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确定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司法实务中,有人由此提出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2年”的说法。
笔者认为,要准确计算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就应全面系统地领会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涵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由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
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在立案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不变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不同,在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起诉期限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人对司法解释第41条存在片面的理解,认为凡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就是2年,而排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的起诉期限。
在司法实务中之所以产生这种认识,是因为没有处理好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两者之间关于起诉期限规定的联系,片面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忽视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件、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及对其不作为的行为提起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容易混淆的问题。
本文将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0日。
行政行为发布之日起,当事人必须在60日之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期限是强制性期限,不得延长,逾期不予受理。
起诉期限是保证行政诉讼迅速解决争议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诉讼诉讼时效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指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追诉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二年,而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诉讼时效是诉讼权利的重要保护措施,它可以避免因争议时间过长而导致的证据丢失、记忆模糊等影响争议解决的情况。
表面上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似乎是相同的概念,但是它们的本质区别是很大的。
三、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1、起诉对象不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起诉行政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期限。
起诉期限已经确定了起诉的对象,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是对行政行为的限制。
而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指要求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追诉期限,针对的是当事人而言的,是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
2、性质不同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机制中对当事人要求重新处理行政行为提出起诉申请的限制,它的本质是程序性规则。
而诉讼时效则是对争议解决的时间范围限制,是时间性规则。
两者的性质不同,体现了它们在行政诉讼机制中的不同作用。
3、适用范围不同起诉期限适用于行政行为的诉讼,而诉讼时效除了适用于行政行为诉讼外,还适用于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投标合同、供水合同、供电合同等。
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与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与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人民法院裁决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相关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是必须的第一步。
起诉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如果起诉以书面形式进行,起诉书应列明起诉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及理由并要求撤销或改变该行政行为,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2.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受理,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诉行政机关。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并一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3.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调解。
调解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
如果调解成功,则需要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
4.举证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是双方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起诉人应当在起诉书中附上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如无法提供证据,需要说明原因。
而被诉行政机关也应当在答辩状中提供相关证据,如无法提供证据,则需要说明原因。
5.庭审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中,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而起诉人也可以在法庭上补充和提出新的证明材料。
6.宣判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需要撤销或者改变该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将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列明起诉人、被诉行政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判决的具体内容,以及判决日期等信息。
7.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及时履行,并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如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则起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诉讼相关规定1.诉讼费用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案件保全费、案件认证费、案件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等。
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期限是三个月,其中包含节假日吗?包含节假日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5日内一般是指自然日。
自然日包括工作日,工作日指工作时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
在《行政诉讼法》中,对“时效规定中时效是否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即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是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
即行政诉讼时效是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但在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度中有行政诉讼制度,旨在解决行政争议。
而行政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本文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
一、行政诉讼时效的概念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行政诉讼时效的确立,一方面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明确的时间界限。
