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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疑难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疑难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分享一个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疑难案例,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也按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存在多处结构性裂缝,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甲遂要求乙返还首付,解除合同,但乙拒绝。

随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2.甲、乙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告知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仍然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表明乙已经知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房屋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2.关于甲、乙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甲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告知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乙仍然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表明乙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返还首付,并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1.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案例一:抢劫案20日,被告人小明持刀抢劫了被害人小红一部价值4000元的手机。

事后,被害人报警,并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描述。

警方通过对案发现场的调查,发现了被告人小明在案发当天犯罪现场周边出现的监控录像,确认了他的身份并将其抓捕归案。

在警方的讯问下,被告人小明如实供述了抢劫的事实。

针对此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被告人小明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定罪处罚?被告人小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情况和警方查证的事实,可以确定被告人用刀威胁被害人,并抢走了被害人的手机,属于暴力抢夺的情形。

故被告人小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根据本案的情节,被告人小明使用了暴力,但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犯罪手段相对简单,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相对较轻。

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判处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被害人是否应当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请求法院给予何种赔偿?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财产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或者给予等值的赔偿。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手机被被告人抢劫走,属于财产损失,被害人可以请求法院返还手机或者给予等值的赔偿。

另外,根据民法相关规定,被害人主张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本案中,被害人可能因被被告人抢劫而产生了恐惧、焦虑等精神损害,可以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经济赔偿。

3.被害人是否有权在刑事案件中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是否可以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产生影响?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具有调解的权利。

劳动仲裁疑难案例

劳动仲裁疑难案例

劳动仲裁疑难案例1. 案例一:工资拖欠纠纷小明在某家餐厅做服务员,工作了一个月后,却发现工资一直没有发放。

他向雇主提出要求,但雇主以各种借口推脱。

小明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2. 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小红在某家工厂工作,因为工作量大,经常要加班到深夜。

然而,公司却只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没有支付加班费。

小红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合理的加班费。

3. 案例三:工伤赔偿争议小李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不幸摔伤了腿,导致长期休工。

他向雇主申请工伤赔偿,但雇主却以不是工伤事故为由拒绝支付赔偿。

小李不满,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得到合理的工伤赔偿。

4. 案例四:合同解除争议小张在某家公司工作,签有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合同,没有给予任何解释和补偿。

小张感到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

5. 案例五:工作地点变更争议小王在某家快递公司工作,原本的工作地点是距离家较近的一个分部,方便他每天上下班。

但公司突然通知他要将工作地点变更到较远的地方,给他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小王不满,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恢复原工作地点。

6. 案例六:工作时间争议小陈在某家酒店工作,每天工作时间长,经常要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而且没有得到相应的休息和休假。

小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执行。

7. 案例七:性别歧视问题小梅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发现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现象,男性员工晋升机会更多,薪资待遇也更高。

小梅感到不公平,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消除性别歧视现象,并给予她应有的晋升机会和薪资待遇。

8. 案例八:违法解雇争议小刘在某家公司工作,突然被公司解雇,却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和合理的补偿。

小刘觉得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9. 案例九:劳动关系纠纷小阳在某家餐厅工作,因为和同事发生矛盾,导致工作环境紧张,无法正常工作。

法律伦理疑难案例(3篇)

法律伦理疑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的数量逐年攀升。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其中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李某,女,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第三人:某市卫生局。

(二)纠纷起因2018年5月,李某因突发性高血压导致脑溢血,被紧急送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某病情危重,需立即进行手术。

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脑部血管损伤,病情恶化。

术后,李某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但病情并未好转,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因此,李某的家属将某市人民医院及第三人某市卫生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案件中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如何处理?三、案件分析(一)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脑部血管损伤;2. 医院在术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李某病情恶化。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且医院在术后也采取了积极救治措施,因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的过错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案件中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如何处理?本案中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主要包括:1.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2. 医疗保密原则;3. 医患关系紧张。

法律疑难点案例(3篇)

法律疑难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因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被当地环保部门多次查处。

2018年,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集中整治,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公司仍然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甚至出现多次违法行为。

2019年,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罪。

二、法律疑难点1.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例中,某公司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环保手续,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是否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是否存在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某公司是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倾倒、处置了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这些物质是否达到了严重的污染程度。

(3)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是否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2. 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分析以下问题:(1)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仍然故意为之。

