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人民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社会力量和各类经济组织竞争,有关部门应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造公开、透明、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审、定标和履约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经组织部门审查合格后发布。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招标投标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格式;(三)招标条件和技术规范;(四)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公开辟布,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十五天。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招标人、联系方式和报价截止日期;(二)招标文件的费用和获取方式;(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核条件和资料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招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误导性和歧义性的内容。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制定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及报价单;(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四)履约保证金和其他保证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提交到招标人规定的送达地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不得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利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招标评审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招投标管理流程及规定
招投标管理流程及规定招投标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需求项目范围内,通过发布公告、接收供应商投标、评标等环节,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来满足其需求的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
为了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减少风险,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有一套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流程和规定。
一、招投标管理流程1.需求确定:招标人确定项目需求,并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技术、商务、法律等方面的要求。
2.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媒体、招标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供应商宣布项目需求和招标计划。
3.资格审查: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供应商的注册资格、业绩记录、财务状况等。
4.投标准备:合格的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合作伙伴资质等。
5.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即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审办法进行评标。
6.中标公告与合同签订: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
7.履约管理: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招标人的监督和检查。
二、招投标管理规定1.公开透明: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每个合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投标。
2.平等竞争:招标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对某一投标人提供特殊待遇或歧视其他投标人,保证所有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平等。
3.信息披露: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项目需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重要信息,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做出符合要求的投标。
4.资格审查: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避免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5.评标标准公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并做出公正、客观的评定。
6.保密原则: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妥善保管,防止泄露。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常的市场竞争。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已依法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确定;(四)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国家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项目核准部门指定的招标人负责招标;(二)非国家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所有人指定的招标人负责招标。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下列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一)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九条下列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能够承担的工程项目;(二)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能够满足条件的工程项目;(三)其他依法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招标组织形式第十条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招标项目的相关资质;(二)具有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项目的招标经验。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招标公告;(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组织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五)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六)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依法平等参与,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是指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的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人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标范围,不得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排除竞争。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要求、报价、业绩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文件费用。
招标管理规定招投标
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的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的招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企业实力强、信誉好、技术能力高和价格合理的投标单位;第三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第四条招标工作要坚持技术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第五条招标工作实施“回避”制度;一部门回避:招标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实施部门不能组织招标活动;二工作人员: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评标小组成员是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近亲的,在招标活动中必须回避;第六条招标原则上要直接面对生产企业进行招标,尽量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大宗物资、设备必须向生产厂家招标采购;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由负责人、招标办、质量技术组、询价组、法律事务组、监督组等负责人组成;一招标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招标管理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和协调有关工作;2、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政策规定、拟定招标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程序及管理办法;3、受理投标单位的投诉,协调解决有关招投标事宜;4、完成交办的涉及招标的其它有关工作;二招标办的职责:1、依据的招标制度,组织招标工作;2、负责招标方案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招标事项,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督促落实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3、建立招标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4、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负责招标管理的日常处理工作;三询价组的职责是:1、负责制定公司的价格询查制度,建立价格信息库;2、对招标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提出建议;3、完成招标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查询,向招标办提供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信息;4、询价组原则上不得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四质量技术组的职责是:1、负责对招标标的物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等标准制度执行;2、检查落实对招标项目质量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五法律事务组的职责是:1、负责审查招标文件;2、负责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3、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对招标项目合同进行审查;4、负责招标工作中的法律法规事宜;六监督组的职责是:1、监督招标工作的每一环节执行情况,督查招标中的询价及落实情况;2、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投标单位及其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投诉,调查落实投诉事项;3、招标活动结束时向同级和上级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即时提交监督报告;第八条招标申请招标申请由项目单位提出,内容包括:名称、计划批准文件、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建议价格、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推荐投标单位等;第九条招标准备工作程序招标办接到“招标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一招标办接到“招标申请”后,立即分送询价组、质量技术组;二询价组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及有关信息,将其意见提交招标办;三质量技术组审查“招标申请”中招标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等建议,并将审查结果交招标办;四招标办在协作企业目录和项目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中,选择潜在投标单位;若投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比例不足1:3,在社会公开选择符合规定的潜在投标企业;法律事务组对选择的潜在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五询价组、质量技