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干部政策
离退休干部政策一、政策背景离退休干部政策是指国家对退休前或退休后的干部实施的相关政策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离退休干部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离退休干部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怀。
离退休干部政策的出台,旨在给予他们更好的生活保障,让他们享有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二、政策内容1.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根据国家规定,离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发放,该养老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根据个人的工龄、工资以及单位的缴费情况来确定。
国家保障离退休干部的养老金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医疗保障政策离退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保障政策的覆盖。
国家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医疗保险,确保他们在生病就医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医疗保障政策还包括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让离退休干部能够获得及时、全面的医疗保健。
3.社会福利待遇国家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待遇,例如公共交通优惠、文化娱乐活动优惠、住房补贴等。
这些福利待遇旨在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品质,增加他们的福利享受。
4.培训和再就业机会离退休干部政策还包括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培训和再就业机会的支持。
国家鼓励离退休干部参加各类培训课程,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
同时,国家还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再就业机会,让他们有机会重新参与社会劳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经验。
5.精神文化关怀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离退休干部进行精神文化关怀,例如举办文艺演出、开展文化活动、组织旅游等。
这些活动旨在满足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他们的退休生活。
三、政策效果离退休干部政策的实施,给离退休干部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首先,离退休干部的养老金得到保障,可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让离退休干部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服务。
再次,社会福利待遇的提供,让离退休干部享受到各种福利优惠,提高其生活品质。
此外,通过培训和再就业机会的支持,离退休干部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重新参与到社会劳动中。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全国各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他们通过多年的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享受了一系列的优待政策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介绍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情况。
首先,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是一项重要的福利保障。
根据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按照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且按月发放。
同时,养老金的发放有一定的调整机制,每年都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能够跟随经济的发展而提高。
其次,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还享受着医疗保障的优待政策。
根据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补贴。
在医疗保险方面,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和报销政策。
同时,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定期体检和门诊费用的报销。
在医疗补贴方面,离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医疗费用的补贴,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总之,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情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他们通过多年的辛勤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享受这些福利待遇是社会对他们的一种回报。
当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问题的日益突出,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希望国家和社会能够加大对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保障力度,让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安心和幸福。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按照南明区委常委会六届[2006]80号会议纪要执行。
5、对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6、高龄补贴: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7、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其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8、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9、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10、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
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本医院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物质待遇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管理。
第三章工资待遇发放第一节离退休工资核算1.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依据离退休人员的工作级别、工龄、职务等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2.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核算重要参考离退休人员个人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料子,确保核算准确、公正、合理。
第二节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1.离退休人员工资每月依照规定时间发放,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月末前。
2.工资发放方式为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离退休人员可以依据个人需求选择相应的方式。
第三节工资调整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会随着国家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2.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的,应经过相关程序,经医院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福利待遇第一节医疗保障1.离退休人员可享受与在职员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包含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报销。
2.离退休人员可选择医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方式,亦可选择医保自费账户支出方式。
第二节购房和安居补贴1.离退休人员在购房时,可依据本医院相关政策享受购房补贴。
2.依据离退休人员的居住情况和经济情形,医院可以依据相关政策予以适当的安居补贴。
第三节养老金补贴1.针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发放。
2.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贴发放标准应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五章纪律和权益保障第一节纪律要求1.离退休人员应遵守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2.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与医院利益冲突的行为,在工作和生活中应乐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节权益保障1.医院将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代表座谈,及时了解离退休人员的需求和看法,乐观解决问题。
2.医院将加强对离退休人员权益的保护,对任何侵害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理。
离退休干部政策
离退休干部政策离退休干部是指已经或即将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岗位上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了保障他们的福利和权益,国家出台了离退休干部政策。
下面将介绍离退休干部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离休政策离休是指工作人员达到特定年龄,根据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离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金待遇:离休干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养老金待遇,根据其工作年限和职务级别确定具体金额。
养老金是离休干部的重要经济来源,可以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2. 医疗保障:离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同时,国家还为离休干部提供定期体检等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3. 住房优惠:离休干部在住房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公租房、安置房等。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4. 退休人员活动:离休干部可以参加各种退休人员活动,如文艺演出、旅游等,以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这些活动不仅可以增加离休干部的社交圈,也可以提高他们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二、退休政策退休是指工作人员因年龄等原因正式从工作岗位上退出,结束正式工作生涯。
