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企业(OEM)的商标权纠纷及解决途径
OEM生产、代加工中的商标侵权
OEM 生产、代加工中的商标侵权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OEM 生产,即代工生产,也称定点生产,俗称代工,基本含义为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
然后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
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简称 OEM,承接加工任务的制造商被称为 OEM 厂商,其生产的产品被称为 OEM 产品。
可见,定点生产属于加工贸易中的“代工生产” 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1] 一、定牌加工在国内的现状 OEM 最早出现在欧洲国家,随着我国加入了WTO,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很多世界级的企业开始在全世界设立工厂,然后把 A 国生产的东西拿到 B 国去卖。
由于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工人的工资相对于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要低一些,而且我们也是一个勤劳勇敢,聪明的民族,所以很多的跨国企业到中国来开工厂,利用中国的劳动力优势,生产自己的产品,然后运到其他国家销售。
很多耳熟能详的企业,都在中国开了厂,比如说 NIKON、 NIKE、CANON、 LV、 HP、APPLE……如果继续写下去,可以写一个晚上都写不完。
这些企业到中国来开厂,中国是比较欢迎的,人家来投资了,能促进就业,带动中国广大阶层致富,促进经济的发展,让中国的各个工商部门都能有所发展。
更成就了一批 OEM 的大企业,比如富士康。
OEM 在一定程度上是个双赢的结果。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良好的投资硬环境、软环境都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来国内投资建厂。
二、定牌加工的优势定牌加工有他的优点,应该来说,如果控制得比较好的话,对于定作方和加工方都是很有好处的。
对于定作方的优势:1.有利于利用全球范围内廉价的劳动力,降低制造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2.有利于避免资金不足,更快地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品牌价值。
论我国涉外OEM企业的商标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论我 国涉外 O E M企业 的商标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王 梓
摘 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 的加速 ,中国在 国际贸易中正发挥着越 来越重要的作用。O E M这种加工贸易模 式的 出现 , 使 我 国国 内大 中型涉外加 工贸易企业得到蓬勃发展 ;这一 方面对 于扩大国内就业 、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有 着积极的意义 ,另一 方面涉外 O E M 贸易 模式下引发 的商标侵权案件 亦层 出不穷。O E M模式潜在的商标侵权风 险具有 多种成因,而加强对境外委托方资质 、其商标权属合法性 以及
目前 ,我 国的家 电、消费性电子产品、服装 、玩具 、照明、五金 等 多种产业 的众多企业都 在为世界诸 多品牌做 O E M,其中 9 0 %的家 电企 业 、7 0 % 的玩具企业都是做 O E M。 O E M加 工贸易对 于合 理配置 劳动力 资源和生产资料 、扩大 国内社会就业 以及有效促进 国民经济增 长有着重 要的意义;但 近几年来 ,司法 实践 中我 国涉外 O E M企业 面临 的知识 产 权侵权 纠纷也在逐年递增 ,其 中很大一部分是商标侵权纠纷。 二 、涉外 O E M 企业常见商标侵权风险 O E M贸易模式 与传 统 意义 上 的委 托 加工 有所 不 同 ,其 特 点在 于 O E M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依 照委托 合同 的约定在其 生产 的产品或 产品配件上贴附商标 ,而该 商标通 常是 由委托加 工方所提供 或指定 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 ,O E M企业 的生产过 程不仅 涉及 到对 委托方 商标 的 使用 ,而且可 以说对于委托 加工方所提供商标 的使 用是 O E M模式 的核 心之一 。而正因为 O E M模式所具有 的这一特 点 ,在司法实践 中很容易 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我 国海关总署于 2 0 0 7 年发布 的 ( 2 0 0 7 年 中国海关知识 产权保护备 忘录》 中特别指出 ,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欠缺 ,在 国际贸易 中对 于 有关商 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缺乏深入 了解 ,因此企业无意识侵权 时有 发 生 ;尤其是定牌加工企业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 ,在签订定牌加工 合
OEM和ODM的区别
一、代工代号OEM和ODM的定义及买断处理方式1、OEM(Original Entrusted Manufacture)的汉语意思是“原始设备制造商”,基本含义是定牌生产合作,俗称“代工”。
OEM,就是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而生产能力有限,甚至都没有厂房、生产线、员工等,为了增加产量和销量,赢得市场时间,降低上新劣旧风险,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同类产品厂家生产,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后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
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即为OEM,承接这加工任务的制造商就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就是OEM产品。
2、ODM是英语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的缩写,直译是“原始设计制造商”。
ODM 是指某制造商设计出某产品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另外一些企业看中,要求配上后者的品牌名称来进行生产,或者稍微修改一下原来的设计进而上线生产。
其中,承接设计制造业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DM厂商,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是ODM产品。
ODM厂商设计的产品方案可采取买断或不买断的方式提供给品牌拥有方:买断方式:由品牌拥有方买断ODM厂商现成的某型号产品的设计,或品牌拥有方单独要求ODM厂商为自己设计产品方案。
不买断方式:品牌拥有方不买断ODM厂商某型号产品的设计,ODM厂商可将同型号产品的设计采取不买断的方式同时卖给其他品牌。
当这两个或多个品牌共享一个设计时,两个品牌产品的区别主要在于外观。
二、OEM和ODM的区别1、概念不同(1)ODM是由委托方提出产品设计方案,不管整体设计是由谁完成的,且被委托方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采用该设计的产品。
