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及其借鉴
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辨析_1
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辨析提要我们的社会是纳税人意识比较淡薄的社会,不仅一般民众、而且绝大多数公职人员及其他社会精英都普遍缺乏纳税人意识。
本文就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进行辨析,并分析我国纳税人意识淡薄的原因及提出培养与强化我国纳税人意识的建议。
一、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的含义与区别纳税意识即纳税人依法诚信自觉纳税的意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重视态度。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自觉履行这种义务,是每一个纳税人应有的意识。
但是,这种宣传只强调了问题的一个侧面——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意识不同于纳税意识。
纳税人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建立在纳税人享有权利的基础上的法律要求,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又是在履行纳税义务条件下的法律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公民和法人对政府的强制性捐献,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最基本的是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
此外,政府还通过提供发达的教育、文化、科技及其设施等诸多公共物品,为每个公民创造良好的发展机会,使税收合理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在此基础上,公民自觉纳税,完整地把权利义务意识统一为一体,这正是发达国家公民纳税换取政府服务的真相。
可见,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对称才能均衡,纳税人与政府是平等的契约关系,纳税人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就应享受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即纳税人依法监管自己所缴纳税金使用的权利。
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纳税人意识淡薄的现状2006年《中国青年报》披露了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主题是近几年来,您作为纳税人的感觉。
结果,高达83.4%的人感觉“亏”,只履行义务没有行使权力;39%的人很焦虑,很想行使监督权力,但不知道怎么办;11.5%的人没感觉,反正交多交少都一样;8.4%的人认为很光荣,纳税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令人惊诧的是,0.3%的人认为我不是纳税人,没什么意见。
中西治税理念比较及借鉴——兼议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下“公共税收”治税理念的确立
关键词 :公共税收 ;治税理念 ;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 :1 1. 2 7 04 8 2 文献标识码 :A
WA h —o g NG Z i n r
( eatetfP bcFnneXa e n ei , i e , ua 605 C i ) Dpr n o ul i c- i nU irt Xa n Fj n3 10 , hn m i a m vsy m i a
一
税人服务”和 “ 依法治税”的思想 , 但服务只是停留 在文明礼貌 、热情服务和方便纳税人等形式上 ,依法
治税也只是 1号 ,实质 上仍 是 “ 2 1 人治 ” ,这个治税理
念依然深深打上 了计划经济 时代的烙印。在税收关系 中,国家居于主导地位 ,纳税人处于弱者地位 ,主要
从尽义务角度认识税收 ,我国历来把国家视为税收法 律关系中单一的权利主体 ,而将纳税人视为税收法律 关系中单一 的义务 主体 ,过分强调 国家权利 ,轻视纳 税人权利 ,将纳税人片面地理解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
是法律赋予人们应尽 的光荣义务 。在税收执法中,行
、
中西治税理念 比较
( )我国传统治税理念 一 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 ,盛行税收虚无主义 ,甚
至出现 了 “ 法规和行政命 令的权威性大于法律的权威性 ,税收 的征 收仍要服从于税收计划和任务 ,收 “ 过头税”和 应收不收现象依然存在 。而且 ,在税收执法中存在越 权和滥用权利的问题 。收 “ 人情税 ” 关 系税”的现 、“
象也时有发生。
税收实践不足就无所谓治税理念 。在以市场化为取向 的经济改革开始后 ,我国进入了经济转轨时期 ,在现
代意义上的税收制度建立过程中。才逐 步形成了 自己 的治税理念 。尽管在这个时期 ,国家也提出了 “ 为纳
美国的税收制度完整
美国的税收制度(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税收制度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个人所得税。
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
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
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
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
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
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摘要:随着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税收法制建设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已成为我国构建和完善现代税制的重要问题。
因此,如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本文从分析纳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与强化纳税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法律;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9-01一、我国纳税人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征纳双方缺乏纳税人权益保护观念目前我国征纳双方重纳税义务,轻纳税人权益的现象很突出,在意识上均缺乏权益保护意识。
1、纳税人知道自己负有纳税义务的多,享有权益的少。
有的纳税人虽然知道自己的权益,却不知道如何主张权益;有的纳税人认为保护自身权益就是与税务机关过不去,“胳膊拧不过大腿”,主动放弃权益的保护;2、有些税务机关、税务干部不知也不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处处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只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不知道去保护纳税人权益或知之甚少。
