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控规成果规范说明-2013.5.21(含附录1、2、3、4)
上海控规成果规范说明含附录精编精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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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1.1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3.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4.附加图则的成果要求4.1适用范围....................................................................................................................4.2《附加图则》的成果构成.........................................................................................4.3编制程序....................................................................................................................4.4附加图则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5.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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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术
语 ........................................... 4
土地使用 ........................................... 7
3.1. 3.2. 3.3. 规划导向 .................................................................................................................. 7 用地分类 .................................................................................................................. 7 混合用地 ................................................................................................................ 12
9.
综合交通 .......................................... 37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9.10. 9.11. 规划导向 ................................................................................................................ 37 基本要求 ................................................................................................................ 37 道路系统 ................................................................................................................ 38 轨道交通系统 ........................................................................................................ 41 交通枢纽 ................................................................................................................ 42 常规公交 ................................................................................................................ 43 出租车 .................................................................................................................... 44 加油(气)站 ........................................................................................................ 44 静态交通 ................................................................................................................ 45 慢行系统 ................................................................................................................ 46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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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1•【字号】沪规土资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8〕4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已经2018年8月23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沪规土资法规〔2013〕505号)失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以下简称土地案件)现场勘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是指土地调查单位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需要,通过现场外业调查、内业数据处理等将土地案件所占用土地的面积、权属及原地类等状况形成调查数据成果,并在全市规划国土资源统一数据平台上反映土地用途变化的一项调查工作。
第三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报告书》、《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笔录》是土地案件查处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本市市、区两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当依照管理职责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的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
第五条执法机构确定需要进行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的,应通过土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将土地案件项目信息发送至市或区规划国土资源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办)。
成果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项目信息和受委托的土地调查单位信息录入统一平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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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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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沪规土资建[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13〕92号)区(县)规土局,临港地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上海佘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划管理处、机场地区规划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经修订,已经2012年11月5日第31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3年1月31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划公示,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方案前,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方案规划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拟建工程与现有居住建筑相邻,或拟建工程冬至日日照阴影范围内有居住建筑,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四条(责任主体)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方案规划公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同时负责本机关审批的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下达2013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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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下达2013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沪规土资综〔2013〕360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下达2013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3〕360号各相关区县规土局:2013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一年。
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为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现将2013年土地利用计划予以分解下达,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各区县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原则2013年本市土地利用计划安排继续坚持和完善“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确保重点、有序安排”的原则。
一方面,优先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民生工程,确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充分保障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以推进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为核心,以控制新增用地总规模和优化用地结构为主线,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城乡空间格局,保障本市生态安全。
二、分解下达2013年,本市分解下达区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2200公顷,其中农用地1980公顷(耕地1580公顷),并同步分解下达区县补充耕地计划1820公顷,建设用地减量化任务400公顷。
各区县应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将用好新增建设用地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相结合,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执行要求2013年区县土地利用计划执行中应贯彻进一步优化新增用地结构、时序和布局,并落实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的目标要求。
(一)坚持有保有压,优化新增用地结构区县应引导各行业、各部门有效用好增量土地,促进区域的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
重点保障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工程等民生领域项目用地供应,优先安排水利建设、区与区对接道路以及市重大工程的配套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确保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落地,支持薄弱村在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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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40 6.2. 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40
2.3. 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1.技术文件是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性文件,是规划管理部门执行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参考文件,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供指 导。
