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总则及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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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宣贯材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宣贯材
挠性连接规定,以保障操舵装置安全。 (9)中对操舵装置和船长小于30m的动力操舵装置转舵时间进行了补
充。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一、总体说明
1、消防安全目标 (1)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3)减少火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环境破坏危险; (4)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失火起源舱室内; (5)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船舶安全
第1章 通则
新增或修订 1、由于纳入了对高速船的要求,适用范围中明确了本篇仅
适用于20m及以上排水型船舶。 2、石棉材料的禁用 注意:3种可使用石棉的特例。 3、客船分类 注意:延续航行时间中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
船舶安全
第2章 构造——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2节 轮机
1、总体说明
结合内河船舶的具体情况及“建造规范”换版后的相关规定 编
作状态的稳性和操纵能力; (4)在系统和设备设置上的特点为举高升降装置,人员保
护设备和水幕隔热系统。
船舶安全
第10章 特种船舶的附加要求
雾灭火系统的滚装处所,手提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应确保灭火器的 间距不超过20m。 4、3.4.5.8 新增: ① 禁止起居处所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剂; ② 对船舶航行安全必须使用电子设备的舱室,手提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应 不导电。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5节 脱险 1、3.5.1 04法规08修改通报仅对于大型客船(船长50m及以上)有脱 险通道设置的详细要求。本次换版,将这些规定与原有的对于其他客船 、货船及油船的起居处所通道、梯道、出入口的相关要求予以整合,制 定了对于各类船舶的脱险要求。此外,鉴于内河客船已有布置电梯的实 例,依据国际通行要求,作出了“升降机不应作为本节所要求的脱险通 道之一”的明确规定。 2、3.5.1.5 客船应设有供船上人员逃生用的公共广播系统,该系统的 要求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中由明确规定。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法规演变1992年至2011年《国内法规》颁布了4次及2个修改通报:《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海事局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事局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总目录总则第 1 篇检验与发证第 2 篇吨位丈量第 3 篇载重线第 4 篇船舶安全第 5 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 6 篇高速船第 7 篇船员舱室设备第 8 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第 9 篇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课件说明1、便于大家理解,本课件分两大类进行归纳介绍,一类归纳为“总体与船体部分”;另一类归纳为“机械设备、消防和防污染部分”。

2、本课件相对2004版法规及其修改通报主要修改内容介绍3、本课件黑色下划线为04规则及修改通报删除内容,黄色为2011规则修改或增加内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总体与船体部分)法规再版需求完善关于“责任”、“事故”、“申诉”等涉及法律方面的规定。

必需的追溯要求处理。

法规基本上是考虑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对工程船,作业状态的安全要求,需要作必要的补充。

各类特殊用途船舶有必要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法规再版需求国家政策的体现:老旧船舶的管理单壳油船的淘汰“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的强制性配备要求———————————————————————————————————————————————环境保护等用户的反馈事故调查报告分析总则? 背景使用反馈意见;完善法规安全管理规定。

? 修改内容通过对“船长”的定义,明确了本法规对排水型船舶、无舵柱船舶、箱型船体船舶和高速船适用范围的界定(* 设计、检验);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1.07.12
•【文号】海法规[2011]391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2011)的通知
(海法规[201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技术法规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联系电话:************)。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原创实用版)目录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背景和目的2.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3.规则的实施和监督4.违反规则的后果和处罚5.规则的更新和完善正文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背景和目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为了保障内河船舶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而制定的。

我国是内河船舶大国,内河船舶数量和航行里程逐年增加,这使得内河船舶的安全和环保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制定和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于加强内河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检验:船舶结构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船舶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2.船舶排放污染物的控制: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限制船舶排放对内河水环境的污染。

3.船舶航行和停泊的安全管理:船舶航行和停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航行和停泊规定,保障船舶航行和停泊的安全。