(二)现行税收立法对纳税人权益保护不足1、我国宪法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宪法只在5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没有明确税收法律主义原则;2、现有的纳税人权益规定过粗,缺乏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差。
目前,除申请复议权、诉讼权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复议、诉讼的条件、程序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外,纳税人的其它权利基本上只有实体性规定,没有程序性规定。
(三)对纳税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不足1、缺乏专门的税收司法审判机构。
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税收司法组织,缺少独立、专业的税收司法审判机构。
由于税务案件较少,各级法院甚至连专门的税务法庭都没有,同时,我国专业的税收司法审判人才也严重缺乏,严重制约着税收司法对纳税人权益的有效保护;2、税收司法权过小。
国外税务稽查经验及借鉴
国外税务稽查经验及借鉴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税务稽查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国外税务稽查的经验,并从中提炼出对我国税务稽查工作具有借鉴意义的元素。
我们将深入研究不同国家税务稽查制度的特点、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应用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首先概述税务稽查的重要性和国外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概况,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接着,我们将从税务稽查制度、稽查流程、技术应用和队伍建设等方面,详细介绍国外税务稽查的主要经验。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结合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并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提升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和合规性,以及推动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同合作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参考。
也希望本文能激发更多学者和实践者关注税务稽查领域的研究,共同推动税务稽查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二、国外税务稽查概述在全球范围内,税务稽查作为保障税收制度公平、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各国都对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税务稽查不仅涉及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审核,还包括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实地调查,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
在税务稽查的实施过程中,各国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以确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在税务稽查的组织架构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这些机构独立于税务征收部门,负责税务稽查的规划、执行和监督。
同时,这些机构也配备了专业的稽查人员,他们经过严格的培训,具备丰富的税务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上,各国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税务稽查逐步实现了电子化、信息化,大大提高了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建立税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为税务稽查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国外税务稽查还注重与纳税人的沟通与合作。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2.5.1完善的税收法制保障2.5.1.1税收法定主义的涵义与要求自1981年“以法治税”的概念提出,这个口号我们己经提了许多年。
所谓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治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而依法治税的根本思想,就是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性含义并不是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或征税主体依法征税,而是社会成员对国家课税权的同意。
在法治和代议制背景下,合法性体现的税收民主化被归结为税收法律化。
社会成员的纳税义务来自于自己制定的法律。
政府的征税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所制定的法律的授予。
因而,国家设立和实施税收制度必须取得社会成员的理解,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税收决策,从而加深对税法的理解和遵从,这正是税收法秩序的出发点和归宿(郑勇,2002)。
在英国、美国、法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关于税收事项的宪法性规范中,国家课税权的法律基础处于突出的位置。
税收法定主义是根源于同意的基本成分,社会成员的同意权是作为国家课税权的对立面而显现的。
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都强化了对同意理念的认识结论。
以洛克为代表人物的社会契约论是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理念对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进行逻辑性的论证。
洛克认为,生而平等的人们为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而进入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的成员服从政府统治权威的唯一合法理由是统治权威来自人们的契约同意。
社会契约既授予政府以统治权威又规定政府统治权威应受到有效地制约。
在理想的政治社会中,社会成员与政府都须遵守社会契约,税收是私有财产享受政府保护的社会成员所支付的代价。
虽然利益交换决定了政府课税的必要,然而其合法性是建立在社会成员或其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之上,因而政府的课税权与社会成员财产权之间形成了平衡。
以经济分析方法为工具的公共选择理论主要研究集体决策的过程和结构。
其代表人物布坎南从“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和个人主义、经济人理性与政治交换的研究路径出发,认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决定了政府存在的必要,因为作为公共物品的秩序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性,需要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组成政府以提供公共物品。