(2)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共同实施了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结果。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

3. 某公司是否属于自首在本案中,某公司是否属于自首,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某公司是否在环保部门查处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某公司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减轻环境污染后果。

(3)某公司是否主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调查,主动接受处罚。

三、案例分析1.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案情简介,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多次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案例一:盗窃案小明今年28岁,是一家公司的实习员工。

因为工作经验不足,他的薪水很低,并且生活拮据。

一天,小明的同事小红无意中向他透露,公司的办公室保险柜里存放着大量现金。

小明闻言后,心生贪念,决定趁机盗窃一笔钱财。

于是,一天晚上,小明独自一人进入公司办公室,利用同事传授的信息,成功地打开了保险柜,并盗走了30万元现金。

不料,小明不慎触动了公司的防盗系统,警报响起,保安立即赶到现场,将小明抓获。

问题一:小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为什么?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小明的行为明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了公司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小明的行为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吗?根据刑法的规定,什么是数额巨大?答:小明盗取了30万元现金,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问题三:小明的行为构成犯罪团伙?为什么?答:小明是单独行动,没有和他人合谋或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团伙。

问题四:小明的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还是连续的犯罪?为什么?答:小明的盗窃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因为他只在一次进入公司办公室并盗窃财物。

案例二:故意杀人案小王和小李是一对情侣,他们相识已经两年。

由于感情问题,他们经常争吵,关系越来越紧张。

一天,小王参加完一个朋友的聚会后,喝得酩酊大醉。

回家后,小李再次责备小王乱喝酒,并说出伤害小王的话。

小王被激怒了,突然拿起手边的刀捅向小李,造成了小李当场死亡。

问题一:小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吗?为什么?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小王明知小李在自己的言语激怒下,采取出手攻击的方式,故意捅伤小李,致使其当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小王的行为属于众多人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吗?为什么?答:小王只针对小李进行攻击,没有涉及到众多人,因此不属于众多人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

护理疑难病例讨论案例

护理疑难病例讨论案例

护理疑难病例讨论案例1. 案例一:难治性癫痫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30岁的男性,患有难治性癫痫多年。

经过多种治疗方法尝试后,仍无法控制癫痫发作,对患者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巨大困扰。

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护理干预来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疾病管理。

2. 案例二:重症肌无力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50岁的女性,被诊断为重症肌无力。

患者出现严重的肌无力症状,导致生活能力受限。

本文将讨论如何通过合理的护理措施,帮助患者减轻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3. 案例三:难治性糖尿病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60岁的男性,长期患有难治性糖尿病。

患者血糖控制困难,严重影响了他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个性化的护理计划,帮助患者控制血糖,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4. 案例四:终末期肾病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70岁的女性,患有终末期肾病。

患者需要进行透析治疗,且存在多种并发症。

本文将讨论如何通过综合护理措施,减轻患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5. 案例五:重度焦虑症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40岁的女性,患有重度焦虑症。

患者经常出现焦虑、恐惧和抑郁等症状,严重影响了她的日常生活。

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心理护理和药物治疗,帮助患者减轻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6. 案例六:疼痛管理困难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50岁的男性,患有慢性疼痛。

患者长期使用镇痛药物,但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讨论如何通过综合的疼痛管理策略,帮助患者减轻疼痛,提高生活质量。

7. 案例七: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25岁的男性,患有精神分裂症。

患者出现幻觉、妄想和情绪不稳定等症状,对他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药物治疗和心理支持,帮助患者控制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8. 案例八:危重病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60岁的男性,由于心脏病发作导致心肌梗死,需要进行急救和紧急手术。

患者病情危急,需要严密的监护和护理。

本文将讨论如何通过有效的护理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

9. 案例九:创面护理困难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50岁的女性,患有糖尿病并合并感染,导致创面难以愈合。

著名法律疑难案例(3篇)

著名法律疑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男,汉族,5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55岁,原告李某某的妹妹。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父亲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张老先生于2019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张老先生的子女中,原告李某某是长子,被告张某某是次女。

张老先生去世后,李某某与张某某对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某诉称:张老先生去世前,其子女均未履行赡养义务,张老先生遗产应由原告李某某继承。

被告张某某作为次女,无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张老先生生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承担了赡养义务,被告张某某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

