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举证须知
法律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进行举证,本文将针对法律常见民事案件,提供一份举证指引。
二、民事案件举证原则1. 充分原则:当事人应尽力收集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对等原则:当事人之间应平等地对待对方,不得恶意妨碍对方举证。
3. 实质原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 及时原则:当事人应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据,不得拖延。
三、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1. 合同纠纷案件(1)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协议书、电子邮件等。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发票、收据等。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人证言。
2.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4)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事故认定书等。
(4)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费等。
4. 劳动争议案件(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
(2)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费、奖金等。
(3)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凭证。
(4)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疾病等情况的证据。
5.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买卖合同文本、协议书等。
(2)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地点等证据。
(3)货款的支付凭证、收据等。
(4)货物验收报告、检验报告等。
6.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流程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流程
一、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流程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流程: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确定出庭证人的身份;证人出庭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查明证人身份,成年人应当向法庭提交身份证。
检查是否是被申请出庭的证人,庭审结束后证人是否到庭参加庭审;
4.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
5.证人保证如实作证;
6.证人陈述作证;
7.交叉询问质证;
8.法庭补充询问;
9.证人退庭。
二、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如下意思: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故意伪造的,同时其内容能够客观反映待证明的事实。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八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符合形式要求。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三、
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吗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
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包括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审前调解、信函网络、短信调解、社会调解、法院调解、送达调解等。
其中,庭前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提供劳务合同案件举证须知
一、案件背景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提供劳务、支付报酬等事项所签订的合同。
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劳务合同案件举证须知的相关内容。
二、举证责任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或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
2.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按照以下原则承担举证责任:(1)谁主张,谁举证。
即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2)直接相关证据由主张方提供。
即直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由主张方提供。
(3)间接证据相互印证。
即当事人提供的间接证据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举证内容1. 劳务合同文本: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内容等。
2. 劳务关系证明: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3. 工资支付凭证: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收据等。
4. 工作时间记录:提供工作时间的记录,如考勤记录、工作日志、客户确认单等。
5. 工作成果证明:提供工作成果的证明,如项目成果、客户评价、验收报告等。
6. 争议事项相关证据:根据具体争议事项,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送达日期等。
7.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四、举证要求1. 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与案件事实相符,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证据。
2. 证据应当符合证据规则。
即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 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 当事人应主动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不得无故拖延。
五、注意事项1.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理运用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而如何举证以及举证的法律效力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当事人证据的举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一、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特别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的形式1. 书证:指书面文书,包括公文、契约、信件、会议记录等。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复印件,并在提交书证时盖章或者签名。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毒品、刀具等工具物证。
当事人应当将物证交给法院保存,并提交清单和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证人证言:指对案件有知情能力的人的证言。
证人应当真实陈述,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项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4. 鉴定意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费用。
三、保密与公开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院在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案件,应当予以公开。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直播、录像等方式进行公开庭审,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价值评估。
具体来说,法院会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
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或争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或者出示其他证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证人证词范本
民事诉讼证人证词范本1.首先写明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2.证人须知: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3.证明内容(自己填写)4.结尾: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在诉讼中,我们要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证据有人证和物证等,证人证词要怎么样呈现在法庭之中呢,民事诉讼证人证词范本就是一个很重要的东西了,具体怎么写,的小编为你整理了一篇范文如下。
▲民事诉讼证人证词范本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人须知: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律师举证、质证指引一、民事案件举证指引 1. 总则 1.1 民事案件的举证是指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说服法庭,而出示证据的诉讼活动。
1.2 下列情况应当帮助客户承担举证责任:(1)在申请立案时,按立案标准提交证据;(2)被告答辩后,就被告的抗辩意见提交证据;(3)针对法庭要求核实的事实提交证据;(4)就出现的新事实提交证据;(5)其他应当举证的情形。
1.3 举证应当使待证事实得到确定,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举证应当坚持最低限度主义,即举证深度必须达到举证责任转移的程度。
1.4 举证必须遵守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庭的安排。
在未取得法庭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所有证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成。
1.5 规定的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先将能够提交的证据提交法庭,同时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1.6 举证的原则:(1)极简原则:应当对证据进行合理组织,使之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以提升证据的整体证明力;(2)证明力优先原则:就待证事项,首先使用效力等级最高的证据予以证明;(3)攻防兼备原则:应当全部客观分析所举证据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事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4)预判反制原则:举证前必须充分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质证策略,并针对该质证策略制订反制策略。
1.7 证据依来源不同按证明力由高到低进行如下排序:(1)含有自认内容的证据;(2)法庭依职权独立调取的证据;(3)法院的生效裁决;(4)国家机关持有或出具的证据;(5)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6)案件当事人共同确认的证据;(7)普通第三方持有或出具的证据;(8)案件一方当事人单方制作的证据。
