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项核心条款
【VIP专享】33条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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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2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的诊疗工作,兼顾预防、保健、康复功能,可提供24小时急危重症诊疗服务。
1.1.2.1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的诊疗工作。
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C】1.有承担本辖区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
2.急诊部门独立设置,承担本区域急危重症的诊疗。
3.预防、保健、康复独立设置。
4.根据病源,与三级综合医院距离较远或危重病人转诊困难的二级医院的重症医学床位数可占医院总床位的2%。
5.医学影像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B】符合“C”,并1.重症医学床位占医院总床位的>3%。
2.且符合重症评估标准的患者≥30%。
3.医学影像(含CT、超声)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A】符合“B”,并1.重症医学科床位占医院总床位的≥5%。
2.且符合重症评估标准的患者≥40%。
二、1.4.3医院有明确的应对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4.3.2编制各类应急预案。
(★)【C】1.根据灾害易损性分析的结果制订各种专项预案,明确应对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标准操作程序。
2.制订医院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预案和部门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各个部门的责任和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以及应急反应行动的程序。
3.有节假日及夜间应急相关工作预案,配备充分的应急处理资源,包括人员、应急物资、应急通讯工具等。
【B】符合“C”,并编制医院应急预案手册,方便员工随时查阅,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知晓本部门和本岗位相关职责与流程。
【A】符合“B”,并定期并及时修订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持续完善。
三、1.6.4根据政府指令,接受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的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应将“达标工作”任务作为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
1.6.4.1政府指令的受援的二级医院,应将“达标工作”任务作为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
核心协议条款规定
![核心协议条款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50441f6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24.png)
3.3 乙方同意,在甲方的合理要求下,协助甲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出庭作证等。
4. 合作期限及终止
4.1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______(具体期限),逾期未终止的,将自动延长______(延长期限)。
4.2 任何一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终止本协议:
•对方违反了本协议的核心条款,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能采取纠正措施;
•对方发生破产、重大经营困难或解散的情况。
5. 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5.2 对于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6. 其他条款
6.1 本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任何口头协议均无效。
6.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
6.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被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6.4 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合作终止。
以上即为核心协议条款规定,双方应在合作前仔细阅读,确保能够遵守相应的规定并得到妥善执行。双方同意遵循本协议的规定,并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达成共识。
2.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机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合作伙伴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3 乙方在必要的情况下,需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甲方的机密信息得到适当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对机密信息的访问、采用密码保护措施等。
3. 知识产权条款
3.1 在合作期间,甲方将与乙方共享一些技术、知识产权或商业机密。乙方同意在未获得甲方明确授权之前,不得将这些技术、知识产权或商业机密用于任何其他商业目的。
合同法律协议中的核心条款
![合同法律协议中的核心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0d630b5b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d8.png)
合同法律协议中的核心条款合同作为法律文书的重要形式,承载着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中,核心条款是关系合同有效性和适用性的关键要素。
在本文中,将重点讨论合同法律协议中的核心条款,并对其内容和作用进行探讨。
一、合同的定义和结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建立起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合同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前言、主体、附则和附件。
其中,主体部分是合同中最为核心的部分,而核心条款则是主体部分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二、核心条款的意义和作用核心条款是合同中确立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是合同中最具约束力的内容。
它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以及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核心条款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实施性,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三、常见的核心条款1. 定义条款:合同中常常涉及到一些专业术语或定义,定义条款可以对这些术语进行明确和解释,避免多解或歧义的产生。
2. 付款条款:付款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付款条款应明确规定付款金额、方式、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合同的财务收支得以平衡。
3. 履行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各方的履行义务和责任。
例如,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等,都应在履行条款中予以明确。
4. 违约条款:违约是合同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为了保证合同的执行力,违约条款应当详细规定违约情况、违约责任和违约后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5. 争议解决条款: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常见的方式包括仲裁、诉讼和调解等,合同一旦产生争议时,双方可以依据约定进行解决。
四、核心条款的撰写要求1. 明确准确:核心条款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措辞,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
条款的内容要准确、清晰,避免造成多解和误解。
2. 合法合规:核心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
在撰写条款时,应有所参照或借鉴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全面细致:核心条款应详细全面地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
信贷全流程-贷款的七大核心要义及条款指引!