纳税服务的涵义与操作借鉴
纳税服务的涵义与操作借鉴作者:董汉彬韩祥国来源:《科技视界》 2012年第27期董汉彬韩祥国(山东科技大学山东泰安271000)【摘要】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无偿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美国的纳税服务工作具体、细致,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给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许多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纳税服务;内涵;外延;借鉴所谓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的概念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
其基本含义就是征税主体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为纳税人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提供税收法规信息、开展纳税咨询和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等。
我国的纳税服务是在1993年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并在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改革模式中,确定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
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我国第一部《纳税服务工作范(试行)》。
1 纳税服务的涵义纳税服务的涵义通过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1.1 纳税服务的内涵纳税服务的内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服务应当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实实在在的可以描述的服务,这种服务对纳税人而言,具有相当的使用价值,纳税服务的最终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得到实惠。
如准确回答纳税人的税务咨询,帮助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优惠政策等。
二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应当是无偿的。
纳税服务工作是税务行政工作的组成部分,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不向纳税人提供服务在行政上即是一种“不作为”行为;而对纳税人来说,享受纳税服务则是一种权利,是与履行纳税义务相对的权利。
三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应当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而不是局限于纳税人上门纳税的环节。
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之一,与税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特别是税收执法行为是密不可分的。
美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借鉴与启示
上, 通过 比较 与借 鉴 , 出完 善我 国纳 税 人权 益 保 护 信 赖权 、 提 申请 保 护权 、 延期 纳税 权 、 得 补 偿权 、 讼 获 诉
的建 议 。
一
并 获得 赔偿 的权 利 等 等 。18 9 8年 的 《 税 人权 利 法 纳 案》 还规 定 了纳 税 人 在 强 制 执行 过程 中 的程 序 性 权
21 年 0 01 8月第 4期 第2 4卷 ( 总第 19期 ) 1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u a fHu a a l g o r l n nT xCol e n o e
V0 . 4 No 4 12 .
AUg 2 . 011
美 国纳 税 人权 益 保 护 的借 鉴 与启 示
正、 公平 地按 照法 律规 定对 待纳 税人 ;
( ) 何 现行 的 、 5任 提议 的或 最终 的规 则 在首 次 印
() 2 纳税人 服 务 中心 的工 作 人 员在 回答 纳 税 人
有关 税法 或者 纳税 人 帐户 的疑 问 时要 受 到 常 规 的监
制在联邦公告上之 日 前都不能被适用 ;
的排 名 在一 定程 度 上还是 反 映 了我 国 当前税 负分 配 介 绍 。
的某 些 客 观 实 际 。纳 税 人 的赋 税 痛 苦 指 数 高 , 不 绝 仅 仅 是税 负 多少 的数 字 问题 , 纳税 人 的权 益 保 护 不
( ) 法保 护 一 立
118 的 《 税 人权 利 法 案 》 、9 8年 纳 。美 国 18 98年
序性权利 ; 请求移转管辖权 ; 税务处罚豁免权 ; 退税 工的工作绩效。此规定适用 于所有 的执 法人员 、 行
权; 申请减 免税 的权 利 ; 期 申报 权 ; 得 特 别 帮 助 政复 议部 门人 员 和复 审委员 会委 员 ; 延 获
发达国家财政监督评述及借鉴
、
发 达 国家 财 政 监 督概 况
( 一) 美 国 的 财 政 监 督 实 践
美 国 的财政 监督 是 由联邦 财政 、 州
大利 亚 等财政 监督 实践 , 分析 其财 政监
督体 系构 成 、 机 构 设 置 以 及 财 政 监 督 重 点 内容 和监督 程序 等 内容 . 总 结 各 国财
政监 督 特色 , 希 望为 我 国财政 监督 的发 展 和完 善提供 一定 思路 和借鉴 。
一
从 日常工 作做 起 , 重 视财 税法 律 法规 自 宣 传 和普 及 ,提 高 纳税 人 的纳 税 遵
圈A J Z H E N G J I A N D U
发达国家财
●李 小 珍
对
星
程 序复 杂 , 这里 我们 只介绍 美 国联邦 见
政 监 督 1 、 美 国的联邦 财政监 督体 系。 美目
督。 财 政 监 督 自始 至 终 是 与 政 权 紧 密 相 连的. 财 政 监 督 的 核 心 是 建 立 一 种 权 力 制 衡机 制 , 否 则 财 政 资 源 将 面 临 极 大 的
部 门的监督 机 构 以及联 邦 审计署 : 美E 法 院 对财 政 监 督 管 理体 现 在 财 政税 q 立 法 和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司法 监 督 过 程 。 税收 法律 来说 , 直 接 包 括 了 司 法 解 释 内容 。另 外 , 美 国财 政监 督 管理 工作 i
的财政 监督 体 系包括 国会 、 政府 职 能名
试论《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
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引言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之一,其税收制度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最为公平和高效的制度之一。
德国税收通则(Allgemeine Steuerlehre)是德国税法的核心法律文件,包含了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税务管理的基本规定。
