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阻止欠税人出境的重新审视——从纳税人权利角度出发
清理欠税难的现状原因及法律对策
— 1 —清理欠税难的现状原因及法律对策周玉环前言欠税,是纳税人(包括代征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①,税务机关依法清理欠税是其法定职能,自1989年9月,国务院发出第一个关于清理拖欠税款的通知至今,清理欠税已经搞了十年,但仍是:“清欠难,难清欠,清了陈欠添新欠,年年清理年年欠。
”据有关资料统计19941997年四年,全国工商税收欠税金额分别为114.34亿元,199.38亿元,334.95亿元409.01亿元,年平均增长幅度达52.94,而每年清欠回的税款只占欠税数额的15左右②,面对如此庞大的欠税数额,面对如此弱化的清欠力度,清欠之艰难唯有我们清欠一线的税务人员体会最深。
面对逐年递增的税收计划,要完成目标任务,在一定程度上清理欠税数额的多少已成为制约完成任务和实现增长目标的关键性因素。
因此,如何把欠税数额压下来,如何扫清清欠过程中的障碍,如何识别真欠税,假欠税,如何预防清欠过程中的犯罪问题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课题。
我承认在欠税问题中设计大量刑法问题,但我主要是从犯罪学角度出发,阐明清理欠税难的现状及原因,并对欠税过程中涉及的税收犯罪进行初步探讨和研究,力求在观念、方法和执法等方面寻求有效方法、加以解决,以其抛砖引玉,引起刑法理论界对欠税中所引发税收犯罪问题的关注。
— 2 —第一节清理欠税难的现状及特点1998年,差不多可以称得上是全国清理欠税年。
从6月份开始,清理欠税就成了各级税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的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亲自抓清欠,税收执法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清欠追溯时间有的长达十年,的确,1998年给税务干部的感觉的确是历史上执法最艰难的一年。
企业欠税是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对此,国务院三令五申,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清理欠税,努力做到清理陈欠,避免新欠,但自1989年国务院发出第一个关于清理拖欠税款的通知至今,清理欠税已经搞了十年,但是效果远不尽人意,这主要是由于当前欠税的现状和特点决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阻止欠税人出境,审批程序,派员到场【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216号【发文日期】1996-11-29【实施时间】1996-11-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欠税人的税收控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
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提出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前,应认真调查核实,掌握详实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欠税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审批税务机关),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申请,应报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备案后,由市税务机关统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省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税务机关。
审批同意的,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四、公安边防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时,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场,并告知当事人其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依据、欠税金额,及未结清税款或未提供纳税担保前不得离境等内容。
五、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撤控。
欠税人出境须清税
欠税人出境须清税在我国,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人可能会拖欠税款,这不仅对国家财政造成了损失,也侵害了其他纳税人的权益。
为了确保全体纳税人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追缴拖欠税款。
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对欠税人出境进行限制,并规定其必须清税后方可出境。
欠税人出境需要清税的规定是基于保障国家财政的需要和纳税人的公平原则。
一方面,清税的要求能够促使欠税人认识到自己的纳税义务,让他们意识到拖欠税款对国家财政和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这个规定也充分尊重了其他纳税人的权益,确保公平税收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欠税人在申请出境时需要提供纳税完税证明或达成偿还协议的证明。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通过限制欠税人的出境自由,推动他们履行纳税义务,促进拖欠税款的追回。
这既是一种激励手段,也是一种保护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方式。
清税规定的落地执行也需要贯彻公平、合理、便利的原则。
相关部门需要确保对欠税人的出境限制是基于充分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并遵循法定程序。
在执行清税措施时,应当尊重欠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误伤正常纳税人的利益,确保清税措施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欠税人,相关部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公平和合理性,进行个案审慎处理。
比如,对于有一定困难但有诚意履行纳税义务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群,应该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主动履行纳税义务,避免过度影响其正当权益。
在以税收为基础的国家财政体系下,清税规定对于保障公平税收秩序、促进国家财政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欠税人出境的限制,可以推动他们对纳税义务的认识和履行,追回拖欠的税款,让每个纳税人都参与到国家建设和发展中来,共同建设富裕和谐的社会。
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在执行清税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合理的措施。
相关部门在执行清税措施时,应加强对制度的完善和规范,确保规定的实施具有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浅谈对阻止欠税人出境的重新审视——从纳税人权利角度…
浅谈对阻止欠税人出境的重新审视——从纳税人权利角度引言近年来,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措施在我国逐渐加强。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促使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环境的完善,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这一措施,尤其是从纳税人权利的角度出发。
本文将通过对阻止欠税人出境措施的分析,探讨在确保税收征收的基础上,如何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1. 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现状目前,我国实行了一系列措施,以阻止欠税人出境。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办理出境许可、注销护照、限制购买飞机、高铁等措施。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欠税人去履行纳税义务,保障了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2. 从纳税人权利角度重新审视尽管阻止欠税人出境措施有利于维护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但我们不能忽视纳税人在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以纳税人权利为核心,我们应重新审视这些措施。
