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Shanghai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2014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公告
上海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上海市工商局关于2014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另在自贸试验区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从“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或从“上海工商”门户网站()登录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文章来源:/article/neizi/1411612287.shtml慧安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注册上海分公司是否需要独立核算
注册上海分公司是否需要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是什么?注册分公司是不是都需要独立核算?今天店铺整理了注册上海分公司是否需要独立核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注册上海分公司是否需要独立核算答:现在公司注册实行认缴资本制,普通类公司不需要注册时资金到位,也不需验资报告。
具体的请咨询当地的工商部门分公司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是指具有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体系,全面地记录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
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独立核算单位,它拥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有独立经济的自主权,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进行全面的会计核算;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分支机构与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属于税务上规定。
一般情况下,在当地负有流转税纳税义务,即需要登记为独立核算性质分公司。
也即是说,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就需要登记为独立核算性质。
分支机构在当地不从事经营活动,只是负责联络、售后服务等业务,在当地不涉及流转税的缴纳,可以登记为非独立核算性质。
因此,判断的关键在于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是否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分公司为非法人资格,不可能取得法人资格营业执照。
独立核算或是非独立核算与这个没有关系。
营业执照里面的经营范围可以作为判断在当地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
分公司与子公司应如何纳税?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总公司与分公司区别
一、分公司定义1.定义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与总公司并非两个独立的,是一个单位,分公司其实就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总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即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管理其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分公司基本特征、与总公司的联系和区别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也可以理解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从属单位,分公司的所有财产都是总公司的;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得到国家的承认;3.分公司不是实际意义的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设立程序与总公司设立程序不同,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即可;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而总公司必需有;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6.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7.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因此,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三、分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分公司进行税务处理前需先设立设立的流程:1.名称核定:2.工商登记注册:3.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总公司的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4.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5.申请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6.凭开办公司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7.社保账户等;8.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9.你的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二税务申报1、分公司依税务要求的分类①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定义:非是指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通常不设置,其只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②独立核算分公司定义: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在此说明一下:虽然定义是这样写的,但在税务操作上,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税局有具体划分标准的:分公司如开设与总公司同一城市的,即可设定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果开设在不同省市地区的,不管企业开设时如何定位,但在税务操作上,按独立核算来处理;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开设的分公司就曾先后设过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中信分店——非独立核算上海分公司——独立核算2、两种不同类型下的申报◆国税的基本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燃油税;4.车辆购置税;5.出口产品退税;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目前我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是通过地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申报◆地税税种: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船税等A.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申报:◆国税核定税种增值税的申报:要申请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提交合并申报申请表给总公司税局——核准——登记在册——就不需要单独申报,由总公司合并申报;中信分公司可申请税控机,可单独开增值税发票,但增值税的申报不用单独申报;收入、费用成本等均合并于总公司报表,不需单列◆地税核定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每月的申报也和国税一样,不需要单独申报,有一点不同的是每年需要汇总申报一次申报日期为次年1月份,在1月15日前申报;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税局,一份自存;中信分店地税核定的税种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多个核定税种可写在同一个申报表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通常税局会要求单独报表申报,报表名称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但零申报时,税局也可以同意合并在其他税种的申报表内一起申报;B、独立核算分公司国税增值税税种的申报:◆国税核定税种增值税的申报:需要单独申报,不能由总公司合并申报;与总公司税务申报一样;申请网上申报——批准——领数字证书——登录申报网址——填写申报表——申报上海分公司国税申报,开设后未申请发票,所以税局未核定要求申报增值税,但如果申领发票,就要进行增值税的申报;每月要提供分公司财务报表,零申报也须按期申报,逾期申报也和一般公司税务申报一样受同等处罚;◆地税核定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每月的申报也和在国税申报一样,需要单独申报,但不用每年汇总申报上海分公司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填写申报人信息,工资收入等情况——如有多人可一起录入——生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然后申报;如在规定时间没有申报,也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如图示:进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不设分公司或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公司处理明显是不同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得税需申报,较为复杂,对申报的金额有特别的规定;以下就此进行较详细的说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需要单独申报;有关此申报的规定文件为:国税发200828号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计税、交税的方式方法:◆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其他一些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上海分公司,设立为13年,则13年不用计算缴纳所得税,从次年开始计算并预缴所得税,中信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不需单独计算,所以无需预缴所得税,统一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如何进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相关规定方法计算确定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经审批后当年不得再更改比例预缴金额的规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4、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四、分