术组接到“招标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六招标办编制招标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招标方案批准后,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在协作单位目录中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代理招标的项目进行组织和服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交完整的招标资料;第三章招标范围第十一条招投标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的工程、物资、材料、设备采购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等;二物资、设备招标范围:包括物资、设备等大件运输和设备集成;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调试、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标准具体如下:一工程招标范围:单项合同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改建、大修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建筑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100万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二物资、设备招标范围:单项合同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等采购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50万以上的上述项目报董事会批准;三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非生产物资采购等其它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2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四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范围,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组织招标;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五认为需要招标的项目;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其它办法招标:一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招标节支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评标小组一小组的组成及成员的产生1、评标小组由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在开标前由招标办在公司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评标小组应有质量技术组、询价组人员参加;3、专家库未建立之前,由各专业部门推荐,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二评标小组职责评标小组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评标小组负责按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进行综合评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对不设资格预审小组的招标项目,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小组设负责人的,评比小组负责人由评标小组推举产生或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第十六条招投标组织管理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招投标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并主动回避: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三曾因在招投标、评标以及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第十七条招投标准备阶段,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第十八条评标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涉及招标的信息;第十九条法律事务组在资格预审时,要按照项目招标的具体要求、招标条件和确定的标准,对各潜在投标单位资格进行综合评审;第二十条招标工作的监督监督小组应当按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顺序进行全过程监督,具体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实施:一事前监督1、是否按规定上报招标方案;2、各职能小组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3、招标办是否采纳了各小组提交的意见;4、对没有按程序进行的,予以纠正;5、抽查询价的价格是否真实;二事中监督1、检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组织运行操作情况;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3、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4、其它有关情况;三事后监督1、走访专家、未中标企业,了解本次招标的有关情况;2、对本次招标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各招标环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写出报告;3、对出现的责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四监督招标工作每一环节,记录每一环节的实施负责人和结果,并由监督人员和环节实施人签字确认;第五章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第二十一条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规模、立项批件、标段划分、招标项目组成员名单、拟邀请投标单位、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开标会议议程等;询价组调查的价格信息及拟定的最高限价,以及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下:一招标项目概况、资金来源、项目审批,投标单位资信、资质要求;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规格、设计要求等;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四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方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有效期;六开标时间、地点和评标依据、标准、程序、方法等;七其它必要事项;第二十三条招标方案审批一般项目招标方案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同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六章招标第二十四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的,由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网站发布;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由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资质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或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二十五条邀请方式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无标底招标,多次报价程序;编制的标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投标价是否合理的参考;需要事先设立标底的,由公司负责编制,经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与公司共同封标;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第二十六条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同时,在投标书中,要求潜在的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会同相关专业部门、招标办、监督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预审;第二十八条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除现金外,也可以是银行保函、汇票、支票等方式;第七章投标第二十九条应当邀请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标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公司签收,不得开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第三十条投标书一般由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组成;一技术标书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单位概况及业绩介绍、有关投标的说明;2、投标单位注意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水平、产品性强等何其执行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3、施工组织方案,计划交货期工期保证措施,和技术保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控制措施;二商业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商务报价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说明;2、商务合同中主要条款的认可及优惠条件的承诺和其它必要事项;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公司;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八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评标小组全部成员出席并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招标办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时,由监督小组成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由投标单位宣读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第三十四条评标方法有以下方式:(一)最低投标价法(二)综合评估法(三)性价比法(四)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经评审如果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第三十五条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中标: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价除外;第三十六条评标小组按中标单位数量的1:2推荐中标单位,并按得分多少标明排列顺序;每次评标活动截止后,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应当在招标会议结束时向招标办分别提交评标报告和监督报告;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中标单位确定后,国内招标公示3~5天,国际招标公示5~7天;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监督小组予以调查处理;无投诉公示期满后,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从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提交;第三十八条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一投标书未密封、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授权本次招标项目投标委托书为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五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以上最终报价的;串通投标报价,多少或全部投标单位投标价雷同的;六投标单位资质与投标人资质不一致、资信文件不全,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第四十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一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的,或与招标方相关人员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二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活动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三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四中标单位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符合投标文件的;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在招投标活动中,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小