2.1 平衡合法权益和税收征收的关系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收征收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措施虽然可以促使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但也存在着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因此,在实施这些措施时,需平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税收征收的关系,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2 保障信息公开透明在阻止欠税人出境的过程中,信息的公开透明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纳税人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纳税状况和义务,并且能够提出合理的申诉和举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3 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对于保障纳税人权益非常重要。
在阻止欠税人出境的过程中,应该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申诉、仲裁、诉讼等多元化解决机制,让纳税人有更多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结语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收征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虽然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措施对于税收征收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从纳税人权利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些措施,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国家税务局将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欠税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不缴清税款 不准你出境
国家税务局将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欠税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
缴清税款不准你出境
李
【期刊名称】《廉政瞭望》
【年(卷),期】1998(000)006
【摘要】据《粤港信息日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卢仁法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企业欠缴税款的情况比较严重,尤其是企业欠缴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税"的问题突出。
卢仁法强调,为保证税法的严肃性,对那些长期欠缴税款的企业,要依照《征管法》的规定,阻止企业领导人出境,同时要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其相当于欠税额的存款;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欠缴国家税
【总页数】1页(P30-30)
【作者】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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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一本通关(第二部分第七章)
考点1:税务登记 ★★
(二)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多证合一”是指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其他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 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 一的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提示】“五证合一”中的“五证”是指:① 工商营业执照;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③ 税务登 记证;④ 社会保险登记证;⑤ 统计登记证。
考点3:发票管理 ★★★
考查角度—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享有的检查权限
【例题·多选2018、201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 务机关发票管理权限的有( )。 A.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B.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C.调出发票查验 D.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答案】ABCD
考点2:账簿和凭证管理 ★★
考查角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设置账簿的期限、涉税资料的保存期限
【例题1·单选201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日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A.5
B.10
C.15
D.30
【答案】C
【例题2·多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务资料中,除另有规定外,至少要保存10年
考点3:发票管理 ★★★
(二) 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项目 发票的开具
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内容
(1)一般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 票专用章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①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诸暨市欠税清理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对诸暨市欠税清理工作的调查与思考企业欠税是诸暨市税收工作中一个突出的难点问题,也是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及纳税人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
它的形成时间较长,形成的因素复杂,具有较大的“后遗症”,对我市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公平环境和税收征管都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
认真清理欠税问题,对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就如何总结我局清欠压欠工作经验,积极应对清欠税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清税力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我局欠税清理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近几年来,我局坚持贯彻执行“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在上级国税部门领导下,紧紧依靠当地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想方设法,把清理欠税作为税收工作的重头戏来抓,扎扎实实地开展清理欠税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一把手任组长,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计统征收科负责压欠清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部署,年终有考评,从而建立起组织领导机制,使欠税管理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完善清缴欠税管理制度。
