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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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根据《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备案基地名单的上网公布。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三)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四)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

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

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五)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第七条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基地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同时,生产基地需要符合对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如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2.生产环境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具备适宜的生产环境,包括建筑物设施、空气质量、水质、排水系统等。

生产基地应设有合格的食品加工车间和库房,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通风设备、消毒设备、防护设备等。

3.生产设备要求:生产基地需要配备符合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设备应具备如自动化控制、温度控制、水质控制等功能,以满足食品生产的要求。

4.质量控制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的控制和监管。

生产基地应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出口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5.员工培训要求:生产基地需要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卫生操作规范、急救常识等。

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监测和记录制度,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6.记录和追溯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建立有效的记录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同时,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向,以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7.审核和监管要求:生产基地需要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备案审核和定期监管。

审核应包括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质量控制体系等的检查和评估。

监管包括对生产基地的抽查和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适宜的生产环境和设备,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追溯体系,进行员工培训,接受国家监管和审核。

这些条件和要求的目的是保障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提供给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健康的食品选择。

国质检食函[2008]第261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8]第261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自2005年总局对出口蔬菜(含食用菌)、茶叶等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以来,各局认真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备案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我出口蔬菜、茶叶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为全面推进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

依据即将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决定对所有出口植物源性食品(附件1)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必须全部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二、稳步推进。

结合目前检验检疫监管实际,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出口茶叶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于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蔬菜、食用菌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10年1月1日起,附件1中其他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三、规范管理。

总局制定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附件2),请各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由生产加工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料进厂台账和成品追溯体系,保证加工原料来自其备案基地,并督促企业加强对原料的进厂检验,确保原料达到进口国的质量安全要求。

四、加强协作。

生产加工企业和备案基地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向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基地备案和日常监管情况。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提交资料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提交资料

办理事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二、办理方式(一)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办理,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查询。

三、申请条件(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

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3.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6.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

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不再验核②);2.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3.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6.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7.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附件1:NBQS植T-R78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企业地址:产品类别:基地名称:基地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18 —填写说明1. 种植基地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审查后,应当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和与备案单位的关系。

3. 本表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19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20 ——21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信息—22 ——23 —附件2:NBQS植T-R79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申请流程表—24 —附件3:NBQS植T-R80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样表)用途□初次考核□重新申请□换证复查□定期监督检查—25 —企业名称:基地名称:种植品种:考核组长:考核组成员:企业或基地人员:考核日期:年月日体系文件审核—26 —文件审核附页—27 —现场考核—28 ——29 ——30 ——31 ——32 ——33 —附件4:NBQS植T-R81原料供货合格证明编号—34 —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存档;第四联种植基地存档。

—35 —附件5:NBQS植T-R82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监管记录表—36 ——37 —附件6:NBQS植T-R83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年审考核表—38 —附件7:NBQS植T-R8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年审情况登记表填表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年月日—39 ——40 —附件8:NBQS植T-R85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取消(注销)通知单编号:————————————————————————————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取消(注销)通知单编号:—41 —。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资料讲解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资料讲解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精品文档2008~2009年度同安办检区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为做好同安办检区的蔬菜产品出口,按照国家局(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文等)和食品处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有关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请各企业按照须知内容执行。

一、需要备案的国家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口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的蔬菜(含食用菌,试销,下同)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在此之前对于输往其他(日本、韩国、欧盟、美国、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暂不需要基地备案的出口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溯源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对其原料来源有要求的,或国家的法规和总局的最新规定有要求的,其原料将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

对于输往暂不需要备案要求国家,并来自非备案基地的产品时,其产品出口前必须向动植科提供货物的产地、生产期间用药情况及出口计划等书面报告,并在报检时提供每批合格的农残检测报告(厦门检区CNAL认可的实验室,检测项目由企业商动植科确认(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植物源性原料必须来自于检验检疫的备案基地。

二、申请备案的时间和资格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企业必须在取得基地管理权限至种植后两周内将基地申请材料送交同安办动植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播种时间以《基地原料栽培管理记录》所记录的播种时间为准。

对于某些生长期较短的品种,应在种植后尽早提出申请,对于分阶段种植的,应在第一阶段种植完后;或种植所需周期较长的应在种植1/3后提出申请,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一般在采收前3个月以上)完成考核、日常监管等工作。

