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总则及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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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
1、总则
一、适用范围中增加对渔船不适用。(3.1)
二、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7.4)
三、删除原规范1.7.5关于有关修改通报的生效范围项。
四、增加对于国家的文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适用时
应遵守。(7.6)
五、增加委托人可申请检验。
六、增加船舶设计方、建造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长的责任。
七、增加事故项。
八、把原检验与发证中1.1.2中的有关定义划归到总则中,并增加部
分定义。
2、第1篇检验与发证
一、明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规定,取消“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船舶”的规定。(1.1.1.2、1.1.1.3)
二、明确内河船舶需海上拖行要求。(1.1.1.5)
三、增加各种检验项目还需满足建造检验规程、营运检验规程规定。(1.1.1.6)
四、增加本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指南均有效。(1.3.2.2)
五、删除原规范1.3.4关于本法规为作规定,将另有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项。
六、法定证书中增加《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以及《临时证
书》。(1.4.1.3)
七、由原“内河船舶需进行拖带航行至沿海水域”改为“内河船舶需进行
海上拖航”。(1.5.1.3)
八、增加停航船舶检验1.5.1.4要求。
九、增加对技术文件的审核批准。(1.5.2.1)
十、增加须检查船上已配备所需的文件资料项。(1.5.2.3)
十一、增加验船师编制报告及证书的义务。(1.5.2.4)
十二、营运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1.5.3.1)
十三、明确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按规定签发新证书。
十四、明确证书正副本的使用。
十五、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说明。
十六、增加中对证书、手册等文件是否放置船上的检查。(2.2.3.3)
十七、检验间隔期增加高速船检验间隔期。(2.3.1.1)
十八、船底外部检查中,增加浮船坞检查(2.3.2.3)。
十九、在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中,删除允许“但为维修的目的而直接替换这种设备或装置者例外”可以自行变更。(2.4.2.2)
二十、增加船舶的搁置检验证书的签发(2.5.1.3)。
二十一、增加特别定期检验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有效期(2.5.2.3)。
二十二、增加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有效期规定(2.5.2.7)。
二十三、船舶吨位证书签发中增加关于证书的失效项。(3.2.2)
二十四、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
1、删除原规范4.1.1.4关于老旧船舶的检验项。
2、增加检查船上已配备的各种文件的内容。(4.2.2.4)
3、增加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项目。(5.2.1.2)
二十五、增加签发载重线证书、油污证书等10种证书的检验种类项。
二十六、对非自航船,载重线年度检验部适用的,其载重线年度检验在船舶中间检验时进行。
二十七、删除原规范“主机总功率22kw以下的船舶,可免签发《防止油污证书》。(原规范7.1.1.3)
二十八、增加《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内河高速船安
全证书》的签发检验。
二十九、明确《内河船舶乘客证书》签发要进行年度检验。
3、第2篇内河航区分级
分级中的珠江水系中增加珠江A级航区划分2.8.7项。4、第3篇吨位丈量:
一、适用范围中由船舶部门要求进行吨位丈量改为船舶所有人。
(1.1.1.2)
二、增加对具有多用途的船舶总吨位选取要求。(1.1.2.3)
三、不计入总吨位的处所计算中增加量吨甲板以上人员无法进入围蔽处
所及侧推器孔道。(2.1.1.4)
四、K2的计算中甲板货船由原0.95-0.6H/D改为0.6-0.3H/D,同时把浮船
坞的K2定为0.50,集装箱船K2定为0.65。(2.2.1.1)
五、把V1计算明确分为三部分:主体部分、附加部分、突出体部分,本次
吨位计算重点明确在吨位计算中须考虑突出体部分(突进器轴毂和流线体部分)。(3.1.1.1)
六、公式法仅用于无型线图和邦氏曲线等资料的现有船舶,在利用公式
法计算V1时,修正型深D’在梁拱h修正由原来1/2改为2/3。(3.1.1.5
七、在V4h的计算中,对集装箱船的计算有较大变化:计算箱数为货箱数
加上空箱数的一半为计算箱数;高出甲板或围板容积V4h取高出容积一半
计算。(3.1.4.6)
5、第4篇载重线:
一、在一般要求栏中,增加关于装运集装箱和干散货两用船舶的载重线,
两种装载干舷不同时,先按要求堪划干货船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堪
划装运集装箱的附加载重线(新增)。同样,对工程船先堪划航行(避风)状态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堪划作业状态的附加载重线。(1.1.2.2)
二、增加关于船舶构件低于水尺堪划的基准线时,应在载重线证书说明
低于基准线的尺寸。(1.1.2.6)
三、增加“水密、A型船(旧液货船)、B型船(旧非敞口船)/C型船(旧
敞口船)的定义,在本章中不再使用”液货船、非敞口船、敞口船”。(1.1.3)
四、增加“封闭上层建筑、封闭甲板室、舱口围板高度、舱室及舱棚门槛
高度”的定义。
五、增加附加载重线堪划说明,并明确载重线标志及载重线的颜色:船
舷为暗色底时,应涂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涂成黑色,水尺也一样。(2.1.1.6)
六、增加对B型船及B-C船的露天部分舱口的风雨密舱口盖和风雨密保
护措施的型式说明。(3.2.2)
七、对于通风筒的围板高度对于40m及以上保持不变,40m以下降低。
(3.2.3.2)
八、对于空气管高度(干舷甲板以上),取消统一不小于300mm规定,
分40m及以上、40m以下不同航区细分(3.2.4.1),增加对航行时能防止水通过空气管浸入舱内,可降低空气管高度(3.2.4.3)。
九、增加B级航区和J级航段的空气管口应具备合适的关闭装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