4.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不得航行。

同时,国家海事部门要加强对内河船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则的船舶进行查处。

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由国家海事局负责实施和监督。

国家海事局将加强对内河船舶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确保规则的贯彻落实。

对违反规则的船舶,国家海事局将依法进行查处,保障内河船舶的安全和环保。

四、违反规则的后果和处罚违反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船舶,将面临以下后果和处罚:1.责令停止航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国家海事局将责令停止航行,直至船舶检验合格。

2.罚款:对违反规则的船舶,国家海事局将依法进行罚款处罚。

3.吊销船舶检验证书:对严重违反规则的船舶,国家海事局将吊销其船舶检验证书,取消其航行资格。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概述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是指依据我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内河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检验。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等多种类型。

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技术要求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要求主要包括船舶结构、船舶设备、船舶动力系统、船舶电气、船舶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需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各项设施设备符合规定。

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程序与方法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船舶自查:船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2.检验申请: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向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3.检验准备: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核实船舶资料、制定检验计划等。

4.实施检验:检验人员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现场检验、文件审查等。

5.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出具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报告。

6.整改与复查:船舶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

四、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与管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立与资质管理:国家对船舶检验机构实行设立审批和资质认证制度。

2.船舶检验人员的管理:船舶检验人员需具备相应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质量,提高检验可靠性。

4.船舶检验费用的管理:船舶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五、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法规与标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法规与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

2.技术规范与标准:如《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

3.行政规章:如交通运输部关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相关规定。

六、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案例分析通过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船舶安全状况不佳:部分船舶存在安全隐患,如船体腐蚀、设备老化等。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年)导言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技术规则》)旨在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内河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航行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航行安全条例》,制定本《技术规则》。

第二条本《技术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

第三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内河船舶进行安全技术状态检验和设备完好情况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倡导“依法管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社会效益好”的思想,注重加强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提高内河航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检验范围与标准第六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定期检验、防火检验、载货舱防水检验、人员非灾害断航检验、设有甲板而无货舱或空旷货舱的商船防水检验、有害物质运输船舶特种检验、特种装备检验等。

具体检验范围和标准由航运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三章检验程序与要求第七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程序包括申请检验、接受检验、检验结果处理、发证、重新检验等环节。

具体检验程序和要求由航运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八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应当注重检验工作的全程控制和过程监督,确保检验的公正、准确和规范进行,防止违规操作和不当干预。

第九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应当按照模块化、综合性的原则,注重船舶整体性能的评价,强化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检验机构与人员第十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第5篇及第8、10篇

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第5篇及第8、10篇

第五篇船舶安全本篇参照海船的篇章结构,舶、把构造、消防、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完整稳性、特殊船舶附加要求归类在《船舶安全》篇。

第1章通则一、增加1.1.2 石棉材料的禁用1.1.2.1 船舶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1) 旋转叶片压缩机和旋转叶片真空泵内使用的叶片;(2) 液体循环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在高温(超过 350 ℃)或高压(超过7 × 10 6 Pa )下,无火灾、腐蚀或毒性危险;和(3) 在超过 1000 ℃温度下使用的柔软和可伸缩绝热装置。

第2节客船分类1.2.1 客船的一般分类1.2.1.1 按航行时间将内河客船分为下列 5 类:第 1 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24h 以上的客船;第 2 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12h 以上至 24h 的客船;第 3 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4h 以上至 12h 的客船;第 4 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0.5h 以上至 4h 的客船;第 5 类客船——航行时间不大于 0.5h 的客船。

1.2.1.2 对于沿途停靠的第 3 类客船,如果各站点之间逆水航行时间均不大于2h ,经舶检验机构同意,则可按第 4 类客船要求。

工矿企业的交通船应按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来定其所属类别。

1.2.1.3 上述“延续航行时间”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

1.2.2 大、中、小型客船1.2.2.1 按总吨将内河客船分为大、中、小型 3 类:大型客船——指总吨位等于或大于 1000 的客船;中型客船——指总吨位在 200 至 1000 之间的客船;小型客船——指总吨位等于或小于 200 的客船。

