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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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2018.6.11
第一章导论
1.民法。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
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
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2)特征:
○1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基于行政隶属或上下级指导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权利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
民事义务的人。
(2)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
除上述三种典型的主题类型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作为整体)以及“集体”也
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
(3)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例
如,所有权的主体为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
2: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3)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应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1)所谓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且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包括有体物与自然力。
分类:
(2)不动产与动产:可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影响经济价值。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
动产,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
(3)主物和从物:两物之间的关系。
从物,指并非主物之成分,时常辅助主物的效用,而依习惯与主物同属于一个人的物。从物所属之物,即为主物。
(4)原物与孳息: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
○1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天然孳息,指果实、物的出产物及按照物之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天然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
(5)种类物与特定物:是否具有独特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
种类物:具有共同属性,可通过同样品种、规范或型号之物加以替代。
特定物:独一无二之物,或交易中被特定的种类物。
8.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2)民事权利的发生:
其一,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如因先占无主物而取得所有权,及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其二,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权利。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继受取得,或传来取得,即因他人所有之权利而取得权利。(如因买卖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因继承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主体自其主体脱离,称为民事权利的消灭。
绝对消灭,指权利本身终局的消灭,如因标的物灭失,债权因清偿而消灭。相对消灭,并非权利本身消灭,只是权利脱离原主体而改属新主体而已。
3:
(4)民事权利的变更: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民事权利作用的变更。
9.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1)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2)所谓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3)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又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
○2法律上所称的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违法行
为、其他行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事实行为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
行为能力的规定。)
10.民事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
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2)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
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3)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
行为能力。
11.民事权利。
(1)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权利的类型。
○1人身权与财产权:以权利客体为标准。
a.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
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
保护。
身份权,指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b.财产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以权利的作用或性质为标准。
a.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
保物权)
b.请求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
c.抗辩权: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d.形成权: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
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