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为了不断加强《广告法》的贯彻力度,进一步规范本台广告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广告登记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承接办理一切广告业务。
凡在本台播出的广告必须手续齐全,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单位证明、身份证,经营性广告须查阅营业执照;获将产品广告要出示相应获将证件;药品及行医广告,须按有关规定,审查各级卫生部门的批件。
2、严格执行办理广告业务签订合同的制度,并做好广告业务的建档登记工作。
二、广告播出1、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每条广告、点播、点歌在播出前均由主任审批,未经审签,不得播出。
2、每条广告必须手续齐全、合理收费,应在播出三联单上写明经办人,播出时间、收费数额。
因审核不严播出虚假广告,造成经济及信誉损失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三、广告收费1、广告部门根据合同的内容,填制广告制作单(一式三联,广告部门留存一份,财务收费记帐一份,制作部门一份),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到局收费处办理交费手续,并在三联单上加盖“费已收讫,请执行”印章和在制作单上填写交费发票后,制作部门方可执行。
2、对部门须先播出、后付款或需分期付款的广告业务,必须先填制广告制作三联单,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送交局财务科,将制作三联单的记帐凭证联留存,在制作单上加盖“费待收,请执行”印章后,由制作部门再制作播出。
付款时,再由广告部门到财务科领取记帐凭证联到收费科交费。
3、对文字广告、如通知、通告、寻人(物)启示等必须先填写广告制作三联单,其运转程序同第二、三条规定。
4、办理广告业务,原则上不得以物抵收。
确属无法收款需以物抵收的,必须先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经局财务科核准价格后方可执行。
所抵物资应及时交财务科记帐入库。
5、广告客户要求计提奖励的比例应从严控制。
对广告费较高、播出时间较长的个别大客户,可以给予广告总额的10%计提奖励(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但必须持广告收入的总额到帐后方可办理计提奖励部分。
6、对全局非广告人员联系着的广告、点播业务提奖标准:单位点歌一次性十首以上,单位点播一次性在三本(集)以上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收费后,按到帐收入总额的10%予以计提奖,广告提奖按月上缴额的10%一次性奖励。
电视台广告工作制度
电视台广告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电视台广告播放行为,保障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告管理职责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电视台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2. 各级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电视台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3. 电视台设立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三条广告内容要求1.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 广告内容应当积极健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低俗、恶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
3. 广告内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含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4. 广告内容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5. 广告内容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6. 广告内容应当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破坏环境、浪费资源、损害野生动物等内容。
第四条广告播放管理1. 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广告播放管理制度,明确广告播放的时间、形式、时长等要求。
2. 电视台应当对广告客户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3. 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广告审查结果播放广告,不得擅自修改、删减、增加广告内容。
4. 电视台应当对广告播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广告播放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广告审查程序1. 广告客户应当提供相关广告证明文件,供广告审查机构审查。
2. 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播放。
3. 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记录和档案,保存审查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某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doc 3页)
某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doc 3页)一、总则1、广告经营是全台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发展电视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把广告经营与宣传工作置于同等位置抓紧抓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为规范全台广告创收行为,严格运作程序,避免恶性竞争,杜绝跑冒滴漏,提高广告创收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3、广告经营要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基础,以客户为中心,增强策划意识、引导意识、竞争意识、培育意识。
坚决反对内耗式压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大力倡导全员广告经营意识,鼓励全员承担广告经营责任,重奖对广告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严惩诋毁、败坏我台广告经营声誉及阻止分化我台广告经营收入的言行。
5、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广告法》及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坚决杜绝不良广告在我台播三、广告的承接10、所有广告承接时必须填写《杨凌电视台广告业务承接单》(附件一)或《杨凌电视台收费节目业务承接单》(附件二)。
承接单必须由经办人、部门主任(制片人)、分管领导及台长签字后才能生效。
11、承接单会签中各环节负责人应根据台上规定的广告价格、形式、内容、长度等严格把关。
12、寻人启事、挂失等特殊广告,紧急情况下可由技术播出部门先按价格标准承接收费、制作、播出。
事后补签承接单,结清费用。
四、广告的价格13、所有广告创收价格,严格按照《杨凌电视台广告价格表》执行。
全台广告价格标准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平衡,如确需调整,应经台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14、各部门(栏目)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广告价格标准,凡在台内允许的最低折扣幅度以内的由广告部主任(栏目制片人)在广告合同或承接单上签字认可;超过优惠幅度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报台长审批。
15、台领导和综合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广告的价格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互相压价,扰乱本台经营创收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广告的合同16、所有广告创收活动必须与客户签订统一的广告合同。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郎溪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
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电视广播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媒体形式,广告播出成为行业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广告播出行为,保障广告质量,提高广告效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广告播出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1.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
2.提高广告播出效果,满足广告主和受众的需求。
3.保护广告播出权益,预防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行为。
4.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为电视广播行业带来可持续利益。
三、广告审核1.广告投放前,必须通过广告审核机构的审查,保证广告内容不违法,不违背社会伦理。
2.监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事后检查,确保广告符合规定要求。
四、广告时间分配1.电视广播台应制定广告时间分配方案,确保各类广告在合理的时间点进行播出,避免超出观众接受范围。
2.限制同一广告在一个时间段内连续播放,防止观众产生疲劳感。
3.优化广告时间分配,提高广告播出效果和观众满意度。
五、广告时长管理1.广告时长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不能超过每小时广播时间的一定比例。
2.对于广告时长超标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广告虚假宣传管理1.禁止虚假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