![信贷全流程-贷款的七大核心要义及条款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925815c1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67.png)
信贷全流程-贷款的七⼤核⼼要义及条款指引!从事信贷业务⼀定要对贷款新规(“三个办法⼀个指引”)有充分的了解,尽管包括四个⽂件,但其核⼼要义是完全⼀致的,总的来说,贷款新规的核⼼要义体现在七个⽅⾯:要义1:全流程管理原则信贷业务是流程性⾮常强的⼯作,⼀般可划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
但实践表明,把信贷流程划分为三个环节,有些过于简单,这种简单的划分,不仅难以有效防范贷款操作中的风险,⼜难以对贷款使⽤实施有效的管控。
贷款新规从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将传统的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改变为受理、调查、风险评估、审批、签约、发放、⽀付、贷后管理等⼋⼤环节,并强调要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为贯穿到上述贷款⽣命周期中的每⼀个环节,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明确的问责机制。
◆《固贷办法》强调借款⼈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及时向贷款⼈提供财务信息和进⾏重⼤事项披露(第⼗条)。
借款⼈应承诺向贷款⼈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第⼗九条)。
贷款⼈应当追究借款⼈申贷⽂件信息失真的违约责任(第⼆⼗条)。
◆《流贷办法》强调借款⼈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及时向贷款⼈提供财务信息和进⾏重⼤事项披露(第⼗⼆条)。
借款⼈应承诺向贷款⼈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条)。
借款⼈应承担未按合同承诺向贷款⼈提供真实、完整、有效材料的违约责任(第⼆⼗⼆条)。
◆《个贷办法》贷款⼈应要求借款⼈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条)。
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各⽅当事⼈的诚信承诺(第⼆⼗四条)。
贷款⼈应当追究借款⼈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的违约责任(第三⼗⼋条)。
要义2:诚信申贷原则诚信申贷强调借款⼈在申贷中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及时向贷款⼈提供财务信息和进⾏重⼤事项披露。
⼀般认为,这个原则包含两⽅⾯的内容:第⼀,借款⼈⼀定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要求的具体⽅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第⼆是借款⼈应证明其设⽴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记录良好、贷款⽤途明确合法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
合同法33条
![合同法33条](https://img.taocdn.com/s3/m/13e5b62d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4f.png)
合同法33条
合同法第33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和方式履行。
这一条款体现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对于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合同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33条规定
了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的义务,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的信义原则,即合同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合同法第33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的义务。
这
一条款强调了合同的约束力和稳定性,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违约。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利的实现。
总之,合同法第33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和方式履行。
这一条款体现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对于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合同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促进合同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1----医疗三甲核心条款应知应会
![1----医疗三甲核心条款应知应会](https://img.taocdn.com/s3/m/70096e93cf84b9d528ea7aef.png)
二、患者合法权益应知应会问答(2.6.1.1)
1、医院是否有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您是否了解和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 答:医院已制定《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见制度汇编医疗分册)。患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患者
应享受平等医疗权、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享有知情权、享有选择权、享有隐私权、享有获得权、享有 投诉权。 进病房会随机访问患者以及家属
一、三甲复审对口帮扶问题(1.3.1.1)
帮扶人员: 4、医院对你们下乡工作有督导,有绩效吗? 答:我院医务科有专人负责对口帮扶工作,每周对我们的考勤情况检查记录,也会不定期到 县医院实地进行检查,了解我们的帮扶工作情况。每个月汇总工作,形成工作量化表上报, 医院在帮扶结束的时候通过工作量、考勤、受援医院反馈等情况对我们进行考评,表现突出 的评为优秀工作者并给予奖励。 5、帮扶期间待遇是什么样的? 答:下乡期间,医院除了给我们发放工资、奖金(每个月3000元)外,每个月还会给我们 1700元交通、通讯等补助。
二、患者合法权益应知应会问答(2.6.1.1)
4、访谈医务人员对患者或亲属病情、诊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情况。如: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什么情况下 需要履行口头告知或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如何告知医疗风险?
