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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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09]189号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一)离休干部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离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二)退休干部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退休士官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了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调整津贴补贴标准(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离休生活补贴,按离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三)退休生活补贴,按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退休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

四、经费保障这次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所需经费,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支,2010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一)2008年度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应补发的津贴补贴,统一通过安置地民政部门予以补发。

(二)军人职业津贴、离休生活补贴、退休生活补贴,按月随离休费(退休费)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第468号、政干[2006]55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政干[2006]458号,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中关于生活性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离休干部津贴补贴标准表退休干部津贴补贴标准表附件3退休士官(志愿兵)津贴补贴标准表。

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

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

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的发展驱驶,人们的待遇也越来越好,一般对于正规的企业也开始给每个人买社保可以让自已老年衣食无忧,但对于那种进入正式国企的单位和参加过红军的老干部也想知道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呢?下面就来看看小编的见解。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的发展驱驶,人们的待遇也越来越好,一般对于正规的企业也开始给每个人买社保可以让自已老年衣食无忧,但对于那种进入正式国企的单位和参加过红军的老干部也想知道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呢?下面就来看看小编的见解。

▲一、离休需要哪些条件?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生活待遇(一)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答: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按时发放离退休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享受本地区的医疗待遇(含医疗包干人员)、享受乘车待遇和住房待遇。

(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答:因为军队发文后经费由军费开支,所以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很快就能执行。

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须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待发文后,当年经费由军队拨付,从第二年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在时间上造成时间差。

同时,经费和文件不能同步下达,所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生活待遇时不能同步进行。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独生子女加发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3号文件规定:发放对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凡参加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发放标准:1、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另根据琼人劳保〔2005〕5号文件规定:退休时按规定计发退休费<含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提高5%>的比例和按本办法增发退休费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2、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探亲费如何规定?如何报领?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总后〔2006〕2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1993年1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的规定,现就给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休干部、志愿兵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通知如下:一、1993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从今年10月1日起,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的规定,调整退休生活费标准。

在部队的师职以下退休干部、志愿兵,由师(旅)级单位机关审批,军职退休干部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志愿兵,由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

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干部、志愿兵,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改发退休生活费。

二、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基数为原工资,1989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和志愿兵,还包括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的规定》([1990]后联字第3号)和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0]财标字第729号)的规定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2012-02-26 14:55:25)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

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

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民政部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4年9月23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生活待遇(一)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答: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按时发放离退休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享受本地区的医疗待遇(含医疗包干人员)、享受乘车待遇和住房待遇。

(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答:因为军队发文后经费由军费开支,所以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很快就能执行。

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须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待发文后,当年经费由军队拨付,从第二年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在时间上造成时间差。

同时,经费和文件不能同步下达,所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生活待遇时不能同步进行。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独生子女加发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3号文件规定:发放对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凡参加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发放标准:1、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另根据琼人劳保〔2005〕5号文件规定:退休时按规定计发退休费<含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提高5%>的比例和按本办法增发退休费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2、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探亲费如何规定?如何报领?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总后〔2006〕2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贯彻执行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

贯彻执行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

贯彻执行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以下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湘民军休发[2005]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医疗保障1、在我市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纳入医疗费用专项统筹前,为便于管理,作为过渡性措施,军队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纳入所在统筹地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专项统筹。

没有实施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专项统筹的地区,按现行管理办法,由所在安置管理单位管理。

2、军队退休干部及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

3、一至六级残疾军队退休干部,在我市国家机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医疗费用专项统筹前,为便于管理,作为过渡性措施,一至六级残疾军队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暂纳入所在统筹地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专项统筹。

没有实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专项统筹的地区,按现行管理办法,由所在安置管理单位管理。

二、医疗待遇1、军队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按《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长办发[2002]8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2、军队退休干部及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长政发[2000]3号)及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3、一至六级残疾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按《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05]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管理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一至六级残疾军队退休干部及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随军家属、遗属的身份确认,由所在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军休办负责审核。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0.07.18•【文号】民政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1990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0年六月十四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为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含服务站,以下简称干休所)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第三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对干休所的工作要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做到“专编专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专物专用”,确保干休所具有人、财、物使用管理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干休所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五条干休所实行下述领导体制: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与民主管理。

