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争议的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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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典型案例集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集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集一、上班途中的意外。

老张是个勤勤恳恳的上班族,每天都骑着他那辆有点破旧的自行车去上班。

这天早上,他像往常一样沿着固定的路线骑行。

突然,路边窜出一只没拴绳的小狗,老张为了躲避小狗,直接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上,摔得那叫一个惨啊,脸都擦破了,胳膊也骨折了。

老张觉得这肯定算工伤啊,毕竟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意外。

可是呢,公司却有点犹豫,觉得这是老张自己不小心,而且是因为躲避小狗才出的事,和工作能有啥关系呢?老张就不服气了,跑去申请工伤认定。

最后认定机构经过调查发现,老张走的路线确实是他日常上班的合理路线,而且他躲避小狗属于正常的反应,并没有什么故意的违规行为。

所以,这个就被认定为工伤啦。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上班途中如果遇到一些突发的意外情况,只要路线合理,自身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哦。

二、工作间隙的小插曲。

小李在一家工厂上班,工作特别忙,每天都像个小陀螺似的转个不停。

有一天,工作间隙休息的时候,小李觉得特别无聊,就和几个同事玩起了一个小游戏,互相扔小纸团,就像小时候上课传纸条被老师发现的那种玩法。

结果呢,小李在扔纸团的时候,用力过猛,一不小心把腰给闪了。

这可把他疼得够呛,趴在地上半天起不来。

小李觉得这也应该算工伤,毕竟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里受的伤啊。

但是公司却不这么认为,觉得这是小李自己在休息时间玩闹导致的,和工作任务一点关系都没有。

小李就去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部门调查后认为,虽然是在工作间隙,但是这种玩闹行为并不是公司所允许的工作休息方式,而且和正常的工作流程没有任何关联,所以最终判定这不属于工伤。

这就提醒我们,在工作场所里,休息的时候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哦,可别因为自己的小调皮而想当然地认为是工伤啦。

三、出差途中的意外收获(当然是不好的那种)小王是个业务员,经常要出差跑业务。

有一次,他坐火车去外地谈一个大项目。

在火车上,小王想去上厕所,结果火车突然一个急刹车,小王没站稳,一头就撞到了厕所的门上,脑袋上起了个大包,还晕了过去。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全文)2014-08-20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8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案例1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

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

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第一例:高空作业坠落某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坠落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二例:化学品中毒某工人在操作化学品时,由于未佩戴防护用具而导致化学品中毒。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例:机械伤害某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而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例:职业病某劳动者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例:交通事故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例:工作场所暴力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七例:不合理劳动安排某员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体不适。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合理安排工作,保护好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例:工作环境恶劣某员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例:不当操作某员工因不当操作导致工作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例:心理伤害某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心理伤害,导致身心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

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工伤认定的真实案例

工伤认定的真实案例

工伤认定的真实案例1、职工在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再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案情:胡某系企业职工。

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摔伤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胡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胡某虽然是因工伤住院治疗,但其住院期间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其也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意外摔伤也并非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职工步行下班途中被路过车辆撞倒的钢筋砸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案情:王某系某公司职工。

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左右,王某下班行走至某个路口,他人驾驶面包车撞到施工中的一条施工防护设施,将王某砸伤。

当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出具证明:“……经现场勘察,此路段为施工封闭路段。

该小型普通客车撞到一根拉着施工线的钢筋,将步行的王某砸伤。

后将此案件移交辖区派出所受理。

”派出所后出具证明:“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我所接122转警称:……该警情系民事纠纷,告知协商处理。

”事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王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典型案例一、上班途中遇意外,算不算工伤?老张是个普通上班族,每天都得早早出门赶公交去公司。

有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在公交站等车。

突然,路边有个摩托车不知道为啥失控了,直接冲向公交站人群,老张躲闪不及被撞了个正着。

这一撞可不得了,腿骨折了,人也被送去了医院。

老张的家人就寻思着,这在上班路上出的事儿,得算工伤吧?于是就去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那边呢,却有点犹豫,觉得这是个意外事故,跟公司工作好像也没啥直接关系。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老张在公交站好好站着,被摩托车撞了,他可没什么过错,这就是典型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啊。