(2)OEM产品是为品牌厂商度身订造的,生产后也只能使用该品牌名称,绝对不能冠上生产者自己的名称再进行生产。
就是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委托其他同类产品厂家生产。
2、版权不同(1)ODM要看品牌企业有没有买断该产品的版权。
浙江省中小企业OEM问题探析
浙江省中小企业OEM问题探析摘要: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的到来,浙江省中小企业凭借oem模式,积聚了雄厚的财富。
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竞争日益激烈,oem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分析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在oem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帮助浙江省中小企业更加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oem;品牌;可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06001oem实际上是一种“代工生产”的方式,它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产业分工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oem模式在浙江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其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浙江省中小企业oem的现状近十几年来,oem在我国发展迅速,全球三分之一的oem业务由我国提供,我国已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世界加工工厂。
而浙江省就是我国作为世界加工工厂的一个典型缩影,其发展现状如下:1.1浙江省中小企业oem产品出口比重大,范围广根据资料显示,2009年浙江省外贸进出口总额为2111.4亿美元,出口额为1542.95亿美元,而近30%是通过oem方式生产的。
浙江省中小企业oem涵盖了食品工业、纺织工业、电子工业、水产业和养殖业等广泛的领域。
目前,浙江省纺织服装、玩具、家电、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基本都以做oem产品为主,如浙江省大唐镇很多中小企业就在为本地的“步人”袜业和福建的“七匹狼”做贴牌。
1.2浙江省中小企业oem产品逐渐成熟oem在浙江省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早期发展阶段(1980-1985年),这个阶段由于我国刚刚进行改革开放,浙江省的企业也都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因此oem企业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其次是积累阶段(1986年-1995年),这个时期是浙江经济快速发展阶段,oem企业规模逐渐扩张,但是随之而来的利润也开始下降;第三个阶段是成熟阶段(1996年-至今),随着国际贸易在浙江省产生的巨大影响,温州宁波等地都成为浙江外贸行业的支柱,oem企业如雨后春笋,由于该模式技术含量低、进入门槛低、省内企业之间竞争加剧、企业利润低等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OEM代工订单客户品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维护客户品牌及公司利益, 使客户商标产权不受侵犯, 使客户订单于公司运作期间, 客户商标权得到有效保护, 杜绝防患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之风险, 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范围本程序适用本公司所有客户商标及其品牌、设计图纸, 在公司的运作过程。
第二章概念第3条定义针OEM、OMD订单的客户品牌管理要求, 客户对其产品的品牌设计, 主要涉及到公司在知识产权侵权防患, 大致包含以下几方面要素:(1)客户自己所在其国家(地区)公司, 在当地及中国是否对其商标, 品牌名称, 及相关LOGO进行注册。
(2)客户要求定制的品牌, 及商标, 使用的文字, 图形, 是否与其它公司的驰名商标, 品牌相同, 或近似。
(3)法定批准的重大文化, 教育、科研及其它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 标识, 吉祥物等。
如世界杯标识等, 是否在客户品牌设计有使用。
(4)第三方产品认证标识, 如CCC认证, ISO认证标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专利类的标识, 如DVB.MEPG-4标识, 是否在客户品牌设计有使用。
(5)客户品牌设计中, 是否使用公众人物, 其它个人肖像权(如照片)的信息。
第4条对象对OEM类订单的客户品牌管理的对象, 包含两方面:成品:客户在公司订购的产品中所使用的客户品牌名称或设计图的样物品或介质, 合作客户、或第三方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此处特指产品中所含独特的商标信息。
物料:营运和生产过程中所有承载着客户品牌名称或设计图的样物品或介质, 此处是指有客户信息的商标, 以及任何含有客户品牌LOGO的辅料, 如彩盒LOGO、外箱唛头等。
第5条职责销售部门:负责提供客户品牌要求相关的协议、资料。
产品研发:针对客户品牌要求, 开展设计相关的活动。
制造中心:负责对客户品牌相关的产成品、不良品与及物料进行有效管控。
品管部:负责监督生产运作过程客户品牌相关管理要求的执行状况.第三章管理要求及流程第6条管理要求(1)对于客户OEM品牌订单, 销售业务人员识别出客户品牌要求, 对其商标及相关要求, 是否符合中国及出口地有相关法律要求, 进行核实。
OEM经营中,你不得不知道的商标保护问题
OEM经营中,你不得不知道的商标保护问题OEM (Origin Equipment Manufacture)原指由采购方提供技术和品牌,由制造方提供人力和场地,采购方负责销售,制造方负责生产的一种生产方式。
本文中OEM生产模式特指涉外定牌加工,即由境外采购方提供品牌和授权,由国内制造方负责生产,并加贴该品牌后将产品全部出口到境外的情形。
在涉外定牌加工经营模式下,境外委托方和国内生产方往往会忽视商标权的问题,导致面临商标侵权风险。
笔者就曾处理过多起OEM 产品出口遭遇商标权问题的案件。
OEM出口产品被海关扣留,不仅延误了船期,还可能会引发侵权和违约责任等。
那么作为境外委托方和境内受托方应当做哪些功课,才能避免遭受损失呢?笔者结合处理过的案件,对其中的商标保护问题和应对策略做简单介绍。
一、尊重商标保护地域原则和注册在先保护原则,积极及早注册OEM经营模式中,多数委托加工方对所使用的商标在目的销售国享有受保护的商标权。
由于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地域原则,在目的国享有商标权不能自然延及到出口国。
中国采取的是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注册保护制度,因此如欲在中国获得商标权保护,委托方需要在中国及早进行商标注册。
部分委托方认为OEM经营模式下,贴牌产品不在中国销售,没有注册的必要。
对于OEM产品上使用与境内商标权利人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问题,由来已久且争议不断。
虽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PRETUL”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再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浙江省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出口加工方)OEM产品上使用相关标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认定其OEM产品上使用相关涉案标识不构成侵犯国内注册商标权,但是各地法院目前对于OEM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仍采用的是个案各议的原则,会对具体案情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认定,并无不侵权的必然结论。
