关33号公告对快件行业的有什么影响?
A:所有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原进口KJ2 和KJ3,和出口KJ2货品)都必须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申报,需提供海关注册十位编码,海关商品HS编码,和《代理报关委托书》。

进口KJ2都需采取类似KJ3的申报模式,照章纳税(除符合“无商业价值货样和广告品”严格定义的货品);如涉及许可证,则需要办理许可证后进行正式申报。

Q: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A:2010年7月1日
Q:什么是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A:货样、广告品指的是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Q:什么是进出口经营权?
A:中国企业要直接从事对外经贸活动,需要向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才有权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经营权是在商务部备案登记,详情可查询商务部政府网站()
Q: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可以进口或出口货样、广告品?
A: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商品目录内进出口的商品,海关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验放。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应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有意愿代为办理进出口手续的企业进行办理。

禁止假借货样和广告品的名义,非法进出口货物和个人物品。

Q:进出口货样、广告品需申领许可证件的有什么具体规定?
A: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需许可证的货品应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后进行申报。

比如说,进口的货样、广告品是旧机电产品或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按程序办理有关许可证审批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Q:哪些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可准予免税?哪些需征税?
A: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海关按照货样广告品的特质作为审核依据,如没有具体用途、没有使用价值、不含贵重材料、有不可磨灭的标记、每种类只有1件、不涉及许可证;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无商业价值货样广告品.
所有货样、广告品,不论价值大小,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照章征税。

Q:如何判断货样和广告品有无商业价值?
A:海关按照货样广告品的特质作为审核依据,如没有具体用途、没有使用价值、不含贵重材料、有不可磨灭的标记、每种类只有1件、不涉及许可证;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无商业价值货样广告品.
Q:什么是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A: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指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

也就是说除了国家规定由海关征收的关税外,其他如增值税、消费税都是税务机关征收,海关只是代为征收而已。

Q:什么是HS编码?
A:HS编码即海关编码,为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

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

Q:如何进行HS归类?
A:可查询相关网站/ 进入“商品规范申报指引”栏,了解相关进出口货物的具体申报要求。

浦东口岸用户:/szjl/szjl.php
北京口岸用户:/publish/portal159/
广州口岸用户:/tabid/9584/Default.aspx
深圳口岸用户:/default.aspx?tabid=11762
Q:客户到哪里可以购买《代理报关委托书》(POA)?
A:进出口申报时,除文件类,现必须提交在海关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发货人与快件运营人签订的《代理报关委托书》。

“中国报关协会和中国价格协会监督印制了规范格式的《代理报关委托书》,交由各地报关协会有偿提供。

其他地区的客户可直接向当地海关或报关协会购买。

上海报关协会授权上海科思达电子技术发展中心-科思达信息中心代理销售规范格式的《代理报关委托书》。

《代理报关委托书》每本12.5元,每本25份。

Q:进口低价值(KJ2)快件可以按一般贸易重新报关吗?
A:不可以。

根据海关规定,这部分的货物属于货样广告品范畴,不适用一般贸易的申报。

此文件只针对大陆,对于香港中转的货物是不用这些的,所以对代理香港快递的货代来说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本公司从香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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