老张的工伤认定申请被批准了,医疗费用啥的都有工伤保险来承担一部分了。

这就告诉咱们,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只要符合条件,可别轻易就觉得不是工伤哦。

二、工作间隙休息受伤,算不算工伤?小王在一家工厂上班,工作强度还挺大的,每天都累得够呛。

这天上午,工作中间有个短暂的休息时间,小王就找了个角落想眯一会儿。

他看到旁边有个看起来很结实的大箱子,就靠了上去。

谁知道啊,这箱子是个“纸老虎”,外表看着结实,其实里面是空的,承受不了小王的重量,一下子就倒了,把小王的脚给砸伤了。

小王想这肯定得算工伤啊,自己在工作场地,休息也是为了能更好地继续工作嘛。

可工厂方面觉得,这休息时间又不是工作时间,而且是小王自己靠箱子才导致受伤的,不应该算工伤。

其实呢,虽然是休息时间,但是在工作场所内,而且是合理的休息需求。

只要是和工作有一定关联的,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经过调查和判定,考虑到小王在工作间隙休息属于正常的工作生理需求,而且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也存在一定疏忽(那个看似结实的空箱子放在那里本身就是个安全隐患),小王的这个伤也被认定为工伤了。

这就好比是在工作这个大舞台上,幕间休息出了事,舞台也得负责呢。

三、参加公司团建受伤,是工伤吗?小李所在的公司特别注重团队建设,经常组织大家出去搞团建活动。

工伤认定案例

工伤认定案例

工伤认定案例工伤认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发生在劳动者工作期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事故、职业病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下面列举了10个工伤认定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

1. 案例一:李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右膝盖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右膝盖半月板撕裂,需要手术治疗。

根据李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2. 案例二:王某在工作时使用电焊机时,不慎触电,导致右手受伤。

经医院检查,王某右手多处电击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王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3. 案例三:张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电脑,导致颈椎病发作。

经医院检查,张某颈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张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4. 案例四:刘某在工作时进行重物搬运,不慎被重物砸中,导致胸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刘某胸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刘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5. 案例五:赵某在工作时长时间站立,导致腰椎病发作。

经医院检查,赵某腰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赵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6. 案例六:陈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机器,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陈某手部多处切割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陈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7. 案例七:黄某在工作时进行高空作业,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黄某腿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黄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8. 案例八:杨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振动工具,导致手臂受伤。

经医院检查,杨某手臂肌肉拉伤,需要进行物理治疗。

根据杨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9. 案例九:郭某在工作时进行重型机械操作,不慎被机械划伤,导致手部受伤。

法律案例张海超(3篇)

法律案例张海超(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海超,男,某市某县居民,原在某市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员。

2010年7月,张海超在工作中不幸被砸伤,导致肺部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海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认定部门以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为由,认定其不属于工伤。

张海超不服该认定,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仍维持原认定。

随后,张海超将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海超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工伤认定存在诸多困境。

1. 直接证据缺失:本案中,张海超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受伤与工作有关,而认定部门又以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2. 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工伤认定涉及多个环节,包括事故调查、鉴定、认定等,程序复杂,耗时较长。

3. 部门之间存在争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同部门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争议。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张海超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受伤与工作有关,但根据其提供的间接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可以推断其受伤与工作存在一定关联。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原工伤认定决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认定。

四、案例分析张海超案反映了工伤认定中存在的困境,以及劳动者维权之不易。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直接证据缺失问题:在工伤认定中,直接证据的缺失是导致认定困难的重要原因。

对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鼓励劳动者积极维权,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 工伤认定程序复杂问题:为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相关部门应优化工伤认定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认定时间。

3. 部门之间存在争议问题:为解决部门之间存在的争议,应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篇1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xx年6月20日,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xx年8月6日,陈老汉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经查,陈老汉是1954年7月26日出生,因其未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年龄,大兴仲裁委和本院均驳回了陈老汉该项请求。

20xx年7月26日,陈老汉年满60周岁。

其于20xx年3月2日,再次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月至20xx 年3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科技公司不同意陈老汉的诉讼请求,主张陈某某死亡时,陈老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陈老汉年满60周岁后要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因工死亡,而陈老汉20xx年7月26日才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故对陈老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以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篇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就劳动能力认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相关鉴定结果成为法院认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杨师傅于20xx年3月6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厢式货车司机,该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