第2章构造一、增加2.1.2 除另有规定外,本节名词术语定义如下:2.1.2.1 舱壁甲板——系指横向水密舱壁(含舷舱内的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的最高一层甲板。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012修[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012修[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相关条款修订如下:新增2.1.1(6)如下:“2.1.1(6)所有新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7)如下:“2.1.1 (7)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备救生筏换新时,救生筏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 2.1.1(8)如下:对于仅航行于琼海海峡的客船,救生筏可使用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

删除2.1.2(6)原条款号2.1.1(5)、(6)依次改为2.1.1(9)、(10)。

2.1.3条款修订如下:“2.1.3 货船:(1)除另有规定外,货船的救生设备应按本条的规定配备。

(2)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所有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①的规定配备。

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表2.1.3(2)①*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 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并且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②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1,其救生艇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

③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其救生艇应为耐火救生艇。

④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L<85m的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④的规定配备。

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3)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上述2.1.3(2)①至③对远海航区船舶的相应规定配备。

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第8章完整稳性

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第8章完整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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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4 船舶应根据倾斜试验报告书进行完工稳性计算, 并提交给船舶检验机构审批。对于不需要配备安全装载手册的船 舶,若倾斜试验数据与原稳性计算数据的相对误差均在下列范围 以内,并仍有适当的稳性储备时,可不要求进行完工稳性计算。 空船排水量 ±2% 空船初稳性高度 ±5% 空船重心垂向坐标 ±5%
8.1.3.2 现有船舶改装及修理使空船状态变化较大时,除 本节8.1.3.5所述情况外,在完工时应进行倾斜试验。对现有船舶 的稳性发生怀疑时,也应进行倾斜试验。 8.1.3.5 新建船舶因修改及变更、现有船舶因改装及修理 等情况使空船状态发生变化时,若已有系列船或现有船舶的倾斜 增加对新建船舶和改 试验报告,以及空船状态变化的详细重量和重心位置计算资料, 装及修理船舶免做倾 如其数据与系列船或现有船舶倾斜试验数据的相对误差在下列范 斜试验的条件。 围时,可在系列船或现有船舶的倾斜试验报告基础上,通过换算 的方法来确定空船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空船排水量 ±2% 空船初稳性高度 ±5% 空 船 排 水 量 和 重 心 位 置 的 确 定 1.1.2.5 无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船舶或仅有干舷甲板和顶篷甲 板但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长度之和不超过 0.25 倍船长的非自航 船舶或趸船,进行倾斜试验确有困难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空船 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1) 测量与记录船舶首部、中部及尾部两舷的吃水,测量与 记录水温和水的重量密度; (2) 根据吃水和水的重量密度计算确定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 向坐标,计算方法与倾斜试验中相应的计算方法相同; ⑶ 无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船舶,空船重心垂向坐标取为0.8 的型深;仅有干舷甲板和顶棚甲板但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长度之 和不超过0.25倍船长的非自航船舶(含趸船),空船重心垂向坐 标取为型深。 8.1.3.6 无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船舶或仅有干舷甲板和顶 篷甲板但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长度之和不超过 0.25 倍船长的非 自航船舶或趸船,进行倾斜试验确有困难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空船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1) 测量与记录船舶首部、中部及尾部两舷的吃水,测量与 修改无上层建筑和甲 记录水温和水的重量密度; 板室的船舶或仅有干 (2) 根据吃水和水的重量密度计算确定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 舷甲板和顶篷甲板但 向坐标,计算方法与倾斜试验中相应的计算方法相同;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 (3) 空船重心垂向坐标采用计算方法确定。采用计算方法确 长度之和不超过 0.25 定空船重心重向坐标时,空船排水量与重心的估算应给出偏于安全 倍船长的非自航船舶 的空船重心垂向坐标,例如:主船体部分的重心重向坐标取为型 或趸船,进行倾斜试 深,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重心垂向坐标位于其高度的三分之二 验确有困难时,方法 处;或,甲板结构的重心重向坐标位于甲板上缘,船底结构的重 确定空船排水量和重 心垂向坐标位于船底骨架的上缘,舷侧结构的重心垂向坐标位于 心位置的方法。 其高度的三分之二处等; (4) 按(3)确定空船重心垂向坐标时,尚应基于(2)得到 的空船排水量与估算值的差异对垂心垂向坐标进行修正。当重量 减少时,应假定该减少重量的重心垂向坐标位于基线处;当重量 增加时,应假定该增加重量的重心垂向坐标位于船舶顶部。 8.1.3.8 对于起重船和挖泥船,若船舶航行、作业和避风 状态下所对应的空船排水量和重心位置不相同时,应按航行状态 明确起重船和挖泥船 的情况进行倾斜试验,并根据其结果换算成作业和避风状态下的 倾斜试验的要求。 空船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内河船舶安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文件,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于2011年发布实施。