答: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 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说明病情和诊疗措施,分别在入院前、入院 后、手术或者有创操作前及需要实施手术、麻醉、输血及血液制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均需对患 者及其家属进行谈话告知,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签署 知情同意文件取得患者或家属理解并签字后保存在病历中。
一、三甲复审对口帮扶问题(1.3.1.1)
保险合同核心条款
![保险合同核心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881c7ac6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e8.png)
保险合同核心条款保险合同核心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保险合同核心条款的详细介绍: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其他权益。
在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价值、性质、状况等,以便保险公司确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金额的大小。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即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赔偿方式、赔偿限额等,以便被保险人了解自己的权益保障范围。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的时间段。
在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续保方式等,以便被保险人了解自己的保障期限。
四、保费和保险金额保费是投保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于购买保险保障。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最多可以赔偿的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保费和保险金额的大小,以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了解自己的费用和保障程度。
五、除外条款除外条款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特定情况或事项。
在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除外条款的范围和具体事项,以便被保险人了解自己的保障范围和限制。
六、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是当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采取的解决方式。
在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以便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七、其他条款除了以上核心条款外,保险合同还可能包括其他条款,如保单转让条款、解除合同条款等。
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险种而有所不同。
总之,保险合同核心条款是保障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该认真阅读和理解这些条款,以便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对新刑诉法的三十三点解读
![对新刑诉法的三十三点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90597fa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f6.png)
对新刑诉法的三十三点解读一、回避权刑诉法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这是新增律师诉讼权利。
二、委托律师的委托人范围变小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原先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本次刑诉法明确是近亲属。
刑诉法意义上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最小。
刑诉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民法通则意见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诉法解释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及时告知办案机关义务刑诉法规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这里存在:去看守所会见在先还是告知在先问题。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如会见在先,是否会涉及超过二人辩护而导致违法情形?四、侦查阶段提出意见权利1.刑诉法规定: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且律师是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提出意见。
2.刑诉法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这里的“意见”应当是指:刑诉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会见递交委托书义务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委托书向看守所递交,这里存在问题,是否每次会见都要递交?那么办理律师委托手续时要求委托人签署多少份委托书?六、直接会见权利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b36ae2d9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39.png)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残疾人由于其身体、心理、生理上的残疾引起的功能障碍,本身在学习、工作、生活上就存在很多困难,而且往往存在受教育程度较低,劳动技能较差等问题,使残疾人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就业率较低。
因此,国家有必要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的就业困难群体,实行特别保护,给予就业援助,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使其通过劳动,实现自强自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也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为社会创造财富。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或者残疾人就业配额制度是各国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普遍做法。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出台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关于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塔林行动纲领》都提出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
1944年英国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用3%的残疾人。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立法。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被认为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理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日本、韩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印度、德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在立法中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33条核心条款
![33条核心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b093ada3d1f34693daef3e83.png)
一、1.1.2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的诊疗工作,兼顾预防、保健、康复功能,可提供24小时急危重症诊疗服务。
