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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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1]6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甬建发〔2011〕61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4月16日上午9时10分左右,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临安市万马路北延衣锦人家二标段工程发生一起事故,江苏泗阳通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工地检修塔吊升顶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现场3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2名重伤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近期,我市也连续发生两起因装拆作业或使用不当、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造成塔吊倾斜后紧急拆除的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
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建筑起重机械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为“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

(二)整治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凡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和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单位必须明确列出租赁具体内容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3)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中,必须明确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作业的具体内容以及使用、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单位(以下简称“装拆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在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中,应明确由原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
中的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并具体列出维护保养标准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降节、拆卸等作业行为的过程监管情况
(1)装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是否属于装拆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应查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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