且原告李某某在张老先生去世后,并未实际占有房屋,故房屋应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否均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以及房屋的归属问题。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不论婚生、非婚生,都有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不论婚生、非婚生,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不论婚生、非婚生,均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均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

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承担了赡养义务,均对张老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房屋作为张老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继承。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李某某未实际占有房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未实际占有遗产不影响其继承权的行使。

法律疑难点案例分析(3篇)

法律疑难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加剧。

环境污染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某市,一家化工企业因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污染了周边水体,导致周边居民生活受到影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法律疑难点,本文将结合该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一)案件基本情况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

近年来,由于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废水排放量也随之增加。

2019年,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周边水体,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用水受到严重影响,农作物减产。

居民们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经调查确认,该企业排放的废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企业是否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2.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3. 如何确定企业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三、案例分析(一)企业是否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1. 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环境侵权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 本案分析在本案中,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导致周边水体污染,居民生活受到影响。

根据上述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化工企业具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由于化工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者,有义务确保其生产活动不对环境造成损害,因此,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综上所述,化工企业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修复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污染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被污染的环境。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污染者应当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

法律刑法疑难案例(3篇)

法律刑法疑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10月,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19年9月,李某与邻居王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吵中,李某用拳头猛击王某头部,造成王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1. 李某与王某的争执源于土地纠纷,属于民间纠纷;2.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先动手打李某,李某是出于自卫而还击;3. 李某的还击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公诉机关则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存在防卫的成分,但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其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案件事实,李某与王某的争执源于土地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先动手打李某,李某出于自卫而还击。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构成要件。

2. 李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关于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然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典型案例(2)(1)

典型案例(2)(1)

深圳得一堂中医诊所治疗疑难杂症实例案例1 林某,女,40岁,深圳某中学教师,患有慢性荨麻疹数年,期间寻医问药一直没有停止,无奈中西医对林老师的疾病都束手无策,未有令人满意的疗效。

尤其是近两年,林老师的荨麻疹发作愈来频繁,几乎每天都都要发作,每次发作都要将病损皮肤挠出血丝才稍感舒服,痛苦异常,严重影响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

去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找到得一堂李熙夷医生,李医生察色按脉、四诊合参,为林老师制定了详细的治疗计划,并嘱托了严格的饮食禁忌。

经过四个多月的治疗,林老师的荨麻疹已彻底治愈。

注:慢性荨麻疹近些年来发病率越来越高,西医的治疗一般以激素为主,副作用很大,患者往往也比较痛苦,尤其是夜间发作影响睡眠,睡眠不好,免疫力又会变差,又比较容易发作,长此以往恶性循环。

此例患者就是典型,该患者数年不能好转,受此影响极为痛苦。

找到李熙夷医生治疗,李医生为其诊断后判断该患者是由于长期饮食不当与外感风寒造成的,所以李医生嘱咐该患者严格忌口,又为该患者仔细辨证开处汤药,该患者才能逐渐痊愈。

案例2 吴某某,女,浙江人,数年前曾被李熙夷医生成功治愈的疑难妇科病患者。

于一个多月前染上流感,流感康复后遗留咳嗽的后遗症,初始吴女士并不在意,但后来咳嗽逐渐加重,已经影响到日常的工作和休息,遂至某诊所输液治疗,怎奈咳嗽症状不但没有减轻,反而越治越重,日夜咳嗽不断,连声音都变得嘶哑,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

彼时因为李熙夷医生在外地工作,吴女士电话求助于李医生,李医生通过闻诊和问诊就判断出吴女士的病因病机,为吴女士开具了一周的汤药。

吴女士服用汤药过半,咳嗽的症状就已经完全消失。

注:感冒后咳嗽非常常见,很多人感冒好了,咳嗽却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些时间太长,迁延成了慢性气管炎。

西医治疗感冒后咳嗽一般以止咳化痰药为主,较重的咳嗽直接运用激素,这些治法对轻症有效,对稍重一些的咳嗽则效果较差,或者只是起到暂时的压制作用,药效时间一过,咳嗽又发作起来。

