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pdf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部门分工)
附件2: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准入条件二、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其中:(1)对于企业因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变化而进行的变更审查(以下简称变更审查),准入条件中的第3条、第5条不作为考核项。
(2)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在进行准入审查或变更审查时还应当考核第7条,其他的企业不考核;3.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1)除第3条、第7条以外的所有否决项,第14条(设计更改记录)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第17条至第25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对于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7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4)对于本规则实施以后新建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应当包括对是否满足第3条、第5条要求的检查。
附件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附件6:说明:1.当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轻型客车底盘、大中型客车底盘的准入许可时,应满足本附件所列的较高要求。
2.直接从事产品开发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应在本企业从事产品开发设计工作一年以上(以企业提供的发放工资证明以及社保基金缴纳证明为准)。
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
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篇一: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业务板块及产品线公告申请流程一、项目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处处长部产业政策司四、法律依据设立和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机密文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行政许可法》(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4)《摩托车供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5)《关于继续制度建设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21]115号)(6)《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制规则》(工产业[2021]第44号)(7)《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21]第45号)(9)《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线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21]17号)(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21]第109号)(12)《关于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21]453号)(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加工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21]588号)(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21]第132号)五、许可条件(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企业准入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新规定(2)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3)拥有本领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工业生产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5)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确保安全迪雷省能力(6)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物流配送能力产品准入基本条件:(1)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2)产品经纺织部是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工商企业)检测合格(3)产品却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注:各类别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六、申请材料(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生产企业准入登记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当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3)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4)关于企业拥有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5)关于跨国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6)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7)检测相关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产品设计报告(二)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2)产品情况简介(3)《公告》参数(4)《车辆主要测试方法及主要配置备案表》(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6)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总结报告检测报告(7)关于产品线其他证明文件(三)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理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相关机构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启动兼并重组的申请(2)股东会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诀议(4)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核准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5)企业隶属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6)签字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盖章(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成功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动方案(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简述材料七、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下称《规则》)是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则的制定目的《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保障商用车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设立准入门槛和标准,筛选出具备必要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能力的企业,提高商用车的整体质量水平。
二、商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1.注册资本: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注册资本,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支持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设备和工艺: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包括车辆生产线、检测设备等。
确保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达到要求。
3.研发能力: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发能力,能够不断推出新型商用车,提升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4.质量管理体系: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制造等各个环节的严格控制和检测。
5.售后服务能力: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车辆保修、维修等服务,确保用户的使用体验和车辆的后续支持。
三、商用车产品的准入要求1.安全性能:商用车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包括车辆的结构强度、碰撞安全等方面。
2.环境保护:商用车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要求,包括排放标准、燃油经济性等方面,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质量可靠性:商用车产品应具备良好的质量可靠性,经过严格的测试和检测,确保使用寿命和性能稳定。
4.车辆性能:商用车产品应具备良好的车辆性能,包括动力性能、操控性能、舒适性等方面,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5.标识和说明:商用车产品应贴有清晰的标识和使用说明,向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加强产品的可识别性和用户的安全使用意识。
四、准入管理的程序1.企业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准入申请,包括相关企业资质、生产设备和工艺、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 年10 月2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年6 月17 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 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 年1 月6 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第 2.1 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允 许企业申报产品
企业委托检 测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向中 介机构提交报 告
中机中心进行 产品综合审查, 符合的上报工 信部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安全等 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告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一、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2
企业类别 产品类别/品种
轿车
其他乘用车 其中:1.运动型乘用车;
2.多功能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载货汽车 其中:1.中重型载货汽车;
2.轻型载货汽车;
客车 其中:1.大中型客车;
2.轻型客车;
专用汽车及挂车
整车类 37号公告 37号公告
改装类 /
坚决鼓励和支持,具体体现: •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
、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 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 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3.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0
三、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所有车型(含商用车资质自用新能源底盘)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现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部长苗圩2018年1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14项)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24项)序号证明用途依据1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限公用电信网)申请“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办事指南2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办事指南3 预注册通知书(新建)申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4 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建或者扩建)5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办事指南进出口审批”6 消防验收证明办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1.《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第37号)2.《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2〕第25号)5.《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贸委〔2002〕第110号)7 环评批复文件8 股东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9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3 定制协议或者申请“电信设备进《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定制证明(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网许可(含试用)审批”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14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申请“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办事指南15 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办事指南16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仅限境内企业)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事指南17 核准测试报告18 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文件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办事指南19 制造业单项冠军市场占有率证明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部产业〔2016〕105号)20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45号)2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23 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186号)24 武器装备有关资质复印件遴选“民参军”目录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推荐<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2018年度)>信息的通知》(工信厅联军民函〔2018〕16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文号】工信部装[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做出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出厂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并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保证其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参数一致。
应认真组织《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编制工作,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和追溯结果,以及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016年3月31日前,各汽车生产企业应开展产品一致性专项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
解读《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报或暂停 准入 许可。
客 车 分 为 轻 型 客 车 和 大 中型
管理 规则 》( 以下简 称 《 则 》) 规 是 客车 。轻 型客车 是指 用于 载运 乘客 商用车生产企业许 可条件 及审查 为 了规 范商用 车生产 企业 及产 品 的 及其 随身 行李 的商用 车辆 ,包括 驾 要求 判 别原 则 准入管理 ,维 护商 用车产 品市 场竞 驶 员座 位 在 内座 位 数超 过 9 ,且 座 商用车 生产企业 许可 条件及 审 争 秩序 ,推动 商用车 产业 结构 调整 车 长不 大 于 6 m,车 身结 构 为覆 盖 查要 求共 有3 项 ,分 为否决项 和一 O
撰 文 /吴 憩 棠
白 国家工信部正式成立以来,
目 已陆续制定了 《 新能源汽车
生产 企 业 及 产 品 准 入 管 理 规 则 》 生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管理规则 》
划分—— 货车 、客车 。
性保证 能力等提 出具体要 求。 对 已 获 得 准 入 许 可 的 商 用 车
货 车 分 为轻 型 货 车 和 中 重 型
nepeain t H lSO l n et r ;mme ca V hce ̄ tr n e&I o u t> trrt[ sO < Ue t c c o o Le oL rll e il nep s t Prd cs S
解读 《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
I epeain f R lso i n efr o n rrtt so < u f c c mmec l e ieE trre&i rd cs t o e Le oC ri h l nepi aV c s t Po ut> s