在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中,对于OEM产品上使用与在海关已经备案的有效权利构成相同和近似的标识的,海关与备案人进行确认后会进行暂扣,启动海关调查程序,然后做出构成侵权或不能认定侵权的决定。
商标侵权调解机制
商标侵权调解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对于商标权利人和侵权方来说,如何高效解决纠纷成为了迫切需求。
为此,在商标侵权调解方面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机制,以促进纠纷的解决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调解机构的建立为了有效处理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机构成为商标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的关键。
调解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专业组织负责组建,专门从事商标侵权调解工作。
该机构由经验丰富的调解专家组成,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将双方当事人引导到公平公正的调解过程中。
二、调解程序的展开商标侵权调解程序需遵循一定的步骤。
一方面,侵权方需要尽快向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另一方面,商标权利人也要对侵权事实进行认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然后,调解机构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了解双方的意见和主张,寻求双方的共识。
最后,调解专家将依据调解原则和法律规定,提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方案,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
三、调解事项的范围商标侵权调解涉及的事项相对繁琐,主要包括行为确认、纠纷解决方案和损害赔偿等方面。
首先,调解机构将根据侵权方的行为,确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然后,调解机构将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如协议或行政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
最后,调解机构将根据侵权方的侵害程度,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四、调解结果的实施调解结果的实施是商标侵权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
调解机构将对调解结果进行公示,并督促侵权方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执行。
对于未履行调解结果的侵权方,调解机构将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并在社会上曝光其侵权行为。
同时,商标权利人也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调解结果。
五、调解机制的效益商标侵权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商标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调解机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时间解决商标侵权纠纷,避免双方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调解机制能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商标侵权调解机制的建立为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
贴牌生产(OEM)中商标侵权如何防范
一、贴牌生产的定义及其法律属性(一)、贴牌生产的定义贴牌生产(OEM),最早流行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它是国际大公司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cturer的缩写,意思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是指拥有产品名牌的生产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产品,同时控制销售渠道,为了增加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降低上新生产线的风险或者为了赢得市场时间,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具有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同类产品厂家进行生产,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
国内习惯称为协作生产,三来加工。
(二)贴牌生产的法律属性贴牌生产的法律属性应定性为承揽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贴牌生产中,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加工行为的品牌拥有者是定作方,按他人要求生产产品的一方为承揽方。
因此,在贴牌生产中,实际上是承揽方(贴牌生产企业)按照定作方(品牌拥有者或者使用者)的要求,为其加工生产某种产品,最终将符合定作要求的产品交付给委托方并收取加工费。
加工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原材料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人按照定作的数量和质量交付产品后只收取加工费的合同,一般为加工合同,如自带原材料的成衣制作等。
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特定的产品,一般为定作合同,如定作设备、服装、家具等。
产品生产出来后,在产品上标注品牌拥有者的商标。
因此,贴牌生产的过程实际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委托加工的过程,其法律关系应定性为承揽关系。
1、贴牌生产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贴牌生产企业要按照的定作方所要求的时间、技术指标、质量等完成工作;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亲自完成工作,如果需要第三方完成,需特别约定;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负责检验、保管、使用;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的来源、组成等负有保密义务;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接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符合质量和数量的产品。