这一规则对于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包括船舶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程序等内容。

首先,该规则明确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各种船舶的检验对象、检验的方式和周期等。

同时还对检验的基本原则和目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确保船舶技术状态的符合性、船舶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等。

其次,该规则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规定。

包括了船体结构检验、动力设备检验、电器设备检验、船舶装备设施检验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检验项目的设置是与船舶的实际运行和安全相关的,涉及了船舶的主要结构部件和设备设施的技术状态和性能检查,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因此,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为船舶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此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还对检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要求船舶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检验过程必须合乎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而且还要求船舶管理者必须积极配合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这些规定保证了检验工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有助于提高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为了提高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船员和船舶设备的安全工作制定的。

通过合理的安排和具体的要求,有效地规范了内河船舶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检验工作,保证了船舶的技术状态和安全运行。

使得内河船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为内河船舶的运输保驾护航。

总而言之,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内河运输行业的基础性文件,对于提高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实施不仅为船舶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还对内河船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将会得到更大的提升,为内河船运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摘要: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概述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情况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概述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在我国内河船舶领域中,为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检验技术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则对内河船舶的设计、建造、维修、检验以及船舶设备的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船舶具备良好的航行性能和安全标准。

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结构与设备的安全标准:对船舶的船体、船舱、甲板、船舵、锚泊设备、航行设备等进行规定,以确保船舶具备良好的航行性能和安全标准。

2.船舶排放标准:为防止内河水域污染,规定船舶排放的废气、废水、垃圾等污染物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以确保船舶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3.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等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对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船舶安全。

4.船舶检验与维修:对船舶的检验周期、检验机构、检验项目以及船舶维修技术等方面进行规定,以确保船舶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情况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体系,包括《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5097《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

这些规则在我国内河船舶领域得到了广泛实施和应用,为保障内河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作用和意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内河船舶的设计、建造、维修、检验以及船舶设备的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其主要作用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内河船舶安全:通过规定船舶结构、设备以及航行等方面的安全标准,有效降低船舶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内河船舶航行安全。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是中国为了加强内河航运安全管理而制定的一套标准。

它为内河船舶的检验和维护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本文将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进行介绍。

一、规则背景及目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是中国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旨在确保内河船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营。

这些规则的制定基于对内河航运风险的认识和对船舶安全管理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适用于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包括旅客船、货船、驳船、拖船等各类内河船舶。

这些规则涵盖了船舶的结构、设备、电气系统、消防设施、操作管理等方面。

三、检验内容及要求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要求,检验人员将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

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结构检查:检查船体的完整性和牢固性,确保船舶能够承受内河航行的压力。

2.船舶设备检查:检查船舶各种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正常运行情况,包括主机、辅机、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

3.船舶电气系统检查:检查船舶的电气系统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包括电缆、接线、电动设备等。

4.消防设施检查:检查船舶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能够及时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