对半野生的蔬菜品种,必须在收获期到来的三个月前,以保证出口企业对该品种从开始管理至收获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管理期。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1. 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1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1.2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1.3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1.4 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1.5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2. 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一)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三)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五)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六)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

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七)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3. 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152 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室)函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分支机构(和平办除外):《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10月11日食品处专文下发《关于转发<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检食函…2011‟78号),根据宣贯过程和实际工作中所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厦门检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建立和推行“建立一个机制、推行二项制度、加强四项措施”管理模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和推行“建立一个机制、推行二项制度、加强四项措施”管理模式(一)建立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协调管理机制1、食品处即日起成立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协调管理工作组。

组长:柯志成成员:黄曦、康江卫工作组负责协调管理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层级管理制度,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关键节点管控制度,并以此为抓手统一和规范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负责加强种植基地备案考核人员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对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

2、各相关分支机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并指定备案工作常务负责人,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梳理工作流程,明确层级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并及时反馈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于2011年11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食品处。

(二)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层级管理制度1、即日起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启用《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流程管理表》(见附件1),并列入管理处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重要依据。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3
企业种植、收购合同样本或清单
有□无□
不适用□
4
基地植保员的档案材料
有□无□
5
基地平面图及基地编号
有□无□
6
栽培和田间管理技术
有□无□
7
主要病虫害和防治方法
有□无□
8
基地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
8.1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种植基地加工企业情况表
8.2基地管理组织机构图
8.3机构职能、权限
8.4农用化学品采购管理程序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直属检验检疫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基地备案号
7
主要病虫害和防治方法
(主要病虫害的种类、防治方法是否适当、适用,是否违背农用化学品管理体系)
8
基地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
(体系是否完整、可行、是否设计有相应的表格)
现场考核
序号
考核内容
判断
1
基地生产和出口情况
1.1上年总出口量、实际种植面积
1.2出口食品原料采收记录
1.3抽查3-4份采收记录,是否有详细的采收时间、品种、农户名称(基地编号)、地块编号、采收数量、装运箱号记录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考核记录表
(样表)
用途□初次考核□重新申请
□换证复查□定期监督检查
企业名称:
基地名称:
种植品种:
考核组长:
考核组成员:
企业或基地人员:
考核日期:年月日
体系文件审核
序号
考核内容
判断
备注
1
企业关于基地备案书面申请
有□无□
2
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证明或合同
有□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自2005年总局对出口蔬菜(含食用菌)、茶叶等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以来,各局认真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备案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我出口蔬菜、茶叶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为全面推进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

依据即将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决定对所有出口植物源性食品(附件1)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必须全部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二、稳步推进。

结合目前检验检疫监管实际,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出口茶叶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于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蔬菜、食用菌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10年1月1日起,附件1中其他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三、规范管理。

总局制定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附件2),请各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由生产加工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一、生产资质要求1.1种植园或种植户应具备所需的土地、资金、技术和设备等生产条件。

1.2种植园或种植户应有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种植活动。

1.3种植园或种植户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种植、管理和收获植物。

1.4种植园或种植户应确保植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和要求。

二、环境要求2.1种植园或种植户应根据植物的生长特性和生态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土壤和气候条件进行种植。

2.2种植园或种植户应合理施用农药和化肥,控制有害生物和病害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

2.3种植园或种植户应定期进行土壤、水质和植物健康检测,确保植物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三、品种选择与育种要求3.1种植园或种植户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良种,保证植物的生产力和产品的质量。

3.2种植园或种植户应关注植物品种的繁育和改良,提高植物的抗病虫能力和适应性。

3.3种植园或种植户应防止引入外来有害生物和植物病原体,确保植物产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四、标识和质量管理要求4.1种植园或种植户应按照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和实施植物产品的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

4.2种植园或种植户应对植物产品进行标识,包括种植地区、品种、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

4.3种植园或种植户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五、出口检疫和准入要求5.1种植园或种植户应申请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健康证书,符合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和准入要求。

