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企业联合会_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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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渝人社〔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渝人社〔2024〕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科技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科创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科创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科技局,市级相关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市科技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科技管理系统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奋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市科技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涌现出一批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激发广大科技管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决定,对黔江区科技局等50个先进集体、晏东等98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引领和激励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市科技管理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围绕构建“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和“1458”科技创新工作体系,唯实争先、埋头苦干,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重庆而努力奋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渝人社发〔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行业组织,市属各国有企业: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建立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现就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及认定范围(一)全市范围内技能人才评价基础较好、技能岗位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含央企在渝分支机构),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收录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

其中,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认定等级和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确为企业生产所需、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关技术、生产工艺等在行业领先的,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开发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通过后实施,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要面向本企业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要求,企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重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文件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渝劳社发[2006]19号关于举办重庆市2006年“广数·五一杯”数控车工(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中央在渝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百万职工技能提升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2004〕172号) 精神,加快我市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广大职工学习技术、钻研技术、岗位成才的积极性,在全市营造重视技能、争做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经研究,定于2006年8月举办重庆市2006年“广数·五一杯”数控车工(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大力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推动我市百万职工技能提升活动深入开展,以“学技术、用技术、比技术”为主题,促进全市数控车工人才技术练兵,提高技能水平,拓宽成长通道,提高生产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组织机构(一)组织单位主办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承办单位: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协办单位: 重庆市技能人才开发协会赞助单位: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二)组委会主任:侯小川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副主任:张建新重庆市总工会副主席刘轶茂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丁祥龙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何敏佳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员:段凤文重庆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处长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罗泽光重庆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副部长汪清蓉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副处长周红玲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副主任黄建明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校长凌万春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由段凤文兼任,副主任由市五一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何月平担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3.13
【实施日期】2008.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
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
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完成、政策调整等原因已经失效的136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失效。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失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除名后是否享受经济补偿的批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公布2020年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AAA”级企业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公布2020年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AAA”级企业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公布2020年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AAA”级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渝人社发〔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公布2020年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AAA”级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按照《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8〕223号)规定,经各区县(自治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推荐,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核,现将2020年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AAA”级企业向社会公布。

希望新评定的和谐劳动关系“AAA”级企业戒骄戒躁,积极探索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发挥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同时,希望全市各类企业向和谐劳动关系“AAA”级企业学习,对照创建标准,继续努力,力争早日创建成为和谐劳动关系“AAA”级企业,为推动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做出新的贡献!附件:2020年评定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AAA”级企业名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11月3日附件年评定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AAA”级企业名单万州区:重庆市万州区劳务经济开发公司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重庆平湖金龙精密铜管有限公司黔江区: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宏剑保安有限公司重庆博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黔江医药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公司黔江分公司重庆市黔江区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区康乐保洁服务中心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武陵山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重庆隆鑫玫瑰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泰来宏达自来水有限公司涪陵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卷烟厂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重庆茂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渝中区: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区: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沙坪坝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星顺联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辉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医药和平医药新产品有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博览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纪创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南岸区: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金猫纺织器材有限公司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泰新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国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环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碚区: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华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川仪控制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区:重庆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松下真空节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驰骋轻型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巴南区:重庆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长寿区:重庆云天化天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江津区:重庆泰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川区:重庆市全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重庆星源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永川区: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永川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西源凸轮轴有限公司南川区: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自来水有限公司綦江区: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足区:重庆军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大足排水有限公司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璧山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潼南区:重庆宝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和喜锦鸿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潼南分公司荣昌区:重庆泰通动物制药有限公司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梁平区:重庆融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梁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厂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武隆区:重庆市武隆仙女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忠县: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云阳县: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阳县恒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巫山县:巫山县群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巫山江山红叶酒店分公司巫溪县:巫溪县致恒科技有限公司奉节县:重庆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飞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奉节饭店秀山自治县: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秀山县华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彭水自治县: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彭水工业园区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万盛经开区: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敏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中再生双江环卫有限公司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联伟汽车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李尔汽车系统(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重庆银角制动器有限公司重庆巨泰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渝人社〔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现将《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月目录第一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指导思想第三节工作原则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二章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第一节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体制和机制第二节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第三节深化劳动关系领域重点改革第四节强化协调劳动关系基础制度建设第三章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第一节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第二节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指导第三节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第四章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机制第一节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制机制第二节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第五章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第一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第二节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第六章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第一节健全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系第二节推进劳动关系信息化建设第七章推进区域协同发展第一节推进川渝协同合作第二节促进区域交流合作第八章支撑保障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法治保障第三节加强队伍建设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第一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指导思想第三节工作原则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二章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第一节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体制和机制第二节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第三节深化劳动关系领域重点改革第四节强化协调劳动关系基础制度建设第三章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第一节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第二节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指导第三节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第四章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机制第一节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制机制第二节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第五章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第一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第二节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第六章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第一节健全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系第二节推进劳动关系信息化建设第七章推进区域协同发展第一节推进川渝协同合作第二节促进区域交流合作第八章支撑保障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法治保障第三节加强队伍建设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全市劳动关系事业加快发展,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时期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2.05.09
•【字号】渝劳社办法[2002]99号
•【施行日期】2002.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劳社办法〔2002〕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法制统一,我局组织对我市现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40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九日附件:
渝劳办发 〔2000〕31号
25
重庆市劳动局对重庆市轻工业局《关于低温冷藏工种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26
重庆市劳动局对重庆市化学工业管理局《关于重庆川染化工总厂将其他产业部的特殊工种纳入提前退休工作范围的函》的复函
3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与市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0.09•【字号】渝人社发〔2016〕21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6年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9号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强化企业自律,提高企业诚信意识,依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对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六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参赛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参赛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参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渝人社〔2022〕300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参赛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2〕30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各职业院校,各大中型企业,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完善具有重庆特色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42号)安排,现就做好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参赛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项目(一)组织参加全国服务型制造应用技术技能大赛、第二届全国工业设计职业技能大赛、第五届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第八届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等5项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各比赛项目(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按照陆续发布的全国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组织参赛。