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一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二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单位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四公司向他人透露已获取公司的潜在投标单位名称、数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五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外,确定中标单位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单位的;六招标办、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怠于行使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十章资料管理第四十二条招标办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具体如下:一询价组、质量技术组向招标办提交的书面意见,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二投标、开标签到表,投标单位技术商务标书、确认后的技术协议书、各次报价文件、报价汇总表;三评标记录、评标标准、评分比较一览表、评标汇总记录、每次价格谈判记录、废标原因,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四中标通知书、所有有关招标的原始往来函件,监督小组记录;五开标记录必须有投标代表和记录人的签字;六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必须有评标小组成员的签字;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对的招标项目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项,或者有关事项的规定与国家、地方关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及相关解释执行;第四十五条各职能小组成员可由招标领导小组指定或邀请外专业人士担任;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货物、服务、专利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平原则:所有投标人均应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三)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公正进行,确保招标结果真实、有效。
(四)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参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管理第四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
第五条公开招标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
第六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立项: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公司审批后,确定招标项目。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投标要求等信息。
(四)投标报名: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
(五)开标:招标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评标:招标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七)中标公示:招标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八)中标通知书:招标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管理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
招投标管理规定
招投标管理规定1. 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工程建设等方面,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性的方式选择最合适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各方权益,招投标管理规定应当建立和完善。
2. 招投标流程2.1 发布招标公告在需要采购物品或承揽工程时,招标方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背景、需求、要求和评标标准等细节信息,并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方式。
2.2 投标文件准备潜在投标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信封,清单、技术标准、商业方案等相关材料。
2.3 投标截止与开标投标方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递交投标文件,并出席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应当公开透明,招标方应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逐项评审投标文件的合格性。
2.4 评审与中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的合格性、技术方案、价格及其他相关要素,综合评定并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能够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3. 招投标管理原则3.1 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任何符合资格的投标者都有权参与竞争,招标方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进行公开,并保护投标者的商业秘密。
3.2 竞争原则招投标应当保证公平竞争环境,禁止不正当的搭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所有投标方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3.3 真实合法原则投标方应当提供真实的资质证明和相关技术方案,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招标方应当要求投标方提供担保或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履约能力。
3.4 经济效益原则招投标过程应注重经济效益,确保所选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备实用性和合理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违约与惩罚招投标管理规定应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资格、罚款、限制招标资格等。
5. 监督与维权招投标过程需要建立监督机制,保证招标方和投标方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督和维权机制,防范和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结语招投标管理规定对于规范招投标过程、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内容、条件和要求。
同时,招标人还应当提供充分的项目信息和技术规范,保证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项目。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资格、信誉和业绩进行审查,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招标人有权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组织评标工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敏感信息。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投标报价,并标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税收、社会保险等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权查询项目信息、明确招标条件和要求,提出合理的咨询和质疑。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客观公正、保密的职责,为招标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监督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评标程序的公正进行。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信誉和业绩进行审核,并及时向招标人提供评标结果。
第五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合格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具有公正、公平、专业的评标能力。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选出符合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标报告。
招投标管理规定
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择优签约,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四川水电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第三条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颁发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章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公司施工及设备、设施的加工制造、安装大修及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第五条公司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招标均自行开展,并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司一般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第六条公司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七条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的制造、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三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的;四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九条每一标段的招标,潜在投标人应当在3个以上;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时,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十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招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第十一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经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了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设备、材料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三条招标工作程序本办法所规定的招标程序为公开招标的必要程序;邀请招标、议标按国家法规规定办理;一报告备案招标前,公司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自行办理招标的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1、招标已具备的条件2、分标方案及招标计划安排;3、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4、评标方法及评标细则;5、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6、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安排;二编制招标文件公司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委托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委托担任该项目的设计单位进行;三发布招标公告1、公司招标公告应在公共媒体或全国性电子信息网络上发布;2、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联系人、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项目简况、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1、合同物资部指派专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报名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2、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到场的报名投标人均应给予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报名投标人;3、在规定的地点、时间之外,不得接受投标报名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受理投标资格预审文件1、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