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第十三章 条约法
国际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试题背景甲国与乙国相邻,两国之间存在长期的领土争议。
甲国主张根据历史文件,该争议领土应属于甲国;乙国则主张根据实际控制原则,该争议领土应属于乙国。
两国政府多次谈判未果,最终决定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
二、试题内容1. 请根据国际法原则,分析甲国和乙国的领土主张是否成立?2. 假设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甲国的领土主张。
乙国不服判决,决定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
请分析乙国的申诉是否合理?3. 若乙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后,遭到甲国的反对,甲国认为乙国的申诉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请分析甲国的观点是否正确?4. 请分析国际法院在解决此类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答案:1. 甲国的领土主张成立。
根据国际法的历史文件原则,历史文件可以作为证明领土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甲国主张的领土争议地区在历史上一直属于甲国,因此甲国的领土主张具有合理性。
乙国的领土主张部分成立。
根据国际法的实际控制原则,实际控制领土的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领土具有主权。
然而,实际控制原则并非唯一原则,历史文件原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乙国的领土主张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合理性。
2. 乙国的申诉不合理。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乙国在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3. 甲国的观点正确。
根据国际法原则,争端双方应尊重国际法院的判决。
乙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试图推翻国际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4. 国际法院在解决此类领土争端中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重要机构,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然而,国际法院的局限性在于:(1)国际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争端各方自觉履行。
(2)国际法院的判决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3)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时,可能面临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国际法案例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民间流传有答案的,但是只能参考用)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
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B国违反的国际法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点: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该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者武力之原则。
每一国家有义务避免组织或者鼓励组织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侵入他国领土,在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的限度内,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者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
然而B国出兵支持A 国反政府武装,且在A国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这一行为显然是使用了武力。
违反这一原则。
此外,假设B国是联合国成员国。
如果B国要行使自卫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条规定:“在国家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时候,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以便安理会判断该国自卫是否合法,或者采取调查以及控制局势的方法”而在此案中,B国只是以保护边境为由,但B国是否受到实际攻击未知,而国际法严格反对假想防卫,先发制人,所以不对。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宣言:各国依照宪章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之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这一行为显然对A国的内政形成了干涉。
3、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宣言中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且强调指出:“没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国内统一以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解释、多边条约的修正习题与答案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设定需、接受方有效;设定;取消权利义务原则上须;权利义务同时设立——分别适用上述方式。
答案设定义务需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取消权利义务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权利义务同时设立——分别适用上述方式。
条约的解释1.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注意】有效性解释:不能解释为无效;第三方解释:中立;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2.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注意】多边条约的不同译本出现分歧之后以。
双方条约,以双方文字写成,具有。
必要时可写成双方同意的作为参考非正式文本,双方分歧时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以第三版本为准。
答案1.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注意】有效性解释:不能解释为无效;第三方解释:中立;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2.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注意】多边条约的不同译本出现分歧之后以作准文本为准。
双方条约,以双方文字写成,具有同等作准效力。
必要时可写成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文字作为参考非正式文本,双方分歧时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以第三版本为准。
多边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
3.在接受修正条约拘束与不接受修正条约拘束的国家之间,。