2.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编制文件。其中,基础资料汇编 包括现状基础资料和现状图纸;说明书包括规划说明和规划系统图。
3. 整单本市中心城、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新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参照执行。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
2.2. 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1.法定文件包括图则和文本两部分。图则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 2.普适图则是以单元为单位出图的图纸,包含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 面积、用地界线、用地性质、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住宅套 数、配套设施、控制线、备注、建筑界面控制线、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等普适 性控制要素。
1.1. 目的和依据...............................................................................................................4 1.2. 适用范围...................................................................................................................4
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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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性质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建筑间距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第三章市政工程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第四章特别地区第五章附则表一建设工程与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设施农用地上进行大型农业设施等建设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各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各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性质第四条建筑性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的规划用地性质。
建筑性质与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照本规定表一《建设工程与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表一》中第一类“同意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可以在建设项目审批中直接适用。
《表一》中第二类“须经论证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通过专家论证或专业部门论证确定。
《表一》中第三类“不允许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及建筑工程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鼓励土地合理的混合使用,并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建筑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上海控规成果要求规范说明书-2013.5.21(含附录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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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 (3)1.1目的和依据 (3)1.2适用范围 (3)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3)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3)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3)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4)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4)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4)3.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16)4.附加图则的成果要求 (34)4.1适用范围 (34)4.2《附加图则》的成果构成 (34)4.3编制程序 (48)4.4附加图则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53)5.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要求 (54)5.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4)5.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54)6.增补普适图则的成果要求 (57)6.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7)6.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58)7.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59)7.1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成果要求 (59)7.2初步方案的成果要求 (63)7.3公示稿的成果要求 (63)7.4草案的成果要求 (64)8.产业园区的成果要求 (64)8.1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64)8.2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64)8.3地块细分的成果构成 (88)8.4关于产业园区控规成果规范的调整说明 (90)9.远郊新市镇的成果要求 (92)9.1远郊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92)9.2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要求 (93)10.电子文件成果要求 (122)10.1电子数据文件组织、命名及格式规范 (122)10.2基本要求 (125)10.3通用制图规则 (126)10.4法定文件的形式规范 (131)10.5技术文件的形式规范 (132)11.附则 (133)11.1解释权 (133)11.2生效日期 (133)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 (134)附录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符号 (135)附录三控规方案导言内容要求 (136)附录四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 (138)附录五样稿附录六附加图则操作手册(备注:文件中下划线处为对上版成果规范有调整之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7d8c1326a5e9856a561260b1.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上海市2013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上海市2013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https://img.taocdn.com/s3/m/10a51977e518964bcf847c84.png)
上海市2013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目录第一章基准地价成果 ...................................................................................................1.1 基准地价内涵说明...................................................................................................1.2 基准地价成果表.......................................................................................................1.3 土地级别范围说明...................................................................................................1.3.1 住宅用地............................................................................................................1.3.2 商业用地............................................................................................................1.3.3 办公用地............................................................................................................1.3.4 研发总部用地....................................................................................................1.3.5 工业用地............................................................................................................ 第二章基准地价成果应用说明 ...................................................................................2.1 应用范围...................................................................................................................2.2 用途分类...................................................................................................................2.3 特定用途土地...........................................................................................................2.4 修正体系...................................................................................................................2.4.1 期日修正............................................................................................................2.4.2 年期修正............................................................................................................2.4.3 容积率修正........................................................................................................2.4.4 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2.4.5 土地开发程度修正............................................................................................2.4.6 商业用地土地价格楼层修正............................................................................2.4.7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价格........................................................................ 第三章附件 .................................................................................................................