潜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过期不予接收;2、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资审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六资格预审1、邀请有关专家与公司代表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提交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个别招标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在评标过程首先进行;2、工程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2是否具有本项目招标所必需的资质;3是否经过安全认证;4是否经过质量体系认证;5企业状况人员、设备、财务;6企业正在承担的工程状况和正在签订的合同;7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及其状况,拟派驻本工程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资质等;8最近三年是否有违纪的行为记录以及诉讼情况;9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3、设备、物资采购供应商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2是否具有设备、物资采购供应商招标所必需的资质;3是否具有代理授权;4企业状况人员、设备、财务;5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6最近三年是否有违纪的行为记录以及诉讼情况;七发售招标文件1、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通过资审通知书,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未通过资审通知书;2、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3、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初步方案等;2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有规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5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6投标报价的要求;7评标基本制度和方法;8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或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9投标书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10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八踏勘现场该程序主要在工程项目、设备运输、材料运输等项目招标中进行,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本标的现场踏勘;该程序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时一并进行;九接受投标文件1、公司规定在组织开标时同时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在开标时当众启封;2、公司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3、已发出招标文件后,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提出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标书收受人有平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十开标1、公司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公开开标;2、开标会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接受其监督、指导;十一评标1、开标后,即行组织评标;2、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由公司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十二决标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定结果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中标人;2、公司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十三签订合同公司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依法签订合同;第十四条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项目有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一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1、平等的获取招标信息;2、有权利要求招标人对招标项目中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答疑;3、参加开标会议;4、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三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章,贴上密封条后加盖印章,一般在本标开标的同一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在开标时启封;四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或四川省的有关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五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论,投标保证金不再返还,并无限期取消其在本系统的投标资格;1、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2、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者;3、投标人勾结招标人员,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者;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和贿赂工作人员者;第十五条开标、评标、决标规则一开标工作规则1、公司所有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段的开标一律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2、开标地点均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3、开标过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4、开标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司有关人员、设计及编制招标文件代表等参加;二开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的程序进行1、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主持开标会议;2、宣布开标会议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分工;3、公布投标人;4、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5、与投标人协商并宣布开标顺序;6、依开标顺序,由工作人员和投标人代表一起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当众启封投标文件;7、宣读并记录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他应当宣布的重要内容,由投标人代表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8、向参会人员公告评标纪律;9、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三公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接受或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而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3、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4、提交投标文件逾期的;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6、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函或保证金的;第十六条评标工作规则一组建评标委员会1、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公司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其成员除业主方代表由公司委派外,其他成员一般从专家库中抽取;2、评标委员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3、评标委员会应由公司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地点在决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评标委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7、评标委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8、评标委成员和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二评标准备及初审1、在开标、评标之前,应当编制评标细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其密封件递送评标委员会供评标使用;2、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由监管人员宣布评标纪律;3、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提供供评标使用的所需重要信息和数据;设有标底的标段,标底必须保密;标底供评标时参考;4、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内容和方法,对投标文件首先进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不进入下一轮评审;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5、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投标文件中报价的算术修正原则,当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8、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个别成本且未能提供相关价格证明材料和合理解释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9、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10、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1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的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运输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2、投标文件出现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均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13、评标委员会在初审阶段应制作符合性审查表和商务、技术初审表,按照规定的审查项目内容对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商务评审、技术评审分别作出明确判断,并作出“通过”或者“未通过”的评审结论;通过初审的进入下一轮评审;三详细评审1、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细则,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分项评审、比较;2、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评标细则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分项评分,以得分数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综合得分最高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3、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项目应当进行量化评价或者等级化评价,其量化指标和等级化指标应当建立在同一基础、同一范围、同一标准、同一口径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4、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审项目及本条下一条款规定编制较详细的投标人情况比较表,作为评委比较、评分的重要依据;5、评审项目、投标人情况比较项目和评委评分项目三者内容应当一致;其项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不含勘察、设计、监理招标评标:1符合性审查包括的内容;2商务和技术评审包括的内容;3投标文件的响应性;4投标人报价,无标底招标,应按规定剔除不良竞价,计算评标标底价;5施工、制造、生产、安装能力包括装备能力、措施方案与工期计划、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外协及配套件方案、运输能力、财务状况等;6质量、安全保证体系;7售后服务;8业绩和信誉包括近几年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完成类似项目的质量、完成类似项目的工期状况、近几年的履约表现等;6、