oem贴牌加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oem贴牌加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模板一:正文:一、概述1.1 背景介绍在当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OEM贴牌加工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然而,OEM贴牌加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成为了企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2 目的及意义本文旨在深入探讨OEM贴牌加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和管理建议,以确保其在OEM贴牌加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避免相关风险。
二、OEM贴牌加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2.1 OEM贴牌加工的定义和特点2.2 OEM贴牌加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2.2.1 产品设计和技术秘密的保护2.2.2 商标和品牌的保护2.2.3 版权的保护2.2.4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3.1 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2 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3.2.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3.2.2 《欧洲专利公约》3.2.3 《成员国商标规则》四、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建议4.1 加强内部管理4.1.1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4.1.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训4.2 合理规划合同条款4.2.1 明确产品设计和技术秘密的保护条款4.2.2 规范商标和品牌的使用和保护条款4.2.3 明确版权的归属和保护条款4.3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4.3.1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流程和责任制度4.3.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和检查五、附件本文档附有以下文件供参考:5.1 商标注册申请样本5.2 技术秘密保护协议样本5.3 版权登记申请样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商标:指为了区别商品来源而指定的图案、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或者其中一种特定的方式。
6.2 著作权: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
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商标冲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帮助企业有效应对这一挑战。
一、商标冲突的定义和原因商标冲突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新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存在相似或近似的情况,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冲突分为绝对相同冲突和相似冲突两种情况。
商标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近似而未实质相同;2. 商标涉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3. 商标具有相似的视觉、听觉、含义等特征;4. 商标使用范围和注册范围有交叉,容易引发混淆误认。
二、商标冲突的解决办法1. 商标权属调查在商标注册前,企业应进行商标权属调查,了解已注册商标的情况。
这包括对商标数据库的查询、商标注册局的官方网站查询以及企业自身商标的调研等。
通过对现有商标权属的了解,企业可以减少商标冲突的风险。
2. 发生冲突时的谈判与协商若发现商标冲突,企业应尽早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和协商。
通过友好的沟通,双方可以寻求共识并达成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商标使用范围的调整、转让商标权益或寻求授权等解决方式。
3. 取消商标注册若商标冲突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企业可以选择取消商标注册。
这需要企业向商标注册局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商标存在冲突。
取消商标注册的办理周期较长,需要耐心等待。
4.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企业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商标冲突。
这包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企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三、避免商标冲突的注意事项1. 商标注册前的全面调研在商标注册前,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商标调研,寻找已注册商标并评估其与企业商标的相似性。
这有助于避免商标冲突的发生,降低后期解决冲突的成本。
2. 注册商标要避免主观晕眩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企业应尽量避免主观晕眩,即不要因为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相似而冒昧地进行注册。
我国OEM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维普资讯
我 OM 展 在 问 及 策 国 E发 存 的 题 对
文 /许亚平
OM E (r ia e up n 于那 些商标可 以合法的进行 加工生产 当然最重要 的是~定要严格恪守诚 实 oi n l q ime t g ma uatr 原始设备 生产商)生产 没有 了解途径 ,这 也是 不利 于 O M 守信的原则,但是如果 由于对方处理 n fcu e E 不 当, 双方发生纠纷 , 我们也要敢于争 已成 为 现代 工业生 产 的重 要 组成 部 方式在我 国进一步发展的 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 的加快 ,中
第三 ,E 加大了 中国品牌 国际 取 自己的权利和利 益。 OM 品牌 ( O M 企业要深入 发掘 OE 三) E M 国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世界著名厂商 化的难度 。国 际市 场的竞争 中 , 给予 的深层次好处 ,逐渐在某些领域 品牌的寿命 比产 品长, 品牌 的 O M 基地 , E 各个领域 O M 方式的 就是霸权 , E 通 合作无处 不在 , 其合 作 的深度 和广度 资产 又可 以逐渐积 累 , 过 品牌 延伸 掌握 自己的核心技术 ,形成 自己的核 前所未有 。 然而 , 随着 O M 模 式在我 又可以惠及 多种产 品, E 因而 , 创品牌具 心竞 争力 鼓励 O M 企业 走 O M 动态 组 E E 国的 日益 发展 , 中隐藏 的问题 也 日 有长效性 ,而 OE 却欠缺这方面 的 其 M 优 势。O M 是 用别人 的品牌 出 口产 合 的方 式,即选择若干环节培育并增 E 益浮 出水面 : 重建 自己的优势地 位, 工作做得 再好部永远 没有 实现品 强其竞争 能力 , 第 一 ,我国的 O M 制造业还处 品, E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一、案例一:商标侵权。