退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金待遇:退休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级别确定金额。
养老金是退休干部的主要经济来源,可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2. 医疗保障:退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国家还建立了退休干部医院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退休干部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3. 住房优惠:退休干部可以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也可以享受退休干部安居楼的优惠购房政策。
这些住房优惠政策可以提高退休干部的居住条件。
4. 老年人服务:退休干部可以享受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康复护理等。
这些服务有助于提高退休干部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离退休人员政策参考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1)1、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
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2、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
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3、自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已几次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每次增加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干部的离休费都按本人离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放。
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至1996年前,党和国家已先后七次给离休干部增加了离休费。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还有相应规定。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国务院推出时间表,明确公务员涨薪6月落实,同时也涵盖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据悉,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目前有多个网传版本,官方说法尚未公布。
不过,经济观察网此前报道,国务院于1月12日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从年10月1日
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
这预示着,将有接近400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500多万离退休人员因此受惠。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1500万人受惠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据悉,今年1月,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此次工资制度调整包括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三个实施文件。
资料:
老年劳动者达到规定的年龄、工龄等条件后脱离工作,享受社会保险和劳动补偿性质的养老待遇和权益的一种制度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行为。
离休的全称是离职休养,是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期,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干部所实行的一种特定的退休制度。
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事业单位是我国职工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辽宁省制定了相应的退休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退休年龄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为女性55岁,男性是60岁。
在特殊情况下,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提前退休,但提前退休的申请需经过单位审核并获得批准。
二、退休待遇1.基本养老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可以享受辽宁省的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工龄和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在核定后每月按时发放。
2.离退休工作人员津贴对于退休后继续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辽宁省规定给予相应的离退休工作人员津贴。
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旨在鼓励退休后继续为单位做出贡献。
3.医疗保险退休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辽宁省规定,退休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的待遇与普通职工相同,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
三、退休程序1.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将审核个人的申请,经过确认后,可以为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领取相关证件退休人员需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相关的退休证和养老保险证。
这些证件是退休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和权益的重要凭证。
四、其他注意事项1.丧失享受待遇情况辽宁省规定,退休后,如果退休人员再次从事以劳动为主的工作,将丧失享受退休待遇的资格。
因此,退休人员需注意在退休后的工作安排,避免丧失相应的待遇权益。
2.离休与退休的区别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中,离休与退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离休指的是具备某些特殊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达到离休年龄后脱离工作岗位,但继续享受工资、荣誉和待遇的一种状态。
而退休则是指普通的退休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停止工作,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最后,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可能会随时进行更新和调整,请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随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了解并享受退休待遇。
2023年退休人员福利管理规定_退退休职工福利待遇规定
2023年退休人员福利管理规定_退退休职工福利待遇规定退休人员福利管理规定为了管好用好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特制定本办法一、福利费的领取福利费每人每月18元,每季度由离退休工作处统计人数,送人事处审核,凭人事处证明,到财务处领取。
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1、福利主要用于离退休同志及家属生活困难补助;慰问有病住院、住家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开支。
2、年终提成部分购买福利品或现金,发给校内领薪的全体离退休同志。
3、每年预留集体福利费总额5%,作为次年(经费下达前)的日常开支。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一) 困难补助提成福利费总额的25%左右作为困难补助,以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为原则。
1、长病住家、重病住院的同志补助,每人次视情况补100-300元,原则上同一人一年内补助不超过三次。
2、去世同志的遗属和遇特殊情况人员的补助,一次性补200-300元。
3、困难补助的审批手续离退休同志如确有困难需要补助时,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离退休小组长,所属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代书面申请送离退休工作处,经离退休工作处调查研究作出决定。
(二) 探病的费用知情即探和对长期病者定期探望,探望每人一次50元现金。
(三) 发放集体福利品或福利费每年寒假前发放集体福利品或福利费。
四、福利费立专项登记收支,以便群众监督。
退休人员福利管理制度第一条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老干部工作事关党的历史、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第二条学校老干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学校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
第三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南省公安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职责任务第四条政治部老干科是学校老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1989年
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离退休老干部政策
离退休老干部政策离退休老干部是指在工作或服务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脱离工作岗位或退还军籍的干部人员。
为了保障离退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离退休老干部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离退休老干部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离休老干部政策离休是指男性干部在60周岁,女性干部在55周岁时按照国家规定脱离工作岗位,并领取养老金的制度。
离休老干部享受以下政策:1. 养老金待遇:离休老干部按照个人的工龄、职位等因素确定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受太大影响。
2. 医疗保障:离休老干部可以享受良好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定期体检、住院护理和药品补贴等。
3. 文化活动:政府会组织各种文化活动,为离休老干部提供精神文化享受,如旅游、讲座、会议等。
二、退休老干部政策退休是指干部在完成一定年限的工作后,根据国家规定申请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的制度。
退休老干部享受以下政策:1. 退休金待遇:退休老干部按照个人的工龄、职位等因素确定退休金的发放标准,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受太大影响。
2. 医疗保障:退休老干部可以享受与在职干部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定期体检等。
3. 优待政策:国家对于退休老干部还给予了一定的优待政策,如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门票等享受折扣价。