20xx年6月3日,杨师傅在工作工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并于7月24日出院。

杨师傅于20xx 年5月27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于20xx年6月19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劳动能力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00元。

20xx年8月27日,杨师傅以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最高法有关工伤认定的指导案例

最高法有关工伤认定的指导案例

最高法有关工伤认定的指导案例最高法发布工伤认定指导案例,全面解决工伤认定难点为解决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最高法近日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工伤认定的指导案例,包括了常见的工伤行业及机构认定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案例指导,使得工伤认定更加规范、准确、公正。

案例一:工人在施工中不慎被砸伤,如何认定?在建筑行业,工人在施工中不慎被砸伤是一个很常见的工伤事故,但是在认定过程中却存在一定的难点。

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提出,如果被砸伤的工人没有明确受伤部位,考虑砸伤的位置以及受伤程度,应该综合判断受伤部位,如手腕和手臂的伤势较重时,应认定为手臂的工伤。

案例二:女员工月经不调是否属于工伤?这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毕竟月经不调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中的“受伤”。

但是最高法表示,如果女员工的月经不调是因为工作的关系,比如长时间工作导致身体疲惫,经期延长、月经量增大或经期提前等情况,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能够获得相关的工伤赔偿。

案例三:白血病在固体废物处理公司工作是否属于工伤?这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白血病对于我们的身体呈现隐蔽性和惯性,目前尚无明确证据可以证明白血病是否与固体废物处理有直接关系。

但是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如果固体废物处理公司提供的保护和环境条件不当,或由于工作环境长期接触化学药品,导致员工染上白血病,也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猝死是否属于工伤?猝死作为一个不可预测、突发的事件,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性。

但是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却表示,如果员工的猝死是在工作期间突然发生,而且与工作相关,就应认定为工伤。

例如:员工在工作中心脏病突发猝死,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总的来说,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可以让工人和企业更好的理解工伤认定的标准,并能够更准确地判断何种情况可以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南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南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南以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南为题,以下列举了10个符合要求的案例和指南,总字数超过800字。

一、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1. 案例一:张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腕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于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张某的摔倒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案例二:李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刮伤,导致手臂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于工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等原因导致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李某的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3. 案例三:王某在工作时因过度使用电脑,导致颈椎病发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于工作过程中长期或过度使用某种器官或器官组织导致的疾病,应认定为工伤。

王某的颈椎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且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4. 案例四:赵某在工作时被同事故意推倒,导致腰部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于工作过程中他人故意伤害导致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赵某的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且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5. 案例五:陈某在工作时不慎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于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陈某的窒息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且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二、工伤认定实务指南1. 实务指南一:在工伤认定时,应充分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经过、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确保认定结果准确。

2. 实务指南二:在工伤认定时,应注重与职工和雇主的沟通,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公正。

3. 实务指南三:在工伤认定时,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事实和法律判断,确保认定结果合理、合法。

4. 实务指南四:在工伤认定时,应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录像等,获取证据,有利于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工伤案例是指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事故或疾病导致工人受伤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案件。

下面将介绍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1. 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因操作不当从高处跌落,造成脊椎骨折,永久丧失行走能力。

这起案件暴露出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2. 张某是一位机械厂工人,因未使用个人防护装备而导致手部被机械设备夹紧,造成手指骨折和挫伤。

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安全教育培训的不重视。

3. 王某是一名化工厂工人,因长时间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而引发严重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这起案件暴露出企业对职业卫生的不重视。

4. 白某是一名汽车修理工,因维修机油的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身体多处烧伤,长期住院治疗。

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消防安全的疏忽。

5. 陈某是一名餐饮服务员,因滑倒在地面洒落的油污上而摔倒,造成腰椎骨折和椎间盘突出。

这起案件暴露出企业对清洁卫生的不重视。

6. 刘某是一名矿工,因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导致多处烧伤和呼吸道损伤,虽经抢救但最终不幸去世。

这起案件揭示出煤矿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7. 陶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因电焊时未佩戴防护眼镜而导致眼睛受到强光照射,造成视网膜烧伤和永久视力丧失。