1. 案例详情。
有个小公司叫“酷爽”饮料公司,他们生产了一款名为“酷爽”的饮料,从包装到商标标识都和知名大品牌“冰爽”特别相似。
“冰爽”饮料那可是家喻户晓,瓶子的形状、商标的字体颜色,“酷爽”都有抄袭的嫌疑。
结果呢,“冰爽”公司发现后就不乐意了,这可是严重影响他们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啊。
2. 解决方案。
“冰爽”公司收集了证据。
他们派人去各个超市、小卖部买了“酷爽”饮料,还把货架上的摆放情况拍照留存,这些都是侵权的证据。
然后呢,“冰爽”公司没有直接和“酷爽”公司大打出手,而是先给“酷爽”公司发了一封律师函。
律师函里明确指出他们的侵权行为,要求“酷爽”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酷爽”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还不改正,“冰爽”公司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冰爽”公司凭借之前收集的证据,很有可能胜诉。
法院可能会判决“酷爽”公司赔偿“冰爽”公司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包括“冰爽”公司因为“酷爽”侵权产品而减少的销售额、为调查侵权行为花费的费用等等。
而且法院还会要求“酷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的包装和产品标识。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
1. 案例详情。
有个小网红叫小美,她特别喜欢拍搞笑短视频。
有一天,她发现自己拍的一个超级搞笑的短视频被另外一个网红大强原封不动地搬到了自己的账号上,还说是自己创作的。
小美那个气啊,这可是她辛辛苦苦想创意、拍摄、剪辑出来的作品。
2. 解决方案。
小美首先要做的就是证明这个作品是自己的。
好在现在网络平台都有记录,她可以拿出自己的创作过程记录,比如拍摄的素材、剪辑的时间线等。
然后呢,小美向大强所在的短视频平台投诉。
平台收到投诉后,会对大强的视频进行审核。
如果确认是侵权,平台会要求大强删除视频,并且可能会对大强进行处罚,比如限制他的账号流量或者降低他的账号信用等级。
如果小美觉得这样还不解气,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强。
涉外贴牌加工(OEM)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涉外贴牌加工(OEM)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者:来源:《消费电子》2013年第03期一、案例简介原告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申达音响)起诉称:原告于1998年3月28日获得“Jolida”图文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扩大器、收音机、影碟机”。
原告以该商标向上海海关进行了备案。
2008年8月,原告收到上海海关通知书,确认被告出口美国电子管功率放大器98台,商品上标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辩称:被告是美国朱利达公司投资设立的,美国母公司很早就在美国注册并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
被告生产有关产品在中国内没有销售,仅是与美国母公司有出口贸易,故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生产加工并出口有关产品并被海关查扣,双方商标标识及产品类别本身相同,各方均无异议。
在原告设立及在中国注册商标前,被告的美国母公司即已在美国注册并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
依据被告的合同以及被控侵权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注的美国朱利达公司的企业名称等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商标是美国朱利达公司在美国享有合法商标权的商标且产品全部出口美国。
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出口的行为,被告在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注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均为美国朱利达公司,因此在美国市场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标识区分商品的来源为美国朱利达公司。
由于涉案产品全部出口美国并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中国消费者不存在对该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围绕是否定牌加工以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两个问题作出了判决。
其判决认为:(1)确定是否是定牌加工,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加工方系自主生产,还是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生产。
二是加工方生产好产品后是全部交与委托方,还是自行予以销售。
同时,加工方还需尽到对委托方是否享有合法商标权的审查注意义务。
OEM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OEM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模式在现代产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OEM生产也带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OEM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问题,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引言OEM制造是指企业通过委托其他企业生产产品,并将其销售为自己的品牌。
这种商业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尤其在制造业中。
然而,随着OEM生产的普及,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一、概述OEM管理办法的重要性OEM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生产成本、降低风险、增加市场占有率。
然而,在OEM生产中存在着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问题,如技术泄露、产品山寨等。
因此,建立有效的OEM管理办法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挑战1. 技术泄露问题筛选供应商或合作伙伴时,注重其技术能力和信誉度建立严格的保密协议,约束供应商或合作伙伴使用技术保护手段,如加密技术。
2. 产品山寨问题与合作伙伴签订明确的合同,约定禁止复制产品的行为建立强大的品牌,提高产品辨识度加强市场监管,打击盗版和山寨产品。
三、有效的OEM管理办法1.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知识产权监测等。