5.操作管理检查:检查船舶的操作管理是否符合规范,包括船员的资质要求、岗位分工、应急预案等。

四、检验流程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检验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安排检验、提出检验意见、核发检验证书等环节。

具体流程可根据船舶类型、情况和检验机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1.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法定检验。

2.受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准备相应的检验材料。

3.安排检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船舶实际情况,海事管理机构会安排相应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4.提出检验意见: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会对船舶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要求整改。

内河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

内河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

内河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内河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是中国内河船舶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规定了内河船舶的检验标准、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内河航运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内河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进行详细解读。

一、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内河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适用于中国内河航运中的各类船舶,包括客船、货船、工程船、渡船等。

其目的是通过对船舶的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适航性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内河航运的健康发展。

二、规则的基本内容1. 检验对象《内河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规定了需要接受法定检验的船舶类型和规模,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情况。

根据船舶的特点和用途,规则对不同类型的船舶制定了相应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2. 检验程序规则明确了内河船舶的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的程序。

定期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定期检验和中间检验,确保船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特殊检验则是针对船舶发生重大事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检验,以确保船舶的适航性能。

3. 检验要求《内河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对船舶的物理结构、机电设备、消防设备、船员配备、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检验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船舶建造质量、船舶设备运行状况、船舶通信与导航设备、船舶消防与逃生设备等,旨在确保船舶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1. 实施机构和人员根据《内河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船舶检验由中国船级社和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这些机构需要拥有独立的检验能力和资质,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检验工作。

2. 监督和处罚规则规定了对船舶检验工作的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措施。

检验机构需要接受船级社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确保检验的公正和严谨性。

四、规则的意义和影响《内河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的实施,为中国内河航运提供了一系列标准和要求,有力保障了内河航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规则的实施不仅提升了船舶的安全性能,还促进了内河船舶制造和维修业的发展,推动了内河航运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第5篇及第7篇(轮机部分)

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第5篇及第7篇(轮机部分)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主要修改内容第5篇第2章第2节轮机一、一般要求1、增加应急消防泵及其原动机应能在船舶横倾15 °和纵倾10 °时正常工作(2.2.1.2)。

2、后退措施增加具有在合理的距离内使船舶从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到停止的能力(2.2.2.3)。

3、通风取消了机舱通风设备应能从机舱外易于到达的处所予以关闭,该要求在消防部分体现。

4、取消了发电机组的功率条件(04,2.1.7)。

5、取消了机舱出入口的规定,该要求在消防部分体现(有很大修改)。

6、急流航段船舶的特殊要求(1)修改了安装双主机船舶类型的限制(详见2.2.5.1)。

(2)修改了对汽笛气瓶的要求(详见2.2.5.2)。

二、取消图纸和资料的要求,在第一篇中体现(04,第二节)。

三、泵和管系1、增加了蒸汽管、油管、水管、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

如管路必须通过时,则不应有可拆接头(2.2.6.7)。

2、增加了主机单机功率超过370KW时,对燃油供给泵备用泵、滑油备用泵和冷却水泵的设置要求(2.2.6.9、2.2.6.10、2.2.6.11)。

3、舱底水管系,取消处理艏尖舱内液体的管系穿过防撞舱壁时,对管子及阀件的要求(04,2.3.2.2)。

4、取消了对通风管系、空气管、溢流管、测量管的要求(04,2.3.4-2.3.7)。

5、取消了对燃油管系及滑油管系的要求,该要求在消防部分体现(04,2.3.11)。

三、锅炉及受压容器1、修改了锅炉给水系统的要求。

重要用途的辅助锅炉或供重油和货油加热用蒸汽的辅助锅炉可仅设 1 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但应备有 1 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给水备品泵。

小型辅助锅炉和废气锅炉可不设备品泵。

2、取消了对锅炉蒸汽阀、压力表、排污阀和燃油装置的要求(04,2.4.6-2.4.9)。

3、取消了对受压容器附件的要求(04,2.4.10)。

四、柴油机1、取消了对主机低速性能的要求(04,2.5.1.2)。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作者:(您的名字)一、引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是对内河船舶进行法定检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文件。