第一章基准地价成果1.1 基准地价内涵说明本次基准地价成果为分用途各级别国有建设用地在一定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1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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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9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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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沪规土资法规[2013]506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法规〔2013〕506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2013年6月20日第三十七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3年7月16日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维护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原则)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信息化)本市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托信息系统开展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管辖权)土地违法案件由涉案土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管辖权)市国土资源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土地违法案件;(二)市政府、国土资源部指定管辖或者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三)在全市范围有重大影响,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五)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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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五月目 录1.总 则 (4)1.1.目的和依据 (4)1.2.适用范围 (4)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4)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4)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4)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5)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5)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3.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16)4.附加图则的成果要求 (32)4.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32)4.2.技术文件(《附加图则说明书》)的成果内容 (35)5.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要求 (37)5.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37)5.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37)6.增补普适图则的成果要求 (40)6.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40)6.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40)7.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41)7.1.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成果要求 (41)7.2.初步方案的成果要求 (42)7.3.公示稿的成果要求 (42)7.4.草案的成果要求 (43)8.电子文件成果要求 (44)8.1.电子数据文件组织及文件命名 (44)8.2.基本要求 (45)8.3.通用制图规则 (46)8.4.文字文件格式规范 (51)8.5.法定文件的形式规范 (51)8.6.技术文件的形式规范 (52)9.附 则 (53)9.1.解释权 (53)9.2.生效日期 (53)附录一 控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 (52)附录二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符号 (53)附录三 样稿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及表达形式,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号令)、《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等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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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现场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规划验收,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旧建筑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临时建设工程、零星建设工程及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承担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上海控规成果规范说明-2013.5.21(含附录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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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附录五样稿附录六附加图则操作手册(备注:文件中下划线处为对上版成果规范有调整之处。
)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及表达形式,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号令)、《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等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新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参照执行。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
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1.法定文件包括图则和文本两部分。
图则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
2.普适图则中包含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面积、用地界线、用地性质、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控制线、备注、建筑控制线、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等普适性控制要素。
3.编制地区类型分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发展预留区。
重点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在普适图则的基础上,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编制附加图则,并作为法定文件的组成部分。
4.发展预留区,根据需要应适时增补普适图则,亦可同步编制附加图则。
5.文本是以条文的方式对图则的解释和应用说明,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1.技术文件是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性文件。
技术文件是规划管理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考文件,为控规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供指导。
2.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编制文件。
其中,基础资料汇编包括现状基础资料和现状图纸,说明书包括规划说明和规划系统图。
基础资料汇编与编制文件由区局认定并保证其准确性。
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3.1.1《普适图则》的内容3.1.1.1普适图则的组成包括图、表格、图纸信息和编制信息四部分。
最新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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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全文最新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全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要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法定地位)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地区规划师)本市探索建立地区规划师制度。
在编制指定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注册规划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技术指导。
前款关于确定指定地区和委托注册规划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经费保障)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需同步启动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信息化管理)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流程、基础资料、规划成果等实施信息化管理,并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成果共享。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应用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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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应用实践研究
朱丽芳;徐军
【期刊名称】《上海城市规划》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通过对2008年以来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实践总结,探讨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技术准则、成果规范及配套制度的应用效果,对未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制度优化提出建议。
【总页数】5页(P118-122)
【作者】朱丽芳;徐军
【作者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详细规划管理处;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
【相关文献】
1.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J], 伍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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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碳视角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应用探讨——以皋兰县三川口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J], 席敏
4.低碳视角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应用探讨——以皋兰县三川口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J], 席敏