二、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日起,起诉期限为六十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复议程序的自愿性接受决定、不予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不公开发布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知道其行政行为或者在三年内对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最近,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定明确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一调整将更加注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使其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新规定对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进行了调整。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情形,起诉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延长为九十日。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决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针对行政诉讼在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它为行政诉讼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首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其次,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也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需要明确的内容。
行政诉讼有一定的受理条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正式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1. 行政行为存在争议或者有明显不当之处;2. 当事人有起诉的合法利益;3. 起诉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4. 当事人有行政诉讼的诉讼资格等。
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否则受理法院可以拒绝受理,当事人也必须寻找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此外,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也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证据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关系到诉讼的胜利或失败。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1. 举证责任原则;2. 追加举证原则;3. 证据保全原则等。
以上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保障当事人权益、规范程序等方面的作用。
四、行政诉讼的裁判程序最后,行政诉讼的裁判程序也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程序主要包括:1. 立案受理阶段;2. 庭前准备阶段;3. 开庭审理阶段;4. 审判裁决阶段。
以上程序环节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总之,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1】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规定:第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法律规定
一、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
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二、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内容(一)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1、原告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只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
2、证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3、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
原告起诉须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且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者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及时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批复的制定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在人民群众的各类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份额,对此类不动产的强制拆除涉及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依法稳慎实施。
“有恒产者有恒心”。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权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拓展。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拆除领域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
烟草专卖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的期限问题
烟草专卖⾏政诉讼和⾏政复议中的期限问题烟草专卖⾏政诉讼和⾏政复议中的期限问题⼀、烟草专卖⾏政处罚中被处罚⼈直接提起⾏政诉讼的期限对于烟草专卖⾏政处罚中被处罚⼈提起⾏政诉讼的期限,《烟草专卖法》和《⾏政诉讼法》作出了不同规定,《烟草专卖法》第四⼗四条规定,当事⼈对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起15⽇内直接向⼈民法院起诉;⽽《⾏政诉讼法》第三⼗九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政⾏为之⽇起三个⽉内提出。
因⽽有些⼈认为⼆者产⽣⽭盾,实际上两部法律并不⽭盾。
《⾏政诉讼法》第三⼗九条在规定三个⽉的起诉期限时,特别规定了⼀个除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由于《烟草专卖法》是法律,所以应当适⽤《烟草专卖法》第四⼗四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烟草专卖⾏政处罚中被处罚⼈提起⾏政诉讼的期限是接到处罚通知之⽇起15⽇⽽不是三个⽉。
应当注意的是,期间开始的时和⽇,不计算在期间内,这⾥的15⽇内的起算点不包括本⽇,例如烟草专卖机关6⽉1⽇送达处罚通知,那么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从6⽉2⽇开始计算,即6⽉16⽇期满。
期间届满的最后⼀⽇是节假⽇的,以节假⽇后的第⼀⽇为期间届满的⽇期。
⼆、烟草专卖⾏政许可中申请⼈直接提起⾏政诉讼的期限《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很多⼈以《烟草专卖法》第四⼗四条确定的起诉期限为15⽇为由,认为在烟草专卖⾏政许可中申请⼈提起⾏政诉讼的期限也是15⽇,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烟草专卖法》第四⼗四条规定:“当事⼈对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和⼯商⾏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起15⽇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起15⽇内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行政起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起诉期限法律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起诉期限程序规定
(一)起诉期限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39条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42条。
《行政诉讼法》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是程序法。
而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35条,《民法通则》是实体法。
(二)行政案件立案后,经过审查认为超过了起诉期限,会驳回原告的起诉,所用的法律文书是“裁定书”。
民事案件立案后,经过审查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用的法律文书是“判决书”。
(三)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丧失的是提起诉讼的权利,即根本无权要求进入司法程序取得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有权利进入司法程序要求保护,但法律拒绝为其提供保护,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从《行诉解释》第42条的理解谈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从《⾏诉解释》第42条的理解谈提起⾏政诉讼的期限最⾼⼈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保护⾏政相对⼈依法所享有的司法救济权利起到了积极作⽤,其中在起诉期限⽅⾯或延长了当事⼈提起诉讼的期限,或作了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解释》第三⼗九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三条。
