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苏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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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启政办发〔2006〕74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等部门
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办、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意见
(编办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就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体制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教职工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1、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负责指导、督查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计划的审定管理;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日常管理;负责中
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的初审、申报与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计划的审核、汇编、申报与实施工作;配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执行情况的监查工作。
3、市财政局依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经费;负责中小学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参与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4、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编制使用计划内教职工的招(考)录工作;参与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5、镇乡联校、市属学校根据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规模等实际情况提出本校教职工编制的调整方案和编制使用计划,报市教育局初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审定后实施。
二、因地制宜、用好政策,贯彻执行中小学教职工定编标准
1、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教育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教职工定编工作要遵循: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因地制宜的原则。
2、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
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3、严格执行定编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学校所处的城区、农村不同地域,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一)。城区学校是指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学校,农村学校是指所在地在镇乡、村的学校。城区以外的市直属学校按城区学校标准执行。农村小学班额不足40名可按40名计算学生数,农村中学班额不足45名可按45名计算学生数。
对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实行小班化教学或寄宿制,以及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需要增加编制的中小学,可按学校教职工标准编制总额的4%增编,其中1%由市教育局统筹使用。
每镇乡在中心小学或中心初中增加联校长、联校会计编制各1名。
每镇乡核定2名(汇龙镇、吕四港镇各3名)成人教育编制计入中心小学或中心初中总编制。
4、加强教职工结构比例控制。中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24-35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4名,36个班以上的可再增加校级领导1名。中小学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
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普通高中一般不超过16%、职业高中一般不超过18%、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有条件的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实行社会化。
5、市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按每班3名(教师2名、保育员1名)配备,另增加管理人员编制4名,保健员编制1名。
三、有序操作、动态管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管理
1、镇乡联校、市属学校,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局的工作部署,按照学校在籍学生数,教职工编制标准、定编系数和教职工结构比例,填报教职工编制方案,市教育局对学校申报的教职工编制方案进行初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经市教育局初审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进行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批复。
2、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每学年调整一次。
3、加强对学校申报材料的审查。学校要如实填报教职工定编资料,尤其是在校的学生数、班级数,不得虚报、重报。市教育局要严格把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核查,确保定编的科学性、正确性。
4、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事、教育、财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后,人事、教育部门在编制内进人,并接受机构编制部门对其编制使用计划的审核监督,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教职工编制和在编人员核算预算经费。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名制管理,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制度,人员变动要及时调整在编人员名册。人事、财政、社保等部门要严格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核定教职工工资、调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5、机构编制、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超编进人、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经费、占用学校编制、在编不在岗人员等情况的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
附:
1、启东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2、市直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申报表;
3、镇乡学校教职工编制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