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评标细则制定的标准,对照“投标人情况比较表”独立地给投标人逐项打分,记入“评分明细表”,计算合计得分,并签署评分人姓名;评标委员会将每个成员的评分合计经审核填入“评分汇总表”,并计算投标人的平均得分;7、评标和决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时期结束日的30个工作日之前完成;8、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9、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评标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评标工作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概述;2招标方式及范围;3招标、投标基本情况;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工作人员名单;5评标纪律规定;6开标报价记录表;7废标情况说明;8评标细则、评标方法;9符合性审查表、算术修正表、商务和技术评审表;10投标报价比较表、评标标底价及评标价评分计算表;11投标人情况比较表、评分明细表及汇总表;12标书评议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13签订合同前需要处理的事宜;14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15评标监督报告;10、评标工作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11、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公司处理;第十七条决标工作规则一决标,也称定标;决标由公司董事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二评标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评标工作报告;评标工作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在1至2人,并明确其排列顺序;三公司董事会召开决标会议;参会董事应认真阅读评标报告,并听取评标委员会主任或评标委员会委托成员的评标汇报;参加决标会的公司董事应在2/3以上;四决标会应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进行指导、监督;五决标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由参加决标会的董事在制作的决标投票单上填写中标人;六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中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产生;2、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3、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其投标价格在评标比价中得分最高;4、公司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提出不愿、不能签订合同,或者在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公司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5、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不再召开决标会,但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原因理由,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6、个别标的较小的招标,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7、中标人确定后,公司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8、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9、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十八条纪律与罚则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相关机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透露对标书的评审和比较,不得透露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做到公平、公正,向公司和投标人负责,对评标成果负责;评标工作人员负责资料整理、数据核对、核查以及会务保障工作,不得参与对投标文件的评议、评判,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干扰评标委的评审意见;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收受投标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家七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罚则”执行;四中标人不在限定时间内与公司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五在招标活动中,本公司相关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泄露相关秘密的,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附则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规定,相关条文即从其新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1. 引言工程招投标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它涉及到工程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多个环节。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招投标过程应公开透明,所有参与者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诚信、守法:所有参与者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
真实、准确:所有招投标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4. 招标程序4.1. 招标公告招标方应在相关媒体或招标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以保障有足够的时间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提交与评审潜在投标方应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提交。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技术方案、工程报价及施工计划等。
招标方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公开并及时通知所有参投标方。
4.3. 中标公示与合同签订招标方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进行中标公示。
中标候选人与招标方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签订正式合同。
5. 监督与控制5.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 投诉处理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投诉,监督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6. 处罚与惩戒6.1. 违规情况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招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等。
6.2. 失信行为的处理对于重大失信行为,监督机构可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公众公示,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7. 结语本规定旨在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管理,保护招投标参与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招投标参与单位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内容、条件、要求和要求及评标办法等。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采用统一、公开的方式,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招标人的资格和信誉评价-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和项目所需的技术、财力等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的信誉评价应当依据其过去的招投标行为、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并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约定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价格等条款。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涉及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附则-第一条本条例所称招标人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项目范围、技术要求、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方法等内容。
第六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标。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招标单位的责任第九条:招标单位应明确招标的目的、范围、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等,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单位应通过公告、招标文件等渠道,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公开招标信息。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及时回应投标单位的咨询和提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选拔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公开评标结果,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签订。
第三章投标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应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文件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应保证投标文件中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遵守竞争规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评标委员会的责任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全面的评审。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明确评审标准和权重比例,并将评审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程序要求,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具体规模和标准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内容。
第五章投标程序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评标标准第十二条评标应当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投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文件;(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五)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六)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处理招投标异议和投诉;(七)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下,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时间、地点等信息;(二)资格预审: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人;(三)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四)开标:公开开标,审查投标文件;(五)评标: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六)定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七)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八)合同履行:招标人与中标人履行合同。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时间、地点等信息;(三)投标资格要求;(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经招标人审核批准。