答案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接受修正条约拘束与不接受修正条约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模拟试卷1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和实践,关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 A.领事官员执行职务应限于领馆辖区范围内B.将国书递交给接受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之后,使领馆馆长即开始其职务C.接受国有权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于领馆人员,则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的人”D.领事特权与豁免属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一部分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相关国际公约的约定使领馆馆长的职务是从接受国外交部门向其颁发领事证书时开始,因此选项B错误;接受国有权随时不加解释的宣布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于使馆的其他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的人”,选项C错误;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都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选项D错误。
知识模块:国际法2.下列关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接受国可以查封、扣押使馆的档案B.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要免受海关查验C.接受国官员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可以不经过馆长的同意而进入使馆D.行政和技术人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不得进入使馆。
即使是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不得进入。
C项错误。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档案不得侵犯,即使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能例外,A项错误。
司法考试《国际法》模拟测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国际法》模拟测试题及答案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模拟测试题及答案1.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29题)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答案】A【解析】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承认而不是事实承认。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这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
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而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
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的、非正式的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2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
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30题)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其中包括: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条约法练习题
条约法练习题标题:条约法练习题正文:作为国际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条约法是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规范行为的重要途径。
了解和掌握条约法对于法学学习者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将针对条约法展开一些练习题,以巩固对此领域的理解和应用。
一、选择题1.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项不属于构成国家履行条约义务的方式?A) 通过颁布和修订国内法B) 积极履行条约义务C) 在国内法中确立或确认条约义务D) 允许违反条约义务答案:D2. 以下哪一项不是解释条约的原则?A) 字面解释原则B) 相互尊重原则C) 优势解释原则D) 联邦主义原则答案:D3. 当涉及到多国条约的冲突时,以下哪种原则不适用?A) 后来的条约优先原则B) 特别会议原则C) 一般国际法原则D) 类型冲突原则答案:B二、判断题1. 条约是国际法中的一种法律文件。
答案:正确2. 条约一经缔结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答案:正确3. 根据国内法通过并签署由各国代表签署的条约是构成国家之间订立条约的行为。
答案:错误三、案例分析某国为了保护国内环境和自然资源,与邻国签署了一项双边协议,《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然而,该国政府在实施《协议》的过程中发现,邻国并未履行协议所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严重损害了该国公民和生态环境的利益。
该国政府希望通过国际法途径解决此争议。
请回答以下问题:1. 该国政府应如何解决与邻国之间的争议?答:该国政府可以通过双边协商、调解、仲裁等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来解决与邻国之间的争议。
根据国际法准则,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应优先采取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并遵守该条约之中的解决争端的规定。
2. 该国政府是否可以单方面废除《协议》?答: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一方当事国不能单方面废除已经缔结并生效的条约,除非存在特殊原则或条件。
在此情况下,如果邻国未履行协议所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该国政府可以通过双边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与邻国协商解决问题,或者根据条约中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追求合法的、有效的解决争端的途径。
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
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一章的重点在于条约的保留、条约的解释、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适用、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修正。
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概念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和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有关条约的国际公约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二)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一)具有缔约能力(国际法主体)和缔约权(内部规则确定)1、缔约能力——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完整、全面的缔约能力。