主要是总结经验,修改和制定了《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压缩欠税工作力度的通知》、《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注销、暂停业认定及非正常户认定有关要求的通知》,在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核实工作、清欠力度、清欠宣传和奖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把所有欠税全部纳入CTIS软件进行管理,对欠税企业不得办理注销手续,纳入非正常户进行管理,以减少税收流失,使欠税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真正把清欠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落实欠税管理责任。
建立分级责任制,对欠税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欠税大户,建立局领导联系制度;制订清欠计划,落实人员对清欠情况逐月进行汇总分析;将清欠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落实到人,并对清欠压欠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日常性挂钩考核,从而建立起市局、基层管理单位、税务干部“三位一体”的清欠税格局,做到明确责任,落实考核。
对阻止欠税人出境的重新审视——从纳税人权利角度出发
的限制 达到征 税之便 利是 否合理 。尽 管其大 法官解
释 称“ 政 院……发 布之《 行 限制欠 税人 或欠税 营利事 业 负责人 出境 实 施 办 法 》 …… 上 述 办 法 为 确 保 税 , 收 , 进公共 利 益所 必 要 , 宪 法 尚无 抵 触 ” 增 与 。但 有
些 学 者 仍 然 认 为 , 一 解 释 仅 以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及 授 这
一
、
的纳税 人 ( 以下简称 为“ 税人” 出境 , 中华人 民 欠 ) 是《 共和 国税 收征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简 称 为 《 收 征 管 ( 税 法 》 中确立 的一项保 障税 款征 收 的措 施 , ) 该法 第 4 4 条规定 :欠缴税 款 的纳税人 或者他 的法定 代表人 需 “ 要 出境 的 , 当在 出境前 向税 务机 关结清 应纳税 款 、 应 滞 纳金 或者提供 纳税担 保 。未结清 税款 、 滞纳金 , 又
性 质看 , 法本 身只有 确认 的效力 , 宪 并无 创造或 废止 的能力 。作 为应 然性 的权 利 , 法 未 明确 规 定公 民 宪 的迁 徙 自由权并 不意 味着公 民不享 有此项 权利 。3 g 1 遗憾 的是 , 国《 收征 管法 》 4 我 税 第 4条有关 阻止
出 境 的 合 宪 性 问 题 并 未 引 起 我 国大 陆 地 区 学 界 和 实
权 明确性原 则为 出发 点 , 证限制 出境之 合宪性 , 论 而
并 未论证《 税捐稽 征 法 》 的合 宪 性 , 因此 仍 有 探讨 之
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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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0 90 — 1 2 0 — 92
境 自由 可 能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侵 害 。 尽 管 国 家 税 务 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阻止欠税人出境,税务机关申请,控制期限【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文 号】国税发﹝1996﹞215号【发文日期】1996-12-17【实施时间】1996-12-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指欠缴税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为欠税人。
第三条 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
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第四条 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已移送法院审理的欠税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到税务机关《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边防口岸,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欠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境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对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对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实施边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第四⼗四条⽋缴税款的纳税⼈或者他的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
【释义】本条是对阻⽌⽋税的纳税⼈或者其法定代表⼈出境的规定。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是每个纳税⼈必须履⾏的义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防⽌纳税⼈采取出境的办法逃避纳税义务,本条作了离境清税的规定。
第⼀,离境清税是⽋缴税款的纳税⼈或者他的法定代表⼈出境前的法定义务。
本条规定,⽋缴税款的纳税⼈或者他的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或者提供担保。
修改前的税收征管法没有对法定代表⼈的离境清税作出规定。
为了规定的更加全⾯,这次修改增加了法定代表⼈的规定。
因为纳税⼈包括个⼈和单位,法定代表⼈是⼀个单位的,对单位的⼀切事情负总责,当然包括单位纳税问题。
因此,⽋缴税款的单位的法定代表⼈离境前也要进⾏离境清税。
具体的清税内容是:结清应纳税款、滞纳⾦或者提供担保。
结清应纳税款是指按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缴纳应纳税款;结清滞纳⾦是指按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起⾄纳税⼈实际缴纳税款之⽇⽌,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提供担保是指⽋缴税款的纳税⼈以其未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担保或者提供第三者作为其纳税担保⼈。
第⼆,对未结清税款,⼜不能提供担保的纳税⼈或者其法定代表⼈,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
即对⽋缴税款的纳税⼈或者其法定代表⼈不履⾏离境清税的义务的,税务机关虽然⽆权阻⽌其出境,但是税务机关有权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出境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执⾏。
限制欠税人出境性质的法律审思
一、问题缘起:限制欠税人出境的法律性质之争限制欠税人出境,也称离境清税。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在纳税人没有缴清全部欠税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限制出境的行政制裁,主要目的是给需要出境的纳税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
在这种心理压力下,纳税人有两种选择:一是缴清欠税(包括滞纳金);二是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这两种选择是基于能够实现国家税收债权的考量。
无论是税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限制欠税人出境法律性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限制出境是属于税收保全还是属于税收强制执行。