其中《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政⾏为内容之⽇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政⾏为从作出之⽇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政⾏为从作出之⽇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判实践中,对《解释》第四⼗⼆条的理解则是各持已见,意见不⼀。
笔者试从⼀起⾏政案件谈谈对《解释》第四⼗⼆条的理解。
⼀、简要案情杜某与被继承⼈李某系养母⼦。
李某⽣前与杜某同住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镇会兴东街15号院。
1999年9⽉17⽇,湖滨区公证处应李某的申请,对李某进⾏遗嘱公证。
同年9⽉20⽇,湖滨区公证处出具了(1999)三湖证民字第446号公证书,证明李某于1999年9⽉17⽇在由公证员为其代书的将李某所居住的会兴镇会兴东街15号院的房产及家中其他财产由李某之长⼥张某继承的遗嘱上捺印属实。
湖滨区公证处后将该公证书送达于张某家中(李某此时居住于张某处),但未将公证书的内容告知杜某。
1999年10⽉22⽇,李某去世。
2000年4⽉14⽇,杜某以公证程序不合法,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法为由出具了申请书,要求撤销该公证书。
6⽉8⽇,湖滨区司法局收到杜某的申请后,责成湖滨区公证处予以答复。
同年6⽉12⽇,湖滨区公证处向湖滨区司法局出具了《关于杜某申请撤销(1999)三湖证民字第446号公证书的意见》,不同意撤销该公证书,但湖滨区司法局未向杜某答复。
杜某于2003年5⽉19⽇以湖滨区公证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公证书。
有关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几个问题
过诉讼时效 , 只能丧失胜诉权 , 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 如果确因正当事 由超过起诉期 限的 , 应考虑延 长起 以便更好地对相对人实施救济 。行政诉讼 ’ 1]” ¨ _ ( 到底哪种观点正确呢?我们先看一下最高 诉期 限, 2P 0 公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不可抗力 人 民法 院《 于执行 ( 关 行政诉 讼 法 ) 干 问题 的解 法第 4 条规定 : 民 、 若 在障碍消除后 释》 以下简称《 干解释》 第 4 条规定 : ( 若 ) 4 起诉超过 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 限的 ,
织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超过起诉 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 法院将不予受理或 驳
的法 定 期 间 。行 政诉 讼 起 诉 期 限 关 系到 维 护 行政 秩 回起诉 。 所以 , 超过起诉期 限 , 相对人将失去请求 人
序、 保障行政效 率与保 护公 民诉权 的平 衡 , 在行政 民法院司法救济 的权利 , 也就是说超过起诉期 限将
[ 中图分类号 ] F 4 [ D 7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 编号 ]0 4 4 7 ( 0 )5 0 4 — 3 10 — 15 2 1 0 — 12 0 1
行 政 诉 讼 起 诉 期 限 , 指 公 民 、 人 或 其 他 组 理 , 是 法 已经 受 理 的裁 定 驳 回起诉 。 中可 以看 出 , 果 从 如
诉 才会被 法院 受理 ; 起诉 期 限 的举 证 责任 主要 由被 告承担 , 原告也 应承担 一 定的举证 责任 ; 法院在 立 案和 审理阶段都 应主动 审查起诉 期 限 ; 诉期 限只适 用于有 效行 政行 为 , 起 无效行政行 为不 受起 诉期 限
限制 。
[ 关键词 ] 行政 诉讼 , 起诉 期限 , 诉权 , 举证 责任 , 具体行政行 为
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诉讼程序
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诉讼程序作者:乐婷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乐婷(1989-),女,湖北武汉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摘要】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要明确这样几个问题: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并不丧失诉权;起诉期限不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之一;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法院对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不应主动审查;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关键词】起诉期限;诉权;起诉条件;举证责任;被动审查;驳回起诉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由人民法院受理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定期限。
[1]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之一,那么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具体应该怎样适用起诉期限呢?下面笔者将依照诉讼程序的启动与运行来讨论起诉期限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诉讼程序的启动(一)超过起诉期限是否丧失诉权对于起诉期限与诉权的关系,学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从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多长时间原告都有权提起诉讼,多长时间之外,即丧失起诉权。
[2]这种观点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内涵界定为: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丧失起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的胜诉权丧失,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仍可以提起诉讼,但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3]笔者不赞同这两种观点,仅因为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期限届满,要么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即使启动,当事人仍然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言是极为不利的,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
近年来,民事诉讼学界很多学者主张抗辩权发生主义,诉讼时效经过后,其后果并不是起诉权与胜诉权的消灭,而是对方当事人产生抗辩的权利。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更加符合现代诉讼实践的要求和审判权中立原则,在探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涵义时,我们可以借鉴抗辩权发生主义。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及其计算方法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及其计算方法行政诉讼是指市民和组织对政府行政行为不满意或认为受到了侵犯自身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合法诉讼。
那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呢?如何计算?下面就让本文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对特定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对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二、起诉期限的计算1.起诉期限的起始时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始时间,一般为当事人收到行政法律文书之日。
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收到行政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签收下达之日为收到的日期,要求送达人在送达时出具证明,被送达人不签收下达之日为送达的日期。
依此,对行政复议或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律文书,一般由当事人自取、送达或挂号信送达;若当事人接到其他渠道传递而来的法律文书,应以其知晓之日为起点。
2.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起诉期限应当从起始时间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以下一个计算目标日起点止。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符合起诉期限的最后截至时间必须是当月的最后一日。
(2)计算的起始、终止时间全日计算,不计划时间。
(3)终止时间和起始时间为同一日的,不计算起诉期限。
(4)起诉期限届满日期和当日相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向后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涉及到两个月时间的起诉期限,以较后的为准。