第六条干休所所长的职责主要是:实施所内行政业务的领导,领导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所长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第七条依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干休所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办所的正确方向。

第八条干休所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所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组织。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军队离休管理制度

军队离休管理制度

军队离休管理制度一、离休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条例》的相关规定,凡是在现役中坚持服役一定年限,到了法定的离休年龄,无法继续胜任现役任务,可以申请转为离休的。

主要包括:1. 离退休军人的基本待遇离休军人的基本待遇主要包括离休金、优待金、住房等方面的政策。

其中离休金主要是根据个人在现役期间的职务和职级、服役年限、等级和政治身份等综合因素综合确定的,由军队部队出资;优待金是对离休军人家庭的优待支持,主要用于解决军队离退休职工生活中存在的困难;住房待遇主要是离休军人家庭解决居住问题。

2. 离休军人的社会保障离休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提供医疗待遇。

国家出台了离休军人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离休军人的生活水平。

3. 离休军人的奖励和表彰对军队中的优秀离休军人要给予奖励、表彰和激励。

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官兵为部队建设、国防安全继续奋斗。

二、离休管理的原则1. 国家法律的规定军队离休管理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军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进行管理。

2. 保护军队人员的合法权益军队人员在转为离休时,应该保护其合法的退休权益,离休金待遇、结婚登记等问题不能与其他离职人员相同对待。

3. 公平公正离休管理应该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搞特权主义、官僚主义,不能以职务高低、政治身份、关系远近等获利,不能有偏向性待遇。

三、离休管理的程序1. 申请军队人员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申请转为离休,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才能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2. 办理经过审核和审批通过以后,军队人员就可以办理相关的离休手续了,主要是调整个人的离退休单位和待遇,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和交接工作。

3. 监督军队离休涉及一定的财政支出和军队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保证离休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离休管理工作的挑战1、实际年龄和法定年龄不符军队人员有些通过年龄的伪造等手段来获得离休,对于这种情况,军队应该采取严厉的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军休所遗属生活补助

军休所遗属生活补助

军休所遗属生活补助军休所遗属生活补助1根据政干(2015)31号关于《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和生活补助标准以及地区生活津贴实施范围的通知》和《政干(2015)32号《关于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原女同志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市军休所在第一时间把遗属调整生活补助的文件送到遗属手中,针对文件内容进行一对一解答。

五一前对53名军休干部和13名军休干部遗属一次性补发2014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军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102万元。

离休、伤病残军休干部的离退休费和生活补助都由所指派专人送到军休干部家中。

使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遗属生活待遇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军休所遗属生活补助2对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的生活补助有哪些规定?答:(1)生活补助标准: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给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费。

(2)定期抚恤金发放程序: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从军休干部病故之月起,按以下办法领取定期抚恤金: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凭青岛警备区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休干部病故通知书》,到其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办理申领抚恤金相关手续。

区(市)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休干部病故证明书》、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随军遗属凭证按时领取定期抚恤金。

(3)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及程序: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达不到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9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标准的,发给定期生活补助:随军遗孀:退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分别为团职以下、师职、军职(含相当级别)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与定期抚恤金之和分别不超过700元、800元、900元。

定期生活补助标准随定期抚恤金标准的调整每年核定1次。

随军遗属中,未满18周岁或仍在校读书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及经批准投靠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领取定期抚恤金后,不再给予定期补助。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浏览次数:1296 ------作者:长安中心服务管理科-------时间: 2008-3-31 14:04:43----------------------------------------------------------------------------------------------------------------------------------------------------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自主择业与军队退休干部待遇对照表

