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单位名称唐山市民政局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条件具体内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申报材料及附件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材料具体内容第十八条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下列材料:(一)安置介绍信;(二)个人档案材料;(三)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四)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审档案市军休办审核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个人档案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接收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核工资市军休办根据档案材料,核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离休退休费和各种津补贴项目。
核算完成后,交部队及移交对象本人核对确认。
即办三见面市军休办市军休办和移交部队、移交对象三方进行面谈,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移交部队、市军休办和移交对象本人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接收手续办妥后,部队按照规定填写“三联单”,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即办安置市军休办接收手续办妥后,市军休办开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移交对象持此通知书到指定军休所报到。
即办落户公安机关移交对象如实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市军休办为其出具落户介绍信,移交对象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落户介绍信及《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12.03•【文号】国发[1984]171号•【施行日期】1984.12.0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这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是一项新的工作。
这部分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对搞好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正当政治任务,各在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这些离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中为党和人民作出了贡献,现在,他们所老体弱阈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离休回到在方妥善安置这些同志,对于巩固部队,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一、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范围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理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_百度文库(精)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一接收范围1.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 符合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49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4]政干字第548号通知规定的正师职以下(包括正师)军队退休干部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同其他退休干部一样,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3.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后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在职、免职师职干部,本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审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执行劳动人事部人劳科局[19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
(二接收条件1. 离休条件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师职以下军队干部。
年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
2. 退休条件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担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龄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撰写时间:2006/6/21 16:09:00 来源:浏览量:212 次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多年来,在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安置无军籍职工6万人,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置范围和对象(一)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拟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经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制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和各地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的人员依据。
(三)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3•【文号】中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月3日中办发〔2004〕2号)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21年12月1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单位名称唐山市民政局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条件具体内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申报材料及附件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材料具体内容第十八条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下列材料:(一)安置介绍信;(二)个人档案材料;(三)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四)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审档案市军休办审核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个人档案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接收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核工资市军休办根据档案材料,核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离休退休费和各种津补贴项目。
核算完成后,交部队及移交对象本人核对确认。
即办三见面市军休办市军休办和移交部队、移交对象三方进行面谈,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移交部队、市军休办和移交对象本人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接收手续办妥后,部队按照规定填写“三联单”,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即办安置市军休办接收手续办妥后,市军休办开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移交对象持此通知书到指定军休所报到。
即办落户公安机关移交对象如实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市军休办为其出具落户介绍信,移交对象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落户介绍信及《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江苏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29•【字号】苏政发〔1998〕79号•【施行日期】199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江苏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998年8月29日苏政发〔1998〕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我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
截止1995年底,全省已接收安置一、二、三批及1981年以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5103名,其中保留军籍的离休干部2789名。
为了做好相应的服务管理工作,先后建立了97个干休所,配备管理工作人员712名,安排服务用车286辆。
各地在加强自身建设,理顺工作关系,完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监督的基础上,重点抓住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落实,深入开展干休所达标评优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干休所的建设和发展。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全省要接收安置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2432名,其中离休干部159名,退休干部2273名。
需相应新建24个干休所,配备476名管理工作人员和157辆生活服务用车。
为了进一步做好交接安置工作,确保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01•【文号】财社[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社[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民政部。
附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移交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军队安排的、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职员。
第四条安置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有利于提高服务管理质量,促进服务管理社会化。
第五条安置经费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补助经费;(二)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安置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范围:1.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一)接收范围下列范围内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1.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2.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3.军队各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实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4.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5.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职工。
(二)退休退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安置去向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
对易地安置的一般回原籍安置。
(四)接收安置程序1.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省级民政部门对省军区后勤部移交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档案及安置去向、生活待遇等,按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接收人数及安置去向。
2.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后勤部将审定人数、“安置审定表”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列入当年安置计划。
3.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安置去向将接收安置任务下达到有关市(州)民政部门,由部队与接收单位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后的基本退休费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取暖费,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接收单位上报的“三联单”,确定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制经费预算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核批下拨。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10.15•【文号】民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切实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2012年10月15日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为了进一步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服务管理行为,确保军休干部待遇全面落实,不断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是各级政府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主任(所长、站长)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军休干部的接收规模,按照有利于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需求设置和调整。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下发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1.01.22•【文号】[1991]后财字第52号•【施行日期】1991.01.2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1991年1月22日(1991)后财字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院务、校务)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后勤部: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总政、总后下发了《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的规定》([1990]后联字3号文件)。
