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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旧船管理须知

公司老旧船管理须知

I 1001-04 老旧船舶管理须知1 目的根据国际公约,交通部令以及船级社规范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老旧船舶的管理,适应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此须知。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SMS相关部室及公司所管老旧船舶。

3 定义3.1 船龄:指船舶自安放龙骨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3.2 老旧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和强制报废船舶的船龄要求:(注:表中“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特指中国籍船舶)4 责任4.1 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大副是老旧船船体结构强度检查监控的直接责任人。

轮机长是船舶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4.2 机务部对所属老旧船舶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负责建立老旧船舶专项技术档案。

4.3 公司海务部对各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机务部确定老旧船舶的管理要求。

4.4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海、机务做好老旧船舶的管理工作,并给以足够的技术支持;分析老旧船的技术状况、船体强度,会同公司机务部和海务部确定老旧船的管理要求,并通报船东。

5 实施细则5.1 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5.1.1 老旧船舶禁止超载。

在配载和积载时,要充分考虑到船舶纵向强度和局部强度,正确进行配积载,使船舶在整个航次中均满足强度要求。

在装卸货中要经常观测六面水尺,随时调整装货顺序,避免出现过大的弯矩和剪力及严重的舯垂和舯拱。

装载重大件时应注意各层甲板的安全负荷,并采取有效的衬垫。

老旧船舶应尽量避免在隔舱装载的状态下航行,对于货舱空舱限制,还应参照I0701-49 《船舶货运管理规定》第4.1.6款要求,保证船舶符合证书的规定。

5.1.2 老旧船舶在开航前,大副要把船舶的六面水尺及船体舯垂和舯拱情况记录到《船舶装货/压载状况拱/垂情况跟踪表》中并进行比较。

5.1.3 货物卸空后,大副应负责检查船壳、主甲板、大舱等区域的船体结构,检查结果记录到《船壳、甲板货舱结构航次检查表》中,对需要公司支持的缺陷,应填写《船舶安全自查报告》,及时向机务主管报告。

2014老旧船管理规定

2014老旧船管理规定

2014老旧船管理规定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老旧散货船安全管理制度

老旧散货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老旧散货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老旧散货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老旧散货船的运营、管理、维护及检验等工作。

三、安全管理要求1. 船舶设计及建造(1)老旧散货船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2)船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其结构强度、稳性、抗沉性等安全性能。

2. 船舶维护保养(1)定期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体、机械、电气、消防等系统。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3)对老旧船舶的锈蚀、变形等问题进行修复,提高船体强度。

3. 船员管理(1)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熟悉船舶操作和安全知识。

(2)加强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严格执行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4. 航行管理(1)根据船舶性能和航行环境,合理规划航线,避开危险区域。

(2)严格执行航行计划,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加强对船舶的气象、海况、航道等情况的监测,及时调整航行计划。

5. 货物装载(1)严格按照货物装载规定,确保货物均衡分布,防止船舶倾斜。

(2)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3)定期检查货物绑扎情况,确保货物安全。

6. 应急预案(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沉没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确保应急设备齐全,性能良好。

四、监督检查1. 公司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老旧散货船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定期对老旧散货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老旧船管理规定

老旧船管理规定

老旧船管理规定本决定自 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 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维护船舶乘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根据《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运行的船舶及其乘员、船东、船舶管理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系统和连续性。

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根据船舶的性质、用途、运行区域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管理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促进船舶和船员的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船舶安全事故。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船舶建设与装备管理第八条船舶建设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船舶建设应进行设计、建造和验收,在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船舶装备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船舶装备管理应落实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制度,确保船舶装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应配备符合相关资质和技能要求的船员,确保船舶的操作和管理有高素质的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船员的值班、轮班和休息制度应科学合理,杜绝疲劳驾驶和过劳作业的发生。

第十五条船员应具备应急救援和灭火等紧急情况处理的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应进行船舶及其装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和装备的良好状态,准备好行驶所需的文件和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的航行计划和航线应合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航行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2017年修订版全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船管理规定(3篇)