有学者认为限制出境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但亦有学者认为限制欠税人出境属于税收保全措施,其主要理由有二:其一,限制出境虽然无法直接做到保全财产,但其目的确实是为了保障税收安全,因而可以归入税收保全措施之列;其二,限制出境对需要出境的纳税人也是一种压力。
限制出境法律性质之争的根源在于,我国行政法学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即时强制等行政强制“大家族”中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上存在很大分歧,并一度影响到行政强制立法的进程。
限制欠税人出境的法律性质之争直接导致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困境,如与限制出境行政决定相关的限制出境对象的选择与认定、欠税认定的程序与权限、课税禁区原则的适用、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方式与程序等。
因此,本文试图以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理论对限制欠税人出境的法律性质进行厘定,以完善限制欠税人出境制度的立法。
二、理论检视:基于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理论对欠税及其制裁的分析关于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含义,哈特穆特·毛雷尔(2000)认为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义务主要有行为、不行为和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实质上是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债权,货币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下)
5执行管理5。
1 业务概述执行管理,是指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交的结论性文书及相关资料后,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报告》,以及与执行相关的其他工作。
执行管理包括案件执行任务分配、案件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案件解除中止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结案、案件回退、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等.5。
2 业务岗责执行实施岗,负责《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的送达和执行;负责期限内以及超期限未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入库工作;负责执行环节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相关措施的采取;负责向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责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负责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传递、反馈;负责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资料移交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归档;负责案件公告。
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件执行任务分配,以及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岗,负责本级检举奖励申请的受理、奖励通知的送达、奖励金的计发。
检举管理部门领导岗,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稽查局局长,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批。
5。
3 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5.4 业务流程执行管理流程如图5-1所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欠税人的税收控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
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提出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前,应认真调查核实,掌握详实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欠税人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审批税务机关),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申请,应报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备案后,由市税务机关统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省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税务机关。
审批同意的,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四、公安边防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时,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场,并告知当事人其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依据、欠税金额,及未结清税款或未提供纳税担保前不得离境等内容。
五、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撤控。
即由申请布控的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撤控手续。
六、审批机关在阻止欠税人出境结案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限制出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第三条欠税限制出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措施,以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实现。
第四条税务机关在实施欠税限制出境措施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欠税限制出境的条件第五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欠税限制出境措施:(一)欠缴税款金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二)欠缴税款超过三个月,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三)欠缴税款且被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不缴纳的;(四)税务机关依法认定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尚未结案的;(五)税务机关依法认定有税收违法行为,且尚未结案的;(六)税务机关依法认定有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且尚未结案的;(七)税务机关依法认定有非法逃税行为,且尚未结案的;(八)其他依法应当采取欠税限制出境措施的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得采取欠税限制出境措施:(一)纳税人在欠缴税款前已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的;(二)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且税务机关已依法指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职责的;(三)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因疾病、事故等原因暂时不能履行职责,且税务机关已依法采取措施保障税收权益的;(四)税务机关认定其他不适宜采取欠税限制出境措施的情形。