对于我国而言,了解和借鉴德国税收通则对于当前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税收通则的基本原则德国税收通则对税收制度有着明确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全面性原则德国税收通则明确了应征税的对象应包括全体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这一原则保证了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起到了广泛分摊税收负担的作用。
我国税收制度中尚未完全实现全面性征税,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推动我国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和合理。
2. 平等原则德国税收通则坚持纳税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法律要求对于相同事实情况的纳税人,应当享有相同的纳税义务和权利。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法治原则。
我国当前税收制度中也存在一些不平等的情况,对此可以借鉴德国税收通则,进一步强化纳税人的平等权益。
3. 预见性原则德国税收通则要求税法规定应具备一定的预见性。
纳税人应当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合法行事,并能够预见自己需要缴纳的税款。
这一原则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税收争议的发生。
我国税收制度也需要进一步提升预见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德国税务管理的基本规定德国税收通则还包含了税务管理的基本规定,这对于我国当前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 纳税申报的要求德国税收通则明确了纳税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这一规定保证了税务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我国当前税收制度中,纳税申报的要求尚不完善,容易导致一些纳税人漏税或逃税。
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可以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要求,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 税务机关的协助和执法权限德国税收通则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协助和执法权限。
美国联邦税收征管经验及其借鉴
美国联邦税收征管经验及其借鉴从美国联邦税收征管的做法中,借鉴其征管思想,对于启发我们的思路,提高征管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联邦税收征管的主要做法(一)税收征管机构设置1998年以前,美国国内收入局由总局、大区局、小区局、办事处四级机构所组成。
1998年7月,按照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税务局重组与改革法案》,联邦税务局进行了近40年来规模最大的机构改革,将按地域设置的4个大区局和33个地区局改变为按纳税人类型设置的4个业务局,使之成为一个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机构。
总部下设四类机构:一是负责税收管理现代化项目的,分别设立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和业务体系现代化办公室;二是服务共享类的,设有内部服务共享中心;三是功能性的,设有法律顾问办公室、上诉办公室、通联局、纳税人服务局、刑事犯罪调查局;四是业务操作部门,也是这次改革中完全新设的,分别有工资与投资收益局、小企业和自雇业主局、大中型企业局、免税单位与政府单位局。
在纵向层次上,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根据业务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管理层次:一是以内部服务为主、不与纳税人有太多交道的单位,如信息中心、服务共享中心等只实行总部的一级管理;二是四大业务部门,实行一级多层次管理,总部设四个业务局,以取代过去的4个大区局;三是大中型企业局按行业下设分局,分局在一些地方还有派驻机构,另外三个业务局按功能分设纳税人教育、纳税人财务服务、税法遵从三个部门,每个部门在不同地区又设地区办公室、工作小组;四是法律顾问和法律上诉部门,分别在四个业务局有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又根据工作量在四个业务局的地区办公室派驻专门小组;五是纳税人服务局设有7个大区办公室,在四个业务局派驻3个分局,另外还有74个小区办公室(每个州至少一个),目的是为了方便纳税人,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除了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均可就近到服务局的办公室进行询问。
(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申报方式有三种:一是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邮寄到辖区服务中心;二是通过电话用个人电脑将申报表传到服务中心(称为“电子申报”);三是将申报送到小区税务局,再由小区税务局传到服务中心。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中图分类号] D 42 F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97(0 90 -07-0 63 2220)5 04 4
I e na i na m pa i o nd Cr s - e tlz to nt r to lCo r s n a o s f r ii a i n o xp y r Ri htPr t c i n f Ta a e g o e to
rg t p o e to y t ms a d a ms t op s h e il tv h c o a p y rr g t r t c i n a a tn o t e st a in o i h r t c i n s s e n i o pr o e t e l g s a i e c oie f rt x a e i h s p o e to d p i g t h iu t f o
纳税服务:从理念的转变到质量的提升——基于国际经验的借鉴
( ) 一 以法律 的形 式保 障纳 税人 权 利 , 立 专 门 设 的纳 税服务 机 构或 平 台
韩 国 的“ 纳税 人 权 益 维 护 处 ” 泰 国 的呼 叫 中心 , , 新
许 多 国家通 过专 门立 法 以保 护 纳税 人 的权 益 。
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 研究 方向 : 环境经济学 、 财税政策 、 日本经 济。
2 9
对 没有预 约而来 咨询 的纳税人 ,5 的人在 l 9% 5分钟
正是 由于强有力 的 纳税 服 务监 督 机 构 的存 在 , 保证
内得到接 待 ; 扣 缴 的税 收 收入 ,0个 工作 日内予 错 2
加坡的“ 纳税 服务处 ” 等。这些机构或平 台的设置 使得 纳税 服务 工作 常 态 化 , 在此 基 础 上 逐 步建 立 并
起一 套完 整 的纳税 服务 体系 。
( ) 二 重视 纳税 服务 绩效评 估 和监督 约束
纳税 服务 做得 到位 的 国家 , 其在 服务 的程 序 、 方 法、 步骤 、 时限 、 评估 和监督 等 方面 , 一例 外都 有较 无
以退还 。
了纳 税人反 映 意见 渠 道 的畅通 , 进 了纳税 人诉 求 促 向服 务改进 措施 的转 化 , 障 了纳 税 人权 利 真 正落 保
到实 处 。 ( ) 三 以信息化推 动 纳税服务 工作
许多 国家在纳 税服务 的具体 工作 中非常重 视绩 效评 价 , 专 门设 有纳税 服务监督 机构 , 并 保证 了纳税 人 反馈渠 道的畅通 , 进 了纳 税 人诉 求 向服务 改进 促