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登记注册或者在本地区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第三条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强化责任、严格执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船舶管理责任制,确保船舶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第五条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的登记、检验、发证、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二章船舶登记第六条船舶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登记条件。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船舶所有权证明;(三)船舶建造、改造或者购置的相关证明;(四)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检验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第九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类型、船舶吨位、船舶国籍、船舶检验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更换。

第三章船舶检验第十一条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和专项检验。

第十二条船舶初次检验应当在船舶交付使用前进行,年度检验应当在船舶交付使用后每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船舶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航行区域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

第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的船体、船舶设备、船舶消防、船舶救生、船舶通信、船舶导航等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环保、航行要求。

第十六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出具船舶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船舶管理部门。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是指各国为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在航运业务中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船舶使用年限、定期检验、改装更新、淘汰出航行等内容,以确保老旧运输船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航行状态和安全运输能力。

首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涉及船舶使用年限。

不同国家的管理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的使用年限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会根据船舶的类型、功能和技术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这样可以限制老旧运输船舶的使用时间,避免其使用过久而造成安全隐患。

其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需要定期检验。

在航行过程中,老旧运输船舶需要定期接受各类检验,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电气系统等的检查,以确保其运行状态符合安全要求。

这些检验通常由相关的航海局或船级社进行,船舶必须通过检验才能继续在海上进行运输。

此外,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还包括改装更新要求。

当老旧运输船舶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后,需要进行必要的改装更新工作,以提升其安全性和运输能力。

这些改装更新通常包括船体加固、设备更新、安全系统升级等工作,确保老旧运输船舶能够适应新的运输要求。

最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还涉及淘汰出航行。

当老旧运输船舶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无法通过定期检验时,需要被淘汰出航行,停止使用。

这是为了防止老旧运输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事故和环境污染,并为新的、更安全的运输船舶腾出空间。

综上所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规定包括船舶使用年限、定期检验、改装更新、淘汰出航行等内容,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进行运输工作。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2号)《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已于1993年2月25日经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老旧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

第三条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一)老龄海船为:8-12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0-15年的油船;15-20年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20-25年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二)老龄河船为:12-16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6-20年的油船(包括油驳);18-22年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20-24年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24-28年的有人驳船。

(三)超龄海船为:12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5年以上的油船;20年以上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25年以上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四)超龄河船为:16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20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油驳);22年以上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24年以上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28年以上的有人驳船。

第四条企业对老旧船舶应根据其生产需要和技术状况,制定老旧船舶修复、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正确管理、使用、养护和修理。

第五条企业对技术状况差、无修理价值、不适航的船舶必须予以报废。

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再行转卖用于营运。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模板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模板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于7月5日由交通部发布, 根据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该《规定》分总则,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船舶营运管理, 监督和处罚, 附则5章43条, 自8月1日起施行。

4月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2号) 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

[1-2]部长杨传堂9月5日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优化水路运力结构, 提高船舶技术水平, 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根据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 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三、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 ”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 交通运输部能够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四、将第十二条第( 一) 项修改为: ”( 一) 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 并报经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 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四、五类船舶, 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签订购置或者光租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将第( 四) 项修改为: ”( 四)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 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 经营国际运输的, 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管理制度】山东老旧船管理办法(DOC 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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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山东老旧船管理办法(DOC 68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宣贯培训前言农渔发[2007]11号《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农业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和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不再执行。

(农业部文件八)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我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人员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船检局文件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保证其具有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检验管理办法。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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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 在本 规定第 四条 、第五条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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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2月16日经第 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一年四月九日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三)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报废轮船处理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轮船处理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轮船处理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我国报废轮船的处理管理工作,加强资源循环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废轮船的认定2.1 认定条件报废轮船指因技术原因、事故原因、超过使用年限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船舶。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船舶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船舶因事故导致主要结构损毁,无法修复;- 船舶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现行运输安全、环保等要求;- 船舶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通过维修、改造继续使用。

