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阻止欠税人出境的重新审视——从纳税人权利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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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止欠税人出境的重新审视——从纳税人权利角度出发

在国家税收法规的约束下,人们必须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但实际上,许多

暂无法还清欠税而希望出境的纳税人却发现了法律的限制,他们往往被禁止出境,而这种禁令究竟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合理性是怎样的呢?

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法律基础

首先,我们来看看阻止欠税人出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国内缴纳的税款未达到法定的规定标准,或者全部纳

税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因私出国或者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通行证件、签注。”这就是我国规定

纳税人必须在“全部纳税义务履行完毕”之后方可获得通行证件、签注的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

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限制纳税人出境的措施。限制纳税人出境的措施对象为: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这些法规条款强化了国家税务部门对欠税人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保证了国家税

收的公正与保障。

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现实问题

尽管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法律依据十分明确,但是,该政策在实践应用中不断引

发争议。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该政策对纳税人权益的影响。

一方面,该政策可以强制性地要求纳税人履行完整的纳税义务,规避其通过出

境逃避缴纳税款的可能行为。例如,一些富豪欠税数百万元,转移资产,甚至私自外逃,导致国家损失惨重,阻止其出境依据其所欠税款数的多寡,是一种合理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可以保护纳税人之间公平、公正、公开的纳税原则。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贫苦的欠税人来说,这种限制往往限制了他们劳动、生产、吸引投资、极大地束缚了他们乃至家庭发展机会。他们无法出境参加国内或国际的贸易、理财和投资机会,无法拿到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奖学金和国际交流基金,不利于其职业和学术发展。此外,由于该政策执行所需的程序较为复杂,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成本,导致不少纳税人陷入法律纠纷和争议当中。这种限制措施引发公众对于纳税人权利的质疑和不满。

从社会效益和纳税人权益的平衡出发

面对阻止欠税人出境的争议,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进行考虑,达到社会效

益和纳税人权益的平衡。

一方面,从社会效益角度来看,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措施对于保障国家税收以及

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的法律实践,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欠税人管控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例如,可以在法律程序方面进行简化,减小受影响的人数和实行的成本,从而提升法律的普及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从纳税人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可以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确保

纳税人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例如,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独立机构处理涉及税收的所有争议以及纳税人申诉和诉讼等,从而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措施无疑是保证公民自律、合法及诚信交纳税款

的一种必要手段。但在实践中,我们同样需要保护欠税人权益,同时推动制度的创新和完善,确保政策的实现始终遵从社会效益和纳税人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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