在船舶运输领域,法定检验是保障船舶运行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船员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背景、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更深入地了解这一法规的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情况。

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背景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出台,是为了适应我国内河水上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规范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提高内河船舶的安全性能。

该规则的制定,为内河船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运行提供了技术保障。

也促进了内河船舶的先进化、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

该规则的出台,受到了内河船舶企业和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许多内河船舶企业积极响应,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力度,提高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水平。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对内河船舶行业的发展和提升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内容1. 适用范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适用于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包括了内河客货船舶、特种船舶、船舶设备和船舶人员等多个方面。

2. 技术标准:该规则对内河船舶的结构、设备、动力装置、电气设备、舾装、消防、救生、通信设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了技术标准、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和验收标准等内容。

3. 检验程序:该规则对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程序进行了规范,包括了检验计划的编制、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过程的记录和监督、检验报告的编制和提交等环节。

4. 法定检验结果: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规定,对于合格的内河船舶,颁发检验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对于不合格的内河船舶,要求立即整改并接受复查。

四、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影响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实施,对内河船舶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最新版】目录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概述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情况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概述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在我国内河船舶领域,为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对船舶的设计、建造、修理、检验等方面所制定的法定技术规范。

2011 年 9 月 1 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版)正式实施,该规则对内河船舶的检验标准、检验程序、检验机构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1.船舶设计与建造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的设计与建造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船舶结构、材料、设备等方面,以确保船舶具备良好的航行性能、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

2.船舶修理内河船舶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检修,以确保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修理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船舶修理质量。

3.船舶检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检验的类型、周期、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始终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4.船舶排放标准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5097《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

其中,《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发动机 NOx 排放控制进行了明确规定,限值与 IMO Tier I 相同,适用于 130kW 以上柴油机。

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情况自 2011 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实施以来,我国内河船舶行业的安全水平和环保性能得到了显著提升。

海事管理部门加强对船舶的检验和监管,确保船舶符合法规要求。

同时,船舶企业积极履行法定检验义务,加强对船舶的设计、建造、修理等方面的质量控制,保障船舶安全运行。

2011版海船法规修改内容

2011版海船法规修改内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版修改内容简介本次法规的改版主要涉及如下内容:包括总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第4篇安全篇、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6篇高速船等。

详细区别如下:1、总则1.1在责任条款中增加包括设计、建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的责任;明确了设计方应对设计质量负责,船厂应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

1.2增加了事故可能涉及法规修改的条款。

1.3在定义中增加了“验船师”的定义。

2、第1篇检验与发证2.1通则2.1.1增加了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检验。

2.1.2增加了达到规定船龄的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的附加检验要求。

2.1.3增加了船舶重大改装的检验,明确了重大改装的特征。

未明确重大改装检验属何种检验。

改装部分应尽实际可行满足现行法规。

2.2检验2.2.1检验种类增加了“特别定期检验”。

2.3证书2.3.1明确了换证检验证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1)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2)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3)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

2.3.2明确免除证书有效期不应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

2.4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2.4.1初次检验增加了下列检验项目(1)确认滚装处所的排水系统和排水口防堵措施符合规定的要求。

(2)确认消防设备(如手提式/大型灭火器、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消防员装备等)符合规定的要求;(3)确认设置货舱水位探测器的单货舱船舶的进水探测系统及其报警装置;(4)确认海水压载舱涂有有效的防腐涂层,如环氧涂料;(5)油船增加了①液货舱辅助透气装置的检查;②液货泵舱内保护设备的检查(包括温度传感装置、通风照明联锁装置、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舱底水位监测装置等);③确认惰性气体系统;④确认不小于20,000载重吨的油船应急拖带装置已按认可的图纸布置。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在内河水运行业中,船舶的安全运营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被制定和实施。

这一法规的出台对于内河水运行业的发展和安全至关重要,本文将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重要性、内容及实施情况。