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
2、缔约权——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3、全权证书——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谈判缔约的,必须具备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仅包括正职),在议定约文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4、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1)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2)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注意:(1)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2)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根据(二)自由同意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的情形:1、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件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外层空间法
〔案例研习〕“宇宙954号”案【案情简介】1977年9月18日,前苏联将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发射入轨道,并正式通知了联合国秘书长。
第二年1月24日,该卫星在重返大气层时进入了加拿大西海岸夏洛特皇后群岛北部的上空。
在重返和解体过程中,该卫星的残片坠落在加拿大西北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
加拿大在美国支持下采取“晨光行动”,共搜集65公斤残片。
在互换一系列外交照会后,1979年1月23日,加拿大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苏联卫星进入其领空和卫星的有害放射线残片散落在其领土上所引起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处理结果】加拿大认为,苏联在该卫星可能进入和立即进入加拿大地区的大气层时没有通知它,苏联也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该卫星的问题作出及时、全面的答复。
在所搜集的卫星残片中,除了两件以外,所有的都具有放射线,其中有些的放射线是致命的。
加拿大和苏联都是1972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该公约第2条,苏联作为发射国对该卫星给加拿大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赔偿责任。
危险的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加拿大大片领土上以及存在于环境中的这些残片使其部分领土不适宜使用构成《责任公约》意义内的“对财产的损害”。
此外,卫星进入加拿大领空和危险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其领土上还侵犯了其主权。
因此,苏联应赔偿加拿大600万美元。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
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
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
苏联最后同意“善意性”支付300万美元了结此案,但仍然拒绝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加拿大声称的损害不属于《公约》范畴内的损害。
【评析】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损失。
按照《责任公约》第1条,导致赔偿责任的外空物体所引起的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
国际法律师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乙公司是一家韩国进口商,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规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索赔,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乙公司无奈之下,决定将此案提交CIETAC仲裁。
2. 案例分析(1)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案例分析①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然而,甲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乙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②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仲裁委员会判定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的50%。
(3)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中国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海外工程承包业务。
乙公司是一家印度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在印度的某工程项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工程滞后是由于印度当地天气原因所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1)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案例分析①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国际法选择题
2000—2010历届国际法司法考试试题第一章绪论一、单项选择29.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
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B——2005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二、多选题57.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CD——2002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核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6、下列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BCD——2000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C、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D、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渊源46、下列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BCD——2000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C、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D、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渊源三、不定向选择92.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2012司法测试国际法考点习题-条约法