这起案件暴露出职业卫生设施不完善。

8. 吴某是一名危险品运输司机,由于企业未提供适当的危险品运输装备,导致发生化学品泄露事故,吴某遭受严重化学灼伤。

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危险品运输安全的忽视。

9. 赵某是一名快递员,因长时间搬运重物导致腰椎间盘突出,需要接受手术治疗和长期康复。

这起案件暴露出劳动强度过大和缺乏劳动保护的问题。

10. 郑某是一名农民工,因在高温环境下长时间工作,导致中暑晕倒,最终造成脑部永久损伤。

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高温作业保护措施的不完善。

这些典型工伤案例反映出工作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职业健康保护不完善、劳动条件过于恶劣等问题。

对于这些案例,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企业应重视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天津三中院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天津三中院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天津三中院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08.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某清洁公司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基本案情】2021年12月1日,务工农民张某与某清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员工入职表》,工作内容为保洁主管,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张某为某区村民,不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入职清洁公司时已经56岁。

2022年6月15日上午7时25分左右,张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造成腰1椎体骨折、骨盆骨折、右肺挫伤。

经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2022年7月20日,张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22年9月1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清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同时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张某进入清洁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为某区村民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张某属于外出务工农民,其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根据上述答复精神,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例因为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对于我们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工伤赔偿十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受伤,公司认定其责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张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职业病发作,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四:小刘在工作中因他人过错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推卸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五:小陈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陈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小吴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七:小孙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职业病发作,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八:小周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工伤败诉典型案例

工伤败诉典型案例

工伤败诉典型案例1. 张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张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工作时不慎受伤,导致手腕骨折。

他向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工厂拒绝。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张某的伤情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2. 王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王某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因工作时被坠落的重物砸伤头部,导致重伤。

他向工地负责人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

王某随后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按照工地安全规定佩戴安全帽,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3. 李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李某在一家化工厂工作,因工作中接触到有毒物质,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

他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

李某随后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李某在工作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定,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4. 张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张某在一家餐馆工作,因工作时滑倒摔伤,导致腰部受伤。

他向餐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拒绝。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注意周围环境,故判决其工5. 王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王某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因工作时受机械设备夹伤,导致手指严重受伤。

他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

王某随后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王某在工作中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6. 李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李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工作时被机械设备划伤手臂,导致伤势较重。

他向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拒绝。

李某随后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按照安全操作规定进行工作,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7. 张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张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工作时从高处摔落,导致脊椎受伤。

他向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拒绝。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带,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8. 王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王某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因工作时被高空坠物砸伤头部,导致重伤。

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业务的建筑企业。

该公司于2015年5月1日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施工现场的电工。

2015年7月15日,李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不慎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李某于同年7月18日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所致,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仲裁请求李某的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 建筑公司承担李某因工死亡的全部责任,支付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2.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3. 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三、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在施工现场担任电工;2. 李某在2015年7月15日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3. 李某于同年7月18日不幸身亡。

对于李某的死亡原因,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

建筑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慎触电所致,与公司无关。

而李某的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导致李某触电身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李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2. 建筑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3. 李某在作业过程中触电身亡,与建筑公司提供的作业环境有关。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仲裁庭认为,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仲裁庭作出以下裁决:1.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2.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3. 本案仲裁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

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

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案例一:李某的房屋坍塌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从事高空作业。

一天,由于工地管理不善,导致他所在的房屋坍塌,致使他摔下悬空的高处,造成严重头部和脊柱受伤。

经过鉴定,该工伤事故属于工地管理不善导致违章搭建,使李某受伤。

李某向雇主提起劳动工伤赔偿诉讼,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二:王某的烧伤事故王某是一名厨师,在繁忙的餐馆从事炒菜工作。

一天,炉灶发生故障,造成火焰突然蔓延,导致王某身体大面积烧伤。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由于餐馆疏于维护厨房设备,使炉灶发生故障,并且没有提供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培训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火灾紧急情况。

王某通过法律途径向餐馆索要劳动工伤赔偿,成功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三:张某的机器压伤事故张某是一名工厂工人,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操作机器。

一天,由于机器没有及时维修,导致一块重物突然脱落,使得张某的手和腿部被重物压伤,造成严重骨折。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由于工厂未及时修理机器导致的,工厂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某向工厂提起劳动工伤索赔诉讼,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额。

案例四:赵某的化学品中毒事故赵某是一名实验室技术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各种化学品。