三、起诉期限逾期的后果起诉期限届满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特殊情况下,行政法院认为逾期的原因充分说明,逾期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受理。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要了解起诉期限的规定和计算方法,合理利用起诉期限内的时间,以便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重要的权益。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第34条是该法律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该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应当与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行政机关所在地等因素相对应,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第34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认定为逾期起诉,无法受理。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利,避免长期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时间限制,促使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第34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的非法性、要求赔偿等。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仅仅是口头抱怨或一些不具体的要求。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庭审理时予以充分证明。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只有充分证据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第34条第四款规定,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程序必须公开进行,任何人都有权进入法庭旁听;同时,法庭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有权提出证据。
这是因为,庭审程序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只有充分的辩论和证据交换才能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第34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完善:可能及限度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完善:可能及限度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行政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期限。
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较为严格,一般为六个月。
这种规定对于保护行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一是可能性问题。
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时间性差异,诉讼起诉期限在特定情况下难以确定。
比如,某些行政行为的成立时间不明确,如行政处罚的抄告时间、行政复议的最后决定时间等。
因此,在规定起诉期限时应注意综合考虑这些实际情况,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二是限度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较为严格,一旦超过起诉期限,将失去起诉权。
但有些行政当事人可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但由于各种原因如工作紧张、长时间等待复审等原因而未能及时起诉。
对于此类情况,应当允许适当的延长起诉期限,以保护被诉方和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完善需要考虑可能性和限度等因素,以更好地维护行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加强对起诉期限的规定,同时在严格执行规定的前提下进行适度灵活的变通,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专业性。
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确定
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确定一般期限包含两种情形:(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案件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特殊期限: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同于一般期限的,依法律规定。
起诉期限的起算: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下列特殊情形应特别注意:(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和第185条问题1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却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1. 私人作为原告的不一定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2.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25(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黄陆军等人不服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公报2012(5) 2006年东阳市工商局核准设立内衣城公司、2007年申请变更为世界贸易城公司。
2009年又申请股权变更登记。
世贸城公司还于2006年设立了白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至2009年9月,黄陆军等18人先后分别购买世贸城商业用房,与商管公司签订业主商铺托管协议,或者与商管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协议。
原告认为“世贸城采取种种软硬兼施手段,譬如停电、对一些商铺进行拆除改装,使业主无法经营”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2009年10月26日,黄陆军等18名原告向金华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东阳市工商局核准的设立、变更登记行为。
其理由在于:核准工商登记,就意味着工商部门认为企业注册符合法定条件,允许企业进入市场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
与之发生交易关系的市场主体基于对工商登记行为的信赖,有理由相信经过工商核准登记的行为,没有不符合市场主体法定条件的因素存在。
正在讲解二审判决:判断构成利害关系的要素有二:一是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现实可能性;二是权益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因,权益损害是果。
第一,东阳市工商局在对涉诉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审查时,其按照公司法、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公司设立(变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第二,登记机关无法预见公司成立后作为市场主体,在与上诉人发生买卖、租赁民事合同后的侵权行为或侵权可能性;第三,登记机关没有对涉诉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定义务;第四,本案上诉人主张的权益损害原因并不是涉诉公司工商登记行政行为,而是涉诉公司不履行合同或其他民事侵权行为;第五,撤销涉诉公司的工商核准登记,不能使上诉人的权益损害得到恢复。
行政诉讼中的期限
⾏政诉讼中的期限所谓期限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完成⼀定的诉讼活动的期间范围。
这⾥为您介绍⼀下⾏政诉讼中有关期限的规定。
提起诉讼的期限根据我国《⾏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政⾏为之⽇起3个⽉内提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时,未告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根据最⾼法院《关于执⾏〈⾏政诉讼法〉若⼲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起计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政⾏为内容之⽇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法定起诉期限的,亦适⽤前述规定。
《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政⾏为内容之⽇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政⾏为从作出之⽇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政⾏为从作出之⽇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期限《⾏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民法院应当在⽴案之⽇起3个⽉内作出第⼀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级⼈民法院批准,⾼级⼈民法院审理第⼀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民法院批准。
《⾏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起两个⽉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级⼈民法院批准,⾼级⼈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民法院批准。