2012司法测试国际法考点习题:条约法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两国签订了一份关于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的条约,该条约在签订时完全符合当时的国际强行法规则,但是在两国缔结条约并开始履行义务3个月后,国际社会缔结了一项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而甲乙两国的条约正好与该规则相抵触,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关于此种情况,正确的判断是A.根据”约定必守”的规范,由于甲乙两国的条约缔结于强行法规则之前,条约有效B.条约自始无效C.条约自与新的强行法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D.失效或继续有效与否由甲乙两国决定正确答案:C2、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D.国务院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正确答案:C3、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甲乙两国缔结某双边条约时,约定以甲乙丙三国文字书写文本,其中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为标准文本,丙国文字的文本为参考文本。
当三国文字的文本均发生歧义时,下列关于该条约文本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应当各自受其文字文本的约束B.甲国应当受乙国文字文本的约束,乙国亦应当受甲国文字文本的约束C.甲乙两国应当受丙国文字文本的约束D.该条约无效正确答案:A4、在下列哪种情况下,A国单方废除正在生效的国际条约是非法的?A.为了废除与B国签定的不平等条约B.A国经全民公决分离成为A1国和A2国C.因为与C国签定的条约发生情势变迁,无法继续履行D.因为D国根本违约,A国决定废除与之签定的双边条约正确答案:B5、对于一个条约来说,第三国是指不是这个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关于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条约第三国既无损,也无益”B.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C.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无须得到第三国同意D.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定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正确答案:C6、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条约的保留条、约冲突的解决习题与答案
条约的保留1.条约的保留在时提出,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注意】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无须经已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对保留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
提出保留、明示接受及反对保留、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均须采用。
答案1.条约的保留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提出,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注意】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已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对保留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
提出保留、明示接受及反对保留、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2.保留的接受(1)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2)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方有效;(3)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即有效;(4)其他情形——条约国是否接受。
3.保留接受的效力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不反对条约生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在未提出保留国之间:适用条约规定。
答案2.保留的接受(1)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2)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3)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4)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3.保留接受的效力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不反对条约生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在未提出保留国之间:适用条约规定。
条约冲突的解决1.条约冲突的解决(1)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2)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比如:甲乙丙之间是先约,乙丙丁之间是后约。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条约基础理论习题与答案
条约基础理论1.条约的构成要件缔结(国内法赋予而非国际法赋予)、(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条约为要件。
【注意】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注意】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由国务院提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
答案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内法赋予而非国际法赋予)、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条约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
【注意】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注意】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中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批准。
【注意】仅包括正职,副总统也要出具;以部门名义签订,部门首长也不用出具;元首、首脑没有约定限制,其他人有约定要出具的也要出具。
3.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取决于条约本身的规定)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
4.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决定,批准书由签署;条约和重要协定的加入由决定,加入书由签署;多边条约和协定的接受,由决定,接受书由签署。
5.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宪法无统一规定)(1)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条约(知识产权条约除外);(2)须经才能适用:;(3)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
