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片开发方案规划审核指南5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片开发方案规划审查指南(试行)

一、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标准。

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

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20号)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用地应当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拟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用地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会审的通知》(粤自然资办函〔2021〕163号)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负责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申报主体是否已承诺将成片开发范围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查。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负责对成片开发范围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要求,是否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查。

二、过渡期审查要点

1.拟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用地(拟征收地块)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不得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生态保护红线。

3.申报主体应承诺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

三、过渡期审查流程

1.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规划方面审查所需材料:(1)加盖申报主体(市人民政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公章的方案文本;(2)成片开发范围坐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征收地块坐标、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拟征收地块坐标(符合土规的坐标与符合城规的坐标合并后应与拟征收地块吻合);(3)市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方面的审查意见。

2.核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的规划符合情况

核查成片开发范围是否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

区和生态保护红线(沿海城市还需核查是否涉及2017年省政府批准的海洋生态红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对该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意见。

3.审查拟征收地块的规划符合情况

文本中应针对每个拟征收地块明确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等情况(可通过表格形式,如表1所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意见。

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拟征收地块,根据提供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拟征收地块坐标”,核查规划用途是否为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是否与文本中的描述一致。

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拟征收地块,应明确符合的规划名称并提供批复。如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审查文本中是否已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将尽快依法依规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表1:拟征收地块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情况表

注:单个拟征收地块只能选择填写一种符合规划情形,即不允许单个地块存在部分用地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用地仅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情形,如出现上述情况,申报单位需对地块进行分割处理;如单个地块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仅需选填其中一个规划即可。

4.纳入集中建设区的承诺

审查申报主体(市人民政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否承诺将成片开发范围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对该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意见。

四、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1.成片开发范围全部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但不全为城镇用地。

处理建议: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第七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的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其它独立建设用地规模之间可互相调剂使用”的规定,建议全部为城乡建设用地的用地可认定为符合成片开发范围要求。

2.申报主体未出具关于将成片开发范围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的承诺函。

处理建议:由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方案文本须加盖政府公章,因此建议文本中出现“我县(市、区)承诺将成片开发范围内用地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的相关内容,即为符合审查要求,无需再单独出具承诺函。

3.市自然资源部门未就成片开发范围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申报主体是否已承诺将成片开发范围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等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处理建议:市自然资源部门承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查职责,报送材料至省厅时应对审查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可单独出具审查报告,也可在请示中明确相关审查情况,随材料一起报送省厅。

审查意见建议表述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