5.精细化管理背景下上海战略预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实践——以松江区SJS3-0005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29街坊局部调整为例 [J], 蒋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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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 (3)1.1目的和依据 (3)1.2适用范围 (3)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3)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3)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3)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4)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4)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4)3.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16)4.附加图则的成果要求 (34)4.1适用范围 (34)4.2《附加图则》的成果构成 (34)4.3编制程序 (48)4.4附加图则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53)5.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要求 (54)5.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4)5.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54)6.增补普适图则的成果要求 (57)6.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7)6.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58)7.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59)7.1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成果要求 (59)7.2初步方案的成果要求 (63)7.3公示稿的成果要求 (63)7.4草案的成果要求 (64)8.产业园区的成果要求 (64)8.1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64)8.2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65)8.3地块细分的成果构成 (89)8.4关于产业园区控规成果规范的调整说明 (90)9.远郊新市镇的成果要求 (93)9.1远郊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93)9.2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要求 (93)10.电子文件成果要求 (122)10.1电子数据文件组织、命名及格式规范 (122)10.2基本要求 (125)10.3通用制图规则 (126)10.4法定文件的形式规范 (131)10.5技术文件的形式规范 (132)11.附则 (133)11.1解释权 (133)11.2生效日期 (133)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 (134)附录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符号 (135)附录三控规方案导言内容要求 (136)附录四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 (138)附录五样稿附录六附加图则操作手册(备注:文件中下划线处为对上版成果规范有调整之处。
)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及表达形式,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号令)、《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等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新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参照执行。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
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1.法定文件包括图则和文本两部分。
图则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
2.普适图则中包含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面积、用地界线、用地性质、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控制线、备注、建筑控制线、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等普适性控制要素。
3.编制地区类型分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发展预留区。
重点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在普适图则的基础上,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编制附加图则,并作为法定文件的组成部分。
4.发展预留区,根据需要应适时增补普适图则,亦可同步编制附加图则。
5.文本是以条文的方式对图则的解释和应用说明,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1.技术文件是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性文件。
技术文件是规划管理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考文件,为控规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供指导。
2.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编制文件。
其中,基础资料汇编包括现状基础资料和现状图纸,说明书包括规划说明和规划系统图。
基础资料汇编与编制文件由区局认定并保证其准确性。
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3.1.1《普适图则》的内容3.1.1.1普适图则的组成包括图、表格、图纸信息和编制信息四部分。
其中:1.图: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本单元的区域位置和图例尺。
2.表格:含用地汇总表、技术经济指标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备注。
3.图纸信息:含图纸名称、比例尺和风玫瑰。
4.编制信息:含规委审议会日期、批准文号和城乡规划专用章、调整备注表。
3.1.1.2普适图则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的内容1.编制地区类型。
划定重点地区、发展预留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
2.地块划分。
以封闭多义线划示地块边界,并标注地块编号。
3.用地性质。
按《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用统一标准底色表示。
4.设施。
用统一的标准符号,标注在地块内相对能表达规划意向的位置上,独立占地的设施应同时划示明确的地块边界,如中小学设施等。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在图则中以图标形式标出,综合设置的地块中需将各类设施全部标出。
市级或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无需在图纸上以图标形式另行标出。
5.控制线。
应以独立图层和指定线形划示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河道河口线(蓝线)、带状绿地控制线(绿线)1、电力设施控制线(黄线)、微波通道、特种管线、原水管、净水输配水管渠通道等控制线(棕线)、紫线(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划示铁路控制线和轨道交通控制线,应注明轨道交通站点的位置,以及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6.空间管制。
划示街坊的建筑控制线,并标注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
对于重点地区以外的重要路段(划示重要路段),须标注贴线率,贴线率为下限,不标注贴线率即为不予控制。
重点地区的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以“附加图则”为准,在普适图则中无需划示。
发展备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无需划示建筑控制线。
7.其它。
图纸须附地形图,附坐标网格线(X*Y=400m*500m)2,与基础要素底版地形图分幅网格相符;须标注道路名称、河道名称等;须注明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及其站点名称;须标注红线宽度和绿线宽度;须标注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保留地块和在待建地块应注明主要建筑物名称、居住小区的名称或项目名称。
3.1.1.3普适图则中表格的内容1.规划用地汇总表。
详见附表1。
规划用地汇总表必须包括各类用地的总面积及其在总规划用地面积中所占的比例。
1本成果规范中要求在普适图则中划示的绿线特指,由于现状保留等情况导致在规划中无法划出独立用地的沿路或沿河的带状绿地,在图则中以不闭合的连续线型表达。
未来该地块的建设和开发,需确保绿线的实施。
2X、Y轴与测绘系统保持一致。
横向的为测绘坐标系中的Y轴,纵向的为测绘坐标系中的X轴。
用地面积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公顷(hm2)。
占地比例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单位为%。
2.技术经济指标表。
详见附表2。
技术经济指标表必须包括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人口净密度、住宅总套数、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等指标。
总建筑面积中,须分别列出住宅建筑面积(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基础教育设施建筑面积、商办建筑面积以及其他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分项统计中不包含市政设施和城市发展备建用地。
建筑面积数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万平方米。
人口规模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万人。
对于特殊功能单元,如产业区、风貌区等,可以适当增减相关指标内容。
3.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1)“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包含的内容有:编制地区类型、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规划动态、备注。
(2)“编制地区类型”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发展预留区。
(3)“地块编号”为“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的组合代码,如“01-01”。
在控规修编或调整中,原街坊或地块发生拆分,则原街坊或地块在其后加“A”、“B”、“C”后缀以示区别,如01街坊拆分后地块编号为“01A-01”、“01B -01”;01地块拆分后为“01-01A”、“01-01B”,以此类推。
(4)“用地面积”数值保留至个位,单位为“平方米”。
(5)“容积率”控制为上限,特殊要求地块可同时控制上限和下限,以区间值表示。
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应用地块开发强度修正的地块应在该地块备注栏中标注“经容积率修正”。
(6)“用地性质代码”应按《技术准则》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用代码表达,用地分类表达精度一般分至中类,住宅组团用地和基础教育设施用地分至小类;城市发展备置用地、控制用地可分至大类。
在建设意向相对明确的情况下,公共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地可分至小类。
其中,“X”为城市发展备建用地,计入建设用地面积;“K”为控制用地,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G9和Rr6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
市政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无需控制容积率和建筑高度指标。
(7)“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可以上限、下限或区间值的形式明确混合用地中需控制的那类性质的建筑量占地块总建筑量的比例。
数值保留至个位,单位为“%”。
其中,上限以“≤”表达,下限以“≥”表达,区间值在备注中以文字形式明确。
(8)“建筑高度”应注明建筑控制高度的上限,特殊要求地块可同时控制上限和下限,以区间值表示。
数值保留至个位,单位为“米”。
(9)“住宅套数”应注明住宅套数的下限。
单位为“套”(10)“配套设施”应说明设施名称及其规模。
如延安路高中,24班;第一敬老院,120床;延安路公厕,建筑面积100m2。
对停车位有特殊要求的地块,须注明停车位数量,如本地块增建公共停车位个或本地块配建停车位不大/小于个。
(11)“规划动态”应说明地块规划动态。
规划动态分为“保留”、“在待建”、“置换”以及“规划”。
“保留”指在下一次修编之前,该地块用地性质不变、其上的建筑物基本保留的地块。
在指标一览表中,保留地块需填写“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和“规划动态”,其它指标不予填写。
“在待建”指该地块已经合法程序划拨或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的行政许可程序确定,但在本次规划编制启动时,其建设活动尚未完成的地块。
在待建地块的指标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填写指标一览表内容同保留地块。
“置换”指已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发生调整,且保留局部或全部现状建筑、总建筑量不增加的地块,填写指标一览表同保留地块。
“规划”指该地块拟根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予以开发建设。
规划地块需填写指标一览表所有栏目。
在保留现状建筑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量的地块,也属于“规划”地块,需填写指标一览表所有栏目,同时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保留建筑量的数值。
(12)“备注”中可填写各在待建地块土地出让合同编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编号、保留公共服务设施类型、主要保留单位名称、在待建项目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