审查结 论为不 通过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工产业[2010]第132号)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工信部2012年第25号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12年第25号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安全性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校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校车产品,是指国家标准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1款至第3.4款所定义的,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幼儿或学生的校车。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校车产品类别,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校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车,具体见《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附件1)。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按生产方式分为整车类生产企业和改装类生产企业,其中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承载式车身的专用校车产品。
第四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及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第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
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2020年),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
照规定进行准入管理。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将有力保障新能源
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提交相应的生产
许可证明材料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这些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生产线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等内容。
企业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以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法规的要求。
其次,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修订规定明确了产品的技
术标准和性能指标。
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
应检测机构的检验认证。
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获得准入资格,从而进
入市场销售。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加强了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相关部
门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遵守准入管理规定。
对于违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修订,将提
升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水平,推动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操作,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生产企业能够认真履行规定,做好准入管理工作,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主要特点
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在注册资金、生产和检验设备 、研发(开发、试制、试验)设备提出投资要求;
明确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要求 ; 明确各类企业检验试验能力、设备要求 ;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 ; 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
大于20台) ,审查条件中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 18条、第21条可适当简化。 工产业[2012]344号公告将全挂车纳入到《公告》管理。
5、新申报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与已准入产品相 比,发生变化时,技术说明会主要内容是针对本 次申报产品的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情况,以 及生产准备情况。
28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 底盘的要求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需考 核是否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包括底盘的研发能力 、生产和检验条件等,需结合132号公告中与底 盘相关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
中机中心 审核部
中国 福州 2014年12月
1
主要内容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二、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三、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四、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五、企业升级
2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
审查程序
3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适用范围: 1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跨大类
4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职责分工: 综合管理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发放
现场审查通知、收费通知,上报审查结果以及资料 存档等工作; 审核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 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 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和整改验收报告,起草签报工信 部审查结果文件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现场审查结果和整改验收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产业﹝2008年﹞第17号2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公告:节﹝2008﹞第6号4 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5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6 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7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8 关于固定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2号9 关于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3号10 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3号11 关于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1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公告:工产业﹝2009﹞第26号1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1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15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6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17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18 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19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科﹝2009﹞87号20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221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22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23 印发《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575号24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平板玻璃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原﹝2009﹞591号25 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718号2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公告:工装﹝2009﹞第50号27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28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29 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30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31 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332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33 关于印发《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34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35 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36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37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38 关于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调整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3号39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4号4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41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42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7号443 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44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45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46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47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48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49 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50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51 轮胎产业政策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52 关于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53 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54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555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工信厅科﹝2010﹞143号56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57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5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59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6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61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2 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63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393号65 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66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581号67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668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69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70 关于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控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号71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72 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73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74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75 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76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10﹞529号77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778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10﹞第94号79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80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81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2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号83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64号84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69号85 关于印发《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86 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87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07号88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53号89 关于印发《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614号90 关于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0﹞641号891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1年第37号92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93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94 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95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科﹝2011﹞137号96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97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98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6号999 镁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7号100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31号101 关于印发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号102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103 关于抑制平板玻璃产能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207号104 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105 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39号106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公告:2011年第26号107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27号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109 关于印发《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1﹞48号110 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111 