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厦府办〔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第三章申请与核发第四章变更、延续、撤销第五章实施与监管第六章附则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和申领时限按照生态环境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类、分步进行。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但属于《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申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省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也未纳入《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影响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
(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
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
包括: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提供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浙环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西丰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西丰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辽环函〔2017〕464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西丰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西丰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我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7年第10次会议审查,现就该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本项目拟建厂址位于铁岭市西丰县郜家店工业园区。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台130吨/小时水冷振动炉排、高温高压、生物质燃料自然循环汽包锅炉和1台额定发电功率30MW机组等主体工程。
燃料采用玉米秸杆、稻草和林业采伐、清林抚育及木材加工产生的林木枝条等林业剩余物,来自西丰县当地,采用汽车运输。
水源来自厂址北侧寇河地表水,作为生产、消防主水源。
公辅工程包括化学水处理系统、循环冷却水处理系统、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冷却塔,储运工程包括4座干料棚及1座储料场、1座除渣间和灰库、尿素储存仓、加药间等,环保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置系统、除灰渣系统、噪声治理等。
正常情况下灰渣和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
本项目不设储油罐、卸油站、厂区油管道。
本项目预留供热接口,用于周边村镇采暖供热和西丰县“三点一线”园区用热需求。
本项目不包括燃料收购站点及升压站输电线路、配套供热管线工程,另行环评。
厂外燃料收购站点不在本项目内,厂区内不设置储油罐、卸油站及厂区油管道。
厂区占地面积113808平方米,劳动定员80人,年运行7000小时。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西丰生物质发电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辽发改能源〔2017〕568号)予以核准,同意项目建设。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环环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许不受决字〔〕第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审查情况和不予受理许可的理由(即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
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提出的申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撤销行政处罚决申请书
撤销行政处罚决申请书撤销行政处罚决申请书1申请人:xx,性别,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xxxx厅,地址: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xxx年xx月2xx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
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8年6月14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公众参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1月12日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第一条(宗旨依据)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公众参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第三条(结果运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机构职责)各级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监察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开基本要求)环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二)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
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本文是关于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范文篇一xx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060xxxx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成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接到群众投诉,我局于20xx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腌菜制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该项目已于20xx年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xx年9月6日《天门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xx年9月6日《天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二、停产整治的依据、改正方式和期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一)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治,严格按环评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二)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本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停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本局备案不得恢复生产;(四)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
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依法报经天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门市环境保护局20xx年9月8日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范文篇二黑龙江xx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xx456102371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隋xx20xx年12月31日,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齐环法〔20xx〕238号),责令你单位降低动力分厂、焦化厂、硝铵分厂、双氧水分厂以及尿素分厂50%的生产负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一、为何已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却还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因为前者没有身份是为了确立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地位,给它足够的身份和地位。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因此,生态环境部没有资格制定一项“许可制度”。
有些人一定要抬杠,说人家生态环境部是丫鬟,怎么人家还编制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且执行的好好的呀。
确实如此,但从法律渊源上,它是兜圈子才实现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这个规范性文件长了几个虎牙的:比如你不办理排污许可证但你排放污水,环保局就可以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项来处罚排污单位,但处罚的名义不是人家“没证”,而是人家“没证排污”。
但《条例》直接可以处罚“没证”的(国务院条例有资格设立许可制度),不管你是否排污。
如果你觉得“效果上没区别”也是对的,但从法律上来说,区别是黑白之分。
我国2014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先后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如下: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现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排污许可证 》 正 、 副本原件 ; 2 .原 《
证监测报告 》 原件 ( 有关法律 、 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 1 , 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 年以上的污染物 , 监测结果有效即可 ) 所有需监测 、 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 的年排放量 ; 4 . 按要求应 当 安 装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的 , 提 交 排 污
期时 , 处于停产状态无法进行监测的 , 可暂不提供 《 河北省排污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届满 3 0 日前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
。 经发证机关审查 , 符合发证条件的在排污许 许可证监测报告 》 可证副本载明排污单位停产状态 。 排污单位恢复生产后 1 5 日内 , 按前款规定重新提交材料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 第九条
— 4 —
入特别审查程序 , 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内 。 特 别审查程序一般不超过 1 5 日 , 法律 、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依 照其规定 ; ( 六 ) 法律 、 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 第六条 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的 , 排
污单位可通过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 各设区 市 、 省直管县 ( 市 ) 及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 , 可 以在审批机关门户网站或政府公共行政服务机构门户网站设立排 污许可行政审批平台 , 方便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事项 。 第七条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
证监测报告 》 原件 ( 有关法律 、 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 1 , 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 年以上的污染物 , 监测结果有效即可 ) 所有需监测 、 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 的年排放量 。 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申请排污许可证 , 不再 的 , 提交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 表 )》 ; 提交 《 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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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范文一
:
我厅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范文二
申请人:
经审查,你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沣西新城规划局
年月日
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范文三
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你向本机关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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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8年3月5日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
(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
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生态环境部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南(2019版)
生态环境部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南(2019版)目录一、总则 (7)(一)适用范围 (7)(二)基本原则 (7)(三)建设目标 (8)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标准化 (8)(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清单管理与编码管理 (8)(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管理与信息化管理 (9)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标准化 (10)(一)行政许可流程的主要环节 (10)(二)行政许可流程的梳理和优化 (14)四、行政许可服务标准化 (15)(一)服务的基本要求 (15)(二)咨询服务 (19)(三)网上服务 (21)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标准化 (23)(一)总体要求 (23)(二)受理场所的设置与建设 (24)(三)受理场所日常管理机制 (25)—5—六、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评价标准化 (27)(一)监督检查 (27)(二)评价 (27)附录1生态环境部行政许可流程标准化文书示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行政许可受理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6)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图 (38)附录2审查工作细则编制参考样式 (39)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审查工作细则 (39)附录3服务指南编制参考样式 (41)附录4生态环境部行政许可标准化评价指标 (57)—6—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部行政许可工作,指导生态环境部各业务部门开展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依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于2016年7月29日发布的《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在应用过程中如有更新,应当以最新发布的内容为准。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精神,省环保厅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4月21日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生态环境部门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办人签名
签收时间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单位经办人各存一份。
年月日 (印章)
生态环境部门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项目名称
环许不准〔20 〕第 号
项目地址
申请许可事项
申 请人
联系方式
申请人: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经认定,不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法定的条件、要求和标准。现决定,不予该 项行政许可。
其不予该项行政许可的理由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 3 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文书
行政许可文书目录1.行政许可委托书 (1)2.行政许可申请书 (2)3.(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4.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5)5.(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7)7.(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8)8.(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 (10)9.陈述(申辩)笔录 (11)10.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12)1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13)1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13)13.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 (15)14.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 (16)15.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17)1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18)17.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19)18.(行政机关名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19.(行政机关名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1)20.行政许可延续审批表 (22)2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23)22.(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准予延续决定书 (24)23.(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审批表 (25)24.(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26)25.(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27)2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准予变更决定书 (28)27.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 (29)28.(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30)29.(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31)30.(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32)3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 (33)32.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34)1. 行政许可委托书委字〔〕第号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受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根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局委托××(单位)实施:(许可事项和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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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不予决字〔〕第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审查情况和不准予许可的理由(即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
本机关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专用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