《解释》第81条对再审案件审限规定为:按照第⼀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按第⼆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2个⽉。
上诉、申诉期限《⾏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不服⼈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起1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民法院的第⼀审判决或裁定发⽣法律效⼒。
《解释》第73条规定,当事⼈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后两年内提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确定一般期限包含两种情形:(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案件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特殊期限: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同于一般期限的,依法律规定。
起诉期限的起算: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下列特殊情形应特别注意:(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和第185条问题1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却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究竟是向哪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不知道这两条条文如何解答?解答: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只不过将抗诉书交给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连同案件材料转交上级法院。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诉法》常考知识点汇总行政法的分值在50—60分之间,占司法考试总分的7%—10%。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部分所占比重较大,与我国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的大背景是紧密联系的。
从试题的类型看,行政法考查的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以及事例分析题。
对于行政法而言,从命题形式上看,考试大纲规定的题目形式都可能出现。
从试题考查的角度看,行政法的试题偏重于从案例到法条、从案例到理论、从法条到法条的出题形式。
不少题目的题干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正确选出答案就是准确运用法条来解答,很多时候还需要理论理解作为辅助。
从题目的难度看,总体上行政法比较难,试题的综合性强,是司法考试中失分较多的部门法。
行政法难就难在:整个知识体系庞大、零散;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繁杂;涉及的行政领域广泛甚至专业性强,令大多数应试者感到陌生;更重要的是实践中的许多做法与现行法条规定不一致,导致凭习惯和经验做题错误率高。
首先,应试者应当根据上述行政法试题的特点来调整和确定自己的复习思路和方法。
其次,应试者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必须明确行政法的考点所在。
根据考试大纲,结合必读法条,参考行政法的学科特点和实践发展,对200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点进行预测。
行政法在司法考试试题中所涉的考点由三部分构成,即传统考点、新增考点和理论考点。
第一部分是传统考点,传统考点即所谓的重点内容,最大特征就是出题的频率高,是每年试题都会涉及的内容。
行政组织法部分:中央行政机关涉及到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机构和国务院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权限,地方行政机关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行为法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效力与监督;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特殊适用规则、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特别是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异同;政府采购法中采购当事人的确定、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以及采购合同特殊要求。
行政复议法部分:行政复议范围中可附带审查的行为;复议管辖(即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中赔偿决定的特殊规定和附带审查决定的适用条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行政诉讼法部分:《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是行政诉讼法中必须掌握的内容。
具体包括: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中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复议改变案件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行政起诉时限,诉讼受理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撤诉与缺席的程序处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要求,一审、二审补充举证的规定,提供证据的形式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证据的质证规则以及证据的效力规定;《行诉解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规定》、《反倾(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相关法条」《贸仲规则》第2条;本法第77条。
「意思分解」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不属仲裁范围(第3条)。
2对第2条的“合同纠纷”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涉外性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具有财产内容的任何其他纠纷,主要是指各种侵权纠纷。
3特别注意第77条,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本法。
4《贸仲规则》第2条将贸仲范围规定为契约性或非契性经济贸易争议。
并经修订规定,国内争议当事人协议由其仲裁的也可受理。
「重点法条」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相关法条」本法第26条;《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贸仲规则》第3条。
「意思分解」1仲裁采自愿原则,故申请仲裁以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为前提,否则仲裁庭不予受理。
2关于仲裁与诉讼关系:(1)或诉或裁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2)法院不知情时已经受理的,另一方首次开庭后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3)若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行为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重点法条」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相关法条」本法第57条;《贸仲规则》第12、6、60条。
「意思分解」1依仲裁自愿原则,仲裁委员会要由当事人选定,了解贸仲的特殊选定规则(《贸仲规则》第12条)。
2仲裁不同于诉讼:(1)不实行级别、地域管辖;(2)一裁终局,故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第57条)。
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执行仲裁裁决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1)重新达成新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起诉。
注意,不能再依原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第9条第2款)。
4了解贸仲仲裁协议及管辖权抗辩(《贸仲规则》第6条)。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重点法条」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相关法条」本法第12、14~15条。
「意思分解」1注意省、自治区、区及县级市不设仲裁委。
2仲裁委只在以下三个地方设立:(1)直辖市;(2)省、自治区的首府市;(3)设区的市。
3仲裁委之间互无隶属关系(第14条)。
4各地仲裁委都是综合性仲裁委,不再设专业仲裁委员,但仲裁员名册可按分业设置(第13条第3款)。
5掌握仲裁员适任条件(第13条第2款)。
6了解仲裁委人员组成(第12条)和仲裁协会性质(第15条)。
第三章仲裁协议「司法考试重点法条」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相关法条」本法第18、20条。
「意思分解」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规定,为历年考试的传统重点内容,几乎每年必考,不可不重视。
1我们可对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归纳如下:(1)第16条第2款的3个条款为仲裁协议的必备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仲裁协议即归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