2.针对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严肃查处,并公示违规企业和广告内容。
七、广告监测与评估1.建立广告播出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广告播出情况,及时发现违规广告行为。
2.对广告播出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观众调查、市场反馈等方式,提供广告投放效果参考。
八、广告投诉处理1.设立广告投诉受理机构,接收并处理公众对广告内容的投诉。
2.对于投诉属实的广告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进行处罚并纠正违规行为。
九、监管与协作1.各级广电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2.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动广告播出管理制度的落实。
结论: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广告播出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经营行为,保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广告经营主体第三条广告主体资格1.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2.广告经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可以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的资质。
第四条广告经营主体责任1.广告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广告业的正常秩序。
2.广告经营主体有责任保障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和道德。
第五条广告经营主体合作不同广告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应当遵循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六条广告内容审查1.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真实。
第七条特殊类型广告管理对特殊类型广告,如医疗、药品广告等,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
第四章广告经营监管第八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九条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的广告经营主体,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告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广告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共同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兰考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1
兰考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为规范经营创收秩序,适应频道制要求,促进广告经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台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地经验,特制定本台的《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如下:一、经营创收价格管理规定1、每年10月底前,由各频道提报各自下一年度新的刊例价格、经营政策及最低折扣率,经监管部审核,形成新一年度刊例价格、经营政策及最低折扣率,提交台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频道的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需提交监管部存档。
2、关于广告价格①各频道独家战略合作伙伴的刊例价最低执行五折。
②各频道独家荣誉支持的刊例价最低执行五折。
③各频道的栏目冠名、特约、赞助的价格最低执行五折。
④各频道品牌广告刊例价最低执行3折。
以下情况除外:全年宣传费用投放达到20万以上(以签订合同为准)的为大客户。
大客户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必须按月实际投放量进行核算,每月实际投放量在1万元至2万元的执行2.8折;2.1万元至3万的执行2.6折;3.1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执行2.4折;4.1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执行2.2折;5.1万元以上的客户的执行2折。
⑤自办栏目内的专题价格均为最低价,不再打折。
⑥指定广告位置收费标准:指定头条加收20%,指定第二条加收15%,指定倒一条加收10%。
3、广告客户签订在各频道播出的合同,需附表以下内容:(举例)4、监管部全权负责审核所有合同的折扣率及回款情况,若发现监管部失职渎职,扣除该审核人员及部室主任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审核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监管部审核出现第二次失职渎职,扣除该审核人员及部室主任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部室主任和该审核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
5、软性广告管理规定软性广告播出认定标准为:(1)播出内容包含客户名称、客户门面、地址、电话、促销优惠活动、价格等商业信息,符合其中的任意两条即可认定为软性广告;(2)播出内容包含客户名称、客户门面、地址、电话、促销优惠活动、价格等商业信息,一周以内的任意一条或多条隔日出现的也可认定为软性广告;(3)软性广告一律按频道开办的广告专题类节目标准收费。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一、广告播放管理1. 广告播放时间段:广告播放时间段为每天的节目时间内,严禁在非节目时间内播放广告。
2. 广告播放时长:每个广告片的时长不得超过30秒,在节目中间插播广告时,每个广告片的时长不得超过5分钟。
3. 广告内容审查:对涉及政治、宗教、涉及国家机密等敏感领域的广告,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备并获得审批。
4. 广告播放频次:对同一广告客户的广告播放频次不得超过每天3次,以避免对观众造成视听疲劳。
5. 广告播放顺序:广告播放的顺序应当合理搭配,避免在同一时间段内播放竞争性广告,影响其广告效果。
二、广告合同管理1. 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商在电视台投放广告,必须签订广告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广告费用。
2. 广告合同内容:广告合同应明确广告的播放时段、时长、频次、价格等具体条款,保障广告商的权益。
3. 广告合同变更:如有广告播放时间、时长等变更需求,必须提前与电视台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
4. 广告合同解除: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广告无法播放,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但需遵守合同解除的程序和规定。
5. 广告费用支付:广告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广告费用,如逾期未支付,电视台有权暂停广告播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
三、广告内容管理1. 广告内容要求: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宣传、欺骗性质等违法违规内容。
2. 广告语言表述:广告语言应该文明、准确,不得含有攻击他人、侮辱性质的言辞。
3. 广告画面要求:广告画面应符合道德规范,不得包含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
4. 广告音效要求:广告音效应符合播放环境,不得超过音量限制,影响观众的收视体验。
5. 广告效果验证:广告播放完毕后,电视台应对广告效果进行验证,如有虚假宣传、严重违规等情况,可暂停广告,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广告监督管理1. 广告监督机构: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广告监督流程:广告播放前应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规要求,通过后方可播放。
高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模板
咼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 设立专职审查员, 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
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 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能够依法发布时, 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 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 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 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 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 并妥善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 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 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 如实填写, 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 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 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电视广播行业的广告播放管理制度
电视广播行业的广告播放管理制度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视广播行业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广告作为电视广播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宣传推广的平台,也为电视台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