自主择业与军队退休干部待遇对照表
自主择业与军队退休干部待遇对照表
军队自主择业和退休干部待遇对照表
序号
项目
自主择业
退休
区别
文件
举 例
1
工资待遇
退役金,军龄满20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每年定期增加退役金基数:正团70元。
待遇基本相同
国转联(2001)8、9号、(2006)1号,劳人劳〔1982〕42号文件
11
抚恤丧葬
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发给本人4个月原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两者差异较大
总政、总后(1985)政干字第488号文件
4
安家补助费
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城镇安置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本人原工资;农村安置的,一次性发给8个月本人原工资。
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符合规定的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费。
抚恤金标准不同,自主择业干部标准是退休干部标准的1/2。另有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费。

退休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文章来源:作者:济南军休网发布时间:2009-4-27(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

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

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离休干部90岁待遇规定

离休干部90岁待遇规定

离休干部90岁待遇规定离休干部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公安机关及其它事业单位中普通职工、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平均寿命达到60周岁以上,并与国家协商一致离退休的人员。

离退休干部中,75周岁以上的老年离退休人员称为“老年离退休干部”。

对于离退休干部,有着特殊的待遇与保障,主要体现在医疗、福利、生活等方面。

下面,我们来看一看90岁离休干部的待遇规定。

一、医疗保障1. 定期体检:离休干部应按照年龄、性别等不同特点,定期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必要的预防医学服务和个体化体检服务,并由国家负担全部费用。

2. 医疗费用:离休干部合法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途径共同负担。

由于90岁离休干部属于高龄人群,需要特别关注健康问题,因此在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方面都应有相应的保障。

3. 家庭护理补贴:如无法前往医院诊治,离休干部可以享受家庭护理服务,每月可获得不低于标准月工资20%的护理补贴。

二、福利待遇1. 基本养老金:90岁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由政府发放,且应当按照离休干部工龄、工资、职位等情况核定发放。

2. 应急救助:离休干部因意外或突发疾病需要救治,可以申请救助金,由离退休干部事务局或者企业组织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及时资助。

3. 特别困难救助:若离休干部生活较为困难,可以进行特别困难救助,由离退休干部事务局或者企业组织或所在单位根据情况进行资助。

三、生活保障1. 文化娱乐等活动:离休干部应得到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的机会,有常年开展下棋、打麻将、唱歌等活动,以满足离休干部在晚年生活中的多元化需求。

2. 住房保障:离休干部可享有住房补贴和优先安排公租房等政策保障,确保有良好的居住环境。

3. 交通出行:离休干部可享受社会免费公交车等交通优惠政策,以及免费的长途汽车、火车等旅游车票。

以上是对90岁离休干部待遇的主要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离休干部有着非常丰富的保障措施,以确保他们晚年生活的舒适与安宁。

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精)

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精)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民政部/财政部【颁布日期】 19870328【实施日期】 19870328【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171号和[1981]39号文件的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当年剩余月份的各项经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上报财政部、民政部,经核准后由财政部下拨经费,列入地方预算支出。

为便于地方管理使用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及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章名】附: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一、离休费1.军队离休干部离休金包括:离休干部的工资、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工资补贴费。

2.军队离体干部的其它费用包括:按照规定发给离休干部的报装费、交通费、洗理费、护理费、公勤费(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特需费、福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探亲路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二、退休费1.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比例发给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

2.军队退休干部的其它经费包括: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福利费、护理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残疾抚恤金,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经费1.直接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事业编制人员的个人经费。

2.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9.25•【文号】国发[1984]130号•【施行日期】1984.09.25•【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4)130号1984年9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1号文件)和《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2〕16号文件),对军队干部离休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一)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二)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三)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

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二、原在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到同年九月二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27•【文号】[1992]政干字第417号•【施行日期】1992.12.27•【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27日(1992)政干字第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院务、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根据1989年党中央关于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最低保证数,1989年9月30日前每月不足70元的,提高到70元;因战因公致残或患二、三期矽肺病,每月不足85元,提高到85元。

在此基础上累加1989年10月后增加的退休生活费。

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957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执行军队工资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1965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按提高一级工资(1965年至1979年执行的军队干部行政工资标准)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

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已按国发[1989]年82号文件规定提高一级工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不再调级增加离休费。

三、1988年9月30日以前军队批准退休、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按照军职干部每人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人每月25元,团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生活费。

