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制度总则范本
制度总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运营高效、合规,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员工以及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所有涉及公司运营管理的各项工作,均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经营理念:诚信为本,创新为魂,品质至上,合作共赢。
第四条公司管理原则: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公司设立以下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审批,对公司经营和发展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确保公司运营合规,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运营负责。
第九条各部门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业务需求,制定部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部门工作高效完成。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条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选拔和使用人才。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满足公司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福利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稳健。
第十四条公司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财务透明。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业务发展战略,确保公司业务持续增长。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业务审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加强客户管理,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坚持质量第一,严格产品质量管理,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员工离职福利与弥补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特订立本制度。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的离职福利与弥补管理。
第三条定义1.离职福利:指员工离职前享受的肯定福利待遇,包含但不限于工龄嘉奖、年度奖金、带薪假期等。
2.离职弥补:指由企业向员工支出的离职弥补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章离职福利第四条工龄嘉奖1.对于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离职时依照以下规定发放工龄嘉奖:•1年及以上不满3年的员工,发放1个月工资作为工龄嘉奖;•3年及以上不满5年的员工,发放2个月工资作为工龄嘉奖;•5年及以上不满10年的员工,发放3个月工资作为工龄嘉奖;•10年及以上的员工,发放4个月工资作为工龄嘉奖。
2.假如员工在名义上满足工龄要求,但实际上连续工作时间不足1年,则依照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工龄嘉奖。
第五条年度奖金1.员工在离职前,如已享受公司发放的年度奖金,无论是否满一年工作时间,均无需返还。
2.未享受公司发放的年度奖金的员工,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享受:•员工所在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实现预期及以上;•在离职前,累计工作时间实现6个月及以上。
3.年度奖金的发放和计算方法执行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带薪假期1.员工在离职时,依照公司现行的带薪假期制度规定,结算并发放剩余的带薪假期工资。
2.假期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员工离职前实际未休的带薪假期天数乘以员工那时候的日工资标准。
第三章离职弥补第七条离职弥补金1.在员工离职时,假如满足以下条件,将向员工支出离职弥补金:•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离职原因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
2.离职弥补金的计算方法为:•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3年的,支出一个月工资的离职弥补金;•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支出一个月工资乘以员工每满一年工龄的离职弥补金。
第一章总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___________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第三章股份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总则
第一章总则1.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方略,以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以村庄建设、环境整治和农田整理为突破,同步推进产业发展和社会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乡村,努力打造农民幸福生活美好家园。
1.2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范围为临泉县县域内除城关镇、工业园区、其他城镇规划建设区用地范围以外区域上的村庄。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建设,应遵守城镇总体规划。
1.3规划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农民主体。
始终把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把群众认同、群众参与、群众满意作为根本要求,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建设美好家园。
(2)坚持城乡一体,统筹发展。
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着力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3)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带动。
强化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科学编制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切实做到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投入、分批实施的思路,坚持试点先行、量力而为,逐村整体推进,逐步配套完善,确保建一个成一个,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推进。
(4)坚持生态优先,彰显特色。
把农村生态建设作为生态强县建设的重点,大力开展农村植树造林,加强以森林和湿地为主的农村生态屏障的保护和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突出乡村特色,保持田园风貌,体现地域文化风格,注重农村文化传承,不能照搬城市建设模式,防止“千村一面”。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发展基础、人口规模、资源禀赋、民俗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切实加强分类指导,注重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现阶段应以旧村改造和环境整治为主,不搞大拆大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防止中心村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一般规章制度总则
一般规章制度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组织机构管理,统一管理制度规定,保障单位运行秩序,加强管理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领导干部、普通员工等,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纪律、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制度规定。
第五条单位领导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和执行。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经单位领导部门审定后生效,任何单位员工都有权提出修改建议。
第七条员工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八条单位设立科室部门,各科室部门依据单位工作需要,具体分工、协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职责范围,按照规定来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自超越职权。
第十条各科室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协同工作,保持信息沟通通畅,以便有效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实行决策委员会制度,由单位领导干部组成,对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应当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为员工做好表率,正确处理领导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实行严格的招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招聘岗位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招聘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不得有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单位领导部门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给予相应的晋升或奖励。
第十六条员工要做好自我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争取晋升机会。
第十七条单位实行正常的工作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以便提高员工的工作水平。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单位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单位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领导干部应当依法合规使用单位经费,不得私用或挪用公款。
规章制度管理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提高规章制度质量,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单位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本总则适用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实施、监督和评价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规章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二)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单位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民主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充分发扬民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公开性原则:规章制度应当公开透明,职工有权查阅和了解。
(五)稳定性原则:规章制度一经发布,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实施、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立项:根据单位工作需要,提出规章制度制定立项申请。
(二)起草:根据立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起草。