刑事疑难案件案例大全

刑事疑难案件案例大全

刑事疑难案件案例大全
以下是一些刑事疑难案件案例:
1. 郑某某过失决水案
2. 张某某过失爆炸案——浅谈过失爆炸罪的认定和处罚
3. 周某某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案
4. 强某某破坏交通工具案
5. 陈开华劫持汽车案
6. 贺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7. 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案
8. 吐某地等三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9. 刘某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案
10. 曹某某过失破坏交通设施案
11. 王某某、肖某某破坏通讯设施案
12. 宋某某过失破坏通讯设施案
13. 王某某、马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14. 祖某某、向某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
15. 黄某某、林某某、谬某某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弹药、窝藏案
16. 胡某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案
17. 刘某某催促司机加速交通肇事案
18. 申某某在刹车失灵时跳车致使乘客伤亡案
19. 李福生违章驾车撞死多人案
20.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常见疑难法律问题案例(3篇)

常见疑难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涉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集等多个方面,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以下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例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案情简介:某国有企业员工李某,在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达50万元。

案发后,李某对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

法律问题:李某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在主体、主观故意和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国有企业员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在主观故意方面,职务侵占罪是行为人明知是本单位财物而故意非法占为己有,而贪污罪则是行为人明知是国家财产而故意非法占为己有。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是公司公款而挪用,其主观故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的行为应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案例二: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公司辩称其已按约定时间交货,并提供了一份快递公司的送货单作为证据。

法律问题:在合同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案例分析:在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违约,负有举证责任。

乙公司提供了送货单作为证据,但送货单只能证明货物已发出,并不能证明货物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货物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因此乙公司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

复杂疑难案例剖析

复杂疑难案例剖析

复杂疑难案例剖析咱们今儿个就来讲讲那些让人挠破脑袋的复杂疑难案例。

先来说一个商业纠纷的案子吧。

有这么两家公司,一家是生产小部件的A公司,另一家是销售各种产品的B公司。

A公司给B公司提供小部件,按合同呢,B公司应该在收到货物后的30天内付款。

可这B公司呢,玩起了花样。

他们说A公司提供的小部件有一小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虽然这部分占比不大,但B公司就以此为借口,不仅拖着不付全款,还要求A公司重新提供一大批新的小部件,而且不给额外的钱。

从A公司的角度看,这可太冤了。

A公司觉得自己按照以往的质量标准生产,那些所谓的“质量问题”小部件根本就不影响使用,B公司就是想占便宜。

这里面的逻辑就像是你去饭馆吃饭,你说饭里有一粒沙子,然后就要求饭馆给你重新做一桌菜,还不想多给钱,这不是耍无赖嘛。

那从B公司的角度呢,他们可能觉得,抓住这个小辫子就能在谈判桌上有更多的筹码。

可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点,合同里对于质量问题的界定是有明确条款的。

比如说,要达到一定比例的不合格率才能算是质量问题,而A公司提供的货物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比例。

再来看一个法律方面的疑难案例。

有个小伙子叫小李,他在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发现了一个废弃的房子。

这个房子破破烂烂的,看起来很久没人住了。

小李呢,就动了心思,他觉得这房子反正没人要,就自己动手修修补补,然后住了进去。

住了一段时间后,原来房子的主人出现了。

这主人可不得了,他要求小李马上搬走,还说小李这是非法侵占。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管这个房子有多破,只要它有主人,小李在没有得到主人同意的情况下入住,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呢,小李对房子的修缮投入也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

这就像是在两个极端中间找一个平衡点,既不能让小李白忙活一场,也不能让房子的主人权益受到侵犯。

还有一个医疗方面的复杂案例。

有个病人老张,他得了一种很罕见的病。

这个病呢,症状很复杂,好几个科室的医生都会诊了。

内科医生觉得可能是内脏器官的问题,外科医生又觉得可能是某种隐藏的外伤导致的,而神经科医生则怀疑是神经系统出了故障。

刑法疑难案例范文

刑法疑难案例范文

刑法疑难案例范文案例一:李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张精神压力,于2024年8月10日在家中将其杀害。

事发后,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查,警方确认李所述事实属实,并以杀人罪将其移送法院审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杀人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处死刑。

”根据李供述,他对张杀害属于故意杀人罪,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的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虑到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量刑方面,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李行凶之前,被害人张对其实施了长期的精神侵害和威胁,增加了其行凶的心理压力;2.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现了悔罪态度;3.李无其他前科犯罪记录。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可以考虑对李从轻处罚,但仍应将其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应在最低刑期的基础上确定。