经研究,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退休干部(指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和退休志愿兵调整离退休费的问题通知如下:一、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含军龄薪金、下同),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按照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和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总政老干部局、总后财务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0]财标字第7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去世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不参加这次离退休费调整。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至本通知下达前去世的,其离退休费计发到去世的当月止,并以此为基数补发有关经费。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前批准离退休,且一九九0年九月三十日前已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由民政部门审批。
其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
审批中遇到需部队解决的问题,交当地军分区政治部处理。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5.04.23•【文号】民[1985]安24号等•【施行日期】1985.04.2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1985年4月23日民(1985)安24号(1985)政干字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文件)中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具体交接安置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
据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以下称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
现对这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安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军队离休干部安置地点的确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3.04.20•【文号】[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施行日期】1993.04.20•【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1993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最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的一些生活待遇作了调整。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9]财文字第539号文件规定,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离休干部增发伙食补贴和肉、蛋、菜价格补贴。
1.伙食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发给军队干部伙食补贴和增发志愿兵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3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
2.肉、蛋、菜价格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给军队干部、志愿兵发放肉、蛋、莱价格补贴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4号)的规定执行(含离休干部遗属、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
见附件2)。
二、军队离休干部遗属调整定期生活补助费。
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3]财薪字第21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3)。
三、军队离休干部的随军家属是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的,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
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财薪字第22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4)。
四、军队离休干部增加伙食补贴和肉、蛋、菜价格补贴今年所需经费,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5)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武警部队离休干部所需经费,按现行办法由武警部队解决)。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为进一步规范移交安置工作,明确各方权责,统一执行尺度,提升工作的严肃性、协同性和高效性,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改革强军战略,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和军地各级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离队报到接收(一)严格报到规定。
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二)加强督促提醒。
部队应当加强退役士兵离队和择业观教育,联合驻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政策宣讲,使其知晓退役后的安置待遇、报到规定和违规须承担的责任。
部队移交退役士兵档案时应当一并提供退役士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部队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形式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
移交政府安置的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附件移交政府安置的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名单北京市任长林东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张桂芳东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于振生西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王才通西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董沛荣崇文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大红门休养所离休干部宫福珍崇文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小红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禄珍宣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白纸坊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赵文秀朝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侯殿方朝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许锦荣朝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景全朝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八休养所退休干部贺济民朝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九休养所退休干部楚清成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关村休养所退休干部王忠祥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万寿路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有来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四季青休养所退休干部商正垣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里庄南休养所退休干部孙月英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里庄南休养所离休干部孟宪福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玉泉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希稳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太平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士杰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里庄休养所退休干部吕忠义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青龙桥休养所退休干部傅长武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马连洼休养所退休干部郭福祥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西三旗休养所退休干部吴锡明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西翠路休养所退休干部任士荣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永定路休养所退休干部龙连模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田村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冈立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田村路休养所离休干部李富祥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八里庄休养所退休干部温景恒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曙光休养所退休干部唐行民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厢红旗休养所退休干部吴云虎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五棵松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卫东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光寺休养所退休干部张森洲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韩家川休养所退休干部易绍源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东翠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刘景贵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闽航路休养所退休干部郭守义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君安家园休养所退休干部何德超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永定路休养所退休干部陈荣超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十三休养所退休干部张连仕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离休干部韩法钦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苏凤晨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九休养所退休干部于铁山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八休养所退休干部刘世芳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十休养所退休干部史和来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十二休养所退休干部刘杏转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韩宗寿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十四休养所退休干部魏茂梃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十七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庆堂石景山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陈彦禹石景山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徐金鳌通州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国巨昌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朱欣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小营休养所退休干部杨国震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亚运村休养所退休干部陶光洪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阳光休养所退休干部方金容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恩翠休养所退休干部郭志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立休养所退休干部赵铸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立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殿奎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立休养所退休干部杨忠考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昆玉休养所退休干部天津市周公望河东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文智河西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曹溪河北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刘家声河东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徐铭锡和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宋万林红桥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庞雅田武清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田万清蓟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河北省曹金祥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孙守一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离休干部温秀琴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欧世雄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志军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六休养所离休干部魏鑫洪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七休养所退休干部申秀德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八休养所退休干部李琦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树海承德市军休干部服务中心退休干部徐佩学承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白传桃承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毛振华张家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文张家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马玉生张家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单文学张家口市宣化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成春金秦皇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