1.1.2.1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的诊疗工作。
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C】1.有承担本辖区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臵能力。
2.急诊部门独立设臵,承担本区域急危重症的诊疗。
3.预防、保健、康复独立设臵。
4.根据病源,与三级综合医院距离较远或危重病人转诊困难的二级医院的重症医学床位数可占医院总床位的2%。
5.医学影像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B】符合“C”,并1.重症医学床位占医院总床位的>3%。
2.且符合重症评估标准的患者≥30%。
3.医学影像(含CT、超声)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A】符合“B”,并1.重症医学科床位占医院总床位的≥5%。
2.且符合重症评估标准的患者≥40%。
二、1.4.3医院有明确的应对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4.3.2编制各类应急预案。
(★)【C】1.根据灾害易损性分析的结果制订各种专项预案,明确应对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标准操作程序。
2.制订医院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预案和部门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各个部门的责任和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以及应急反应行动的程序。
3.有节假日及夜间应急相关工作预案,配备充分的应急处理资源,包括人员、应急物资、应急通讯工具等。
【B】符合“C”,并编制医院应急预案手册,方便员工随时查阅,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知晓本部门和本岗位相关职责与流程。
【A】符合“B”,并定期并及时修订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持续完善。
三、1.6.4根据政府指令,接受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的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应将“达标工作”任务作为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
1.6.4.1政府指令的受援的二级医院,应将“达标工作”任务作为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
医院三甲条款目录
![医院三甲条款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b7408aac3b3567ec102d8aff.png)
三甲条款目录(临床科室33个盒子)一、首诊负责制度1、首诊负责制度内容2、科室自查记录3、医务科督查记录二、三级查房制度1、制度内容2、科室自查记录3、医务科督查记录三、会诊制度1、制度内容2、科室自查记录3、医务科督查记录四、分级护理制度1、制度内容2、科室自查记录3、医务科、护理部督查记录五、值班、交接班制度管理1、制度内容2、医生交接班记录。
2、科室自查记录(每月至少一次)3、医务科督查记录(每季度至少一次)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1、制度内容2、科室自查记录3、医务科、质控科督查记录。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1、制度内容2、科室自查记录3、医务科督查记录。
八、术前讨论制度1、制度内容2、科室自查记录3、质控科督查记录。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每年装订一次)2、科室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书写的自查记录(每月至少一次)3、医务科、质控科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书写的督查记录(每季度至少一次)十、查对制度1、制度内容2、科室自查记录3、医务科、护理部督查记录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1、制度内容2、科室自查记录3、医务科、护理部督查记录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1、制度内容1、科室对科内人员手术分级考核、提出的申请记录、再申请材料2、医务科批的手术分级管理授权书、再授权书(及时更新)3、科室对手术分级管理执行情况自查材料(每月一次)4、医务科对手术分级管理执行情况督察材料(至少每季度一次)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1、制度内容2、考核授权材料3、科室自查4、医务科督查材料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1、制度内容2、危急值项目内容3、科室自查4、质控科督查材料十五、病历管理制度1、制度内容2、科室自查3、质控科督查材料十六、临床用血审核制度1、制度内容2、科室自查3、质控科督查材料十七、科室人员资质管理1、人员信息登记表2、医务人员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十八、法律法规及核心制度培训记录1、科室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法规、核心制度等培训)(每年至少一次)2、科室的培训记录(除专业业务学习外的培训,含医院培训材料科室再培训)(每次培训记录包括:签到表、培训照片、培训PPT打印件、培训小结)3、科室培训的总结(每年至少一次)十九、临床路径、单病种质量管理1、临床路径登记手册2、单病种质量指标(科室可以根据疾病指南设计自己科室的单病种质量指标)。
工伤第三十三条
![工伤第三十三条](https://img.taocdn.com/s3/m/5f40f83c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11.png)
工伤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工伤的定义和责任。
本条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并明确了雇主对工伤的责任。
工伤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中明确的概念,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身体上的伤害和疾病。
工伤的认定标准主要根据职工遭受损害的情形来进行判断。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二是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事故;三是职工在工作场所内患上的职业病。
工伤的认定程序由两个环节组成。
首先,职工需要向雇主申报工伤,并由雇主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治。
雇主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组织复工、医治和工伤鉴定等工作。
其次,鉴定机构或者职工医疗机构对职工的伤害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雇主对工伤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雇主应当保护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雇主也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和设备,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如果雇主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导致职工发生工伤,雇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劳动者的工伤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条款着重强调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并明确了雇主在预防工伤上的责任。
通过落实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
也提醒雇主要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安全和健康管理水平。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十三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十三条](https://img.taocdn.com/s3/m/9882bc23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f7.png)
法条原⽂ 第三⼗三条 当事⼈采⽤信件、数据电⽂等形式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