这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2. 加强合作伙伴管理与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
企业需要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评估合作伙伴的信誉度和技术能力,签订保密协议等。
3. 建立强大的品牌形象建立强大的品牌形象对于防止产品被山寨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可以加大市场营销投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辨识度。
4. 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是打击产品山寨和盗版的有效手段。
企业可以与政府合作,加大力度打击侵权行为。
结论OEM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问题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维权方案
商标维权方案第1篇商标维权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商标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品牌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商标维权方案至关重要。
二、维权目标1. 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防止他人侵犯。
2. 打击侵权行为,消除市场侵权产品。
3. 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维权策略1. 监测侵权行为(1)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了解竞争对手及市场情况,发现侵权线索。
(2)关注网络平台,搜集侵权证据。
(3)建立侵权信息数据库,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归档。
2. 证据收集(1)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购买,获取实物证据。
(2)对侵权行为进行拍照、录像,记录侵权过程。
(3)收集侵权方的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证据。
3. 法律维权(1)向侵权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2)与侵权方进行协商,争取和解。
(3)如协商无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协同执法部门(1)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2)及时向执法部门提供侵权线索,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侵权行为。
(3)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四、实施步骤1. 组建专业团队(1)招聘具有商标维权经验的专业人才。
(2)培训团队,提高团队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 制定维权计划(1)明确维权目标、策略和具体措施。
(2)制定时间表,明确各阶段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
3. 落实维权措施(1)按照计划开展监测、证据收集等工作。
(2)及时处理侵权线索,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4. 定期评估(1)对维权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分析成效和不足。
(2)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维权策略,优化工作措施。
五、风险防控1. 合规性风险(1)确保维权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滥用权利。
(2)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确保维权过程的合法合规。
2. 侵权反诉风险(1)充分了解侵权方的法律背景和诉讼策略。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升级,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逐渐增多。
这些冲突不仅给企业经营带来困扰,也给法律界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建议。
建议一:加强商号预审制度1.建立一个更加严格的商号预审制度,确保商号与已有商标不产生混淆。
预审可从商标设定、注册领域等角度详细评估商号的可行性,以减少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2.预审应由专业团队完成,采用多角度、多途径的信息收集,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中立性。
3.商号预审制度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围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不断变化。
建议二:加强商标权益保护1.建立更为完善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机制,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追溯、定性和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加强。
2.加强商标专用权的监管力度,建立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完善商标免费查询机制和公开查询平台,提供便利的商标查询途径,帮助企业及时获得商标信息,降低冲突风险。
建议三:建立对冲突解决的有效机制1.建立专门的冲突解决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独立、公正的解决能力。
2.加强对冲突解决机构的培训和规范,确保其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鼓励企业在发现权利冲突时主动寻求冲突解决机构的帮助,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减少经济损失。
结论通过加强商号预审制度、加强商标权益保护和建立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我们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
这将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只有通过综合性的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OEM(委托加工)相关法律问题
OEM(委托加工)相关法律问题品牌营销策划2010-07-05 23:46:03 阅读5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OEM是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的产物。