赵珍秦皇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孟宪德秦皇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王世洪秦皇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刘玉杰唐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周惠初唐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如谦唐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助国滦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李宝荣廊坊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李绍荣廊坊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石景信保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田景库保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王日新保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朱成兴保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赵连生定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敬忠沧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许万全沧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段连明东光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孙万才衡水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崔永信衡水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杨风海邢台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初乃武邢台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耿忠道邯郸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双荣邯郸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邹忠诚曲周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山西省张昭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禹保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耿勇太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六休养所退休干部田树卿晋城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继胜朔州市朔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卢成双忻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战友晋中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太珍交城县民政局军队离休干部闫志文阳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内蒙古自治区张平勇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敖门呼和浩特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高培基呼和浩特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离休干部杨宏宽兴安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前德门呼伦贝尔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辽宁省王述春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长安路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陈大伦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联合路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钟金林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常德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王保贤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砂山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冯荆育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五里河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霍洋水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三台子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徐寄萍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南塔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刘树勋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南塔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孙本周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人村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郝庆久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陵西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姜定明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北陵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贡意才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陶奇勋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崔承之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李荣欣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赵德厚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五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吴继祥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六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陈致富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七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刘永增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八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孙雄斌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九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陈德茂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十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杜向辉大连市金州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刘铭大连市旅顺口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张宝东庄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站退休干部张天郁鞍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黄顺明抚顺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张殿魁本溪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金志馨丹东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郭国连丹东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盛焰锦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李祖训锦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夏维学营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曹树贤朝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肖锡然葫芦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龙湾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刘政芝葫芦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新华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吉林省高凤楼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站退休干部丁萍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绿园休养所退休干部崔晓满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桥外休养所退休干部关宏权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光路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守发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东民主休养所退休干部杨永清通化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冯振芳吉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夏宪成四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武守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于泽海辽源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黑龙江省王克智哈尔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韩铭广齐齐哈尔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杨忠礼牡丹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向永富佳木斯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占军大庆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谢洪奎绥化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范居深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退休干部上海市唐玮虹口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仲跻好宝山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杨方玉松江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周济仁长宁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沈增山黄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毛凤池嘉定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刘士照卢湾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张世明杨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退休干部岳金昌普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高尚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古美休养所退休干部谢华培闵行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退休干部江苏省刘德余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胡本郎南京市秦淮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张九斤南京市下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赵恕己南京市雨花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袁桂兰南京市江宁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赵明才溧水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张文彦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清扬休养所离休干部顾良甫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惠龙休养所离休干部戚万庭徐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张锡智徐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李元斌常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周建新常州市武进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陈均默苏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盘溪休养所退休干部毕监辂苏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里河休养所离休干部陆仁华常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肖秉仁南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北郭休养所离休干部倪守廉海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马全珍连云港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王德玉淮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薛跃连射阳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维怀仪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陈安辉镇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燕全起靖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李子玉泗阳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浙江省王松芝杭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李家塘休养所离休干部胡树华杭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睦休养所退休干部胡瑞芝宁波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高塘休养所离休干部孔志康绍兴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方银安舟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城东休养所退休干部郝宝善象山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张玉霖台州市黄岩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江德芳龙泉市民政局军队离休干部安徽省姜继永合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王明桂蚌埠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