三、老干部管理政策为了更好地管理老干部群体,国家还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1. 文明礼仪:对于老干部的行为举止,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求他们检点言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 学习培训:政府会组织各类培训班,提供学习机会,帮助老干部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适应社会变化。
3. 参与社会活动:鼓励老干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总结起来,离退休老干部政策旨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使其在退休后能够过上安逸、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这些政策不仅关注老干部的物质需求,还重视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和社会参与。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能够让离退休老干部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爱,为他们晚年生活注入更多的温暖和幸福。
天津社保退休政策
天津社保退休政策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提供相应待遇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社保退休政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全面介绍天津社保退休政策,包括退休条件、待遇标准和申领流程等内容。
1. 退休条件天津社保退休政策对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如下:(1)男性:年满60周岁,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
(2)女性:年满50周岁,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
(3)特殊职业:特殊职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退休年龄和缴纳年限。
2. 待遇标准天津社保退休政策规定的待遇标准是根据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和缴费基数来计算的。
具体标准如下:(1)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当地平均工资确定,每月支付。
(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金和退休金:提供与个人缴费年限和工资挂钩的养老金。
(3)补贴和津贴:包括退休补贴、退休津贴、高龄津贴等,根据个人情况发放。
3. 申领流程为了方便退休人员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天津社保局提供了简化的申领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相关证件复印件,社保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2)填写申请表:在社保局指定的地点填写退休申请表,填写时需详细准确地提供个人信息和社保缴纳情况。
(3)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并递交给社保局的工作人员。
(4)审核和领取:社保局核查申请材料,并在审查合格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待遇。
总结起来,天津社保退休政策为职工提供了保障性的养老金待遇,使他们在退休后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支持。
退休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申领相应的退休待遇。
对于即将退休或已经退休的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天津社保退休政策的相关规定非常重要,这有助于他们平稳度过退休生活并享受应有的社会福利。
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天津社保退休政策有望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同时,也应加强对退休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受益于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
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离退休干部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经公司工作会议决定,将《关于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下发,并请遵照执行。
一、我公司各单位党政领导及分管离退休职工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职工工作的政策及有关文件,熟悉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树立全心全意为离退休职工服务的思想,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二、建立学习制度和通报情况制度。
定期组织老同志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及时向老同志通报公司里及各单位的情况。
公司及各所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老同志通报,并听取老同志的意见。
一般情况下,离休干部两个月学习一次,退休职工每季度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学习制度,采取多种多样、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学习形式,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同志。
三、坚持走访慰问制度。
各单位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关心了解老同志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职工家访不少于每半年一次。
经常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公司各单位及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及时解决老同志存在的困难和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
对有特殊困难的孤寡老人和危重病人要给予较多的关注和照顾。
四、按时发放老同志的工资和福利补助,及时报销医药费,对路远及行动不方便的老同志要送钱送物到家。
五、组织老同志参加各种健康的文娱活动和外出参观活动。
组织活动中要周到、细致,避免事故保证安个。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在中国,离退休人员是社会中的重要群体,他们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退休后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怀和保障。
为了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解读。
一、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最主要的待遇之一,它是按照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的。
按照政策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都会进行调整,确保其与物价上涨相适应。
此外,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一次性的退休金和养老金补贴。
二、医疗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在医疗保险方面也享受着特殊政策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和药品的优惠政策。
政府为离退休人员设立了专门的医疗保险基金,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三、住房补贴待遇为了解决离退休人员的住房问题,政府实行了相应的住房补贴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用于支付租金或者购买住房。
同时,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住房保障政策,帮助离退休人员改善居住条件。
四、社会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其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这些保险制度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确保他们在面对各种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得到帮助和支持。
五、文化生活待遇为了丰富离退休人员的文化生活,政府积极组织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书画、舞蹈、音乐等各种培训班和兴趣小组。
此外,政府还建立了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为他们提供便利的娱乐和交流场所。
六、优待待遇为了进一步照顾离退休人员,政府针对他们还制定了一些优待政策。
例如,离退休人员在购买车票、旅游观光等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这些优待政策可以有效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并增加他们的幸福感。
七、满意度调查和维权机制政府注重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他们对待遇政策的反馈情况。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维权机制,保障离退休人员权益的实现。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首先是退休金方面。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其工龄、职务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应当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这个比例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其在离职前的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左右。
而且随着服务年限的增加,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也会逐渐提高。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比如优秀的科研人员和收入低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待和提高。
其次是医疗保障方面。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待遇。
他们可以在工作单位的医院就医,并享受较低的医疗费用,甚至很多常见的药品都可以享受免费提供。
此外,一些大型医院还会专门为离退休人员设立特定的就诊通道,方便他们就诊,提高服务质量。
对于一些重大的疾病,由于医疗费用较高,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高额的医疗补助,减轻了经济负担。
再次是生活待遇方面。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较好的生活待遇是国家大力倡导的政策之一、离退休人员不仅享受着高水平的退休金,还能够享受各项社会待遇,比如居民社区服务、旅游和购物优惠等。
此外,一些地方还会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各种文体活动和健身场所,以增加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乐趣。
另外,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免费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他们的人生阅历和知识储备。
综上所述,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是较好的。