2. 证据组织与管理 2.1 应当协助客户全面收集案件有关证据。
然后依据《Excel在证据及事实梳理中的应用指引》进行梳理,并依据案件需要进行归纳。
2.2 应当依据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就每个要件事实收集证据。
2.3 应当归纳证明诉讼主张成立所需的证明要素,按每一个证明要素分配证据类别,并区分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举证质证是指在法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希望证明自己的主张时,通过合法的手段向法庭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的过程。
举证质证对于争议的解决和公正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一些举证质证的方法和技巧。
一、举证方法1.书证:书面材料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它包括合同、发票、账单、信函、报纸、杂志等,适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支付等。
2.人证:人证是指亲友、同事、邻居、员工等可以出庭作证的人。
他们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明和判断,例如目击事件、听到对方的承诺等。
3.物证:物证是指可以在庭审中呈现给法庭的物理证据,如衣物、器物、文件、影像资料等。
它能直观地证明事件的发生和相关的事实。
4.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由专业人员对一些特殊物品或情况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以达到明确和确凿的目的。
例如DNA鉴定、医学鉴定、财务鉴定等。
5.承认: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指控或主张进行承认,表示自己同意该事实或法律主张的正确性。
承认是最简单和直接的证据形式之一二、质证技巧1.开展充分的调查:在举证质证前,当事人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以确保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和可靠。
2.预防反质询:当事人需要提前预料到对方可能对自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以便提前准备应对的策略。
3.选择合适的证人:选择合适的证人对于证据的成功质证至关重要。
证人应具备亲身经历、可靠性、无偏见等特点。
4.整理证据材料: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进行整理,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条理性。
5.引导证人作证:当事人可以通过适当的引导和提问,引导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提供更加有利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6.保持冷静: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需要保持冷静和专注,适时反驳对方的质疑,但不宜过度争辩和攻击性。
7.合法获取证据:当事人在获取证据时需要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总之,举证质证在法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当事人充分准备、选择合适的证据和提供合适的证人,并运用正确的技巧和方法进行质证,以增加自己主张的可信度和成功的可能性。
举证程序简介
举证程序简介举证程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和步骤的总称。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下面将简要介绍举证程序的基本要点。
一、确认举证责任举证程序的第一步是确认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诉讼中,原告通常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诉讼主张。
被告则有反驳和抗辩的权利,可以提供证据来驳斥原告的主张。
当双方都已提交证据后,法庭将针对证据的充分程度进行审查。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在举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需要积极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应当选择合适和合法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提交证据时,当事人应按照法庭的规定进行递交,通常会在诉讼状中提供证据目录,并在开庭前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法庭和其他当事人。
三、证据的质证和质询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质询。
质证是指当事人通过法庭询问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以及对书证和物证进行实际展示和解释,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质询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追问,以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质证和质询的目的是确保证据公正有效,并帮助法庭正确判定案件。
四、证据的民事调查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需要进行证据的民事调查。
这种调查主要是为了收集更多的证据来解决案件争议。
法庭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勘验、鉴定、调查等,以获取更准确和全面的证据。
各方当事人在这一程序中有权提出意见和质疑,并有义务配合法庭的调查工作。
五、证据的认定和鉴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庭会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鉴定。
认定是指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案件的依据。
鉴定是指法庭对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性的技术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法庭对证据的认定和鉴定结果会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因此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六、举证结束和证据保全当各方当事人完成举证程序后,法庭将宣布举证结束。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提纲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提纲一、举证方的举证要点(一)明确举证目的首先要清楚自己举证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证明案件的事实、反驳对方的主张,还是为了加强自己主张的可信度。
只有明确了目的,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证据和组织举证。
(二)收集充分证据1、书证:如合同、借条、收据、发票等,应确保书证的原件完整、清晰,内容真实有效。
2、物证:对于物证,要注意保存其原始状态,说明其来源和与案件的关联性。
3、证人证言:证人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应客观、真实,并能在法庭上接受质询。
4、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要保证其取得方式合法,未经过剪辑、篡改。
5、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要注意保存其原始载体,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
(三)整理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应包括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
(四)提交证据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将证据提交给法庭,并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交换。
(五)说明证据在庭审中,举证方应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证明内容等,以便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能够理解。
二、质证方的质证要点(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如是否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非法手段获取。
2、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书证是否有签名、盖章,证人证言是否有证人的签名等。
(二)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2、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篡改、伪造的痕迹。
3、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
(三)审查证据的关联性1、证据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关联,能否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
2、证据与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有逻辑上的联系。
(四)提出质证意见在庭审中,质证方应明确提出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不认可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或关联性,并说明理由。
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可以要求对方进一步说明或提供补充证据。
三、常见证据的举证质证方法(一)合同类证据1、举证方:提供合同的原件,说明合同的签订时间、双方当事人、合同的主要条款、履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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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篇一:证人证言格式证人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人须知: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证明内容:张从军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一直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均遭到张从军的拒绝。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人民法院:你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请予准许。
证词的格式范文
证词的格式范文一: 证人证言格式范文证人证言是一种证据,证据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证人证言的格式是否符合标准也很重要。
那么,365律师编辑将为大家推荐下面的证人证言格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人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人须知: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证明内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决定一个案件的走向,而且证人证言没有严格的格式,很容易造成司法活动混乱,给他人造成损害,还会损害法院的形象。
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对证人作证有什么要求?