第三章欠税限制出境的程序第七条税务机关决定采取欠税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八条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书面告知后,有权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
第九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异议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阻止欠税人出境探析论文
阻止欠税人出境探析论文论文关键词:欠税人阻止出境实体要件程序要件论文摘要: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t~t.A-出境,是《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但对阻止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显得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纳税人权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有必要从纳税人的权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对其加以规范。
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为“欠税人”)出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该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与之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显然,上述法律法规对于阻止欠税人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欠税人出境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此前曾制定《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E19961215号文,以下简称为《办法》),规定了阻止出境的相关标准和程序,但对欠税人的权利保护仍然考虑得不够周详。
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也有必要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一)可行性――阻止欠税人出境并不违宪众所周知,出境自由是公民迁徙自由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
浅谈对阻止欠税人出境的重新审视 从纳税 利角度出…
浅谈对阻止欠税人出境的重新审视:从纳税利角度出发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已经成为了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仍有一部分纳税人无视税收制度,恶意逃税,导致国家税收追缴难度加大。
为了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和维护税收秩序,国家近年来积极开展阻止欠税人出境的行动。
本文将从纳税利角度出发,重新审视该行动的必要性及其现状。
个人所得税逃税对国家财政的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直接税,也是个人贡献社会的重要方式之一。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旨在实现财富再分配,让得到社会奉献者分担一些社会福利的支出,起到了“财富再分配”的作用。
然而,由于缺少理解和意识,一些纳税人恶意逃税,不仅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更严重地影响到社会公平和稳定。
据统计,我国个人所得税逃税规模巨大,直接损失税收收入数十亿,给国家财政造成极大的影响。
因此,从纳税利角度出发,阻止欠税人出境行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愈发显著。
阻止欠税人出境行动的现状及其必要性为加强纳税意识和维护税收稳定,阻止欠税人出境行动自2018年以来便不断发力。
该行动不仅有助于纳税人形成规范的纳税习惯,也有助于维护税收的稳态,防止个别较税大的群体的逃税与负担规避。
在实践中,阻止欠税人出境行动所采用的手段也日益丰富,从简单的限制出境,到取缔贪污的赃款和遣返迷途出境人员,再到实施信息联动助力,以及借助大数据技术建立稳定的风险预警机制,防止一些可能违法的“黑名单”人员逃离境外,从而对纳税人形成有力的威慑和促进。
阻止欠税人出境行动的挑战和机遇当然,阻止欠税人出境行动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最主要的就体现在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等和执法限制上。
首先,各地政府及税务机构需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详细的个人信息库,其中包括纳税人在内的相关行业资质和违法行为记录,使执法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查到纳税人信息全面、准确。
其次,面对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巨大压力,阻止欠税人出境行动还需要加强制度和法规的保障。
《论纳税人的抵抗权》范文
《论纳税人的抵抗权》篇一一、引言在税收体系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环境的完善,纳税人的权利逐渐得到重视。
然而,对于纳税人的抵抗权这一概念,人们却常常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纳税人的抵抗权,以期增进公众对此的认知,为保障纳税人权益提供参考。
二、纳税人的抵抗权概述纳税人的抵抗权,即指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拒绝履行不当税收义务的权利。
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维护税收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体现。
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抵抗权,有助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滥用税收权力。
三、纳税人抵抗权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抵抗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宪法和税法。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和自由权等。
当税收行为侵犯了这些基本权利时,纳税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抗权。
此外,税法也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纳税人的申诉、复议等权利,这些权利为纳税人行使抵抗权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纳税人抵抗权的行使条件纳税人行使抵抗权需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税收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纳税人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或异议,如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
最后,在必要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抗权,如拒绝缴纳不当税款等。
五、纳税人抵抗权的实践意义纳税人抵抗权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税收公平正义,防止国家滥用税收权力;二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不当税收行为而受到损失;三是促进税收法治建设,提高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四是促进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增强社会信任和法治信心。
六、案例分析以某地区税务局违法征收税款为例,某企业在合法经营过程中,因税务机关的错误计算而被多征税款。
面对这一情况,企业通过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企业也通过合法渠道表达了对税务机关行为的异议和不满。
这一过程中,企业就是在行使其合法的抵抗权。
纳税担保超期不再担责
纳税担保超期不再担责