6.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通行方式(1)“转化”:条约经立法程序,才能在国内适用;(2)“并入”: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通常在一国的宪法中作出规定。
答案4.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条约和重要协定的加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多边条约和协定的接受,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5.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宪法无统一规定)(1)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知识产权条约除外);(2)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3)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
国际法习题集
国际法学习题集第一章导论一、判断题1.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它又被称为“国际公法”。
()2.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觉遵行,所以从本质上说,它属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的范畴。
()3.国际法都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订的。
()4.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联合国的行动。
()5.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来的人是林则徐。
()6.国际习惯就是各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
()7.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及宣言等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8.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完全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9.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法的编撰属于官方的编撰。
()10.一般法律原则不是一项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二、单项选择题1.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是()。
A.国际联盟B.常设国际法院C.联合国D.国际法院2.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原则B.国际法基本原则C.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D.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3.1981年以后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共有()人。
A.15 B.21 C.25 D.344.一元论的代表人物是()。
A.耶利内克B.特里佩尔C.菲茨莫里斯D.卢梭5.《战争与和平法》的作者是()。
A.奥本海B.凯尔逊C.惠顿D.格老秀斯6.下列哪些不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
A.一般法律原则B.司法判例C.公法学家学说D.国际习惯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
A.国际条约B.司法判例C.公法学家学说D.国内法院的判例8.对国际法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际法是世界法B.国际法是超国家法C.国际法是跨国法D.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三、多项选择题1.按照其调整的国际关系的不同范围,国际法可以分为()。
A.一般国际法B.区域国际法C.特殊国际法D.抽象国际法E.具体国际法2.现代国际法形成了一些较为系统的部门法,例如有()。
A.海洋法B.条约法C.国际组织法D.外交法E.战争法3.国际法的渊源有()。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国际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挑选题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C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C]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A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爱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A]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A.有效统治原则B.托巴主义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C.联合国秘书长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A.外交代表到达同意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C.外交代表经同意国接受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A.享有无害经过权B.别享有无害经过权C.享有“两项自由”D.享有“五项自由”8.依照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D.所有海域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要紧是A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B.1968年的《营救协定》C.1972年的《责任公约》D.1979年的《月球协定》11.下列选项中,别可归因于国家的别当行为的事情是BA.国家机关的行为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12.国际法效力的依照是CA.人类法律良知C.国家之间的协议B.最高规范的效力D.自然法的效力13.传统国际法以为战争开始的形式应是DA.宣布断绝外交关系B.交火(开战)C.两军对峙D.宣战14.一国有权拒绝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物资运往其境内的另一地方,这种权利被称为AA.国内载运权B.国家安全权C.设定“禁区”的权利D.领空主权15.国际争端的主体要紧是AA.国家B.国际组织C.跨国公司D.涉外企业16.强制解决国际争端中的报复针对的行为DA.别礼貌B.造成伤害C.别道德D.违反国际法17.国际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普通称为BA.“大会”、“秘书长”或“理事会”B.“大会”、“部长会议”或“首脑会议C.“大会”、“秘书处”或“执行委员会”D.“议会”、“部长会议”或“首脑会议”18.《联合国宪章》的生效日期是AA.1945年10月24日B.1946年10月24日C.1948年10月24日D.1950年10月24日19.国家区不于其他非国家政治实体的全然要素是DA.确定的领土B.定居的居民C.政权组织D.享有主权二、多项挑选题31.国家表示接受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ABCD)A.签字B.批准和交换批准书C.同意D.加入E.正式认可32.在国际法院审判的书面程序中,当事国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包括ABDEA.诉状B.辩诉状C.旁证资料D.答辩状E.复辩状33.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ABD)A.大使B.代办C.暂时代办D.公使E.副大使34.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包括ABCDEA.对飞翔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B.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别能飞翔C.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翔安全的装置或物质D.破坏航行设备危及飞翔安全E.传送假情报危及飞翔中航空器的安全三、名词解释38.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签发给同意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国际法案例与例题
