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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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辽委办发[1999]1号

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辽委办发[1999]1号

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正文:---------------------------------------------------------------------------------------------------------------------------------------------------- 中共辽宁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1999〕1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在职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按以下原则从严掌握:其拟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本地区、本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

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且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社会团体,而不是一般的民间性社会团体;在确定社会团体的作用和性质后,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或虽有兼职但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密切相关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从“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和“利益冲突”看《廉政准则》第五条)

从“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和“利益冲突”看《廉政准则》第五条)

从“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和“利益冲突”看《廉政准则》第五条)简要内容:关爱家庭、亲人、朋友是人之常情,但关爱什么、怎么关爱,是我们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是能够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但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格,致使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从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打开缺口,对领导干部进行拉拢腐蚀。

关爱家庭、亲人、朋友是人之常情,但关爱什么、怎么关爱,是我们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是能够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但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格,致使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从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打开缺口,对领导干部进行拉拢腐蚀。

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亲情和友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自己身陷囹圄,最终也害了亲人朋友,教训十分深刻。

本文就《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第五条作一简要分析。

《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2篇)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2篇)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利益冲突问题日益凸显,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各级政府和各行业部门都在致力于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但是,现有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规范不够严格、监督不够到位、法律制度不完善等。

因此,为了更好地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并实施____年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1) 达到全面防范利益冲突的目标,减少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

(2)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利益冲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强化利益冲突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4) 提升公职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道德意识,降低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2. 原则:(1) 依法治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2) 公开透明,确保利益冲突的工作可追溯。

(3) 严肃问责,对利益冲突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4) 综合治理,加强各方面的协调合作。

三、重点工作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 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明确利益冲突的定义和范围。

(2)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科学合理。

(3) 推动提高公职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2.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1) 健全利益冲突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2) 加强对公职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建立利益冲突查处工作机制。

(3) 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宣传教育:(1) 加大对公职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道德水平和职业道德意识。

(2) 建立利益冲突教育课程,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训。

(3) 开展利益冲突案例分析,提高公众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认识和警惕。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模版(2篇)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模版(2篇)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模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冲突问题日益突出。

利益冲突不仅影响公平公正的运行,还可能导致不法行为的发生,损害公共利益。

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维护公平公正的运行,加强风险防控,特制定本方案,确保____年的工作能够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切实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务员及相关人员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内容1. 加强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通过开展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培训,提高公务员及相关人员的道德素质,增强他们的良知良能和自律意识。

同时,加强行为规范的宣传和落实,要求公务员及相关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严禁参与违法违规活动,效仿或传播不道德行为。

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加大对关键岗位和高风险行业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公务员及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利益冲突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建立和完善向社会公众举报利益冲突行为的渠道,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

3.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务员及相关人员的信息透明度。

要求公务员及相关人员做到职务行为公开透明、财产情况公开透明,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同时,对于涉及利益冲突的事务,要求公务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声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 严厉打击利益冲突行为对于发生利益冲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坚决打击。

对于涉嫌利益冲突的人员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监督,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实施方案和措施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利益冲突防控的政策法规制定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研究制定《利益冲突防控管理办法》,明确利益冲突的范围和处理程序。

同时,加强对公务员及相关人员职责范围的明确,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八号)《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7日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预防第三章排查预警第四章调处化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注重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救济救助等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建设,依法履行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的职责,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为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提供联动保障。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二)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三)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四)便民利民,公平公正;(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六)协调联动,综合施策。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防止利益冲突作为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正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

2009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研讨会”,其主题正是“APEC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

在我国,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高度重视,成为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

今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一、防止利益冲突的概念所谓利益冲突就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亚太经合组织界定的防止利益冲突原则是:公务员要避免任何影响其个人或家庭财务利益的公务行为,避免接受任何与其职位、职能和责任冲突或容易产生冲突的职位、职责以及金融、商业、信托的或其他相关利益。

显见的事实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都必然具有两种身份,代表两种利益:一为政府官员身份,代表公共利益;一为私人身份,代表个人或其亲友利益。

