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遂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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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认定及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未遂是指行为人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的行为。对该种行为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对本罪进行辩护时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物价值金额,如果货物价值金额在是否达到处罚标准上存在差异,则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只能以货值金额为准,不考虑销售金额。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将销售金额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唯一的定罪处罚标准,主要是考虑销售金额可以从量上直观地反映行为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得违法收入是指行为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已经从买方实际取得收入。应得违法收入是指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由于某种原因虽然没有实际取得收入,但根据合同或者事先的约定,买方应该支付给行为人的货款。这部分货款属于确定的可期待利益,所以应将其纳入销售金额。

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基本数额标准是货物

价值的金额达到销售数额的三倍以上,即十五万元以上。行为人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物价值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数量、货物价值,反映出行为人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其中货物价值较大或者数量较大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会小于刚达到法定销售金额标准的犯罪,对其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处罚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要求。以货物价值金额达到销售数额的三倍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主要是考虑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类似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十五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由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上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同,行为特征具有类似性,按照“同类案件应按照同一的处理原则处理”的规则,应按货值金额达到实际销售数额三倍以上的标准处理,这一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参考标准。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观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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