5.2种植园或种植户应按照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定期进行检疫和监测,确保植物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3种植园或种植户应配合出口国家或地区的监管部门进行随机抽样和检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总结起来,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要求种植园或种植户具备生产资质、满足环境要求、选择适宜品种和育种工作、实施质量管理和标识要求,以及符合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和准入要求。

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品质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备案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备案条件1.生产基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基地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对于食品生产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卫生条件、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设备设施等。

2.基地的规模和设备: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该与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需求相适应。

同时,基地必须有齐全的生产设备,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3.人员素质和培训:生产基地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基地必须提供定期的培训,使员工不断更新和提高自己的技能。

4.原料供应和追溯体系:生产基地必须建立可追溯的原料供应链,确保原料的来源和质量的可追溯性。

同时,基地必须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备案要求1.详细的产品信息:生产基地需要提供详细的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成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质量控制和检测体系:生产基地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监控、产品检测等。

同时,基地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和证明,证明产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和规范。

3.卫生和安全管理:生产基地必须建立严格的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区域的清洁和消毒、员工的健康监测、卫生设施的维护等。

4.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生产基地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废物处理、能源利用、水资源管理等。

同时,基地需要注重可持续发展,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监督和审核机制:生产基地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

必要时,基地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抽样检测和现场检查。

四、结论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的备案条件和要求对于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至关重要。

出口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申请书

出口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申请书

附件2-1: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企业地址:产品类别:基地名称:基地地址:申请日期: 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填写说明1。

种植基地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审查后,应当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和与备案单位的关系。

3. 本表由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口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信息附件2-2: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1。

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1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1。

2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1。

3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1.4 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1.5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2. 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一)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三)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五)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一、基地备案差不多条件和要求企业应具有对基地的治理权,其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样应许多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种植基地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

2.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隔离带(网)。

3.周围没有化工厂、造纸厂、专业养殖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4.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5.设有固定的防盗设施、并有专人治理的农用物质存放场所。

6.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7.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它农用器具。

二、基地治理要求企业应设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治理工作。

基地和企业应共同制定基地种植生产治理体系文件或规章制度,其内容至少包括:基地治理员职责、基地植保员职责、田间治理制度、农业投入品治理制度、安全用药制度、原料采收和运输治理制度、原料批次治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操纵度、产品溯源制度等。

其中植保员职责至少包括:对基地环境、周边农田作业情形、作物生长状况的监督治理;对基地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对化肥、农药和施药器具的使用治理;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治理档案;对生产人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等。

三、基地农业投入品治理要求企业的基地治理部门负责基地农业投入品的治理,农药须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治理。

1. 农业投入品应从有资质的厂家(公司)采购,并具有完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出入库记录和分发记录。

2.严禁存放和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禁止使用的农药。

3.企业应确认所使用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含量,确保农药质量。

4.农药应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和保管,并负责按照农药标准和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施用。

四、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基地应配有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每个基地至少配备1名)。

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果蔬、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体会及较丰富的农药使用知识;通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书。

出口植物源性食物原料种植基地查验检疫备案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物原料种植基地查验检疫备案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物原料种植基地查验检疫备案要求1. 基地大体条件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治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知足以下条件和要求:连片并具有必然的规模,面积一样应很多于100亩(食用菌每一个基地菌棒/袋数一样应很多于15万棒/袋;对采纳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一个基地面积应很多于10亩)。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置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栽培介质(或土壤)和浇灌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寄存场所。

2. 备案种植基地治理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治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治理制度。

(一)制订种植基地治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成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治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治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成立良好种植标准,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物原料栽培进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成等。

(三)成立农用化学品治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方法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成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记录号、平安距离期、作用及利用标准标准和稀释表等。

(五)成立采收、运输治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平安距离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六)成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查验监操纵度。

包括抽样方式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式等。

(七)成立原料批次治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物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留2年。

3. 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治理要求出口企业基地治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利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给,统一利用。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一、基地备案基本条件和要求企业应具有对基地的管理权,其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种植基地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

2.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隔离带(网)。

3.周围没有化工厂、造纸厂、专业养殖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4.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5.设有固定的防盗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的农用物质存放场所。

6.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7.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它农用器具。

二、基地管理要求企业应设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管理工作。

基地和企业应共同制定基地种植生产管理体系文件或规章制度,其内容至少包括:基地管理员职责、基地植保员职责、田间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安全用药制度、原料采收和运输管理制度、原料批次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产品溯源制度等。

