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扣除规定解读(ppt 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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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同一国家内的盈亏仍然可以相互弥补
境外国家间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与一个 国家的境外所得抵免制度有关
二、应纳税所得额
5、清算所得 (1)企业清算:
是指当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并且该行为仅仅 是为了结束其自身生产经营业务、偿还债务以 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并结清其作为独立 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的程序和过程
因果配比(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时间配比(当期、期间) (5)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允、公平价值原则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
二、应纳税所得额
(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 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
(2)资产负债法:=纳税人年末资产负债 表中净资产+已分配股利-年初净资产
二、应纳税所得额
2、我国税法上采用的是收入法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
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我国会计上采用的是资产负债法
3、确定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
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 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 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会计--一般要求企业抵减留存收益或资本公 积等
二、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亏损: 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 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原因: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成本较大 保护国内税基、国际通行做法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或税基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
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 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国际所得税制法律结构的一般模式(两种) (1)收入法:=纳税人在一定纳税期间获
得的所有应确认收入-允许扣除税法规定的各 项费用支出和损失(亏损)
(5)剩余财产: 清算开始日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二、应纳税所得额
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余 额,为该企业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
(6)股息所得: 清算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财产
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 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收入、 扣除规定解读
郭垂平
内容概要
一、税法及条例的主要特点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三、收入 四、扣除 五、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关系
一、主要特点
概括起来,有五大特点:
(一)税制规范:法人税制或法人税制精 神
纳 税 人:法人与非法人 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纳税义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
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 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税法定义 税法的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
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
B、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C、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 费用进行处理
二、应纳税所得额
D、计算清算所得税; E、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 等
(4)清算所得: 清算开始日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
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计税基础)、清算 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后的余额
(2)清算类型: A、依法终止经营,需要注销纳税人税务登
记的企业; B、普通重组中需要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的
企业
二、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 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 第54条)
(3)税务处理:包括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内容 A、全部资产不论实际变卖,或者直接将资
产分配给股东,均应按可变现价格或交易价格 视同企业销售资产,确认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 差额为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销售回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4、亏损 (1)税法亏损的定义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 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与会计上亏损不一样
二、应纳税所得额
(2)亏损的税务处理 境内亏损: 税收--允许结转( 向前(退库、成本
大)、向后(更有利、加强管理)),是对纳 税人的一种照顾。少数国家(如美国)允许前 转3年、大多数国家允许后转4-10年,一般为5 年
(7)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
二、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 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8)计税基础: 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
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分配给股东的资产的销售价,可按实际分配
日所在月的平均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企业取得的
二、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 赠等) (2)净所得征税原则
对纯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充分”扣 除) (3)税法优先原则: (4)配比原则:收入与扣除应当互相配比
(9)纳税年度: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 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收入
框架体系: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实际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注:与取得收入是否合法没有关系,非 法上的有可税性
三、收入
(一)收入总额 1、国际惯例 各种来源、取得各种方式、一切导致净资
一、主要特点
收入扣除:视同销售 税收优惠:企业性优惠与项目性优惠
纳税地点: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 (二)税负偏低:中等偏低 (三)税基宽泛:收入、扣除、优惠取消
体例 (四)政策导向:重视创新
注重环保 兼顾公平
一、主要特点
(5)严格征管: 一般反避税
合理商业目的(实质重于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视同销售) 关联交易 成本分摊与预约安排 受控外国公司 资本弱化 罚责 源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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