案例二:张是一名企业职工,因贪污、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张表现良好,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和劳动改造,逐渐转变了自己的思想观念,并积极向社会反腐教育,因此未来可能会对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在考虑刑罚的执行时,应当根据张改造表现进行判决。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改造好了,表现良好,对社会少发恶劣影响的,可以不情愿地、不愿等待的、不愿解救罪犯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考虑到张改造表现,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他的实际情况考虑减轻刑罚的幅度,例如将原判的有期徒刑减为缓刑、拘役或者限制刑罚等。

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还可以考虑在判决时附加限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进一步约束犯罪人的行为。

总之,在量刑过程中,法院应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罪行和改造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平衡犯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合理判决刑罚并附加相应的赔偿、限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措施,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有效。

疑难法律案件真实事例分析(3篇)

疑难法律案件真实事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房屋租赁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疑难法律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月支付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维修、租金支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屋维修责任划分2. 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3.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三、案件分析1. 房屋维修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出租人承担。

”在本案中,双方未对房屋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出租人承担房屋维修义务。

2. 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在本案中,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李某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关于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疑难法律问题案例(3篇)

疑难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户人家住宅相邻。

近年来,李某在自家的院墙上加盖一层,导致张某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拆除违章建筑,但李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张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加盖的违章建筑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2.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三、案情分析1. 关于李某加盖的违章建筑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在自家的院墙上加盖一层,超出了其合法权利范围,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具体分析如下:(1)采光权:张某家的采光受到李某加盖建筑的遮挡,导致张某家的采光严重不足,影响了张某家的居住环境。

(2)通风权:李某加盖的建筑阻碍了张某家的通风,使得张某家的居住环境恶化。

(3)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李某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2. 关于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法院应当判决李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张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具体判决如下:(1)李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张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2)李某承担拆除违章建筑及恢复张某家采光和通风所产生的费用。

(3)李某赔偿张某因李某违章建筑所遭受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张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张某家的采光和通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广大居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相邻权。

六、启示1. 法律保护相邻权,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主持危急重症抢救、疑难病例护理讨论案例(卢雪芬)doc

主持危急重症抢救、疑难病例护理讨论案例(卢雪芬)doc

疑难病例讨论题目:左上叶肺癌伴转移护理讨论时间:2012-10-20 讨论地点:护理部会议室主持人:卢雪芬参加人员:专科护士5人、全科护士6人一、病史汇报林## (全科护士):患者梁## 男性 70岁住院号:******* **科*床诊断: 1.左上叶肺癌伴转移 2.高血压。

因“咳嗽4月余,加重伴胸痛20余天”入院,患者于4月前受凉后出现刺激性干咳,气短,咳嗽呈阵发性,有少量白痰,1月前收住本科。

诊断为肺癌,肺部感染,予消炎平喘化痰等治疗好转后出院。

8月中旬在外院支气管镜检查示:低分化癌,小细胞癌待排;本院CT示:左肺上叶癌,伴纵膈,左肺门淋巴转移,两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

20余天前咳嗽明显加重,干咳为主伴胸痛,以左侧为明显,无咯血。

为今一步治疗予9月17再收住我科。

患者出生于**区,农民,文盲,原有高血压病史5年,长期不规则服药,具体药物不详,为规律监测血压情况。

原有吸烟史50年,已戒烟2月,有饮酒史50年,为少量黄酒,仍未戒,配偶健在,家庭关系和睦,经济条件一般。

患者入院当时咳嗽明显,呈阵发性,咳少量白色痰液,尚能咳出,咳嗽剧烈时伴胸痛,以左侧为著,NRS评分4分,尚能忍受。

精神状态欠佳,食欲及睡眠较好,大小便正常。

查体:T:36.8 ℃,P:90 次/分,R:21 次/分,BP:112/65 mmHg,S:95 %,唇无紫绀,颈部及腋下淋巴结未及肿大,气管居中,两肺呼吸音粗,未闻及罗音,双下肢无浮肿。

医嘱:二级护理,普食,抗肿瘤抗血栓平喘化痰等治疗。

各项检查报告:白细胞19.3*109/L中性粒0.90,CRP 290 mg/l,血沉65mm/l,癌胚抗原675.6ng/mL,尿素11.45mmol/l.肌酐129Umol/l.尿酸575mmol/l/,总胆红素直接间接胆红素均有增高。