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重要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内河水运行业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阶段。

这一法规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度评估:该规则对内河船舶的建造、改建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系统符合国家标准,从而保障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广度评估:该规则涵盖了内河船舶的各个方面,包括船舶的设计、船体结构、船用设备、动力装置、电气设备、安全设施等,涉及面广,内容全面。

2.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内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包括了船舶设计、建造、改建和维护等各个方面的技术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船舶设计:船舶的外观、结构和系统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包括船舶的尺寸、稳性、载重、吃水线等。

(2)建造和改建:船舶的建造和改建必须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要求,包括船体结构、船用设备、动力装置等的安装和使用。

(3)维护和检验:船舶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验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对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4)其他规定:该规则还包括了关于船舶材料、设备标志、技术文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内容详实。

3.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实施情况据我国内河水运行业的相关数据显示,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实施情况良好。

通过对船舶的设计、建造、改建和维护等方面的检验和监管,船舶的安全运行得到了有效保障。

规则的逐步完善和更新,也为内河水运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实施对于内河水运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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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
1、总则
一、适用范围中增加对渔船不适用。

(3.1)
二、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7.4)
三、删除原规范1.7.5关于有关修改通报的生效范围项。

四、增加对于国家的文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适用时
应遵守。

(7.6)
五、增加委托人可申请检验。

六、增加船舶设计方、建造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长的责任。

七、增加事故项。

八、把原检验与发证中1.1.2中的有关定义划归到总则中,并增加部
分定义。

2、第1篇检验与发证
一、明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规定,取消“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船舶”的规定。

(1.1.1.2、1.1.1.3)
二、明确内河船舶需海上拖行要求。

(1.1.1.5)
三、增加各种检验项目还需满足建造检验规程、营运检验规程规定。

(1.1.1.6)
四、增加本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指南均有效。

(1.3.2.2)
五、删除原规范1.3.4关于本法规为作规定,将另有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项。

六、法定证书中增加《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以及《临时证
书》。

(1.4.1.3)
七、由原“内河船舶需进行拖带航行至沿海水域”改为“内河船舶需进行
海上拖航”。

(1.5.1.3)
八、增加停航船舶检验1.5.1.4要求。

九、增加对技术文件的审核批准。

(1.5.2.1)
十、增加须检查船上已配备所需的文件资料项。

(1.5.2.3)
十一、增加验船师编制报告及证书的义务。

(1.5.2.4)
十二、营运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

(1.5.3.1)
十三、明确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按规定签发新证书。

十四、明确证书正副本的使用。

十五、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说明。

十六、增加中对证书、手册等文件是否放置船上的检查。

(2.2.3.3)
十七、检验间隔期增加高速船检验间隔期。

(2.3.1.1)
十八、船底外部检查中,增加浮船坞检查(2.3.2.3)。

十九、在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中,删除允许“但为维修的目的而直接替换这种设备或装置者例外”可以自行变更。

(2.4.2.2)
二十、增加船舶的搁置检验证书的签发(2.5.1.3)。

二十一、增加特别定期检验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有效期(2.5.2.3)。

二十二、增加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有效期规定(2.5.2.7)。

二十三、船舶吨位证书签发中增加关于证书的失效项。

(3.2.2)
二十四、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
1、删除原规范4.1.1.4关于老旧船舶的检验项。

2、增加检查船上已配备的各种文件的内容。

(4.2.2.4)
3、增加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项目。

(5.2.1.2)
二十五、增加签发载重线证书、油污证书等10种证书的检验种类项。

二十六、对非自航船,载重线年度检验部适用的,其载重线年度检验在船舶中间检验时进行。

二十七、删除原规范“主机总功率22kw以下的船舶,可免签发《防止油污证书》。

(原规范7.1.1.3)
二十八、增加《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内河高速船安
全证书》的签发检验。