其中植保员职责至少包括:对基地环境、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状况的监督管理;对基地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对化肥、农药和施药器具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管理档案;对生产人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等。

三、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要求企业的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基地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农药须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1. 农业投入品应从有资质的厂家(公司)采购,并具有完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出入库记录和分发记录。

2.严禁存放和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禁止使用的农药。

3.企业应确认所使用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含量,确保农药质量。

4.农药应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和保管,并负责按照农药标准和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施用。

四、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基地应配有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每个基地至少配备1名)。

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果蔬、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较丰富的农药使用知识;经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书。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公共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公共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公共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5)(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2)(四)《进出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6号)三、受理单位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机构。

四、申请条件成都关区内出口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和大米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

成都关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包括水产品、畜禽肉、禽蛋)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应向养殖基地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

出口蜂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向其加工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五、基本流程(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1. 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企业在网上申请,申请端入口为:“互联网+海关”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

2. 必要时,隶属海关对申请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进行现场审核。

3. 经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要时)符合要求,由隶属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编号。

(二)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1. 备案主体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企业在网上申请,申请端入口为:“互联网+海关”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

2. 必要时,隶属海关对申请的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进行现场审核。

3. 经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要时)符合要求,由隶属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编号。

4. 申请出口猪肉养殖场的应先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养殖场经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网上申请备案。

六、申请材料(一)种植场备案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在网上申请系统中直接填写);2.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3. 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4. 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5. 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6. 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7. 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规定》的起草说明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规定》的起草说明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管理规定》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

(一)起草的重要性。

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或地区针对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强化,出口食品,特别是以养殖方式进行原料生产的食品,面临的门槛越来越高:一方面,不断提高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近年我国出口肉类因残留物质超标或检出致病微生物而被国外通报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不断以疫情为借口禁止我国动物源性食品进入市场;尤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甚。

而且,近年来,我国国内动物疫情亦时有发生。

与国外日益高筑的技术壁垒相比,我国食品农产品原料养殖水平仍然参差不齐。

其中,原料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规模化程度低,兽药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混乱,养殖过程中滥用和误用兽药现象突出,造成我食品原料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与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出口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面对这些现状,为促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扩大出口,质检总局从2003年开始探索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营造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小环境”。

实践证明,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是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源头管理,从源头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要求的有效措施。

根据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总要求,质检总局认真思考,积极稳步推进出口食品监管体系改革,提出新常态下出口食品“一个模式、十项制度”现代治理体系的改革思路,其中原料基地和生产企业备案是新的监管体系的基本内涵,放宽准入门槛,整合生产链上各方监管力量,有效配置各方责任,打造新的有机统一的监管体系,有力地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新要求。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出口食品质量发展形势的需要。

当前,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质量提升成为当前出口食品行业及产业发展的关键。

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已经基本形成,企业完善自身的质量全管理体系、制度、措施成为推动质量发展的内在核心动力。

二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需要。

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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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NBQS植T-R78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申请表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生产加工企业地址:
产品类别:
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
申请日期:年月日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18 —
填写说明
1. 种植基地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审查后,应当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和与备案单位的关系。

3. 本表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19 —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
—20 —
—21 —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信息
—22 —
—23 —
附件2:NBQS植T-R79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申请流程表
—24 —
附件3:NBQS植T-R80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考核记录表
(样表)
用途□初次考核□重新申请
□换证复查□定期监督检查
—25 —
企业名称:
基地名称:
种植品种:
考核组长:
考核组成员:
企业或基地人员:
考核日期:年月日
体系文件审核
—26 —
文件审核附页
—27 —
现场考核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附件4:NBQS植T-R81
原料供货合格证明
编号
—34 —
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存档;第四联种植基地存档。

—35 —
附件5:NBQS植T-R82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监管记录表
—36 —
—37 —
附件6:NBQS植T-R83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
检验检疫备案年审考核表
—38 —
附件7:NBQS植T-R8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年审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年月日
—39 —
—40 —
附件8:NBQS植T-R85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
基地取消(注销)通知单
编号: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
基地取消(注销)通知单
编号: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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