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美林集团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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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美林集团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一组连接并规范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受托者(董事会)、控制者(经理)、使用者(职工)互相权力和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更深层次上产生于为了满足所有者解决代理问题的内在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子公司的部分董事受聘于董事会,其基本职能是代表所有者即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决策。公司治理结构是财务控制的基础,是有效财务控制的前提。

香港美林集团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集团还设立了基建管理中心、采购管理中心、人力管理中心、采购管理中心、生产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研发管理中心等七大职能部门。并在山西、厦门的等七个重要城市设立工厂。

为了更好地履行董事会的各项职能,美林集团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纽约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治理文件的要求,逐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并于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全票通过。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投资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了《香港美林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香港美林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实施细则》、《香港美林集团公司董事会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及《香港美林集团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发挥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能和专家顾问作用,集团董事组成了四个专门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占多数比例的是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另外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公司之间的经济活动以及资金往来,并在此基础上成立董事会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所有子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以达到保证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集团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共4人组成,其中2名常任监事,2名一般监事。履行监督义务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保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勤勉诚信地履行公司赋予义务。监事会主要对董事会的召开、议案事项以及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以董事会和经理层为主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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