(三)征求意见:将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征求相关部门和职工意见。
(四)审议: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对征求意见后的草案进行审议。
(五)发布: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第六条规章制度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予以修订或废止:(一)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二)不符合单位实际情况,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三)已失效或不再适用的;(四)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实施第八条规章制度发布后,各部门和职工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条单位应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监督和评价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章程模板总则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机构名称】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活动内容和成员行为,确保【机构名称】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服务对象】。
第二条【机构名称】的性质为【性质描述,如: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机构名称】的宗旨是:1. 【宗旨一】;2. 【宗旨二】;3. 【宗旨三】。
第四条【机构名称】的办公地点设于【办公地点】。
第五条【机构名称】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最高权力机构名称】,负责制定和修改本章程,决定【机构名称】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机构名称】的成员应当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机构名称】的活动,维护【机构名称】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机构名称】的活动范围包括:1. 【活动范围一】;2. 【活动范围二】;3. 【活动范围三】。
第八条【机构名称】的资金来源包括:1. 社会捐赠;2. 政府资助;3. 自筹资金;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机构名称】的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和审计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分则第十条【机构名称】设【机构设置,如:理事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等】。
第十一条【机构名称】的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构成】组成,负责【理事会职责】。
第十二条【机构名称】的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构成】组成,负责【监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机构名称】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会成员构成】组成,负责【委员会职责】。
第二节会员制度第十四条【机构名称】的会员分为【会员类别,如:普通会员、荣誉会员等】。
第十五条会员的入会条件:1. 【入会条件一】;2. 【入会条件二】;3. 【入会条件三】。
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1. 参加【机构名称】组织的活动;2. 获得【机构名称】提供的服务;3. 对【机构名称】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享有【机构名称】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的义务:1. 遵守【机构名称】的章程;2. 积极参加【机构名称】组织的活动;3. 支持【机构名称】的工作;4. 享有【机构名称】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规章制度总则
规章制度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生及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维护公司形象,认真履行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倡导诚信、创新、协作、卓越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各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完成公司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明确职责范围,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八条公司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岗位需求和人员素质要求,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录用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资质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公司重视员工培训和发展,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员工提升技能和素质。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行业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个人竞争力。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员工晋升机制,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发展潜力,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路径。
第五章考勤与休假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五条员工应按规定进行考勤打卡,如实记录出勤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或调整工作时间,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为员工提供带薪休假、病假、产假等福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员工岗位、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确保员工获得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
第一章 总则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临沭县苍山路果品公司沿街楼
第三条公司由舒磊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临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范围:肥料、饲料、农产品、牧产品销售。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管理规章制度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本总则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总则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六条本总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本单位管理层负责,经全体员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本总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总则不符的,以本总则为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本单位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总经理室: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本单位工作,决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
2. 各部门: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各项工作。
3. 各岗位: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九条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如下:1. 总经理室:制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领导、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下属岗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 各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有序,不得随意堆放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办公场所的布局。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本单位对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规章管理制度总则
规章管理制度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单位的规章管理工作,提高规章制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适用性,保证规章的合法性和统一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章制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设备管理办法。
本工作规定适用于机关单位的规章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制定、修订、废止规章,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法定程序,审批合法性和科学性检查并依法公布。
第四条机关制定、修订、废止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原则,保障立法程序的公开透明。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预司法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规章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加强机关单位的管理,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机关应当认真执行规章,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明确规章的立法分工,规章的制度审查、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规章制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八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章的公示与公开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公布规章,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章的解释和评估制度,对规章的含义、适用范围和权威性进行解释,对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规章。
第十条机关应当加强对规章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对规章的认识和遵守程度,使规章得到更好的执行和应用。
第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章的合法性监督制度,对规章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章的整理、编印和发布制度,及时整理编印规章的文本,明确规章的废止程序和期限,及时剔除已废止的规章。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加强对规章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本制度规定的术语含义:机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第三方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以人为本、责任落实、持续改进”为原则,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五条公司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司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八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无死角。