2.2 认定程序- 船舶所有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报废认定申请;-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出具《船舶报废认定书》。

三、报废轮船的处理3.1 处理原则- 环保优先:报废轮船的处理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 安全第一:报废轮船的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作业安全;- 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应对报废轮船的处理承担主体责任。

3.2 处理流程1. 船舶所有人应根据《船舶报废认定书》启动船舶处理工作;2. 船舶所有人应制定详细的船舶拆解方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3. 船舶所有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船企业进行船舶拆解;4. 船舶所有人应对船舶拆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符合环保、安全要求;5. 船舶所有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船舶注销手续;6. 船舶所有人应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处理进展情况。

四、监督管理4.1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报废轮船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4.2 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报废轮船处理工作,并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4.3 船舶所有人、拆船企业等涉及报废轮船处理的相关方应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4.4 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所有人、拆船企业等相关方,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是指对于船龄超过规定时间的船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是出于安全和环保的考虑,以确保老旧船舶的运营安全和环境友好。

首先,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检验和维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体结构、机舱设备、船用设备等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船舶检验和维护的内容包括船体检查、船舶系统检查、船用设备和机舱设备检查等,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必要的修理和更换。

其次,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要求对于船舶的运力和载员人数进行限制。

船舶的运力和载员人数必须符合标准,不能超过船舶的承载能力。

同时,对于老旧船舶的船舶使用年限也会进行限制,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船舶必须停止运营。

第三,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要求船舶必须安装必要的船舶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设备、灭火设备、通讯设备等。

船舶乘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技能和知识。

第四,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要求对于老旧船舶的淘汰和报废进行适当的处理。

船舶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或者经过评估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必须报废或进行改建。

对于符合报废条件的船舶,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最后,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要求船舶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和运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航行管理、货物操作、应急处理等。

同时,对于船舶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总的来说,老旧船舶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船舶运营安全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船舶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船舶的检验、维护和报废处理,确保老旧船舶的安全和环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船舶经营者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和运营能力,确保船舶运营的正常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细则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细则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细则Provisions for Management of Old Vessels1.总则General principles1.1.为加强公司对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的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船队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Formulate the principle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company management to the old ships, ensure transportation safety, to improve the whole competition ability and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fleet.1.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各部室和船舶。

These rules are applicable to the departments and vessels in company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1.3.本细则中的老旧船是指船龄在20年以上的杂货船、多用途船和20年以上的集装箱船。

The old ships mentined in the rules refer to general cargo ship. Multi-purpose ship and container ship of 20 years or more.1.4.老旧船的航区限制、减载量、退役,由公司主管部门鉴定并提出意见,经船东决定后执行。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should appraise and put forward opinions for navigation area limit, Load reduction, retirement of old ship, and execute after the owner maked the decision.1.5.公司老旧船鉴定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机务部经理、SMS办公室主任、安监部经理组成。

交通部关于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交海发[2001]221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6日)废止交通部关于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5月9日发布交海发[200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远、中海、长航(集团)总公司,中国船级社:为了贯彻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加强对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老旧运输船舶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龄的确定。

确定船龄,应当以该船舶国籍证书上载明的船舶建造日期为准。

对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中的船舶建造日期不一致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船舶进行港签证或进出口手续,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更改并统一有关证书中的建造日期。

对船舶证书中,有一种证书上载明的船舶建造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船舶报废船龄的,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又提不出合理、有效证明澄清船舶证书之间对船舶建造日期记载的不一致,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当事船舶按报废船舶处理。

二、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进出口手续,并按本通知附件的格式,通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三、关于特别定期检验。

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运输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特别定期检验应当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报废船舶的处理。

除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执行外,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将报废船舶对外公布。

试论老旧船舶的安全管理(2021版)

试论老旧船舶的安全管理(2021版)