阮智广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2004年4月30日.纳税人张某由于有事要出国.但是他尚有欠交税款120万元未缴纳入库。
当他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时被税务机关依法限止出境。
同时.税务机关告诉张某,要出国必须先到税务机关缴清其所欠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于是,张某找到朋友胡某要求为其提供纳税担保。
胡某向税务机关提出以自己价值120万元的一处没有设定其他担保和抵押的房产为张某提供弓箭担保,并且办理了相关的纳税担保手续.担保期限到2005年3月30日.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限。
【总页数】1页(P17)
【作者】阮智广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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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30题)1、关于纳税人欠税的税务处理,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阻止其出境B.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C.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D.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答案】 A2、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处以()的罚款。
A.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D.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答案】 C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不同,可以把税务行政复议分成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两种程序。
在税务机关作出的下述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是()。
A.核定应纳税款B.课征滞纳金C.扣缴银行存款抵缴税款D.委托代征代缴税款【答案】 C4、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购入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000元,增值税税款104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000元,增值税90元。
该设备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5年。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2020年1月份应计提的折旧额为()元。
A.1282.5B.1350C.2565D.2700【答案】 D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账户账号。
A.10日B.15日C.30日D.90日【答案】 B6、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9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B.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C.申请人只能书面申请行政复议D.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 B7、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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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止欠税人出境的重新审视——从纳税人权利角度出发
在国家税收法规的约束下,人们必须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但实际上,许多
暂无法还清欠税而希望出境的纳税人却发现了法律的限制,他们往往被禁止出境,而这种禁令究竟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合理性是怎样的呢?
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法律基础
首先,我们来看看阻止欠税人出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国内缴纳的税款未达到法定的规定标准,或者全部纳
税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因私出国或者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通行证件、签注。
”这就是我国规定
纳税人必须在“全部纳税义务履行完毕”之后方可获得通行证件、签注的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
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限制纳税人出境的措施。
限制纳税人出境的措施对象为: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
这些法规条款强化了国家税务部门对欠税人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保证了国家税
收的公正与保障。
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现实问题
尽管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法律依据十分明确,但是,该政策在实践应用中不断引
发争议。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该政策对纳税人权益的影响。
一方面,该政策可以强制性地要求纳税人履行完整的纳税义务,规避其通过出
境逃避缴纳税款的可能行为。
例如,一些富豪欠税数百万元,转移资产,甚至私自外逃,导致国家损失惨重,阻止其出境依据其所欠税款数的多寡,是一种合理的监管方式。
这种监管方式可以保护纳税人之间公平、公正、公开的纳税原则。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贫苦的欠税人来说,这种限制往往限制了他们劳动、生产、吸引投资、极大地束缚了他们乃至家庭发展机会。
他们无法出境参加国内或国际的贸易、理财和投资机会,无法拿到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奖学金和国际交流基金,不利于其职业和学术发展。
此外,由于该政策执行所需的程序较为复杂,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成本,导致不少纳税人陷入法律纠纷和争议当中。
这种限制措施引发公众对于纳税人权利的质疑和不满。
从社会效益和纳税人权益的平衡出发
面对阻止欠税人出境的争议,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进行考虑,达到社会效
益和纳税人权益的平衡。
一方面,从社会效益角度来看,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措施对于保障国家税收以及
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的法律实践,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欠税人管控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
例如,可以在法律程序方面进行简化,减小受影响的人数和实行的成本,从而提升法律的普及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从纳税人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可以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确保
纳税人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例如,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独立机构处理涉及税收的所有争议以及纳税人申诉和诉讼等,从而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措施无疑是保证公民自律、合法及诚信交纳税款
的一种必要手段。
但在实践中,我们同样需要保护欠税人权益,同时推动制度的创新和完善,确保政策的实现始终遵从社会效益和纳税人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