尽管它是一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是实现合理分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一种先进生产协作方式,但在运作过程中难免产生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OEM 概念的阐述、OEM与商标使用许可的比较,探讨如何解决OEM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OEM的概念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俗称“贴牌生产”或“代工生产”。
在我国,人们因地域文化的差异,对OEM的理解不尽相同,也被称为“委托生产”、“委托加工”、“定牌制造”、“生产外包”等。
虽称谓各异,其本质都是受委托方(OEM加工方)根据委托方(OEM需求方)的要求,为其加工生产产品并贴附委托方的商标,获取加工费用,自己没有该商品的销售权。
世界最早的OEM来源于服装行业。
发达国家的许多著名服装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将其产品的生产基地逐渐向海外拓展,委托加工制造成本低廉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生产,然后冠以自己的品牌在市场上销售。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进一步加快,OEM需求商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挑选OEM供应商。
比如,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耐克公司,其年销售收入高达20亿美元,自己却没有一家生产工厂。
该公司只专注于研究、设计及行销,产品全部采用OEM方式,已成为目前世界上OEM经营的成功典范。
众多企业选择OEM的经营方式,原因在于OEM具有的经营优势。
通过OEM,委托方可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及将受托方在某一专业加工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与本企业产品特点紧密结合的目的,受托方也可以通过加工生产知名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学习经验、加强管理。
可以说,OEM的经营模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二、OEM与商标使用许可的比较与OEM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商标使用许可。
应对商标侵权的六条维权途径
应对商标侵权的六条维权途径可口可乐前董事长伍德鲁夫曾说:“假如我的工厂被大火毁灭,假如遭遇到世界金融风暴,但只要有可口可乐的品牌,第二天我又将重新站起。
”伍德鲁夫的这句话并非空言,而是他深知品牌的价值与生命力。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商标所承载的品牌价值在市场竞争中越发突显优势,而与之相对的商标侵权现象不断蔓延,屡禁不止。
因此,在商标被侵害后,权利人如何采取适宜的维权措施以保障品牌价值尤为值得思考。
就目前商标行政、司法保护等实践领域,权利人一般可通过如下六种途径进行维权:一、可通过网上购物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渠道进行在线侵权投诉网上购物因消费者可以在家“逛商店”,支付方式便捷安全,发展飞速。
2016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同比稳步增长,规模达1.15万亿。
由于网上购物平台一度因售假而饱受诟病,平台服务经营者遂在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监管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纷纷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或维权渠道,如淘宝网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京东商城的“维权管理系统”、唯品会的“知识产权在先投诉系统”等。
权利人如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现相关售假信息后,可查询该平台是否设有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渠道,如有则可根据投诉流程与要求,在线递交相关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类)、商标权利证明、涉嫌侵权投诉链接等,之后平台在核实权利人投诉事实与证据材料、听取涉嫌售假者答辩与不侵权抗辩举证后,对侵权事实进行确认,一经认定侵权,平台将主动删除投诉人所举报的侵权产品的链接,从源头上禁止侵权行为。
该途径的优点是可批量进行投诉,维权成本低,历时短,收效好,常适用于网上购物平台上的售假者。
二、可向商标侵权者直接发送律师函律师函由律师接受权利人的委托就相关侵权事实进行披露、评价,并对侵权者提出具体要求,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和事实上的警示作用。
根据前期对侵权者的商业调查结果和后期拟对侵权者采取的法律措施综合评估后,判断是否采取该途径。
权利人向涉嫌侵权者发送律师函后,通常会产生三种结果:1.侵权者按照权利人律师函中载明的要求,立即停止侵权;2.侵权者寻求合作,与权利人达成商标许可使用或某种授权销售;3.侵权者对律师函置若罔闻,仍进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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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企业(OEM)的商标权纠纷及解决途径代工企业(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简称OEM),在我国通常称作“定牌生产”或“贴牌生产”,其基本形态是受托生产方按委托方(品牌拥有者)的委托合同进行产品开发和制造,产品使用委托方所拥有的商标,并由委托方销售或经营的合作经营生产方式。
据统计,全国服装产业中OEM企业是整个产业的主体,企业数占到总数的80%,代理外国品牌或进口国外品牌的国内服装企业占总数的8%,自有品牌经营企业仅占总数的10%。
其他行业也差不多如此。
近年来,我国代工企业频频涉入知识产权纠纷,被国外企业指控侵犯商标权、版权和专利权,造成权利人的重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为此,大量的代工产品在出口国、转口国以及进口国海关遭到查扣甚至没收,相关代工企业也受到司法机关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不利裁判。
美国337条款就是进口国在这方面管制的典型代表,规定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若涉及侵犯美国在先的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及商标所有人,即可依据1930年美国海关法第337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递交“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商业秘密等不受进口商品的侵害。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产品一旦被认定侵权,ITC会依据“337条款”规定发布“停止令”或“排除令”。
涉案产品无论是来自源头生产厂家还是来自其他分销商,将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市场,进入的也将被停止销售。
从现实情况看,代工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涉及商标权和专利权两类。
本人主要分析商标权纠纷方面。