为了保证广告播放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广告播放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 总体管理原则电视广播行业的广告播放管理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服务社会、效益最大化。
合法合规意味着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违反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公平公正要求广告播放的时段和频次公平分布、公正选择,不偏袒一方;服务社会意味着广告应积极向观众传递正能量、有益信息,并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有用的宣传推广服务;效益最大化要求广告播放管理制度在保证广告效果的前提下,使得电视台能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
2. 广告播放申请与审核广告播放申请与审核是广告播放管理的重要环节。
企业或个人欲在电视广播上播放广告,需向相关电视台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内容、时长、播放时段等信息。
电视台应建立广告审核机制,对提交的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广告播放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者,并通过书面形式提供审核意见和修改建议。
3. 广告播放时段和频次管理广告播放时段和频次的合理管理是广告播放管理制度的重点。
电视台应当制定播放时段的分配规则,根据热播节目、观众收视率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安排广告播放时段。
播放频次的管理要求电视台根据广告的性质和经济效益,采取合适的播放频次,避免频繁连续播放同一广告,造成观众疲劳和不满。
4. 广告播放内容监管广告播放内容监管是广告播放管理制度的核心。
广告播放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并符合广告播放管理制度的规定。
电视台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问题的广告,确保广告播放的合法合规、健康向上。
5. 广告播放绩效评估广告播放绩效评估是广告播放管理制度的衡量标准。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范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山东广播电视台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治理条例 (3)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治理 (3)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治理 (3)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治理 (4)第四节统一广告编排播出治理 (6)第五节统一广告监听监看治理 (7)第六节统一数据与营销服务治理 (7)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治理 (7)第八节统一代理公司服务治理 (8)第三章广告播出费收款治理 (8)第四章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治理 (9)第五章广告违法违规处罚治理 (9)第六章广告经营人员奖惩治理 (10)附件:一、《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治理细则》二、《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治理细则》三、《广告公布内容治理规定》四、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治理方法》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与治理,事关全台事业进展大局。
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治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进展。
第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治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治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治理方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治理职能。
第二条广告治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治理机构。
要紧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治理: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治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
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范文
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范文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台广告管理行为,保护广告主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电视台及其广告部门。
第三条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是电视台广告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电视台广告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电视台广告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广告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广告管理组织第六条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广告管理部门,负责广告投放的策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广告主的沟通与协调,为广告主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广告投放程序第十条广告主在投放广告前,应向电视台广告管理部门提交广告投放申请。
第十一条广告投放申请应包括广告内容、投放时间、投放地点、预算等信息。
第十二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广告投放申请后,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如果符合条件,应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在批准广告投放申请后,将广告内容、投放时间等信息通知广告制作部门。
第十四条广告制作部门应根据通知的信息,制作广告片,并及时送交广告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对制作的广告片进行严格审查。
如果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低俗、夸张等不良现象,应及时责令制作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广告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广告片,应制定投放计划,并通知广告投放部门进行具体的投放工作。
第十七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告投放工作的监督,确保广告内容、投放时间等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广告费用管理第十八条广告投放期满后,广告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电视台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九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广告费用管理制度,保障广告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广告费用的收取和核实应由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二十一条广告费用的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严禁滥用和挪用广告费用。
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
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电视台广告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电视台广告是企业进行品牌推广、产品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电视台获利的重要来源。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对保障广告的合法、合规播放、提高广告质量、提升电视台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广告的合法合规播放。
2. 公平竞争原则:对广告客户进行公平对待,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对其进行不公平竞争。
3. 保障消费者权益原则:保证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4. 提高广告质量原则:着力提高广告的创意水平,使广告具有更高的观赏性和传播效果。
5. 经济效益原则:在保障广告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广告资源,提高广告播放效益。
三、广告审核流程1. 广告申报:广告主在提交广告前,须编制广告方案,并提供相关材料提交给电视台。
2. 广告审核:电视台对提交上来的广告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审核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3. 广告审定:通过审核的广告,电视台将予以审定,并签署广告播放协议。
4. 广告播放:电视台按照审定的广告播放协议进行播放,之后对广告播放效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广告定价机制1. 根据不同广告位的受众群体、收视率及时段等因素,对广告位进行差异定价,并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2. 电视台应对不同广告客户实行差别定价,确保大型客户和中小型客户享有公平的定价待遇。