支机构的撤销及期间税务处理1、注销流程●银行基本账户注销●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社保账户、公积金账户注销●税务注销●公章、财务章注销●工商注销2、提交的资料:一是要提供总公司关于注销分公司的会议决议的文件,二是,显示分公司已经清理完毕债权债务,注销完毕以后,工商局会叫你上交公章,法人章,3、期间的报税,没有营业额也要进行;不论有没有税额,如不申报,一样要被罚及罚款,每天滞纳金按税金的万分之五交;●报过税,然向税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税务部门对你们单位本年度进行清税后,就可拿着你们的,带是单位公章,去税务局再填申请表,进行注销就行了,当然这个手续是不需要花钱的;除了这些,有可能税务局还需要对上年度进行清税;合口美上海分公司税务申请注销前后历时三、四个月,工商局早已办理注销手续,但税务申报只有在税局审查通过注销,才能停止申报●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以上列出一些常见税种在分公司的申报,还有一些税种,如印花税、堤围防护费、出口退税等方面的处理也都大致与总公司的申报差不多,在此就不再进行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银行帐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银行帐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1995.12.31•【字号】沪银会[1995]3108号•【施行日期】199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银行帐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说明(沪银会[1995]3108号1995年12月31日)11月6日以来,我行对各银行反映的一些有关银行帐户开立、申报问题陆续以会议、“代电话通知”等形式作了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帐户管理的开立和申报,经研究决定,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有关开立银行帐户的问题(一)存款人申请开立帐户时,必须按照《上海市银行帐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有关开立帐户的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必须按照《实施细则》中第五条的规定并出具第六条中有关证明文件之一,同时出示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
不能片面理解为存款人需要提取现金或有批文或营业执照或代码证就可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而放松对开户条件的审查。
(二)外地企业、单位的常设机构(经营性的),应凭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三)中央和外省市政府驻沪办事处、联络处及县(市)驻沪工作站(非经营性的常设机构),凭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或区、县政府协作办公室的批文,可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四)外地企业、单位的临时机构,凭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执照,可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五)外地进沪施工单位,凭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开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沪许可证可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出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只能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二、有关企业代码证的问题(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代码证有两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以下简称法人代码证),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代码证),根据我行沪银会[1995]3089号以及沪银会[1995]3090号文件的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存款帐户提供的是《法人代码证》,而不是《分支机构代码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亲爱的朋友们,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实用的话题——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我要告诉大家,这个申请书可不仅仅是一张纸那么简单,它可是关系到我们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哦!咱们可不能马虎大意,得认真对待这个申请书。
话说有一天,小张的公司决定成立一个分公司,以便更好地拓展业务。
于是,小张就开始着手准备这个分公司的登记(备案)申请书。
他先去图书馆借了一本关于公司登记的书,然后又在网上查了很多资料。
经过一番努力,小张终于掌握了申请书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他就开始认真地填写申请书了。
小张在申请书的第一部分写了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这些信息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法律地位。
接着,小张在第二部分详细描述了分公司的设立情况,包括分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这一部分可是相当关键,因为它要向审批部门证明分公司的确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总公司和客户而设立的。
小张开始填写申请书的第三部分,也就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这部分内容可是决定了分公司能否顺利开展业务的关键所在。
小张认真地思考了一下,觉得自己的公司主要是从事销售和服务方面的工作,所以他就把“销售”和“服务”这两个词写在了经营范围里。
他还特意注明了分公司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小张在申请书的最后一部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表示自己对这份申请书的内容是完全了解并同意的。
他就把这份申请书交给了审批部门。
没过多久,审批部门就通知小张,他的分公司已经通过了登记(备案)申请,可以正式成立了。
通过这次经历,小张深刻地认识到了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的重要性。
他觉得,只要我们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办理这些手续,就一定能够顺利地开展业务。
而且,这些手续不仅能够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还能让我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朋友们,你们可要记住了,办理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可不是一件小事哦!咱们一定要认真对待,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规定。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内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上海市工商变更(备案)申请书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注:1、分公司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公司公章。
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表1(设立及负责人变更填写)负责人信息附表2(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承诺书手机扫一扫查看上海企业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________________ _(登记机关名称):(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签字:隶属企业(单位)盖章年月日注:1、分公司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公司公章。
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表3(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新设、变更时填写)承诺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已登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外资登记”——“表格下载”栏目查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以及“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动态”栏目查看《外资行业专项规定》。
民法典分公司可以注册独立法人吗
民法典分公司可以注册独⽴法⼈吗⼀个公司难以满⾜市场,那么是可以在其他地⽅设⽴分公司,这样可以减轻总公司的压⼒,设⽴分公司也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等⼀系列⼿续的,成⽴分公司是可以注册成为独⽴法⼈吗?下⾯店铺⼩编就给⼤家具体的介绍⼀下相关情况。
⼀、民法典分公司可以注册独⽴法⼈吗是不可注册独⽴法⼈的⼆、分公司注册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提出申请,且满⾜以下条件:1.公司设⽴分公司的,应当⾃决定作出之⽇起30⽇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批准之⽇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分公司注册材料1. 《分公司、⾮法⼈分⽀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证明3. 分公司负责⼈的⾝份证件4.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 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提交批准⽂件或者许可证件四、分公司注册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可以设⽴分公司。
设⽴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百七⼗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登记事项发⽣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分公司是没有独⽴法⼈代表的,所以分公司也是没有办法来承担民事责任的,需要总公司为分公司兜底,相关的法律责任都是总公司来承担的。