侵犯注册商标是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形式性认定标准较为统一。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代工业务模式的基本法律关系就是委托人将拥有的商标权授权许可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贴牌生产。
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成为代工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代工企业存在的商标权纠纷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委托方要求使用的商标存在侵权情况
据欧盟委员会统计,仅2006年,欧盟25国共查获37300个出口到欧洲市场的纺织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涉及1.28亿件商品,其中79%来自中国;在所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纺织品位列第三,总计1450万件,其中63%来自中国;这其中伪造和假冒商标和版权问题占到98%,侵犯设计和款式专利权的占1%。
但如此严重的商标侵权问题,不一定能说明我国代工企业具有侵犯的主观情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就曾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主办的政策决策者知识产权研讨班上指出,我国企业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案件大幅增加,许多与境外犯罪集团有关。
中国企业一般都是按照外来订单要求加工产品。
,不注意他们的产品最终会被贴上什么牌子推向市场,也不注意被要求使用的技术是否侵权。
很多OEM厂商认为OEM产品往往是由OEM委托方自己负责贴牌销售,OEM厂商则既不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也不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产品如果出现商标权纠纷,一般与OEM厂商无关。
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很多OEM委托方要求OEM厂商将最后要使用的商标直接附在产品上,比如在OEM生产服装、鞋帽时就常常会有这种情况,那么发生商标权纠纷时,OEM厂商就有可能因“使用”他人的商标或“销售”商标侵权产品而与OEM委托方共同成为商标侵权者。
针对这一情况,OEM厂商要做好以下工作:
1,在接受委托代工业务时,要求委托人提供对于代工品牌(商标)的合法权利证明,是确认委托人拥有委托代工权利的基本要求。
前外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十条就明确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口活动中,对他人
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
”
但是现实情况是,即使委托人出具商标授权使用证明,但如果授权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也可能导致代工产品成为侵权产品。
因此,代工企业还应该和委托人签订担保条款,要求委托人对其提交的品牌进行商标权属责任担保,要求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品牌属于自主权利,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如果第三人主张侵犯其商标权的,委托人同意负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受托人因此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及其损失。
不过,由于委托代工协议并不能约束第三人,如果产品出现了商标侵权情况,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向使用、制造、销售、出口等所有环节的企业要求赔偿。
即使在委托协议中订立了责任担保条款,代工企业也可能须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才能向委托人追偿。
如果境外委托人蓄意逃避责任,由于跨国代工的司法管辖限制和高昂的国际司法行动成本,代工企业往往难以挽回损失。
因此,OEM厂商应该充分使用国际商标组织服务,检索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在出口国市场的注册和使用情况。
2,查询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在我国的注册情况。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某单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当然承认其权利。
如果代工产品在本国遭受商标侵权指控,则受托生产者将直接承受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拿到国外厂商要求贴牌生产的订单时,不仅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其对授权品牌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检索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在出口国市场的注册和使用情况。
同时也应查询该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
因此,前述《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还要求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二、委托方指控OEM厂商对其商标有侵权行为。
这种情况很多OEM企业可能都不会重视,因为按照代工的基本法律关系来看只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生产一般是不会出现这个情况的。
在商标实践中,这种情况却是有的特别是服饰类产品。
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OEM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超过委托方要求的数量生产,超过部分的产品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以获利。
二是OEM企业生产中出现的残次品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以获利。
这两种情况,如果委托方的商标在国内已经注册,那么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很明确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种情况就是委托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后指控OEM厂商有商标侵权行为。
由于委托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会导致OEM厂商产生大量的使用委托方商标的库存,委托方以此指控OEM厂商对其商标的侵权。
针对这种情况OEM厂商应据理力争,摆清楚双方的法律关系、在委托生产协议的范围内的合法生产行为和委托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笔者曾经处理过类似的案子,面对这样的指控不要慌,不要惧怕对方公司,主要摆清楚事实,理清楚法律关系,这种侵权指控是不成立的。
除了跨国代工外,国内企业间的代工行为也要注意以上问题。
以上是个人拙见,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