公职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必须恪尽职守,全心履行职务。

因此,所谓防止利益冲突,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防止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身份所代表的私人利益之间出现冲突。

廉政制度健全的国家和地区较早重视利益冲突的问题,并探索出许多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措施。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回避。

如美国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必须作出书面保证,保证自己在工作中如果遇到涉及自己股份利益的事时,就不再参与这项工作。

投资利益的申报和处理。

如香港规定公务员有申报利益冲突的义务。

一旦存在“主要官员”的投资或利益跟他的公职有或似乎有利益冲突时,就可要求有关官员采取放弃投资利益、避免再购入有关投资利益或予以出售、把有关投资利益交由他人全权托管等措施避免利益冲突。

从业限制。

香港对主要官员从事商业性活动作出限制规定,要求主要官员“在任期内,除非获得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不可作为主管、代理、董事或幕后董事、雇员或以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其他行业、商业、职业、商行、公司(私营或公营)、商会或其他类似组织、公共机构或私营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或涉及上述有关职务”。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年11月15日银发[2012]2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识别和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分支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关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团体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该冲突可能影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并直接或间接地使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利益冲突发生的过程,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一)潜在的利益冲突,即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2010年2月23日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多处提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

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任何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

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

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

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

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本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

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者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

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

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

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

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利益冲突

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利益冲突

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利益冲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施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

要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忠实地履行其经营管理者的职责,对其所在的国有企业负责,除了禁止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外,非常重要的是防止发生各类利益冲突。

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职务和执行公务中,避开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行为,限制各种关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既便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忠实履行职责,创造工作业绩,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若干规定》第六条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首先,《若干规定》没有使用“利益冲突”一词,主要是为了使条文通俗易懂,防止理解上出现分歧。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公共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抵触、违背或侵害。

其次,“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违反了该条的各项要求,并不必然造成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后果,有时仅仅是产生了一种较大的可能,这样要求.坚持了从严要求和注重预防、关口前移的原则,旨在形成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权谋私。

公共职务要求任职者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恪尽职守,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为此,必须尽量避免个人利益与公职可能发生的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冲突。

否则,以职权或职位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很容易发生。

《若干规定》第六条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作出规定,同时为了避免遗漏,设置了兜底条款。

这三个方面分别是:有五项内容从不同角度对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利益问题作出规定。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为切实规范我镇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我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我镇领导干部指我镇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我镇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3、“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拔、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五条我镇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

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六条我镇领导干部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拔、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1、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我镇领导干部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书面向镇纪委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2、依申请回避程序:利益冲突相对人可以就特定领导干部与本人正在从事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向镇纪委提出回避申请。

镇纪委对其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被申请回避人在回避申请受理部门做出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与该事项。

3、强制回避程序:镇纪委根据相关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创新举措,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反腐倡廉建设、切实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切实贯彻落实县纪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县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推动防止利益冲突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解决我局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切实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

二、工作目标坚持“健全机制、突出重点、注重预防、公平公开、依法处置”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局相适应的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机制,切实规范权力运行,有效杜绝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局所有在编人员以及退休干部。

四、主要内容认真对照廉洁从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对照检查,彻底纠正存在利益冲突的各类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本次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学习宣传,动员部署召开动员会,出台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和党内法规进行详细学习。

要把学习宣传方案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对贯彻执行方案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执行方案的自觉性。

第二阶段:查找问题,集中整改组织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含退休干部职工)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按要求填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和《县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报告表》,其中,科级领导干部填报的两表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股级干部填报的两表报第六纪工委备案,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留存。

禁止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

禁止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

禁止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在任何组织中,特别是在商业和政府领域,禁止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是关键的道德和法律原则。

这些准则旨在确保组织成员不利用其地位或权力为个人利益谋取不当好处,同时保护组织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禁止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实施这些规定的方法。

I. 什么是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首先,让我们明确什么是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

利益冲突指的是组织成员在履行职责时,由于个人利益与组织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例如,一个公司高管在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前,先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从中获得了不当利益。

私利行为则是指组织成员为了个人利益而采取的不当行为,这可能包括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等。

II. 禁止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的重要性禁止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对组织和利益相关者都至关重要。