( 安全论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试论老旧船舶的安全管理(2021版)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试论老旧船舶的安全管理(2021版)老旧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研究、分析和总结老龄船舶的特性,针对其特性找出确保安全的办法,制定相关的监控措施,规范管理行为,以期达到老旧船舶的安全运输目标。

船舶能否确保安全运输,关键在管理。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了突出重点,本文仅就老旧船安全管理的特别要求进行总结和试论述。

1.老旧船的定义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对船舶管理的规定有所差异,特别是不发达国家对船舶的使用可能没有船龄的限制,其营运船舶的船龄可能很大,各种技术性能状况也可能极差。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的规定,老旧海船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1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船。

满25年强制报废。

1.2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满30年强制报废。

1.3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满31年强制报废。

1.4船龄在18年及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满33年强制报废。

1.5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船、拖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满34年强制报废。

2.老旧船舶的特点2.1老旧船舶的船体、构件、机械设备等一切都有不同程度的锈蚀、损伤和老化。

旧船报废处置方案范本

旧船报废处置方案范本

旧船报废处置方案范本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旧船的更新换代速度也越来越快。

为降低其他造成的环境压力,旧船的报废处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环保规定,提供一份旧船报废处置方案范本,以供参考和借鉴。

报废前的准备工作在旧船报废前,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确认旧船的性质和用途;2.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3.征询专业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了解处置政策和规定;4.测量旧船的尺寸、重量和材质。

旧船报废的处理方案在旧船报废的处理方案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尽量采取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没有危害的处理方法;2.尽量实现资源的利用和回收;3.保障处理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4.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环保法规。

根据以上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具体的处理方案:1. 分拆处置法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旧船报废处理方案,主要是将旧船分拆成若干零部件进行处置。

分拆处置法的具体流程如下:1.拆下旧船中的有害物质和易燃材料,如油漆、润滑油等,并进行分类处置;2.拆下旧船中的贵重材料,如金属等,并进行回收利用;3.拆下旧船中的无价值材料,如木材、玻璃制品等,并进行分类处置;4.对拆下的若干零部件,根据不同的材质进行分类处置或回收。

2. 焚烧处理法这是一种较为激进的旧船报废处理方案,主要通过高温处理的方式,将旧船彻底烧毁。

焚烧处理法的具体流程如下:1.首先将旧船拆成若干较小的零部件,并分类储存;2.将零部件投入到焚烧炉中进行高温燃烧;3.燃烧过程中,应加强对烟气和炉灰的处理和过滤;4.处理结束后,将残留物进行最终的处置和处理。

结论旧船的报废处理,既是资源回收和利用的好机会,也是环保和安全的责任所在。

因此,在旧船报废处理过程中,需要借鉴先进的技术和思想,采取最科学和最实用的处理方案,以维护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切实实现资源的节约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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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优化水路运力结构, 提高船舶技术水平, 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根
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 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 二) 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 三) 老旧运输船舶, 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 四) 报废船舶,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 五) 废钢船,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 六) 单壳油船, 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 含油驳) 。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海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海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海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海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河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河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河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河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 包括油驳) 等, 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根据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 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八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 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 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 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外国籍船舶, 以及经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一条超过本规定报废船龄的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
路运输。

第十二条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 交通运
输部能够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三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
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 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 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一) 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
力的申请, 并报经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 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四、五类船舶, 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签订购置或者光租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二)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 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取得
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 三)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 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 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四)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 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 经营国际运输的, 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发给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八条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 应当按运力变更的规定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应当注明改建日期, 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第十九条老旧运输船舶经过改建, 与改建前不属本规定的同一船舶类型的, 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适用于改建后老旧运输船舶类型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 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 严禁失修失养。

第二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 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船舶构造及设备的安全性能, 必要时重新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

第二十二条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安全证书外, 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

对未按国家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证件的老旧运输船舶, 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的, 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进出中国港口的达到本规定老旧船舶年限的外国籍运输船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它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 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营运中的老旧运输船舶定期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经营水路运输。

第二十六条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 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 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 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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