国际法案例与例题国际法案例武庆阳08级法学三班151********⽬录1 执⾏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18 “塞加号”案2 在尼加拉⽠境内及其军事与准军事⾏动案19 47年联合国总部协定第21条仲裁义务的适⽤问题3 荷花号案20 缅因湾海洋区域划界案4 交易号案21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5 叶塞林——沃尔平诉(前)苏联新闻社案22 卓长仁劫机案6 民⽤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23 张振海劫机案7 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24 《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问题案8 湖⼴铁路债券案25 诺特鲍姆案9 光华寮案26 诺伊斯案(美国向巴拿马求偿案)10 帕尔玛斯岛仲裁案27 艾尔西(ELSI)公司案11 西撒哈拉案28 安巴蒂洛斯案12 隆端寺案(亦称柏威夏案) 29 美国驻德⿊兰的外交和领事⼈员案13 边界争端案30 庇护案14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31 ⽪诺切特案15 科浮海峡案32 英伊⽯油公司案16 渔业案33 荷兰和⽐利时边境⼟地主权案34 孤独号案17 北海⼤陆架案35 印度领⼟通⾏权案⼀、执⾏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案情]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的⼀系列暴⼒事件中,⼀些联合国官员、警戒⼈员和观察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9⽉17⽇,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纳多特爵和法籍⾸席观察员塞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
事件发⽣以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合国领取薪⾦或津贴的受害⼈⽀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付责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会讨论。
⼤会鉴于会员国在这⼀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同年12⽉3⽇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职务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个组织是否有能⼒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a.联合国和b.受害⼈或经其授权的⼈员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如果对问题b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如何协调联合⽬的⾏动与受害⼈国籍国所可能享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1949年4⽉,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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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简介】英伊石油公司是一家英国私有公司,由伊朗政府授予其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双方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分歧。
1951年,伊朗议会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的法律。
根据这项法律,伊朗政府对英伊石油公司实行了国有化。
这就引起了伊朗和该公司之间更大的冲突。
英伊石油公司认为这些法律违反了以前与伊朗政府签订的有关契约。
英国政府支持该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判决】国际法院于1951年7月5日作出临时保全措施的裁决,裁定伊朗政府不得采取措施阻挠英伊石油公司照常进行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这种活动仍然在公司的管理机构控制之下进行,另成立一个监察委员会予以监督。
1952年7月22日,国际法院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判决: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立即终止临时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其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之上。
本案中,对伊朗1932年9月19日所作出的声明的适用范围,英国和伊朗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
法院承认,从语法上看,上述两种理解都是可能的。
但是,法院认为,不能建筑在纯语法性的解释之上,只能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作出声明时的意图。
这样做的结果是,法院管辖权应只局限于1932年声明作出以后的条约争端。
国际法院不接受英国关于1933年特许权协定既是一项契约、又是两国之间的条约的主张。
法院认为,虽然在签订这项协议前,两国政府间进行过谈判,但协议本身只能被认为是一国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英国政府并非契约的当事人,英国政府同伊朗政府无契约上的法律关系。
伊朗政府既不能根据契约对英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只能向该公司提出要求,也不对英国政府负担任何契约上的义务,而只对该公司负担义务。
协议文件由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双方签署,惟一的目的是规定伊朗政府同公司之间有关特许协议的关系,绝不是调整两国政府间的关系。
因此,英国政府不能援引1933年协定,要求伊朗对其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评析】本案涉及到条约的解释方法和条约的定义及特征问题。
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条约的解释,只能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文本,并充分考虑当事国的意图。
这一点为1969年《条约法公约》所确认。
该公约规定,条约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自然而通常的意义加以解释,即通常意义原则。
此外,由于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协议,因此,解释条约还应探究当事国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考虑当事国的意图。
在国际法上,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与国家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内容和形式如何,均不是条约而只是契约。