四、提高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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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097 更新时间:2007-8-4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1、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件依据:国发[1984]171号)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文件依据厅(秘)发[1981])76号、组通字[81]40号,[76]政办字第4号,[1979]政办字第34号、[1982]政干字第481号)3、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答: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休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有哪几种?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分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四种。

(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5、哪此军队离休干部可以被授予功勋荣誉章?答:(1)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爱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3)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1、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哪些具体项目?答: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2、什么是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答: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是指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3、军队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作了多少次调整?答:民政部门从接收安置军队离休干部起到2002年止,按照军地有关文件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作了17次调整提高。

4、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是什么?答: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2个月基本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个半月基本离休费;1942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基本离休费。

(文件依据:国发[1982]62号)5、教龄护龄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答:教龄护龄津贴标准是:,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0元。

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离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其教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费基数;离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文件论据:中央军委[1985]8号,[1996]政联字第9号)6、地区生活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答:自2000年1月1日起,按各地区标准执行。

(文件依据:[2001]政干字第479号)7、交通费的标准是多少?答:交通费标准是:A: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B: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

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个人用车自理。

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164号)8、离休干部探亲路费的报销标准是什么,从何执行?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立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年改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24号)9、荣誉金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答:荣誉金的标准是:荣获一、二级红星匣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

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1988]政老字3号、[1988]财标字04号)10、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答: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了暑降温费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20元、10元统一调整为60元。

(说明:江西省执行每年六个月,即4~9月)。

(文件依据:[2005]政干字第357号)11、保留福利补助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答:保留福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元,自1993年10月起执行。

(说明:含书报费18元)。

(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12、保留伙食补贴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答:保留伙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自1993年10月起执行。

(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13、伤残保健金的标准是多少?答: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14、生活补贴的标准是多少?答:生活补贴的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205元、副军195元、正师185元、副师175元、正团165元、副团155元、正营以下150元。

从1996年10月起执行。

(文件依据:[1998]政干字第468号)15、住房补贴的标准是从少,从何执行?答: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

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497号)16、公勤费、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答:公勤费的标准是:(1)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800元;半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

(2)护理费的标准是:按公勤费的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3)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498号)17、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答:自2003年1月起,按照总后勤部[2002]后需字第10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咸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即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文件依据:[2003]政干字第49号)18、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答: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老红军每人每月13元,其它离休干部10元。

自1997年1月起执行。

(文件依据:[1997]政干字第469号)19、水电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进执行?答:水补贴标准是:师职每人每月8吨、团职以下5吨;电补贴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16度、副军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职以下6度。

从1997年1月起水电价格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

(文件依据:[1996]政联字第9号)20、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如何执行?答:冬季取暖补贴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取暖地区范围,参照取暖地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取暖费的标准。

(目前执行的是每人每月120元/年,不分级别年龄。

具体文件待查)21、军人职业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答:军人职业津贴的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380元、副军360元、正师340元、副师320元、正团300元、副团280元、正营260元、副营240元、正连220元、副连200元、排职180元。

从1999年1月起执行。

(文件依据:[1999]政干字第149号)22、军粮差价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答:军粮差价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天粮食定量550克植物油50克、黄豆80克,从2000年1月1日起每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2000]政干发字第489号)(具体文件待查)23、服装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答:服装费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为:热区43元,亚热区和温区44元,寒区50元,高寒区54元,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24、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中央标准财政拨款标准是多少?答: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中央财政拨款标准是每人每年1000元,自2000年1月起执行。

(文件依据:财社字[2000]31号)25、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答:从200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助。

具体标准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士官每人每年250元。

生活补助在“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五大节随离休退休费发放。

(文件依据:政干[2006]559号)26、离休干部特需费的标准是多少,如何管理使用?答:离休干部的特需费标准:每人每年504元,经费由管理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文件依据:政干[2002]556号)(具体文件待查)27、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有哪几项经费可以继续发给遗属?标准是多少?答: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基本的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五项可以继续发给遗属。

标准是以上五项为基数的6个月工资(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

28、离退休干部丧葬费的计发基数包含那几项经费?答:1、离休干部二项: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

2、退休干部一项: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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