尿常规示隐血+-。

目前患者精神偏软,唇绀不明显,咳嗽咳少量白痰,尚能咳出,室内活动后略胸闷,休息后能缓解。

法律疑难杂症案例范文(3篇)

法律疑难杂症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某知名企业员工。

被告乙,男,30岁,自由职业者。

甲与乙在网络上相识,后因观点分歧产生争执。

乙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甲的丑闻》的文章,指控甲在私人生活中有不良行为,严重损害了甲的名誉。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在网络上发表的指控甲的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2. 若构成名誉侵权,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甲的名誉进行恢复?三、法院判决(一)关于乙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网络上发表的指控甲的文章,内容涉及甲的私人生活,且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真实性,构成对甲名誉的诽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二)关于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法院判决乙:1. 停止侵害甲的名誉权,删除网络上的侵权文章;2. 在其微博上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对甲名誉的影响;3. 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关于名誉恢复问题法院认为,名誉恢复是指侵权人通过一定方式,消除或减轻其对受害人名誉造成的损害。

本案中,甲的名誉受到侵害,法院判决乙在网络上发表道歉声明,旨在恢复甲的名誉。

同时,法院要求乙在判决生效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甲进行侮辱、诽谤,以保障甲的名誉权。

四、案例分析(一)网络侵权纠纷的特点1. 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网络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虚拟空间,侵权人难以追踪和定位。

2. 网络侵权行为的广泛性:网络侵权行为涉及范围广,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3. 网络侵权行为的传播速度快:网络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可能迅速传播,造成恶劣影响。

(二)名誉权保护的重要性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保护名誉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

在互联网时代,名誉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因为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广泛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点。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DOC14)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DOC14)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DOC14)(一)资料X企业2000年1月2日向H企业投出资产如下:机床原价500000元,已提折旧150000元,公允价值400000元;汽车原价450000元,已提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420000元;土地运用权账面余额150000元,公允价值150000元。

X企业的投资占H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70%,其初始投资本钱与应享有H企业一切者权益份额相等。

2000年H企业全年实践净利润550000元;2001年2月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元;2001年H企业全年净盈余2100000元;2002年H企业全年完成净利润850000元。

2003年终,X企业将该项股权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支出450000元。

X企业所得税率为33%,H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X企业2000至2003年各年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均为1000000元。

(二)要求对X企业的上述业务作出相关会计分录,并计算X企业2000年至2003年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三)解答(1)投资时按非货币性买卖原那么作账,会计分录为:借:临时股权投资——H企业(投资本钱) 900000累计折旧 200000贷:固定资产 950000有形资产——土地运用权 150000«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则,企业以运营活动的局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买卖发作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停止所得税处置,并按规则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调增所得额=970000-(1100000-200000) =70000(元)。

(2)2000年12月31日作分录如下:借:临时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385000(=550000×70%)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385000 企业当年完成的收益,由于在下年度宣告分配,因此确认所得的时间应在下年。

本年度依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减所得额3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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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班时干私活受伤算不算工伤?
孙志系农机厂机修车间工人,2003年5月20日10时许,瞅准车间主任不在的时候,在车间制作私用菜刀,用砂轮机打磨时,因砂轮崩碎,将其右眼打伤,造成右眼失明。

事后,孙志以砂轮机维修不及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企业原因造成受伤为由,要求企业按因工处理,享受工伤待遇。

厂方认为孙志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受伤,不属于工伤。

孙志不服,5月30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

问:孙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本案中孙志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应按非因工处理,其理由如下:
一是从工伤认定的范围看,工伤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本案中孙志因制作私用菜刀,使用单位的设备和材料干私活,不属本单位生产工作,也与本单位利益无任何联系,不属工伤范围。

二是从受伤起因看,孙志在工作时间干私事,本身就是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

孙志因干私事受伤责任自负,而不应由企业承担。

同时,他的行为应作为违反劳动纪律、损坏生产设备论处,而不能成为要求工伤待遇的理由。

7、间接刺激诱发疾病能不能算工伤?
2004年1月13日,某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

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

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

问:社会保险处的意见是否正确?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艳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施工职责,及时帮助公司清理事故现场,因为目睹自己熟悉的同事死于事故的悲惨状况,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导致精神失常。