二、奖励措施按照《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补助办法》,对参加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全市选拔赛的奖励按以下政策执行:(一)奖项。

全市选拔赛各个赛项决赛设置一、二、三等奖,原则上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另可设置优胜奖,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决赛参赛选手数量的30%。

各竞赛组委会按竞赛成绩为选手颁发获奖证书或参赛证书,为参与工作的专家、裁判颁发聘书。

根据竞赛成绩、组织工作及实际贡献情况,可对各参赛办赛单位评选竞赛团体奖、优秀组织奖、特别贡献奖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渝人社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庆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各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规范平台企业用工管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用工,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一)指导企业认真履行用工责任,依法依规用工,关心关爱职工,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指导企业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提升劳动者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发展。

〔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切实履行用工单位责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

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

”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表彰重庆市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表彰重庆市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表彰重庆市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渝人社〔2023〕306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表彰重庆市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渝人社〔2023〕30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部):近年来,全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深入推进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管理,持续加强机关事务工作领域改革创新,扎实推进机关事务法治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提供有力保障,推动全市机关事务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机关事务工作者新时代新征程展现新担当新作为,推动全市机关事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市人力社保局、市机关事务局决定,授予万州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50个集体“重庆市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和胡开峰等100名个人“重庆市机关事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市机关事务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自觉站在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的高度,认真履行机关事务工作部门管理保障服务职能,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扎实的工作,持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水平和管理效能,全面推进我市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在更好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大局、更好服务现代化新重庆建设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事项的通告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事项的通告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重大决策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02.06
•【字号】渝劳社发[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决策事项的通告
(渝劳社发〔2007〕5号)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渝劳社办发〔2006〕125号)的规定,对《办法》实施前施行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了清理,经2006年12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现予以公布。

二○○七年二月六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表彰重庆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表彰重庆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表彰重庆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渝人社〔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表彰重庆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复杂变化,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入实施“八项行动计划”,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为民理财,稳步推进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全市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决定,授予江北区石马河街道财政办等48个单位“全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任金连等99名同志“全市财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财政改革发展事业再立新功。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锐意进取,尽责担当,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渝人社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渝人社办〔202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劳动力市场供需对接,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4〕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2024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扎实做好促就业稳就业各项工作,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进一步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助力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活动安排(一)“就在山城”网络直播带岗招人招才公共就业服务。

2024年全年,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各类有求职意愿的求职者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有招聘意愿的用人单位为重点对象,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配合,每周五固定开展网络直播招聘,畅通供需对接渠道,促进求职者就业。

(二)就业援助月。

1月,以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结合送温暖和困难帮扶活动,在元旦后春节前集中为服务对象提供就近就业创业、兜底安置等就业帮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渝人社〔2023〕553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2023〕55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两江新区党工委政法委、社会保障局、经信部门、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西部科学城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经信部门、财政局、总工会,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人力社保局、经信部门、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各中、基层人民法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2023年12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切实维护重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为重点,以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重庆特色的全过程、全链条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作出积极贡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渝人社发〔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一)实施范围。

2018年我市制造、采掘、建筑、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享受困难行业社保缴费政策的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并承诺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参保缴费的,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二)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返还标准。

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确定。

计算方式:2018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及一次性趸交、计提费用)÷12x6x50%。

(四)基本条件。

申请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企业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计算方式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执行)且与其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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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企业联合会/重庆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认真宣传学习贯彻实施《重庆市集
体合同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6]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发布日期】2006.02.23
【实施日期】200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企业联合会/重庆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认真宣传学习贯彻实施《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经委、计经委),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部地方法规的制定,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积极行动,采取措施,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深入领会《条例》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关系主体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

积极宣传贯彻实施《条例》,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建立和维护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向当地领导汇报,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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