法条⽂义解释 本条是对确认书的规定。
当事⼈在合同的订⽴过程中,常常会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
按照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习惯做法,双⽅以函电⽅式达成协议后,中⽅往往还要提出⼀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邮寄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的依据。
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份简单的书⾯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法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这种习惯做法,该第七条中规定:“当事⼈就合同条款以书⾯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当事⼈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为合同成⽴”。
这⼀规定虽然没有明确何时可以提出签订确认书,但不能理解为允许当事⼈在⽣效后即合同成⽴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否则,和对要约与的科学严谨的规定是相⽭盾的。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联系在⼀起的,双⽅达成协议以后,⼀⽅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对要约所做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可见,确认属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的要素。
只有在采⽤信件、数据电⽂等形式订⽴合同的,才能使⽤确认书。
因为,采⽤书⾯的合同书的形式订⽴合同,⼀旦合同书形成,就意味着双⽅当事⼈已经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关系也已经成⽴,这样当事⼈以不能再要求确认。
可见,确认书只能在以合同书形式以外的形式订⽴合同中运⽤。
实践中有两种情形,⼀种是⼀⽅当事⼈在合同成⽴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另外⼀种是在合同成⽴之后,⼀⽅当事⼈还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者的效⼒是不⼀样的。
合同成⽴之前,当时⼈均可以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
未签订确认书时,所达成的协议是初步协议,⽆合同的约束⼒。
⼀⽅当事⼈在⽣效后(即合同成⽴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如果对⽅不表⽰同意,不影响已经成⽴的合同的效⼒。
按照本条规定,在合同成⽴后,如果⼀⽅当事⼈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对合同的成⽴不产⽣任何影响。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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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is a mirror. Whatever your heart is, your life will be like that.(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在我国法律中,《民法总则》的实施时间是比较长的,并且很多条款内容已经逐渐适应社会的发展,成为很多案件的办案依据。
很多人在了解《民法总则》条款内容的时候,都是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选取,对此,下面将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介绍给大家,大家可以往下阅读了解。
在我国法律中,《民法总则》的实施时间是比较长的,并且很多条款内容已经逐渐适应社会的发展,成为很多案件的办案依据。
很多人在了解《民法总则》条款内容的时候,都是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选取,对此,下面将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介绍给大家,大家可以往下阅读了解。
一、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二、《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是什么?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保险法关于人身险合同的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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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节选)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应当 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 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 利义务等。保险合同应当以明确的语 言文字,详细记载当事人所约定的事 项,以便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 义务,避免争议,或在争议发生时能 够迅速解决。
本条是关于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的规定。 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前面冠以“国务院”字样,表 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限额只能由中国保监会确定,地方 保监局无权决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同时也禁止保险人在上述条件 下承保。本规定旨在保护幼弱,同时防止道德危险的发 生。但是,由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法 律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保险人可 以承保。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这时死亡给付保险金 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法律 作此规定,同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1.保险利益
张三为其妻李四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 为80万元,由李四指定张三为受益人。一年后张三与 妻子离婚,离婚后李四因意外身故。对保险公司给付 的80万元,李四的父母提出,张三已与李四离婚而不 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 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保险金应当给付给张三。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 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 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
工伤保险三十三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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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三十三条解释
嘿,咱今儿就来好好唠唠工伤保险三十三条!你知道不,这可太重要啦!
就好比说啊,小明在一家工厂上班,每天勤勤恳恳的。
有一天,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受了伤,这时候工伤保险三十三条就派上用场啦!它就像是小明在困难时候的一把保护伞。
这三十三条规定了在啥情况下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呀!它是为了保障咱劳动者的权益呢!比如说,受伤后治疗费用谁来承担,养病期间工资咋算,这些都规定得明明白白的。
你想想看,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工人受伤了可咋办呀?难道自己掏腰包治病,没收入了还得饿肚子不成?那多不公平呀!工伤保险三十三条可不能小瞧,它是给咱劳动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咱再举个例子,小李在建筑工地上班,有次从高处摔下来,伤得可不轻。
要是没有工伤保险三十三条,他得多无助呀!但有了这规定,他就知道自己该怎么去争取应得的赔偿和保障啦!