法院在本案中对以英伊石油公司为一方,伊朗政府为另一方所订立的特许权协议的性质的理解,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
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一个契约为根据对另一个国家提出权利请求。
如本案的情况,伊朗不能以该特许权契约要求英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反之,英国也不能以其为根据要求伊朗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两国之间不存在条约关系。
上萨瓦自由区和节克斯区案拿破仑战争后,1815年3月20日,包括法国在内的欧洲列强发表维也纳宣言宣称,若瑞士同意宣言中的内容,他们将承认瑞士在其新疆界内的永久中立。
1815年5月27日,瑞士接受了该宣言。
1815年6月9日,维也纳工会的最后决定书确认了该宣言。
1815年11月20日缔结了《巴黎条约》,该条约规定法国把部分领土让渡给瑞士,并将其关税线从日内瓦州边界向后撤,以建立杰克斯自由区。
瑞士不是该约的缔约国,以瑞士的要求,有关相同内容的文件同时还采取宣言的形式予以发表。
1815年1月3日制定的一项议定书作为《巴黎条约》的附件,规定萨丁国王也应被请求撤出其在上萨瓦的关税线。
1816年3月6日,萨定于瑞士缔结了《都灵条约》,该约第3条规定建立上萨瓦自由区。
1849年,瑞士修改了宪法,废除各州的关税自治,在瑞士边境建立了联邦关税线。
1860年,上萨瓦包括自由区割让给法国,法国从而继承了在上萨瓦将关税线后撤的义务。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意欲废止自由区制度。
1919年,欧洲列强在《凡尔赛合约》第435(2)条中规定:缔约国同意关于上萨瓦和杰克斯自由取得各条约规定不再符合前的情况,应有法、瑞两国共同协议,一起按照他们所认为合适的条件,在它们之间解决这些领土的地位。
但是法、瑞两国对该条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了分歧,经常其谈判后,与1924年10月30日缔结了一项协定,将争端提交常设国即法院解决。
法、瑞两国请法院判定:(1)《凡尔赛合约》第435(2)条是否已废除1815年、1816年和1829年文书中有关该两自由区的条款或有时其废除的意图?(2)当事国双方若再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缔结或批准一向条约,法院应对第一个问题做出判决,并解决与执行《凡尔赛合约》第543(2)条有关的一切问题。
1932年7月6日,法院以6票对5票做出判决。
对于《凡尔赛合约》第435(2)条是否终止了自由区制度的问题,法院的回答是否定的。
法院人为从旧的条款与目前的情况不符的条文中得出的结论知识法国和瑞士可以在它们之间解决该问题。
他等于从法国外的各列强宣布他们不再关心该问题,而这不等于事实上废除了旧条款。
这一结论克从第435条第1款的规定中得到肯定,该款对萨瓦中立区的问题只说各国默认法国和瑞士缔结的协定,在第2款中,以相同的词语意指大国默认法、瑞两国将来对自由区制度缔结的协定。
况且,瑞士不是《凡尔赛合约》的缔约国,因而他对该条约接受到何种程度、就受该条约何种程度的拘束。
但瑞士仅仅在1919年5月5日的照会中以有限的词语予以默认,法国1919年5月18日的照会不能影响瑞士单方面行为的这一默认的条件。
法院人为并不能从第435(2)条用语中得出瑞士必须同意废除自由区的结论。
即使这是该条的意思,也不能时没有接受它的瑞士执行它。
况且,法国也不能依据《凡尔赛合约》主张有权单方面废除该有效的制度,因此瑞士的统一是必需的,瑞士自这方面享有权利。
节克斯自由区的建立是解决领土问题的组成部分,它有利于瑞士,该解决办法是瑞士与其他列强包括法国之间缔结协定的结果,该协定是该自由区对瑞士来说有协议的性质。
法院不需要从它是否构成意有利于第三国的条款的观点来考虑节克斯自由区的法律性质。
但是如果要从这方面来审查该问题,也肯定不能轻易的假定在采纳有利于第三国的这些条款时是以创设有利于第三国的实际权力为目的的。
但是没有什么可以阻止主权国家的遗志带有这个目的和实现这个目的。
依据其他国家的文书获得的权利是否存在的问题应在各案中决定:必须断定是否制定有利于第三国条款的国家意再为该国创立一个世纪的权利,在本案中事情就是这样发生的,因而自由区不能不精锐是同意而予以废除。
对于法国提出的旧条款由于情况变化而过时的论点,法院人为法国所提到的发生变化的事实情况都不是各缔约国在1815年所项到的那些事实情况,后者主要是属于地理性质的,即主要是由日内瓦州及其周围地区的地形所决定的情况。
法院承认瑞士在自由区和日内瓦州间的边境上建立了联邦关税线确实引起了重要的变化,但是仍有必要证明该自由区的产品输入日内瓦州市不征关税是建立自由区制度的基本理由之一。
在审查了事实后,法院确信情况不是这样。
由于法国不能证明这点,法院宣布他不必考虑根据情势变迁的理论引起的原则问题。
法院最后判决:凡尔赛合约第435(2)条未废除也没有使1815年、1816年和1829年文书中规定被废除的意图;法国政府必须依据旧条款从1934年1月1日起撤除它的关税线。
这一撤回并不损害法国政府在政治边境征收不属于关税性质的财政税的权利;瑞士政府对此点所做得声明应与记录。
评述按照国际条约法,条约一般不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但条约当事国若有这种意愿,也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条约在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时,首先当事国需有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意图,然后,第三国需接受这项权利。
本案判决的上述阐述澄清了一些不确切的说法,例如国家间签订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条款条约的国家创设了权利。
发生此种误解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考虑国家之间签订条约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时并未有给予其他国家创设权利的意图。
对于是否需要取得权力的第三国同意才能变更、撤销该项权利的问题,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如经确定,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撤销或变更该项权利,因而该条约各当事国不得予以撤销或变更该项权利。
在本案中,1815年条约当事国在《凡尔赛和约》中同意诱发瑞两国来解决自由区问题,这就意味着自由区制度的废除必须经瑞士同意。
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废除自由区制度不一定需要得到瑞士的同意。
当条约当事国意在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时,必须得到第三国书面的明示接受。
第三国对这种义务接收到何种程度,就受何种程度的拘束,也就是说,第三国不必完全接受,可对此接受附以一些条件。
本案涉及的另一问题是情势变迁,它是条约法上单方可据以终止条约的一项原则。
本案判决认为这些清是应是缔约国在缔结条约时所考虑到并决定缔结条约的那些情势,与此无关的情势变迁不能成为单方终止条约的理由。
帝汶岛仲裁案帝汶岛是暨他群岛最东边的一个岛,面积21034平方英里(33850平方公里),1520年被葡萄牙发现,1613年,荷兰开始向该岛移民。
1859年4月20日,葡萄牙与荷兰签订条约,瓜分了该岛(该约与1860年夏批准),岛的西部归荷兰,东部归葡萄牙。
1893年6月10日,葡、荷两国又签订一项条约,同意在两国领土划定一条确切的界限;根据该约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其任务在于未最后确立边界拟定可以接受的草案。
该委员会在1898年到1899年间达成了一项协议,解决了有关边界的大部分问题。
为了解决剩余的分期问题,葡、荷两国代表在1902年6月23日在海牙举行会议,会上确定了解决方案,且这个解决方案构成了1904年10月1日边界条约的一部分。
在根据1904年边界条约进行勘定的过程中,对一段水域边界又发生了分歧,分歧点主要在于双方坚持的界河不是同一条河流,以及从“界河”的河源到另一条河的河源之间的分界线上的分歧,其中第一点分歧是由于对一条准备把其主航道作为边界一部分的河流错误称谓而产生的。
对于第一点分歧,葡萄牙认为,边界应是协定中实际提到的那条河主航道,但荷兰认为应考虑到有地名不当的因素,而边界条约附图上直接指出的河流应构成边界线;荷兰还进一步认为,两河河源之间的边界应是河流发源的最高点线;葡萄牙则主张应在这些有关地区划出令一条边界线。
1913年4月3日,葡、荷两国就此事达成仲裁协议,双方同意把争端提交到常设仲裁法院的拉第法官裁决。
1914年6月25日,拉第法官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