不仅退休金较高,医疗保障也较全面,而且生活待遇也相对较好。
这些福利政策的实施,不仅是对离退休人员多年奉献的一种回报,也是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尊重的体现。
当然,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还有一些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离退休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缺乏特色化的养老服务等等。
但总体上来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福利。
总的来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较好,他们在退休金、医疗保障、生活待遇等方面享受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退休人员补贴
退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是国家宝贵的财富,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尊严,我国设立了退休人员补贴制度。
退休人员补贴旨在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帮助他们度过晚年,享受应有的养老生活。
本文将围绕退休人员补贴的政策、发放方式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退休人员补贴政策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是指国家为退休人员提供的经济援助和福利待遇。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退休人员补贴的发放标准和规定是相对固定的。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单位,退休人员补贴金额存在差异。
通常,退休人员补贴的计算公式是基于个人的工龄、职位、薪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计算。
另外,政府还对一些特殊群体的退休人员提供额外的补贴政策,如对离退休军人、离退休干部等进行特殊待遇。
这些补贴政策旨在表彰他们的贡献和牺牲,帮助他们更好地过上幸福的退休生活。
二、退休人员补贴的发放方式退休人员补贴的发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月发放,另一种是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按月发放是指将退休人员的补贴金额按照固定的日期每个月发放一次。
按月发放的方式有助于退休人员稳定地管理个人经济状况,更好地规划和安排生活。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是指将一年内的退休人员补贴金额一次性支付给退休人员。
这种发放方式通常发生在一些特定的节日或者特殊的情况下。
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能够让退休人员在特殊时期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适当地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退休人员补贴的重要性退休人员补贴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退休人员补贴是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通过补贴的发放,退休人员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免去生活的后顾之忧。
其次,退休人员补贴有助于提升退休人员的生活品质。
退休人员在工作一生中为社会付出了辛勤努力,应当享受应有的待遇和尊重。
退休人员补贴的发放,从经济和心理上都给予了他们应有的回报,增强了他们的幸福感和满足感。
此外,退休人员补贴还具有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保障退休人员的正常生活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退休人员补贴的发放,既是国家对退休人员的关怀和尊重,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正和人文的追求。
福利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福利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切实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共同发展,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福利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离退休人员的福利管理,包含享受福利待遇、福利调整、福利保障和福利待遇退养等事项。
第二章福利待遇第三条福利待遇的范围离退休人员享受的福利待遇包含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障、休假制度、经费补贴等。
具体标准和待遇由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自身情况订立并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社会保险局确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企业每月定时足额支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医疗保障离退休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障按国家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执行。
离退休人员可享受企业供应的医疗保险增补。
第六条休假制度离退休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制度。
每年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公司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休假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经费补贴离退休人员可享受企业供应的经费补贴,包含生活补贴、节日费、医疗费用报销等。
具体标准和补贴项目由企业依据离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规定。
第三章福利调整第八条福利待遇调整原则福利待遇调整应遵从公平、公正、透亮的原则,依据国家政策变动、企业经济发展情形和离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合理调整福利待遇标准。
第九条调整程序福利待遇调整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研究决策: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福利调整的建议,并报公司高层决策。
2.通知公告: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离退休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调整,并在公司内部公示。
3.申诉处理:离退休人员如对福利待遇调整有异议,可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公司将依照申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福利保障第十条福利保障措施企业将建立完善的福利保障体系,确保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实现。
离退休人员享有与在职员工同等的福利保障。
第十一条福利保障责任企业相关部门负责对离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进行具体落实和负责任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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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
凡已享受上述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2、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
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60元;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40元。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提高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一律从1989年10月1日起计发。
(国发[1989]82号)■1989年提高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
适当提高下列离休人员的离休费。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离休费、退休费。
具体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
适当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
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其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40元提高到60元;因不够退休条件而退职的,由25元提高到40元。
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
(国发[1989]83号)■1991年从1992年1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
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国发[1991]74号)■1992年从1992的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加离休、退休费。
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国发[1992]28号)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退休金。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国发[1992]29号)■1993年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国办发(1993)85号)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方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作如下规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国办发(1993)85号)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作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人薪发(1994)3号)■1994年国务院从1993年10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金。
其增加金额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并入本人离退休金基数。
国有企业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适当增加退职生活费。
(国发[1994]9号)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对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可按照离休人员每月不超过60元、退休人员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增发离退休金。
(国办发[1994]62号)■1995年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以贯彻国发[1994]9号及国办发[1994]62号文件后的离退休金为基数,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的40%-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