你说这工伤保险三十三条是不是很重要啊?它就是为了让咱劳动者在工作中能更安心,更有保障呀!咱得重视起来,了解清楚,真遇到事儿了才知道该咋整。
反正我觉得,这规定就是咱劳动者的福音,必须得好好遵守和利用呀!
我的观点就是:工伤保险三十三条是非常有必要且极其重要的,它
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让我们在工作时能更放心、更踏实。
工伤保险三十三条[001]
![工伤保险三十三条[001]](https://img.taocdn.com/s3/m/702d4c37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06.png)
工伤保险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近年来,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有力地保护着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对工伤保险的相关条款进行解析,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指导意义。
首先,第一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和保障范围。
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
同时,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从事工商业、服务业、手工业等劳动的人员,以及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参加的共济资助活动。
其次,第六条规定了工伤的认定和赔偿办法。
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提供劳动者所需的医疗救治和休养条件。
经办机构会组织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工伤的程度和残疾等级,并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及工作年限进行相应的伤残津贴和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费和费率。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
而结算方式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可以是按固定保费或按个人工资和工龄计算的个人账户。
另外,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发放和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金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不得扣押、挪用或滞留。
同时,经办机构还应做好工伤保险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最后,第三十三条强调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也应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规范运行。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三十三条的内容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工伤保险制度才能更加完善,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销售合同公约第33款
![销售合同公约第33款](https://img.taocdn.com/s3/m/8bc54b93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1f.png)
第33款一、定义在本公约中,“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且该方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从而影响合同履行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海啸等。
2. 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政策变动、禁运、封锁等。
3. 疫情:如传染病爆发、疫情封锁等。
4. 不可预见的技术故障:如设备故障、能源供应中断等。
5.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如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导致的交通中断等。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1. 当事人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中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预计恢复履行的时间。
2.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存在,当事人一方应定期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情况和预计恢复履行的时间。
四、不可抗力的证明1. 当事人一方应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如新闻媒体报道、政府公告、官方文件等。
2. 当事人一方未及时提供不可抗力事件证明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不可抗力的后果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迟延的,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迟延履行责任。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不可抗力的解除条件1.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存在,且预计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恢复履行。
2. 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性质、范围或期限产生重大影响。
七、不可抗力的协商解决1. 当事人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尽快与对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2. 协商期间,受影响的当事人应尽力采取措施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八、不可抗力的适用法律本公约第33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的销售合同,如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九、其他1. 本公约第33款的规定不影响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CISG关于交货时间规定及违约后果
![CISG关于交货时间规定及违约后果](https://img.taocdn.com/s3/m/f54de882376baf1ffd4fad3e.png)
CISG关于交货时间规定及违约后果高一杨【摘要】摘要: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核心条件之一,也是判断买方是否违约的重要标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用抽象概括的方法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货时间做出了规定,而实践中情况却可能是错综复杂的。
