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驻地监理办合同谈判备忘录(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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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思南至剑河高速公路项目路基土建工程

施工监理驻监办合同谈判备忘录

为了完成贵州省思南至剑河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思剑项目)“安全、环境优美、资源节约、工程优良、系统最优”的建设目标,同时又保证项目的投资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业主方与第B施工监理合同段中标人就本合同段投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中的有关事宜进行澄清及谈判,双方达成如下共识,并得到中标人承诺,且本承诺丝毫不改变合同及招标文件对合同双方的约束:

一、本项目是以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招标,业主根据省交通厅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对标段起讫桩号及设计内容作适当调整,由此造成的路段长度及工程量变化不改变本合同段的监理费用和人员配置,就招标文件中涉及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方面的工作分工如有差异中标人无条件接受。

二、驻监办应遵循“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监理准则,全面、高效、优质地履行监理合同,做到监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管理。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颁发的监理规范,根据监理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文件以及业主为该工程施工签约的其它合同文件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接受总监办的管理。

三、合同履约承诺:

1、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必须保持监理人员的稳定。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除不可抗力外不允许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最多允许更换人

数不超过主要拟派人员总数的30%。若有监理人员更换,其替代人员资质不能低于招标文件资质要求,并须经业主同意以及接受相应处罚:更换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单位课以人民币60000元违约金;更换驻地副高级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单位课以人民币30000(元/人次)违约金。

2、未经业主书面批准同意,中标人不得私自更换监理人员,其中:未经业主同意更换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单位按每更换一人次课以人民币100000元违约金;未经业主同意更换驻地副高级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单位按每更换一人次课以人民币50000元违约金;未经业主同意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单位按每更换一人次课以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其他监理人员,对监理单位按每更换一人次课以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

3、主要监理人员(包括驻地正、副高级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更换后,若多次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业主将按违约处理,或将监理单位列入不良信誉名单,或终止合同。

4、监理人员统一制证、挂牌上岗。所有派驻进场的监理人员,须提交职称证、监理资格证、毕业证及身份证彩色扫描件一份(带原件核对),对进场监理人员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5、监理人员不得兼任其它与监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后勤管理等工作,否则将视其为缺岗。

6、监理人员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少于22天/月。驻监办监理人员正常休息,在不影响监理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实

行轮休制,每月向总监办报送监理月报时一并报送下月监理人员轮休表。特殊事情需请假的应提前2日向总监办提交申请,总监办批准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副高级监理工程师,经总监办同意,并报业主批准方可离开,且两人不得同时请假离岗。并应由驻监办安排好代班人员,代班人员资质应不低于请假人员。

7、若监理人员业务、政治素质不高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很好履行相应的职责,业主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监理人员并进行相应违约处罚。

8、驻监办派驻到项目上履行监理服务的人员除满足思剑项目招标文件附件5-3-2《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人员资质及数量表》中的最低数量要求而外,还应包括一定数量的技术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中标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测量与试验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的人数,同时满足监理工作规范要求的配备。业主认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费用,并包含在总价中,业主人不另行支付。

9、尽管中标人已经按照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业主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业主有权要求中标人另外增派或雇佣监理人员。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业主指示,不得无故拖延。中标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业主人不另行支付。

10、中标人应自备履行监理服务所需要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费和维修费。相关费用列入设备设施补偿费用,业主不另行支付。中标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设备、设施、仪器数量。合同履行过程中,尽管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配备了交通工具、设施、设备及物品,若中标人配备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及物品不能满足监理服务需要,业主有权要求监理人继续增加或更换交通工具、设施、设备及物品直到满足工作需要,中标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四、在本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合同双方把一切严格依法按合同办事作为指导工作的行为标准,依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的内容,结合本项目中标合同段工程特点,明确本项目“质量、进度、成本(投资控制和工程变更)、环保、安全、廉政、和谐、创新”计划目标,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加以控制和落实。

(一)、质量目标

目标:不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本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优良。

1、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和国家有关行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确保公路工程质量达到国家、交通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思剑项目要

求。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并满足全线创优规划要求,争创部级优质工程。

2、驻监办应作的试验及检测的频率、手段、方法,依据交通部、思剑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但不限于交通部或思剑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标准和规程。

3、驻监办必须严格执行业主和总监办下发的《贵州省思南至剑河高速公路项目管理手册》、《贵州省思南至剑河高速公路项目管理表格》、工作指示、通知、指令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精神,同时监督本监理合同段内各施工承包人严格执行。

4、驻监办必须根据各施工合同段的具体桩号建立安全、质量责任档案,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同时把安全、质量责任档案报总监办和项目办备案;监理人员因工作不严谨,造成较严重质量事故、较大经济损失或变更审批较严重错误(两次或两次以上),承诺对该不合格人员进行更换,并在当年信用评价中下降等级。

5、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必须具备土、集料、水泥砼、砂浆等的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及钢筋抗拉、屈服强度、伸长、冷弯等试验的试验能力。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接受中心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试验的抽样、取样和送样以及试验结果的处置是驻监办的责任和义务,驻监办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应负相应责任。

6、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或有可能对工程构成隐患的问题,驻监办未及时检查发现、处理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业主或总监办检查发现,按相关规定以施工单位违约处罚额度的20%对驻监办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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