不幸的是,由于实验室管理混乱,导致化学品泄漏,使得赵某不慎吸入有毒气体,产生中毒反应。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由于实验室管理不善,未按照规定进行化学品储存和操作,导致工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赵某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验室索要劳动工伤赔偿,最终得到了相应的赔偿款。

以上是劳动工伤案例的汇总表,这些案例展示了因为工作环境不安全或者管理不善,导致劳动者受伤的情况。

在这些案例中,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醒了雇主和企业重视劳动保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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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争议的几个案例
在生产车间,职工因违规操作,受伤了;在上班途中,员工为充值话费,遭遇交通事故;在施工工地,工人因新旧伤交织,伤情加重――
上述情形都能认定为工伤吗?
今年上半年,在江山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的5起由企业提起诉
讼的工伤行政案件中,企业对于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
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间的竞合关系等内容,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对此,江山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公良认为,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应该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理解、适用现行法律。

要首先保障工伤者的医疗救治和经
济补偿,同时兼顾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功能。

而从长远角度来看,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才是正题。

企业应提
高加强安全保护的导向理念,只有早日建立预防、康复、补偿良性
发展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才能有效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济损失。

案例一
学习安全知识的同时,更应学会应用安全知识
2008年6月10日早上6时40分,江山某木业制品厂车间,女
职工郑某在压刨机运转时,因直接用手去疏通,导致右手大拇指被
压刨带卷进毁损。

2008年10月7日,郑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构成工伤。

今年3月,该木业制品厂提出诉讼,认为郑某构成工伤不符合
客观事实。

提出郑某的受伤时间,不在厂方明确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且厂方对工人操作规程有严格规定,郑某受伤,系因自己不遵守操
作规程所致。

法官解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
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郑某违反了车间操作规定,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但她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而引起的伤害,应当认定为
工伤。

其次,工伤赔偿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
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不会因为郑某在工
伤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而免除全部或部分的工伤责任,同时,员工
违章操作亦不免除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企业安全教育不仅仅是学习安全知识,更重要的是
要让员工学会应用安全知识。

企业应通过不同形式和途径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安全方面的生产技术知识和操作方法。

企业管理需
贯彻实施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
检查,落实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以及各种安全认证制度。

车间
安全员可通过进行实地参观、直观教育、介绍事故教训等,把安全
知识考核与晋级考核结合进行。

案例二
安全生产固然重要,上下班交通安全亦不容忽视
2007年10月10日8时20分,周某骑摩托车去上班,途经贺村镇严麻车村瓦窑背路段时,与一辆小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受伤。

2008年9月28日,劳动部门对周某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尔后,周某所属公司不服,于今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在于“周某是否是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导致伤害。

”周某所属的公司认为,周某因充值话费,绕道行驶与公司上
班路线相反方向,所以不能算是“上班途中”。

且公司规定,不论
工种如何,都应在规定时间按时上班,但周某违反了这条规定,所
以不具有“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

法官解析:“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
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
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
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周某
因手机欠费,怕影响工作,上班途中绕道充值话费,是工作的需要,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法官提醒:生产安全固然是第一位的,但上下班途中员工的交
通安全也非常重要。

企业管理者,不仅应加强职工在厂内、车间的
生产安全,更应加强上下班途中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于一些从事特殊工作的职工,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上
下班时间,掌握职工的安全动态。

案例三
为工人体检,能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济损失
毛某是江山塘源口乡某萤石矿矿山的临时工。

2007年11月11日,毛某在打风钻时,左眼不慎被溅开的碎石击中,当天自行在乡
卫生院治疗。

两天后,得知情况的矿山承包人姜某的妻子郑某,陪
同毛某前往江山市中医院治疗。

20多年前,毛某双眼因车祸曾受过伤。

医生检查表示,毛某双眼有旧伤,而左眼的再次受伤,导致伤情加重。

去年12月24日,矿方向江山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认为毛某的眼睛原有旧伤,虽经治疗左眼仍一直视物模糊。

而且毛某在矿上工作期间,一直未向矿方及同事提出过左眼有任何不适的感觉,因而认为毛某的伤并不是在从事矿山作业过程中引起的。

法官解析:毛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而毛某的眼睛原有旧伤的事实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矿方一次性赔偿毛某8万元的同时,还需配合其做好保险理赔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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