二十九、明确《内河船舶乘客证书》签发要进行年度检验。

3、第2篇内河航区分级
分级中的珠江水系中增加珠江A级航区划分2.8.7项。

4、第3篇吨位丈量:
一、适用范围中由船舶部门要求进行吨位丈量改为船舶所有人。

(1.1.1.2)
二、增加对具有多用途的船舶总吨位选取要求。

(1.1.2.3)
三、不计入总吨位的处所计算中增加量吨甲板以上人员无法进入围蔽处
所及侧推器孔道。

(2.1.1.4)
四、K2的计算中甲板货船由原0.95-0.6H/D改为0.6-0.3H/D,同时把浮船
坞的K2定为0.50,集装箱船K2定为0.65。

(2.2.1.1)
五、把V1计算明确分为三部分:主体部分、附加部分、突出体部分,本次
吨位计算重点明确在吨位计算中须考虑突出体部分(突进器轴毂和流线体部分)。

(3.1.1.1)
六、公式法仅用于无型线图和邦氏曲线等资料的现有船舶,在利用公式
法计算V1时,修正型深D’在梁拱h修正由原来1/2改为2/3。

(3.1.1.5
七、在V4h的计算中,对集装箱船的计算有较大变化:计算箱数为货箱数
加上空箱数的一半为计算箱数;高出甲板或围板容积V4h取高出容积一半
计算。

(3.1.4.6)
5、第4篇载重线:
一、在一般要求栏中,增加关于装运集装箱和干散货两用船舶的载重线,
两种装载干舷不同时,先按要求堪划干货船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堪
划装运集装箱的附加载重线(新增)。

同样,对工程船先堪划航行(避风)状态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堪划作业状态的附加载重线。

(1.1.2.2)
二、增加关于船舶构件低于水尺堪划的基准线时,应在载重线证书说明
低于基准线的尺寸。

(1.1.2.6)
三、增加“水密、A型船(旧液货船)、B型船(旧非敞口船)/C型船(旧
敞口船)的定义,在本章中不再使用”液货船、非敞口船、敞口船”。

(1.1.3)
四、增加“封闭上层建筑、封闭甲板室、舱口围板高度、舱室及舱棚门槛
高度”的定义。

五、增加附加载重线堪划说明,并明确载重线标志及载重线的颜色:船
舷为暗色底时,应涂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涂成黑色,水尺也一样。

(2.1.1.6)
六、增加对B型船及B-C船的露天部分舱口的风雨密舱口盖和风雨密保
护措施的型式说明。

(3.2.2)
七、对于通风筒的围板高度对于40m及以上保持不变,40m以下降低。

(3.2.3.2)
八、对于空气管高度(干舷甲板以上),取消统一不小于300mm规定,
分40m及以上、40m以下不同航区细分(3.2.4.1),增加对航行时能防止水通过空气管浸入舱内,可降低空气管高度(3.2.4.3)。

九、增加B级航区和J级航段的空气管口应具备合适的关闭装置的要求
(3.2.4.2)。

十、干舷甲板以下的舷窗周边最低点至满载水线距离取消“不小于
150mm”,改为不同航区划分。

(3.2.5.4)
十一、增加船员保护一节(3.3.2)
十二、在舷弧对干舷修正中,仅分“非标准艏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及“非标准尾舷弧对干舷的修正”两项,并都考虑首尾升高甲板的影响。

(4.2.4.2)。

十三、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由原规范的30m分界线改为40m,且新规范40m及以上标准采用原规范30m标准(降低要求)(4.2.5.1)。

十四、对于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小于标准高度时对干舷修正公式改变,充分考虑型宽以及舱口宽度的影响。

其实际最小高度由原来100mm改为50mm。

(4.2.5.2、4.2.5.3)
十五、对于工程船最小干舷中,增加设有泥舱的自航工程船。

(4.3.2.1)
十六、在水尺标志堪划中,明确其刻度槽口的方向:船中的背向载重线,首尾的面向船舯。

(Ⅰ6、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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