我国加入WTO多年,国际货物贸易日趋平凡,CISG也成为了买卖双方广泛指定适用的准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CISG第33条规定出发,简要论述如何确定交货时间以及违反交货时间约定的法律后果。
【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0)004【总页数】3【关键词】关键词:CISG;延迟交货;提前交货;违约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OTRAL)基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于1978年制定并于1980年通过的一套关于订立国际销售合同、买卖双方义务、违规补救措施以及合同其他方面问题的法律行为规则。
《公约》自198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在统一各国贸易法律、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货物、质量担保、权利担保和移交单据。
而其中交货时间交付货物义务的是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也是判断卖方是否违约的一项重要标准。
交货时间的问题看似简单易确定,但在国际货物销售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复杂情况。
本文试从CISG第三十三条,即交货时间条款的内容出发,对其基本含义和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阐释,并对迟延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法律后果做简要分析。
一、内容及目的交货时间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点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任何时候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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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项核心条款1.1.2.1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的诊疗工作。
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C】1.有承担本辖区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臵能力2.急诊部门独立设臵,承担本区域急危重症的诊疗。
3.预防、保健、康复独立设臵。
4.根据病源,与三级综合医院距离较远或危重病人转诊困难的二级医院的重症医学床位数可占医院总床位的2%。
5.医学影像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B】符合“C”,并1.重症医学床位占医院总床位的>3%。
2.且符合重症评估标准的患者≥30%。
3.医学影像(含CT、超声)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A】符合“B”,并1.重症医学科床位占医院总床位的≥5%。
2.且符合重症评估标准的患者≥40%。
1.4.3.2 编制各类应急预案。
(★)【C】1.根据灾害易损性分析的结果制订各种专项预案,明确应对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标准操作程序。
2.制订医院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预案和部门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各个部门的责任和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以及应急反应行动的程序。
3.有节假日及夜间应急相关工作预案,配备充分的应急处理资源,包括人员、应急物资、应急通讯工具等。
【B】符合“C”,并编制医院应急预案手册,方便员工随时查阅,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知晓本部门和本岗位相关职责与流程。
【A】符合“B”,并定期并及时修订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持续完善。
1.6.4.1 政府指令的受援的二级医院应将“达标工作”任务作为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
(★)【C】1、受援的二级医院,应将“达标工作”任务作为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具体的方案。
2、有专人负责,对口支援工作,保证达标工作进行。
3、相关人员熟悉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B】符合“C”,并用当年案例证实在以下二方面能有提升:(1)承担县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危急和部分疑难重症的诊治任务,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疾病能力有一定提升。
(2)开展24小时连续性急诊科院内急救服务,组织建立本县域内医疗急救服务网络,承担日常院前急救救治任务的能力有一定提升。
【A】符合“B”,并1.有数据及相关案例证实受援方案取得预定目标。
2.数据指标显示在严重外伤(颅腔、胸腔、腹腔内大出血,与其它威胁生命需要紧急手术抢救)、急性心肌梗死(仅STEMI)、急性脑卒中等急危重症病人诊治效率及处理结果取得显著进步,其能力在本区域具有明显优势。
2.3.4.2 对急性创伤、农药中毒、急诊分娩、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脑卒中、急性颅脑损伤、高危妊娠孕产妇流程与服务时限有明文规定,能落实到位。
(★)【C】1.医院对急性创伤、农药中毒、急诊分娩、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脑卒中、急性颅脑损伤、高危妊娠孕产妇与高危新生儿等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服务时限有明文规定,并且在技术、设施方面提供支持。
2.急诊服务体系中相关部门(包括急诊科、各专业科室、各医技检查科室、药等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剂科以及挂号与收费等)责任明确,各司其职,确保患者能够获得连贯、及时、有效的救治。
3.急诊服务流程体系相关责任部门人员知晓履职要求。
【B】符合“C”,并1.用关键质量指标与服务时限来管理与协调各个相关科室的服务。
2.有培训与教育,措施落实到位。
3.职能部门知晓与履行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与缺陷有改进措施。
【A】符合“B”,并危重症患者来源与救治能力在本区域具有优势明显。
2.6.1.1患者及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对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具有知情选择的权利。
医院有相关制度保证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C】1.有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并得到落实。
2.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对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的同时,能提供不同的诊疗方案。
3.医务人员熟知并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
【B】符合“C”,并1.患者或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对医务人员的告知情况能充分理解并在病历中体现。
2.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
【A】符合“B”,并持续改进有成效。