招投标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招投标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控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在国内外向社会公开、平等竞争地征集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施工、监理、设计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和控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提高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度,防范和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控制合同签约过程,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诚信,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第六条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合规,自主选择合格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合理和公正。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标准和要求,提高招标文件的专业性和合理性,确保招标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的平等竞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障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遵守商业诚信,维护合同的签约和履约。
第十条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对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的资质、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核和评估,确保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的资质、信誉等符合招标投标活动的要求。
同时,应当依法保障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的合法权益,规范审核和评估工作,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标准、要求、程序和期限,提高招标文件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招标活动的规范和合理。
招投标管理规定
招投标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了获取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出需求信息,并接收社会各方的投标报价,最终选择满足需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为了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需要制定相应的招投标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招投标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需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组织。
三、招投标程序1.需求评估招标机构需在明确需求前对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需求合理、具体、可行,并编制招标文件。
2.公告发布招标机构需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信息、要求、时间、地点、报名方式等。
3.报名文件审查接收投标人的报名文件后,招标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资格,有权参与投标。
4.招标文件领取和投标准备合格投标人可领取完整的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准备好投标文件,确保完整、准确。
5.开标和评标开标是公开的过程,招标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拆封和查阅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6.中标确定和合同签订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价格、履约期限等。
四、招投标管理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对外公开,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2.平等竞争原则所有合法符合资格的投标人都有平等竞争的权利,不得在任何环节上设置歧视性条件。
3.诚实信用原则所有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4.公正合理原则招标机构应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公正性,评审过程应合理、客观。
五、违约处理对于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招标机构有权对相关方进行警告、罚款、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保留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六、评估与完善招投标管理规定应定期进行评估,针对实际问题进行完善和修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七、结语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招投标管理规定
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经营及管理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活动。
委托经营科代理招标的项目直接适用国家《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拟实施项目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市场情况为卖方垄断市场;(二)工程实施需要专门经验或设备,以及为了保护专利等特定理由;(三)工程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发包时不能确定其技术细节和工程量;(四)与已发包的工程相连的小型项目,难以分割;(五)公开或邀请招标未能决定中标单位,难以重新进行。
第五条招标项目的立项按《合同管理办法》的合同立项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第六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招标从事违法活动,不得超越管理权限,违反管理办法,干涉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扰乱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招标机构第八条招投标管理机构为经营科、财务科、审计科、质量设备科、纪检办、物资公司等部门为招投标组织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营科招投标(合同)管理职责:1. 组织开展所属项目的招投标活动;2. 起草招标报告:招标报告中应包括拟招标项目名称、内容,建议招(议)标方式、推荐投标单位、推荐人、拟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3. 拟定招标文件;4. 接受投标文件;5. 负责评委的业绩资料的收集、整理;6. 组织开标和评标;7. 根据评标小组的建议,起草建议中标报告;8. 负责相关项目招标资料的管理,数据的统计;9. 负责协助财务科对无标底招标中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审定工作。
10.起草招标工作规章制度11.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并及时报告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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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规定
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竞
争性,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的机构、
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
1. 招标人:指需要采购物品或者服务的机构、单位、企业和个人。
2. 投标人: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通过招标活动参与投标并
提交书面投标文件的机构、单位、企业和个人。
3. 招标代理机构:指由招标人委托而承担招标组织工作的机构。
4. 评标委员会:指由招标人成立,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工作的机构。
5. 中标人:指在经过正式评标程序后,被评为最终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章招标流程
第四条招标文件制作
(一)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通知、招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
评审标准、招标程序和要求、合同范本、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保
证金缴纳方式及期限、解释和补充文件等信息。
(二)招标文件应当经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制作,确
保招标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和明确。
第五条招标文件发布
(一)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企业内部网和本领域的
专业网站同时发布招标通知和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通知和招标文件前,确认招标文
件内容是否正确、完整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条投标文件编制和提交
(一)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交至
招标代理机构。
(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开标
(一)开标时间、地点和程序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
(二)开标时应当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其他有
关方面的代表在场。
(三)开标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开、公正和
透明。
第八条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内容
进行评审、评分。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认真履行职责。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及时向招标人和投标人公布。
第九条中标和合同签订
(一)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选择最终中标人。
(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投诉和申诉处理
(一)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投诉或者申诉。
(二)投诉或申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
构提出。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机制
(一)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
公平、公正、合法。
(三)投标人、中标人和其他有关方面可以对招标过程进行监
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可以提出举报或
报告。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
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中标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
1. 招标通知模板
2. 保证金收据样本
3. 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
4. 隐私保护协议样本
5. 修订和解释文件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
国家和地方采购活动、工程建设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等范围内的招
标投标制度和管理方式。
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支付的一定金额,以保证其认真
投标和中标后履行相应义务的一项名义押金。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的机构,对招标过程
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等,可能会导致投标无效,影响投标人的利益。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解释招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并及时予以纠正。
(二)在评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评审标准不清晰、评审不公正和不符合规定等问题。
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认真履行职责。
(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方面可能会发生纠纷。
可以对涉及的问题提出投诉或申诉,并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解决。
以上即为所涉及的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