施税 收 法律救 济 的过程 中, 向纳税 人 提 供 的服 务 事 项 和措 施 。 上世 纪 7 0年代 以来 , 纳税 服 务 的理
国外税收立法及其权限划分的比较
国外税收立法及其权限划分的比较现代国家税收的重要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即国家征收赋税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税源、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纳税义务人等均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凡不是依法律规定而要求公民履行的纳税义务,公民可以拒绝缴纳;同时,除法律有例外规定,任何人不得免除纳税的义务,也不得任意增设或变更纳税的义务。
此外,公民还可以对是否依法要求其纳税进行监督。
税收法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两大手段,税收法定目的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罪刑法定目的是保障公民人身权。
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均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是人类文明共同的财富,借鉴国外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立法及其权限划分的基本做法,对于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积极作用。
一、西方国家税权划分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前提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理论基础上的。
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在契约论的基础上,针对土权神授主权在君的理论,提出了分权学说,即国家的权力应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行使执行权的机关,对外权与执行权由国土和政府共同行使。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他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分别由三个不同的部门掌握,立法权要实行代议制由人民来行使,行政权应当掌握在国土(政府)手中,司法权则由法院行使;三个部门应当互相牵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
按照洛克、孟德斯鸿等人的理论设计,西方国家根据自己的历史和实际状况,形成了以三权分立为特征的政治体制。
与整个政治体制相适应,西方国家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职责范围清晰,相互、制约,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对税收基本问题的法律规定关于税收基本问题的法律规定,一般都在宪法中体现,也有的国家专门制订了税收基本法。
纳税是现代国家中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对纳税义务的规定,是各国宪法的通例厂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十二条对纳税义务的规定: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
经济法论述题(全)
论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征。
但就此制度的组织形式而言,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的性质。
由于兼具了“有限”责任对合伙人的保护和“无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的优点,有限合伙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社会和法律应尽可能多地为投资者提供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
再之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但是有限合伙制度也有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完善。
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应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在我国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
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让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一下提出几点建议:1.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要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退伙。
新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规定得过多。
实际上,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存在退伙问题。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出资可以自由转让(只须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所以,正如股东出资一样,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需要从合伙企业中抽回,其完全可以通过自由转让收回投资,而退伙意味着该部分出资从合伙企业中抽回。
再次,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制度,旨在扩大或维持合伙的一般财产,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
首先,应规定有限合伙人出资首付比例,可以借鉴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 ,即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缴足资本责任。
再次,增加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可以规定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的过程中,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持有的任何财产、从财产中产生的利润或利益 ,普通合伙人利用合伙机会产生的利润或利益 ,有定时向有限合伙人报告的义务。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及借鉴
刘 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0)国外 一、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一)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对税源的监控能力是一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只有清楚了哪些人该缴税,应该缴多少税,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税源流失。
国外在税源监控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