第九条公司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严格处罚,对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学习借鉴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六条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一章 总则
延安大学学生三农学社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团的财务收支管理,维护社员的集体利益,确保社团健康发展,根据社团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团财务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须设专门的财务人员两名,一名负责账目管理,一名负责资金管理,任何人不得同时管理账目和资金。
第三条:社团财务状况由监理会监督,所有社团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疑问。
第四条:社团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正确、合理的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尽量节约开支;(二)认真执行财务制度,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记账、结账、报账,并对相关记录保存备案;(三)加强对财务的控制和监督,对违反纪律、损害社团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社团常委会报告、检举。
第五条: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挪用,侵占私分。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社团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社团预算,统一管理。
社团收入包括:(一)会员社费;(二)社团向社会筹集的赞助经费;(三)向上级部门申请经批准的经费;(四)其它正当来源经费。
第七条:会员社费收取原则(一)会费收取后必须向社员对收费后的详细服务和安排作出说明。
(二)会费收取必须出示正式票据。
第八条:对于社会筹集的赞助经费和上级部门的下拔经费,必须根据活动预算进行支出,不得隐瞒各项筹集资金。
第九条:社团所有收入,由办公室在管理使用前做好账目记录,并存放于专门账户,由专人管理。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条:社团支出是指社团开展活动发生的所必须的资金耗费,社团支出包括:(一)开展活动支出:社团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所需经费;(二)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交通费用,外聘人员的礼品费用;(三)其它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社团财务人员需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应将社团资金的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保存好相应凭证。
由办公室每月对各部支出情况进行统筹,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举办大型活动,筹划者必须提前一周写好预算表和活动策划,经常委会批准并由社长签字方可由社团支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管理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基层区队、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级单位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六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
第七条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九条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奖励第十一条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监察科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予200-3000元的奖励: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3、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5、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药品管理法第一章总则
药品管理法第一章总则
药品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健康。
药品管理法共分为十章,第一章为总则,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条规定了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即明确了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确保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2.第二条规定了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公众健康、保障药品质量、加强药品监管、鼓励科学研究和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
3.第三条规定了国家对药品管理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国家对药品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行动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4.第四条规定了药品管理的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保障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总的来说,药品管理法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为了明确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药品管理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同时,该总则也为后续章节的具体内容提供了指导和依据,从而保障了药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9 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㊁政务云平台㊁信息安全基础设施㊁数据中心及机房等)㊁信息资源库㊁共性支撑平台㊁重点业务信息系统㊁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㊂第三条㊀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㊂第四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㊁共建共享㊁业务协同㊁安全可靠的原则㊂第五条㊀省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㊁协调和监督政务2信息化项目管理,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㊂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管理;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省大数据中心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㊁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制定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技术论证,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㊁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省密码管理局㊁公安厅㊁审计厅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㊁安全监管㊁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㊂第二章㊀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第六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省级政务云㊁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㊁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㊂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㊂第七条㊀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一)中央和国家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二)落实省委㊁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㊁民主法治㊁经济调节㊁市场监管㊁社会管理㊁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三)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 互联网+监管 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 ,推进 一网通办 下 最多跑一次 改革的项目;3(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㊁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㊁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㊁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㊂第八条㊀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㊁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㊂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㊁数据中心㊁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㊁存储设备㊁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三)未部署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㊁电子证照㊁电子签章㊁公共支付㊁物流配套㊁通知消息㊁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㊁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㊁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㊁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㊁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㊁决策辅助类项目;(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㊁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㊁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㊁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㊁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4项目;(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㊁应用支撑平台㊁数据资源等项目;(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㊂第九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全口径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应按规定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