1. 组织声誉和信任:若组织成员从事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将严重损害组织的声誉和信任。

这样的行为会让外界对组织的诚信产生怀疑,并降低其商业机会和合作伙伴的选择。

2. 公平与公正:禁止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平与公正。

公平原则是组织内和组织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合作的基础。

当组织成员追求个人利益时,就会破坏公平的环境,影响组织和其他成员的利益。

3. 法律合规: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通常违反法律法规。

只有遵守法律规定,并切实执行禁止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的制度,组织才能避免法律风险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

III. 管理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的方法为了有效地管理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制定明确的政策:组织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和准则,明确禁止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并明确规定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政策应该适用于所有组织成员,并强调违反规定的后果。

2. 培训和宣传:组织应提供培训和教育,以确保所有成员了解禁止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的重要性。

通过宣传活动,组织可以促进道德和职业道德的意识,增强员工对这一问题的敏感性。

3. 有效的监管和审计: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对涉及利益冲突和私利行为的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倡廉建设

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倡廉建设

的沟通和信任 , 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 良好 的政治生态环境 。从
预防腐败来看 ,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有利于增强预防 I 作的实效
性和长期性 ; 从制度建设来看 , 防 止利 益 冲 突制 度 建 设 有 利 于
决心 , 同时也顺应 了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求 , 为新
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提供 了新 的政策思路和工作手段 。
行为。国家公 职人员作为社 会成员 , 一 方 而有 自己的个体 利 益 ,乃一方面作为代理人或受托人 ,又代 表和维护 着公 共利 益 ,当两种利益通过同一主体来实现时 ,难免会产 生利 益冲 突。 目前 罔际社会普遍认为 ,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 源, 避 免利益 冲突是衡量党 和政府廉 洁程度 的一个重要标准 , 防止利益冲突也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策略。现在世界 J : 许 多 国家廉政立 法的核心 , 就是有效 防止利益冲突。
标、 人事任免 、 行政 审批事项存 有不信任感 , 自觉或 不 自觉地 质 疑 这 些 政 策 制 定 和实 施 的公 正 性 ,其 主 要 根 源 在 于参 与决 策 的官员存公共政策 的制定 和实施过程 中往往存在潜在 的利 益 冲突 。 换言之 , 人们并不是要否定这些政策制定和实施本身
DANG DE J I AN SHE
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倡廉建设
敬志 伟
( 中共青 岛市委党 校 , 山东
[ 摘 要]
青岛
2 6 6 0 7 1 )
利益 冲突是产 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 能否有效避免利益 冲突是衡量 党和政 府廉 洁程度的一个重要标
准 防止利益冲 突工作 的核心 , 就在 于从制度层面规范和监 督公 共权 力的运行过程 , 有效避免私人 利益对公共 事务 的

XX县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办法

XX县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办法

XX县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中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XX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款存放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公款存放情况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三条公款存放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公款存放范围包括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和资金定期存放,具体为:1、单位新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存量账户变更开户银行的,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2、暂时闲置的资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定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

其中,财政专户资金一批次定期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一批次定期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

跨行定存,存期或定期额度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要实行竞争性存放。

本办法发布之前定期存款到期后仍需定存的公款,应按本办法要求实行竞争性存放。

因特殊情况未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公款,有关单位应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公款存放要做好协商以提高收益。

第四条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公款存放集体决策和招投标工作;不得在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第五条聘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金融机构参加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公款存放招投标,或者作为集体决策备选金融机构的,领导干部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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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
时间: 2013年04月01日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
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第二章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经商、办企业,不准以借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领导职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
或者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持股份或者证券作出处理,或者辞去领导职务;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辞去一方职务或者立即停止有偿中介活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停止、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所担任的职务,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分管或者办
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第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担任与原业务工作无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原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在招考、录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利益回避与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

回避既可以是党员领导干部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者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是其本人或者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回避的有关规定。

对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第三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回避的申请或者举报,纪检机关应进行调查,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如需回避,应明确回避的方式。

第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

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级纪检机关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规定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探索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长效机制,降低个人利益影响公共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

第二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的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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