1.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
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的是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
对于普通百姓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跟踪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虚假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
如果发现偷逃税款的证据,轻则罚款,重则坐牢,惩罚非常严内容提要:201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在我国“逐步建立健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但是这种新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对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介绍了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征管 借鉴Abstract: ‘The Proposals Formulated by Central Committee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Twelfth Five-Year Plan of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in 2010clearly presents that a wholesome comprehensive and classified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shall be es-tablished in China. However, this new tax mod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demands a higher requirement for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nd this paper introduces experiences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concerning the refor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in China.Key words: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Reference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
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的经验与借鉴
曾 韵
( 云南省 昭通 市地方税务局
【 摘 要】 近年来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政府职能
的 转变 , 纳税服 务越 来越 受到 国 家的重视 , 并在 税务 部 门的 工作 中 占据 着重要 的地位 。 学习并借 鉴发 达 国家在 转 变服 务理 念 、 创 新服 务体 制 ,
【 关键词】 纳税服务; 税收征管; 纳税人
一
、
发 达 国 家 纳 税 服 务 的 发 展 历 程
2 0 世纪以来 , 西方 发达国家 陆续 出现 了从行政 管理 到公共 管 理、 从 强势行政到管理服务等 的管理理念 。在管制行政 下 , 政府 及 行政人员 以管理 者的面 目出现 , 它的职 能是 以管 理为 特征 的。随 着世界各 国科 学技术 的进步 , 市场经济高度发展 , 出现 了对政府 行
人员 、 社会公众 、 工商界 人士 、 税务执业 者 和其他政 府机构 广泛 咨 询后完成 的。此宪章对 征纳 双方 的权 利和义 务做 了明确 的规定 , 并为税务 机关 开展 规范的纳税服务提供 了重要 的法律依据 。 ( 二) 以“ 为纳税人服 务” 为 治税 宗 旨。美 国国 内收入署 把 “ 为 纳税 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 务 ” 作为 一项 “ 使 命宣 言”, 出台 了很多 行之有效 的措施 , 有效 地保 证了纳税服务 质量 。例 如: 国家税 务 系
三、 对 纳税 服 务 国 际 经 验 的借 鉴
我国关于纳税 服务 的研究 起步相 对较 晚 , 纳 税服务 的 实践 现 仍处于 比较低 的层 次和阶段。与国际上先进 的纳税服务 的管理 经
人权利 的尊重和保 障 , 以法律 的形 式赋予 了纳税人与义 务相对等
有关我国纳税人救济权保护的完善的理论思考
我国纳税人救济权保护的完善的理论思考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纳税制度不断完善,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护。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纳税人救济权保护不够完善。
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对我国纳税人救济权保护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完善的措施。
二、纳税人救济权的理论基础纳税人救济权保护的理论基础是现代法治观念以及公平正义原则。
纳税人是国家税收的义务主体,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
税收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纳税人有权获得纠正和申诉的途径,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我国纳税人救济权的问题1. 救济程序不畅通目前,我国纳税人救济权的实施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救济程序不畅通,纳税人在申诉和起诉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其次,纳税人救济权的行政层面和司法层面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纳税人救济程序复杂而低效。
2. 救济权的保障力度不够我国纳税人救济权的保障力度还不够充分。
一方面,纳税人在救济过程中往往需要承担过高的成本,例如律师费用等。
另一方面,救济决定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纳税人无法真正获得补偿和赔偿。
3. 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有待提高目前,我国纳税人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仍有待提高。
一方面,一些救济机构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
另一方面,一些救济机构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导致救济决定的质量参差不齐。
四、完善纳税人救济权保护的措施1. 简化救济程序,提高效率为了提高我国纳税人救济权的保护,应当简化救济程序,提高效率。
可以通过推行电子化申诉和起诉方式,减少纸质文书的使用,加快审理速度。
同时,加强行政和司法层面的衔接,确保纳税人救济程序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2. 加大救济权的保障力度为了增强我国纳税人救济权的保障力度,应当减少纳税人在救济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可以探索建立救济机构资助制度,减免纳税人的律师费用等。