3. 坚决杜绝通过暗箱操作或者变相要求收取“回扣”等行为。
五、广告播放监管1. 电视台必须合规播放已经审定的广告,不得擅自增减广告内容。
2. 严禁在广告播放中出现虚假、夸大宣传等违规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并进行处理。
3. 对广告播放效果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播放策略,提高广告播放效果。
六、广告质量管理1. 打造标准化广告制作流程,严格把控广告的创意、制作、播放等各个环节,确保广告质量。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分析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分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广播电视广告逐渐成为企业推销产品、树立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对广告的监管,我国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来源、构成要素、实施效果三个方面,对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制度进行分析。
一、制度的来源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是在我国广播电视广告发展的历程中逐步形成并完善的。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广播电视媒体与广告业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规范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监管,1995年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和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广告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媒体技术的进步,国家广电总局持续加强对广电广告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广告法》、《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审查标准》、《广播电视节目广告时间限制规定》等。
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有力地规范了广电广告市场的秩序,维护了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构成要素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是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监管机制等多种制度要素。
具体来说,这些要素包括:1. 《广告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告法》是我国广告管理的基础法律,对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商的主体行为、广告内容审查和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年度工作计划。
国家广电总局每年都会制定广播电视广告发展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3. 相关标准规范。
《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审查标准》、《广播电视节目广告时间限制规定》等标准规范,明确了广告的审查标准和时间限制,规范了广告的播出和管理。
4. 监管机构和管理制度。
国家广电总局设立了广告监管部门,实施对广播电视广告的日常管理和监管。
同时,建立了广告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处理,保护消费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效果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效果:1. 保障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内容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维护广播电视市场秩序,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应遵循“政策导向、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社会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媒体独立、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科技先行、节俭办台、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广播电视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经营许可。
第七条取得广播电视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内容和期限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经营广播电视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播出、管理等。
第三章节目制作与播出第九条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相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不得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和不良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民族传统文化,尊重个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注重原创性和创新性,提高节目质量,丰富节目类型,满足不同受众的需求。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恐怖、迷信等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直播节目内容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第四章广告发布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应当文明健康,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管,对不良广告及时处理,不得炒作、散布谣言等。
市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办法..doc
LOGO市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xx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和播出管理,促进广告事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台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希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广告部1、在主频道和图文频道投播的所有广告,要求先签订广告合同方可播出。
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签订合同却急需播出的广告,广告部必须先交给总编室抄告单,并在广告播出后一周内补交合同。
如合同执行期间出现播出内容、播出时段变更的,要在广告调整播出后一周内补交相关补充协议。
2、广告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应一式四份,除广告部和客户各一份外,还应将其中两份送交总编室。
3、合同填写要求格式规范、内容准确,且要求填写客户姓名和联系电话。
4、每月应根据合同实际签定情况,如实登记《——月份电视广告收款\开票\合同情况表》,并在次月10号前该表送交财务审核。
5、广告经营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由台财务科开具的广告业务专用发票。
6、所播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台的相关规定。
广告部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承揽的广告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特别是针对医药、食品、化妆品类广告的许可证要仔细核对。
7、广告制作要确保内容准确,声画清晰,形式美观。
图文频道小视窗节目由广告部自行组织,播出内容要经过总编室审查。
广告部要尽量做到使节目丰富多样,小品、曲艺、杂技、动画片等节目可穿插播出,不能长期或连续播放外国动画片,对青少年学习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8、广告播出时段要确保足量。
因故无法足量的,可用总编室交付的节目进行垫播。
通告等含有配音内容的,不能作为底片来垫播,以防止截播现象出现。
9、对于挂角、游字、循环广告等播出内容,广告部应事先到总编室填写《字幕播出单》,由总编室交办机房播出。
10、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台的相关规定而被停播或处罚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财务科1、财务科要仔细审核《——月份电视广告收款\开票\合同情况表》和合同签订金额是否一致,如有疑义可直接致电广告客户核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台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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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
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
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
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
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
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
《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
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