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d5f5c888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bd.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员工离职福利与弥补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特订立本制度。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的离职福利与弥补管理。
第三条定义1.离职福利:指员工离职前享受的肯定福利待遇,包含但不限于工龄嘉奖、年度奖金、带薪假期等。
2.离职弥补:指由企业向员工支出的离职弥补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章离职福利第四条工龄嘉奖1.对于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离职时依照以下规定发放工龄嘉奖:•1年及以上不满3年的员工,发放1个月工资作为工龄嘉奖;•3年及以上不满5年的员工,发放2个月工资作为工龄嘉奖;•5年及以上不满10年的员工,发放3个月工资作为工龄嘉奖;•10年及以上的员工,发放4个月工资作为工龄嘉奖。
2.假如员工在名义上满足工龄要求,但实际上连续工作时间不足1年,则依照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工龄嘉奖。
第五条年度奖金1.员工在离职前,如已享受公司发放的年度奖金,无论是否满一年工作时间,均无需返还。
2.未享受公司发放的年度奖金的员工,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享受:•员工所在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实现预期及以上;•在离职前,累计工作时间实现6个月及以上。
3.年度奖金的发放和计算方法执行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带薪假期1.员工在离职时,依照公司现行的带薪假期制度规定,结算并发放剩余的带薪假期工资。
2.假期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员工离职前实际未休的带薪假期天数乘以员工那时候的日工资标准。
第三章离职弥补第七条离职弥补金1.在员工离职时,假如满足以下条件,将向员工支出离职弥补金:•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离职原因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
2.离职弥补金的计算方法为:•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3年的,支出一个月工资的离职弥补金;•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支出一个月工资乘以员工每满一年工龄的离职弥补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中国中车股份有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中国中车股份有限](https://img.taocdn.com/s3/m/9ba792fe680203d8ce2f24b2.png)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车”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中国中车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中国中车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并向董事会提供并反馈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第四条中国中车所属各单位应按照中国中车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本单位的内部控制。
所属各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建设第五条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一)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投资、担保与融资、研发、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子公司管理等环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保证电网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保证电网安全](https://img.taocdn.com/s3/m/4a48ba6c312b3169a451a4d7.png)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网电能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
第三条 电网电能质理技术监督是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第四条 电网电能质理技术监督是为了保证电网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电能,对电网内影响电能质量的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进行必要的技术监督。
第五条 因公用电网、并网发电企业或用户用电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应按“谁引起,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应贯穿于公用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及用电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力设计单位以及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
第二章 电网电能质量监督的范围及主要内容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发电企业、用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其内容包括:(一)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二) 电压允许偏差:(三) 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四)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五) 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第八条 频率质量监督:(一) 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运行中,必须保证有功电源备用容量不得低于发电容量的20%(二)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具有一次调频和调峰能力,一次调频装置在机组运行时必须投入。
发电厂应根据调度部门要求安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 。
(三) 在新建、扩建变电所工程及更改工程的设计中,应根据调度部门的要求,安装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在新设备投产时应同时投运。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48a3f2c68bd63186bcebbc6f.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https://img.taocdn.com/s3/m/0bf12f7f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8b.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我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保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进行。
第三条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
由校党委负责同志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
校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校党委的领导下主管全校保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组织监督保密法规、规章制度的实施二依据上级制定的保密法律、法规以及下发的文件制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保密工作计划三研究决定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对专兼职保密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五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查处学校发生的重大泄密事件六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七向学校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学校设保密办公室挂靠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保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开展普及保密法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二根据《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以及具体的保密措施三根据《保密法》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导确定我校产生的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明确可以接触该事项的人员范围。
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明确划分我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建立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https://img.taocdn.com/s3/m/34104cf0c1c708a1284a4498.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管理规定,按照董事会管理要求,结合锐科公司经营现状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构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指以下人员: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需要纳入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年薪的确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要求及规定。
(二)严格执行收入水平与业绩考核相挂钩原则。
(三)按年度考核兑现原则。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任务目标测算、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党总支委员会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岗位工资第六条岗位工资占年薪的60%。
第七条岗位工资按月固定发放。
第八条兼职管理者按所任职务最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绩效工资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反映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度业绩,按年度考核发放。
第十条绩效工资占年薪的40%,是基于当年度董事会下达的经营任务的测算值。
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人工作完成情况,在完成任务后,年薪的90%按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对应的年薪标准据实发放,所有人员年薪的10%根据年度考核结论(优秀、称职、不称职)进行二次分配。