此外,应当加强对救济决定的执行力度,确保纳税人能够真正获得补偿和赔偿。
3. 提升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了提升我国纳税人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强救济机构的组织和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救济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行为符合独立和公正原则;提高救济机构的资源保障,确保其独立行使救济权。
借鉴国外经验治理我国税收流失10000字
借鉴国外经验治理我国税收流失10000字摘要:税收流失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治理税收流失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为了有效治理税收流失,世界各国都作了大量艰苦并卓有成效的探索实践。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借鉴国外经验,从法制、制度、体制、征管、观念等方面提出了治理我国税收流失的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税收流失;税制;税种结构;税收征管效率税收流失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
在我国,据有关部门保守估计,国家每年税收流失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
在国外,希腊、德国的有关专家估计本国每年仅偷、逃税导致的税收流失分别在400亿美元左右和500亿马克左右;日本仅娱乐业、医院以及各种宗教法人等部门以无发票现金交易方式逃避的税额就在10亿日元以上;1996年俄罗斯260万户企业中,照章纳税企业只有43.6万户,占16%,偷税企业高达5216.4万户,占84%,其中根本不纳税的企业有88万户,约占34%;即使是法制比较健全、征管水平较高、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比例也只有86%.据美国官方估计,目前该国联邦政府税收流失率约为14%;在发展中国家,偷逃税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如印度、巴西等国的税收流失率高达50%.为了有效治理税收流失,世界各国都作了大量艰苦并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
一、国外治理税收流失的主要经验国外政府和税务部门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具有积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综合世界各国防治税收流失的基本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我认为值得我国吸取借鉴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六点:(一)完善的税收制度1.实现税制改革和税制简化,以减少税收流失。
20世纪80年代,世界性的税制改革就以降低税率、简化税制、拓宽税基为取向。
如美国在1986年的税制改革中取消了60多项抵免税或扣除,仅就取消投资抵免一项,5年间可增加税收1500亿美元。
2.保持合理的税收负担水平,减轻逃避税倾向。
一般而言,税收流失与经济系统中的税负总水平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
外国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及其立法借鉴
外国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及其立法借鉴
翁武耀;蓝昕;周玉昕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17(032)003
【摘要】纳税人权利保护一直是世界各国(地区)在税收治理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纵观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印度纳税人权利保护及其立法发展与主要特色制度,纳税人权利保护及其立法在世界范围呈现以税收宪治为基础,立法体系化和专门化,税收征管法在立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以及纳税人权利多样化、趋同化等发展趋势。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
为此我国可借鉴域外经验,构建以宪治为基础的纳税人权利体系以及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为主的纳税人权利立法体系,并完善纳税人权利,尤其是增加公平对待权和诚实推定权条款。
【总页数】18页(P1-18)
【作者】翁武耀;蓝昕;周玉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
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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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及其借鉴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来保护纳税人免受政
府机关行政强制及其它原因(如业务操作)造成的损害。
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已在一些
发达国家得到成功实施。
比如在美国,纳税人权利办存在于联邦税务局,任务和权利归属
于纳税人权办。
纳税人权利办的职责由其职责条例规定,该条例的核心任务是确保纳税人
的权利得到尊重,政府机关的行政强制合法有效,纳税人不受虐待,且税收程序有效高效。
在欧盟,也设立了税务局权办,其任务是负责提高税务部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提升税务
部门的回报能力,加强税务部门的依法履行,促进税务部门正确合法地实施其职能,为纳
税人提供一流的服务。
类似的情况也可以在加拿大观察到。
就知识和技术而言,发达国家的纳税人权办制度可以作为我国现行税务机关纳税人权
利保护官制度的参考。
在具体操作中,首先应根据以下原则建立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权利保
护官制度:(1)一贯的权利保护原则,即确保税务机关行政政策的统一,提高税务处罚
的公正性,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保护税务机关合理应当解释权;(2)推行多元化审
计策略,即在行政审计中设立以客观标准和监督检查,激励、约束主体负责行政服务的程序;(3)改善部门内部管理,以加强税务机关对其它部门的监督,提高税务机关管理工
作效率;(4)改善税务机关服务,落实纳税人救济政策,开放办税投诉服务机制,便利
纳税人。
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税务机关动执行服务效率和公平性,有助
于维护税务机关的安全和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明确和规范税务部门的行为方式,促
进税收进入正轨,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激励和支持正确的经济活动,从而提升和
优化国家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为我国引入十分有利,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借用成熟的实务来确保纳税人权利,以改善税务行政管理,促进稳定的经济发展,建立良
好的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