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对证人作证有什么要求?《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一般说来我国公民都有就自己知道的关于案情情况作证的义务。
同时为了体现证人作证的重要性,我国相关法律对证人证言做了专门的规定。
那么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对证人作证又有什么要求呢?小编在下文为您一一解答。
▲一、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
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
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
《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对证人作证的要求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篇一:证人证言格式证人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人须知: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证明内容:张从军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一直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均遭到张从军的拒绝。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人民法院:你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请予准许。
此致人民法院篇二: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民事案件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证据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证人出庭申请书
证人(zhèng ren)出庭申请书证人(zhèng ren)出庭申请书证人(zhèng ren)出庭申请书1申请人:,联系电话:案号:案由(ànyóu):申请事项:贵会受理(shòulǐ)申诉人诉被诉人仲裁案件。
为查清本案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如下事实:1、;2、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年某某月某某日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某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用)二、劳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考前须知劳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为了履行举证责任,在缺乏书证、物证和录音录像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实践中,当事人不能仅仅提供证人证言,而是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询。
如果当事人仅仅是提供证人证言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证人未出庭作证为由恳请劳动仲裁机构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究其原因,主要是证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肯定是对提供该证言的一方有利,这种情况下如果证人不出庭,不接受对方当事人和劳动仲裁的提问,该证言就太具有偏颇性,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当事人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举证责任通知书》给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开庭时,证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在仲裁庭外等候,待进入质证阶段时,由仲裁员安排证人进入仲裁庭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的程序包括:1、核对证人的身份;2、询问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3、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考前须知和法定权利;4、告知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5、由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6、由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询问证人;7、仲裁员询问证人;8、证人退庭;9、由证人签署笔录。
哪些公民不能作为证人出庭呢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但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
证人证言证人:,,族,年月日生,职业,住。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证言内容:证人:年月日证人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人须知: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证明内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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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举证须知
一、书面证言的效力问题:
1. 证人的书面证言最好不要打印,拟好草稿后由证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按指印);
2.书面证人证言其效力必须经证人出庭质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证人没有出庭,等于白纸一张,至少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二、证人出庭的可能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证人与双方当事人认识,于是就做一个“老好人”;
2.证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作证;
3.证人经常出差或在外地工作,不能出庭。
因此,即使证人已经答应出庭作证,也要做好证人不能出庭的思想准备。
三、证人出庭必须依法申请: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
2.《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
四、开庭前的证人引导:
1. 心理素质引导:证人很可能第一次上法庭,紧张心理是必然的,尤其是在法官说“你要为你的证言负法律责任”之后。
所以,证人恐怕自己说错,可能越说越乱或者可能会在把有些话说得矛盾,有些事说不清楚。
因此,开庭前,告知证人作证程序(身份验证、法庭警示、陈述、质证),提请给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以减轻证人作证时的心理压力。
2.法律基本常识引导:明确告知证人有关案件的争议焦点、证言的主旨,弄清质证可能涉及的询问陷阱,千万想好再答!必要时要对证人的陈述内容和可能被质证询问内容进行整理。
一定要实事求是!审判员、仲裁员、对方律师通常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因此,不符合实际的话不能自圆其说,经不起质问,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员相信——不但没有实际效果,而且可能为对方作证。
五、证人出庭作证:
1.传证人XXX出庭;
2.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附有照片的户籍证明),询问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3.向证人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出庭作证受法律保
护,法律禁止任何人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4.证人签署《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5.证人向法庭如实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6.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分别向证人提问。
所提问题必须与案件有关,且不得涉及证人的隐私,否则证人有权拒绝回答。
7.合议庭组成人员向证人询问。
8.证人退庭。
休庭后由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六、证人在庭审中出现错误陈述怎么办?
一旦证人出现了错误或者矛盾陈述,律师和当事人既不能在表情上表现出来,更不能打断、提示证人。
如果你那么做了,不但证人的证言效力会大大降低,还有可能使你遭到法官的警告,甚至是被赶出法庭。
对于证人说得矛盾或者错误的地方,要区别对待。
如果关系重要,耐心等到由你向证人提问的时候再引导他说清楚;如果跟本案关系不大,不必计较,法官比你清楚证人在法庭上会有紧张表现的。
在法庭上为没有必要的事计较,是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