具体实施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绩效兑现标准,上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业绩奖励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努力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进行业绩奖励:(一)超额完成年度主要经营指标(销售收入、利润)10%及以上。
(二)军民融合重大项目立项。
(三)重大技术创新。
(四)新兴领域、新兴市场重大突破。
以上情形奖励可以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业绩奖励不占当年度年薪标准额度。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领取年薪后,依法依规按标准缴纳各类税费。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为税前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7013d02ccfc789eb172dc81f.png)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临沭县苍山路果品公司沿街楼
第三条公司由舒磊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临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范围:肥料、饲料、农产品、牧产品销售。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18e844a7daef5ef7ba0d3c4a.png)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 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 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 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一章总则.doc
![第一章总则.doc](https://img.taocdn.com/s3/m/d16df2d6102de2bd96058896.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a72a8f796bd97f192279e983.png)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a54eda6c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f5.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借助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主要包括: (一)骨科植入材料,包括骨板、骨钉、骨针、骨棒、脊柱内固定器材、结扎丝、接骨螺钉、人工骨、骨修复材料等;(二)填充材料,包括乳房填充材料、人工鼻梁、眼内填充材料;(三)人工晶体;(四)支架,包括血管内支架、前列腺支架、胆道支架、食道支架等;(五)其它植入材料,包括补片、人工血管、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等。
介入性医疗器械、植入或介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所用的配套器材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在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纪检、审计部门监督下,医务处、护理部、感染管理科、质量控制管理科、招标采购办公室、财务科、设备供应科等参与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采购第三条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根据医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医疗材料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申购一一审批一一采购与招标一一验收-一付款的程序进行,依据需求及计划采购,避免积压、过期、浪费。
(一)例行采购:由使用科室根据实际需求从招标协议目录内选取,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经业务主管部门、采购部门审核后,按供货协议价格执行采购。
(二)新增或更换: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对质量、价格进行论证,写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采购部门审核,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同意后,通过招标或集体采购方式进行新增或更换。
(三)招标协议目录中已包含,但使用科室要临时申购目录以外的,以及外请医师指定的产品,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写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采购部门审核,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使用科室承担使用安全有效的责任。
第四条植入性医疗器械由医院统一采购,未经批准,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或使用。
使用科室不得使用患者或其家属以及其它任何个人提供的医疗器械。
第五条植入性医疗器械实行溯源管理,购进时须向供货商索取、审查、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红色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四)产品代理或经销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五)销售人员被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57f7a49add88d0d233d46a2e.png)
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办公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及财产安全,提高工作人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第九条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预案、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等预案,并与相邻省、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https://img.taocdn.com/s3/m/e385dd34fd0a79563c1e72d0.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考察实践、创作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对违纪学生,可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还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敦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自处分宣布之日算起。
处分期满后,表现良好者,可以解除;在处分期期间,有突出表现和明显进步的,也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且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可以给予延长处分期限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到期未做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提前解除处分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发文。
第七条在毕业学年,因作弊、旷课或其他行为达到违纪处分程度的,依据违纪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其处分期限不足6至12个月的,由处分宣布之日起至毕业离校日。
第八条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九条认错态度不好的;对说明情况的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用串供、制造伪证等手法,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调查困难的;屡教不改,多次违纪的,可以从重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创作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623cc30467ec102de2bd8997.png)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 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1f8f713aa2161479171128dc.png)
第一章总则1.1为了减少雷击造成的损失,可能需要采取防雷措施。
应当通过风险评估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雷措施或采取何种程度的防雷措施。
在本规范中,风险定义为雷击导致的建筑物或服务设施的年平均可能损失,它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对建筑物和服务设施造成影响的年平均雷击次数,一次造成影响的雷击导致损害的概率,相应损失的平均量。
影响建筑物以及服务设施的雷击次数取决于建筑物和服务设施的尺寸及特性、环境特性以及所处区域的地闪密度。
雷电损害概率取决于建筑物、服务设施以及雷电流的特性,还取决于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类型和效能。
损失的年平均量取决于损害的程度以及雷电导致的间接后果。
1.2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浙江省范围内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章术语、定义和符号2.1术语、定义2.1.1需保护的对象object to be protected需要作雷电效应防护的建筑物或服务设施。
2.1.2需保护的建筑物structure to be protected要求作雷电效应防护的建筑物。
需保护建筑物可以是较大建筑物的一部分。
2.1.3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structures with risk of explorsion内有固体爆炸物或包含有按照IEC 60079-10及IEC 61241-10所确定的危险区域的建筑物。
本规范仅考虑具有0区危险环境或内有固态爆炸物质的建筑物。
2.1.4 对环境构成危险的建筑物structure dangerous to the environment雷击会引起生物、化学、辐射泄漏后果的建筑物,例如化工厂、石化厂、核电站等。
2.1.5市区环境urban environment建筑密度高的地区或具有高层建筑的人口密集的社区。
(城镇中心是市区环境的一个例子)2.1.6 郊区环境suburban environment建筑密度中等的地区。
城镇郊区是郊区环境的一个例子。
2.1.7野外环境rural environment建筑密度低的地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https://img.taocdn.com/s3/m/062463750c22590102029dde.png)
南京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8]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各项经费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类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我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运输工具、器具等。
图书、家具未达到价值标准的等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统一实施产权管理,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学校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
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