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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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举证须知

一、书面证言的效力问题:

1. 证人的书面证言最好不要打印,拟好草稿后由证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按指印);

2.书面证人证言其效力必须经证人出庭质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证人没有出庭,等于白纸一张,至少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二、证人出庭的可能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证人与双方当事人认识,于是就做一个“老好人”;

2.证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作证;

3.证人经常出差或在外地工作,不能出庭。

因此,即使证人已经答应出庭作证,也要做好证人不能出庭的思想准备。

三、证人出庭必须依法申请: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四、开庭前的证人引导:

1. 心理素质引导:证人很可能第一次上法庭,紧张心理是必然的,尤其是在法官说“你要为你的证言负法律责任”之后。所以,证人恐怕自己说错,可能越说越乱或者可能会在把有些话说得矛盾,有些事说不清楚。

因此,开庭前,告知证人作证程序(身份验证、法庭警示、陈述、质证),提请给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以减轻证人作证时的心理压力。

2.法律基本常识引导:明确告知证人有关案件的争议焦点、证言的主旨,弄清质证可能涉及的询问陷阱,千万想好再答!必要时要对证人的陈述内容和可能被质证询问内容进行整理。

一定要实事求是!审判员、仲裁员、对方律师通常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因此,不符合实际的话不能自圆其说,经不起质问,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员相信——不但没有实际效果,而且可能为对方作证。

五、证人出庭作证:

1.传证人XXX出庭;

2.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附有照片的户籍证明),询问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3.向证人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出庭作证受法律保

护,法律禁止任何人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4.证人签署《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5.证人向法庭如实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6.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分别向证人提问。所提问题必须与案件有关,且不得涉及证人的隐私,否则证人有权拒绝回答。

7.合议庭组成人员向证人询问。

8.证人退庭。休庭后由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六、证人在庭审中出现错误陈述怎么办?

一旦证人出现了错误或者矛盾陈述,律师和当事人既不能在表情上表现出来,更不能打断、提示证人。如果你那么做了,不但证人的证言效力会大大降低,还有可能使你遭到法官的警告,甚至是被赶出法庭。

对于证人说得矛盾或者错误的地方,要区别对待。如果关系重要,耐心等到由你向证人提问的时候再引导他说清楚;如果跟本案关系不大,不必计较,法官比你清楚证人在法庭上会有紧张表现的。在法庭上为没有必要的事计较,是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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