虽然高空坠落事故与张艳芹没有直接关系,但张艳芹作为现场施工者及时清理现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极大刺激、精神上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精神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处的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张艳芹同志应当按工伤待遇处理。

8、出差期间私自旅游时摔伤,算不算工伤?
2004年1月16日化工公司技术员刘立民参加在北京举办的为期5天的技术培训班。

1月20日培训班结束后,刘立民没按规定时间返回单位,到香山旅游。

刘立民在爬山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臂骨折,就地医治。

事后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公司劳资部门经调查认定,刘立民是在培训结束后到香山旅游爬山时摔伤的,属于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和指派的学习无关,刘立民摔伤属非因工受伤。

刘立民不服,与劳资部门进行争辩:我参加技术培训班是由公司指派,属因公出差,受了伤应属于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劳资部门还是不同意,刘立民又同经理吵闹,要求认定工伤。

经理也倾向不同意,并请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不能按工伤处理。

职工因公出差期间,遭到意外伤害并不一定都是工作原因,而只有是工作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刘立民受公司指派参加技术培训班,确属因公出差,学习结束后顺便到香山游玩也在情理之中,但要区别因公和因私,旅游是个人生活行为,在游玩时不慎摔伤显然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

故此,刘立民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无论他怎样闹,也不能把旅游变成工作。

他旅游时受伤只能按非因工处理,或者由旅游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来补偿。

9、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按因工处理?
王霞系编织厂临时工,2004年1月18日下夜班后回单位集体宿舍睡觉,宿舍床为上
下铺,王霞刚坐到下铺时,突然上铺床板掉下,将其头部砸伤。

经查明,上铺无人使用,床板掉落是由于长期失修,螺丝钉松动造成的。

事后王霞向单位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按照工伤处理,单位以王霞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与工作无关为由,不同意认定为工伤。

24日,王霞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问:王霞受伤能否按工伤处理?
答:该厂对王霞受伤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

本案中,王霞是值夜班后住在该单位集体宿舍的,床板掉落是由于床铺维修不及时,螺丝钉松动造成的,王霞负伤并非本人因素所致,其直接原因是由于企业安排职工居住的职工集体宿舍或内部设施存在不完全隐患,企业疏于管理,维修不及时,而并非职工个人因素造成倒塌而致使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要区别作为工厂设施的集体宿舍和职工家庭宿舍,如果职工住在家里发生这种事情,就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是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无关。

故此,王霞受伤与该厂生产和内部设施有直接关系,编织厂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王霞被床板砸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又规定:职工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按工伤处理吗?
1997年6月20日中午,服装厂集体职工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李春英等五位职工因中毒病情严重,被当即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李春英因中毒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四人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

后经事故调查,中毒原因是该厂职工食堂从市场个人小摊采购的猪肉变质造成的,27日服装厂经研究对因中毒事件受害者均按工伤处理,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职工集体食物中毒按工伤处理是正确的。

职工在企业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是因企业管理不善,对食堂食物购置渠道审查管理不力,食物安全卫生质量把关不严,食物不符合卫生条件等企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非职工本人责任。

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伤、残、亡,就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故此,本案例职工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吃变质的肉食中毒造成伤、残、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11、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彭自强系包装公司职工,2002年11月2日下午,公司领导指派其帮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中扭伤腰部,当时只觉腰部酸痛,同事帮其按摩几下,感觉无碍,没有向公司报告,就下班回家了。

第二天早晨起床时感觉腰臀腿足痹痛,行动困难,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梨状肌损伤,并进行住院治疗,11月7日彭自强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属实,认定彭腰部受伤为工伤。

问: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职工负伤当时未报告、事后发作被确诊,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工伤有轻重之分,只要有可靠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一般就应属工伤。

本案中,彭自强受企业领导指派搬运机器设备,属于从事企业生产工作活动,期间扭伤腰部,当时感觉不重,未报告公司,但现场同事发现并能作证,情况属实,又根据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导致右梨状肌损伤,故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现行政策要求,工伤报告的治疗要及时。

这样做才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也有利于认定工伤的调查取证。

特别是一些扭伤、拉伤等轻伤,如果不及时治疗会使伤情发展加重,或者变成陈旧性疼痛,很难确定是工伤或非因工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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