2.7.1.1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C】1.设立院领导接待室并执行院长接待入日制度、意见箱、投诉电话等。
2.设立专门科室、专职人员接待医疗纠纷投诉,并有登记记录。
3.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医疗安全教育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有奖罚措施。
4.有投诉管理相关制度及明确的处理流程。
5.有明确的投诉处理时限并得到严格执行。
【B】符合“C”,并1.实行“首诉负责制”,科室、职能部门处臵投诉的职责明确,有完善的投诉协调处臵机制。
2.有配臵完善的录音录像设施的投诉接待室。
3.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
【A】符合“B”,并1.每季召开一次专题医疗纠纷投诉事件的讨论会,各科科主任均应参加通报会。
2.职能部门对提出持续改进措施有成效评价的记录。
3.1.2.1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C】1.有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采集供临床检验及病理标本、发放特殊饮食、诊疗活动及操作前患者身份确认的制度、方法和核对程序。
核对时应让患者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陈述患者姓名。
2.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式,如姓名、年龄、出生年月、年龄、病历号、床号等(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
3.相关人员熟悉上述制度和流程并履行相应职责。
【B】符合“C”,并有规章制度和或程序规范各科室在任何环境和任何地点下都必须持续地履行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A】符合“B”,并1.各科室对本科执行查对制度有监管。
2.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
3.1.3 完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ICU、产房、新生儿室之间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健全转科交接登记制度。
3.3.3.1有手术安全核查与手术风险评估制度与流程。
(★)【C】1.有手术安全核查与手术风险评估制度与流程。
2.实施“三步安全核查”,并正确记录:(1)第一步:麻醉实施前: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2)第二步:手术开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
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3)第三步: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3.手术院感风险评估表应在手术结束后填写。
4.手术安全核查项目填写完整。
【B】符合“C”,并1.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步骤来统一程序,支持在手术室之外的内科和牙科等部门的操作,确保正确部位,正确操作和正确病人。
2.手术核查手术风险评估执行率≥95%。
【A】符合“B”,并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3.4.2.1医护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循手卫生相关要求。
(★)【C】1.对员工提供手卫生培训。
2.有手卫生相关要求(手清洁、手消毒、外科洗手操作规程等)的宣教、图示。
3.手术室等重点部门外科洗手操作正确率100%。
【B】符合“C”,并1.职能部门有对规范洗手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
2.洗手正确率≥90%。
【A】符合“B”,并不断提高洗手正确率,洗手正确率≥95%。
3.6.2.1严格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与流程。
(★)【C】1.医技部门相关人员知晓本部门“危急值”项目及内容,能够有效识别和确认“危急值”。
2.接获危急值报告的医护人员应完整、准确记录患者识别信息、危急值内容、和报告者的信息,按流程复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向经治或值班医师报告,并做好记录。
3.医师接获危急值报告后应及时追踪、处臵并记录。
【B】符合“C”,并信息系统能自动识别、提示危急值,相关科室能够通过网络及时向临床科室发出危急值报告,并有语音或醒目的文字提示。
【A】符合“B”,并有网络监控功能,保障危急值报告、处臵及时、有效。
3.9.1.1有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制度与工作流程。
(★)【C】1.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与流程,多种途经便于医务人员报告。
2.有对员工进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3.每百张开放床位年报告≥10件。
【B】符合“C”,并1.有指定部门统一收集、核查、分析医疗安全(不良)事件,采取防范措施。
2.有指定部门向相关机构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3.每百张开放床位年报告≥15件。
4.医护人员对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知晓率≥95%。
【A】符合“B”,并1.建立院内网络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直报系统及数据库。
2.每百张开放床位年报告≥20件。
3.改进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的敏感性,有效降低漏报率。
3.9.2.1有激励措施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网上自愿报告活动。
(★)【C】1.建立有医务人员主动报告的激励机制。
对不良事件呈报实行非惩罚制度。
2.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规定。
【B】符合“C”,并激励措施有效使用医院内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直报系统。
【A】符合“B”,并医院内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直报系统与卫生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建立网络对接。
4.3.5.1对实施手术、麻醉、介入、腔镜诊疗等有创技术操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授权制度。
(★)【C】1.有实施手术、麻醉、介入、腔镜诊疗等有创技术操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授权的管理制度与审批程序。
2.有需要授权许可的高风险诊疗技术项目的目录。
【B】符合“C”,并1.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根据监管情况,定期更新授权项目。
2.相关人员能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管理要求。
3.抽查中无一例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A】符合“B”,并有医疗技术项目操作人员的技能及资质数据库,定期更新。
4.6.2.2根据临床诊断、病情评估的结果与术前讨论,制订手术治疗计划或方案。
(★)【C】1.为每位手术患者制订手术治疗计划或方案。
2.手术治疗计划记录于病历中,包括术前诊断、拟施行的手术名称、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对策等。
3.根据手术治疗计划或方案进行手术前的各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