刘群淮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严时风六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退休干部陈根木芜湖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离休干部江建军池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退休干部王炬安庆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福建省程瑞清莆田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林祖兴宁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吴东成福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退休干部韩志刚厦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前埔休养所退休干部周积源三明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黄凯琪邵武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许俊华漳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连士泉泉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红梅休养所退休干部江西省舒仁和南昌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元庆南昌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朱扬声九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山东省樊祥华济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离休干部刘永海济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历下服务处退休干部宋修俭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李长河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于振海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王新堂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曾国权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六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姚克明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七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秦德厚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八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李敬朴章丘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于连栋淄博市淄川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房敏智淄博市周村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吕宝志枣庄市薛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杨英勋东营市东营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翁和清烟台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退休干部杨世寿莱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高万功龙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高志田青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守信高密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程广太兖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郭殿军泰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武大仕宁阳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冯贵忠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魏有志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王延伦日照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张信元莱芜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柳国良临沂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王长才德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刘献星聊城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孙忠宝滨州市滨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周林田定陶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陈增春平度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高文开莱西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梁启峰即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河南省郑广谨郑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涂纪章郑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董向阳开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树英洛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张炳然平顶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赵健峰新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宋春元南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孔祥国西平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张森林信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李明典鹿邑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张汉生安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刘学超焦作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贾德印许昌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李书义漯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吕祥生济源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云亮商丘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湖北省熊汉启省民政厅直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张诚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黄浦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左明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桥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幼民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玫瑰园休养所退休干部金广泉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宝丰路休养所退休干部陈丕钧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三眼桥休养所退休干部石中峰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香港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廖庸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北湖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兆甫襄樊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陈泽聘宜昌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南苑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小毛黄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陈优钦十堰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所离休干部陈义华荆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朱传耀汉川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所退休干部梅飞咸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杜开慧荆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湖南省闵文泽长沙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赤岗村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建绪株洲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新华村休养所退休干部汪同生衡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石坳休养所退休干部陶如昆岳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易少军桃源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兆汉桑植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刘文和郴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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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应注意的六个问题
目前,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面临着“四难”问题,即安置去向审定难、遗留问题处理难、住房保障落实难、伤病残干部移交难,为实现总部提出的到2012年实现干部退休后第一年审定去向纳入安置计划、第二年落实住房、第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良性循环目标,需要军队各部门、多层次密切协作和军地沟通联系、支持配合。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慎重做好安置去向审定工作。
军队和地方相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现实中有些已审定安置去向的休干由于子女工作变动、离异再婚等原因,要求变更已审定的安置去向,如果我们不顾休干的实际而强制要求其按照已审定的去向进行安置,不仅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而且这种情况地方一般不予接收,但变更安置去向又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
因此,在上级政策尚未调整情况下,我们只有努力做好休干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在一年一次的安置去向审定工作中,对于那些待审定去向的休干来说,在填报安置去向时要考虑全面,慎之又慎,对那些左右摇摆不定存在问题的休干,宁可暂缓一年审定,也不能盲目填报,以免影响移交安置工作进程。
二是要严格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
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是军队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支部)要始终抓紧抓实,将其纳入单位全面建设考评要素,并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笔者认为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六个制度”,即目标管理制度、职责区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督促落实制度,切实用规范的组织、严密的制度确保移交安置工作有章可循、顺畅展开。
三是要耐心做好移交政策宣讲工作。
现阶段,部分待移交休干对移交安置地方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对走留存有疑虑也是制约移交安置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就需要做具体工作的同志要善于利用政治教育日、节假日组织集体活动等时机,不厌其烦地向休干进行移交安置方面的政策宣讲,同时还可以组织编印下发移交安置政策宣传提纲等等。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利用召开移交安置“三见面”会的时机,邀请地方军休办的领导和分管人员对全体休干进行政策宣讲和答疑解惑的方法是一个不错的尝试,不仅使移交休干对其移交地方后的住房保障、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保障和安置管理等方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消除思想顾虑,顺利移交,也可以使其他未列入移交计划的休干,能够提前身临其境地感受一下,对移交工作有个大致了解,为来年的移交安置工作打下基础。
四是要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和困难。
地方军休办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移
交休干在原部队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
因此,要把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作为移交安置工作的前提和突破口,特别是一些曾经有过上访、缠访行为的信访老户,分管领导应亲力亲为,主动找其谈话做好思想工作,解决好遗留问题,做到不留隐患的“彻底”移交。
同时,还应尽全力为移交休干解决好自身实际困难,特别是对家庭确实有困难、身体犯过重病的休干,各单位应采取“超常”措施,积极压缩日常行政开支,可以在医药费、取暖费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补贴,把组织的温暖送到大家的心坎上,让每名移交休干都能够高高兴兴地离开部队。
五是要细致做好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移交休干档案整理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特别是有的休干入伍时间早、岗位调动频繁、原单位撤销等原因,给档案缺件填平补齐工作带来巨大麻烦,这就要求具体办事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特别是对入伍(工作)、提干和退休这几个相当重要的时间点的确认上,要细之又细、有理有据,对地方要求必不可少的入伍登记表、各职级任职晋升任免报告表、立功审批件或有效证明、入党志愿书和退休审批表等表件一定要仔细梳理,要想尽一切办法对缺件进行补齐,千万马虎不得,说严重些,有些我们觉得不起眼的表件可能会影响到移交休干后半生的个人利益。
六是要长期做好移交后的暖心工作。
有些人认为,完成档案移交、拿回“三联单”、到干休所报到后,就算完成移交了,对休干就不管不问了,这是做
好移交安置工作的大忌。
因为这些移交休干基本都是在工作岗位上工作30多年,可以说把自己的青春热血都献给了国防事业,他们退下来后心理就已经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落差,移交地方后必然对部队存在相当的不舍,这时他们特别需要老部队的关心与帮助。
因此,我们应注意做好移交后的暖心工作,这项工作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在休干移交后,我们不仅应当主动地帮助其咨询协助办理落户、身份证等后续事宜,而且还应在重大节日期间给他们送去问候与祝福,让休干在移交后仍然感受到组织的关怀,这从另一个方面对日后的移交安置工作也会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