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家有所帮助,如果⼤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2】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附表1联络员信息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3、《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年月日注: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沪府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8日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其中,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各类分支机构以外的经营主体统称为企业。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类经营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主体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要求)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第五条(安全要求)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
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分公司、分支机构是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那么,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案件中,能否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呢?由于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大多数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分公司、分支机构违法案件中,往往将设立该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唯一当事人。
这种做法当然无可厚非,当事人具有法人资格,便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但是,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给我们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不便。
例如,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属于县级工商机关具有管辖权的区域,但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却往往超出该县级工商机关的管辖区域,给调查取证、案件执行带来困难。
如果是跨省的案件,有时还会出现办案费用太高、办案机构难以负担的现象。
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理由如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这里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指什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中陈述道: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中陈述道: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删掉了原第4项)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模板】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涉税信息补充采集表注:涉税信息补充信息采集表只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填写。
附表3“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信息填报表(本表由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的企业填写)注:1、经营范围含有“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的,请勾选相应的事项,并按规范表述填写经营范围及该事项对应的附表。
2、根据相关规定,登记机关将与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共享登记注册、“多证合一”信息填报表及补充信息采集表的相关信息。
3、在办理登记注册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条件的,或者填报信息有误的,或者填报不完整的,不适用“多证合一”业务流程、不公示涉企证照事项,但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发放,企业可以到相关部门后续另行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补充信息采集表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补充信息采集表2注:需1 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补充信息采集表3注:需3 名以上造价工程师执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补充信息采集表4(略)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补充信息采集表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补充信息采集表6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补充信息采集表7不涉及国家实施特别准入管理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补充信息采集表8(略)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补充信息采集表9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补充信息采集表10(略)原产地证企业备案补充信息采集表11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补充信息采集表12附表4注:1.本承诺书仅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企业信用报告_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内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登记事项的变更。
六、申请材料(一)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四)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五)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六)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七)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八)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九)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附表1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承诺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虚假经营主体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征
上海⅛市场监B管理S关T撤销扇曼主营主体登记^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撤销虚假经营主体登记(以下简称虚假登记)行为,切实维护经营主体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撤销登记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辖原则)撤销登记由负责经营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管辖。
涉嫌虚假登记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登记,作出登记决定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涉及委托登记的,由受委托登记机关负责处理,相关决定以委托登记机关名义作出。
两个以上登记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下级登记机关管辖原属于多个登记机关管辖的撤销登记。
第四条(撤销流程)撤销登记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流程开展。
第五条(组织实施)登记机关中负责登记注册、信用监管、执法办案、法制、档案的相关内设机构按各自分工对撤销登记工作予以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对撤销登记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的,由其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有权代表人提出。
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主体资格)以及虚假签署的虚假登记,应当由被冒用或被虚假签署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但该当事人客观无法提出申请或者有生效司法文书查明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材料)登记机关收到撤销申请材料,应审查是否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出具的撤销登记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撤销登记的内容、本人与申请撤销登记的关系、撤销的原因和证据以及如有不实申请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注:1、分公司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公司公章。
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表1(设立及负责人变更填写)
负责人信息
附表2(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承诺书
手机扫一扫
查看上海企业登记前置改后置
审批事项目录
________________ 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
签字: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分公司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公司公章。
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表3(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新设、变更时填写)
承诺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名称)已登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外资登记”——“表格下载”栏目查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以及“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动态”栏目查看《外资行业专项规定》。
本企业现郑重承诺:
一、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行业,并符合所属行业专项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行业准入资格。
二、企业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注: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