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11﹞545号10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电联频率周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2011﹞140号1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试行)公告:2011年第39号114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15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行)公告:2011年第21号116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2年第25号117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46号118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119 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120 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121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122 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123 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11124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5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126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公告:2012年第14号127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2号128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29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7号130 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2﹞339号132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133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134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2﹞301号135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0号136 钼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0号12137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3号138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35号139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0号140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0号141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4号142 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143 关于印发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38号144 关于印发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53号145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146 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147 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77号148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2﹞531号149 关于印发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554号13150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22号152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3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154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155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156 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发布157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15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159 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160 关于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率规划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436号161 关于发布1800和1900兆赫兹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射频技术指标和台站设置要求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59号162 关于调整40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52号14163 关于发布5150-535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164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65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66 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67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68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6号169 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170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171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5172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173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3号174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19号175 铝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36号176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3年第56号177 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78 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179 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13﹞63号180 关于印发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11号181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公告:2013年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82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26号183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55号184 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1618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186 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87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188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189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190 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191 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192 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193 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194 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195 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196 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格式的通告工信部无﹝2013﹞99号197 关于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157号17198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199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2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3﹞800号201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8号20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14号2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关于废止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7号204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2014年第48号205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206 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207 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208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2014年第16号209 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26号210 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18会联合发布2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化炸药生产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4﹞47号212 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125号213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号214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215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29号216 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4﹞286号217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18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31号219 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费﹝2014﹞10号220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221 关于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备案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29号222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30号19223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203号224 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225 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226 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27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144号228 关于印发《国家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345号229 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230 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23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公告:2014年第3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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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
各类商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及设施要求,具体见《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附件4)。
第七条商用车产品准入条件:(一)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商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八条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5)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企业具备商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九条申请商用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商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关于商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商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
第十条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拟申请生产客车底盘准入的,应当符合《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附件6)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增加产品品种或生产地址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
第十二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商用车类别划分表2.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5.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6.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附件1:商用车类别划分表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准入条件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其中:(1)对于企业因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变化而进行的变更审查(以下简称变更审查),准入条件中的第3条、第5条不作为考核项。
(2)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在进行准入审查或变更审查时还应当考核第7条,其他的企业不考核;3.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1)除第3条、第7条以外的所有否决项,第14条(设计更改记录)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第17条至第25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对于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7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4)对于本规则实施以后新建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应当包括对是否满足第3条、第5条要求的检查。
附件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1.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平台化产品中的汽车底盘、货车驾驶室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涂装等方面统一制造的,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3.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产品平台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4.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人员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5.本表中内容不含下属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申请企业如有下属企业,每个下属企业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值)注:此表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三、主要基础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产品研发设施设备清单(一)主要基础设施清单(含土地、办公楼、厂房、库房、与产品相关的辅助设施等)(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三)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附件6: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1.当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轻型客车底盘、大中型客车底盘的准入许可时,应满足本附件所列的较高要求。
2.直接从事产品开发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应在本企业从事产品开发设计工作一年以上(以企业提供的发放工资证明以及社保基金缴纳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