㊂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及时更新㊂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自行建设㊁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㊂第十条㊀省级部门(单位)需市(州)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㊁分级审批㊁分级建设㊁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㊂省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市(州)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㊁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㊂市(州)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㊁整体框架㊁标准规范㊁建设任务㊁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㊂第十一条㊀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㊂项目单位应接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㊁开发㊁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㊁社会组织开放㊂第十二条㊀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5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㊂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㊂第十三条㊀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㊂第三章㊀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十四条㊀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应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政务信息化发展特点,按照 大平台㊁大数据㊁大系统 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各部门建设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㊂各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㊁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㊁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进行衔接㊂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㊁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㊁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提出本部门(单位)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填报,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㊂第十六条㊀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㊂包括项目名称㊁项目单位㊁主要任务㊁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㊁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二)技术方案㊂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㊁信息资源目录㊁政务云需求方案㊁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㊁密码应用方案等;(三)资金来源㊂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㊁经费渠道6(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㊁中央专项资金等)等㊂第十七条㊀领导小组组织省发展改革委㊁财政厅㊁省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审㊂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㊂第十八条㊀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下同)㊁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系统整合㊁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专篇(章)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一)党中央㊁国务院和省委㊁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三)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的㊂第十九条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㊁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㊁服务需求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7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㊁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㊂第二十条㊀项目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㊂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㊁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㊁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㊂第二十一条㊀省级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㊁建设目标㊁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㊂第二十二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前,书面征求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省密码管理局㊁经济和信息化厅㊁公安厅㊁财政厅㊁省大数据中心意见㊂财政厅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㊂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经济和信息化厅㊁公安厅按照职能职责出具信息安全审核意见㊂省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合规性审核意见㊂省大数据中心出具技术审核意见㊂第二十三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㊁规划选址㊁用地预审㊁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㊂涉及新建土建工程㊁高能耗项目的除外㊂8第二十四条㊀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㊁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㊁实施方案㊁服务需求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核批复㊂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批复㊂第二十五条㊀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㊂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㊂第四章㊀建设和运维管理第二十六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㊂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㊁政府采购㊁工程监理㊁合同管理㊁档案管理等制度㊂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㊂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㊂第二十七条㊀跨部门共建共享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㊂第二十八条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㊂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事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9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㊂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省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㊂第二十九条㊀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㊁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一)根据党中央㊁国务院和省委㊁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㊂第三十条㊀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㊁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㊂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㊂第三十一条㊀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㊂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情况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㊂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㊁财务报告㊁第三方审计报告㊁信息资源共享报告㊁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01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㊁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㊁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㊂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验收意见㊂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㊁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㊂第三十二条㊀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不批准项目单位新增项目㊂第三十三条㊀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省大数据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归集㊁共享㊁开放数据资源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㊁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㊁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㊂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次年度该项目单位其他新建㊁改建㊁扩建政务信息系统,财政厅不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省大数据中心不提供该项目次年度新增政务云资源㊂第三十四条㊀对于项目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减少自管自用自维㊂第五章㊀资金保障和管理第三十五条㊀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自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11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㊁中央专项资金等,政府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资金由财政厅统筹保障㊂项目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程序㊂第三十六条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㊂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㊁专账管理㊂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㊂第三十七条㊀运维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一)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结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二)续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㊁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㊂第三十八条㊀财政厅按程序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统筹保障㊂第六章㊀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第三十九条㊀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政府21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㊁邀请招标㊁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㊂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㊂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㊂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㊂第四十条㊀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㊂第四十一条㊀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㊂第四十二条㊀政府采购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㊂第四十三条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要求,自行组织相关采购工作㊂第七章㊀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㊀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㊁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31情况,不得拒绝㊁隐匿㊁谎报㊁瞒报㊂第四十五条㊀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㊂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㊂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㊂第四十六条㊀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开展自评价㊂政务信息化建设运维主管部门应适时对项目资源利用㊁信息资源共享㊁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㊂省发展改革委㊁财政厅结合相关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㊂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设㊁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㊂第四十七条㊀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㊁建设质量㊁实施进度㊁资金使用㊁概算控制㊁信息共享㊁密码应用㊁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㊂发现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㊂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通报批评㊁暂缓安排投资计划㊁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㊂审计厅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㊁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㊂第四十八条㊀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㊁审41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㊁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㊁质量低劣㊁损失浪费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㊂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留㊁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㊂第八章㊀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条㊀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㊁数据安全㊁个人信息保护㊁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㊁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㊁同步建设㊁同步运行网络安全㊁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㊂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经济和信息化厅㊁公安厅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㊂省密码管理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㊂第五十条㊀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㊂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㊂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㊂第五十一条㊀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51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㊁改建㊁扩建政务信息系统㊂第五十二条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㊂第九章㊀附㊀则第五十三条㊀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㊂第五十四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㊂‘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高技 2013 576号)同时废止㊂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精神,充分体现隐患排查工作“系统抓、抓系统”的原则,坚持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针对东掌煤矿的具体特征,主要隐患有:1.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受到左帮相邻采空区积水及顶板砂岩裂隙水威胁。
2.掘进工作面掘进中会受到顶板含水层的砂岩裂隙水威胁。
3.采掘工作面可能揭露异常地质构造,造成突水危险。
第三条.危害程度:1.矿井水可造成顶板淋水、空气湿度增大、泥水增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
2.消耗大量排水设备及排水费用,增大煤炭开采成本。
3.对金属设备、钢轨、金属支架等产生腐蚀作用,缩短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
4.透水事故会造成矿井巷道或采区被淹,严重时会矿毁人亡。
第四条.水患排查治理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工作,能够超前地、准确地进行预测预报,提前采取措施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对于搞好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组长:宋军常务副组长:宋志斌副组长:赵福贤、宋联平、王山虎、王占青、宋建忠、李树德成员:李军红李乔良毕胜利宋敦敏毕胜平李新安宋胜兵林朝宝办公室设在地测科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组长责任制:全面负责矿井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组织相关单位对矿井范围内主要积水隐患地点和各采掘工作面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安排、审批、落实防治水治理方案,防止矿井水害的发生。
副组长责任制:协助组长做好矿井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抓好本系统和主管单位的水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参与水患治理方案的制定落实,确保本系统无水害发生。
地测队责任制:1. 11#层402盘区每周定期测定一次积水量及水位,排水系统及排水量变化情况,必须有详细记录。
2. 对排查出的隐患区域,以预报形式通知给生产区队。
3. 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随时掌握各采掘工作面淋、渗水的动态变化,尤其是雨季,要加强分析掌握井下各工作面的水情变化,超前提出预防措施。
规章制度管理总则是什么
规章制度管理总则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行为准则,完善组织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组织正常运作,特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本总则适用于所有岗位、所有成员,组织内外的一切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
第三条规章制度管理是组织的基础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性、约束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促进行为规范。
第五条本总则旨在加强规章制度管理,推进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实现组织的目标。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要遵循科学合理、民主透明、权威统一、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修订,要遵循及时完善、合理合法、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管理,要遵循严格执行、审核监督、奖罚分明、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执行,要遵循有明确责任、有明确权力、有明确程序、有明确约束的原则。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效果评估,要遵循定期检查、统计分析、适时调整、不断改善的原则。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合乎事实真相,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组织的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审核,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内容准确,体例清晰,程序规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公布,应当及时发布,全员宣传,公开透明,广泛宣传。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执行,应当明确责任,及时落实,督促检查,防止偏离。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执行到位。
第四章规章制度管理的责任第十六条组织领导对规章制度管理负总责,任命专人抓管理,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有主动配合,积极配合,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全员员工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自我约束。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规章制度者,依规处罚,严格执行制度,不姑息。
第五章规章制度管理的程序第二十一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进行需求评估、调查研究、起草讨论,审批批准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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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