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背景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它们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着吊装、装卸和运输等重要任务。
然而,如果这些机械设备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就可能给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对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提高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安全和合法性;•促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效率;•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信息管理系统,为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工具等。
内容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是制度的核心内容。
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商、出厂编号等;2.设备证件:包括设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运输许可证等;3.使用资质:包括使用单位资质、操纵人员资质等;4.使用地点:包括施工现场地址、使用区域等。
监管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目的在于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
为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备案登记系统和实施监管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对备案登记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验和审核;2.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提供法律支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备案登记信息管理、机械设备统计分析、施工现场监测等。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帮助监管管理机构更好地掌握行业动态和企业状态,提高监管效率。
具体管理内容包括: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计分析,包括设备种类、数量、使用情况等;3.施工现场监测,包括施工环境、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等。
甬建发[2009]162号
甬建发…2009‟1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1)是指在建筑工程在施— 1 —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要求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对于我市建筑工程中常见的深基坑等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应填写《宁波市建筑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登记表》(附件2),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监部门),其中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提升脚手架的拟使用情况可在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提升脚手架进场前报建筑施工安监部门。
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 2 —3、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确保起重机械安装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具体实施对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装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与建筑起重机械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装拆单位、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章购臵与产权备案第五条出租单位及使用单位购臵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技术保证资料,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臵。
第六条出租单位及使用单位在购臵建筑起重机械时,应签定购销合同,并核查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型式检测报告原件,确保所购臵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日期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中产品的型号规格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一致。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doc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型式检测报告;(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安全起重机械管理实施细则
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安全起重机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四条凡在我区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及租赁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范围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施工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及其包括高处作业吊篮在内的电工、安装工、维修工等。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应按照《宁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08]115号)执行。
第七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库和人员信息库。
各相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办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均实行网上申报(网址:.cn),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建筑施工中的重要设备,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管理原则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三)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一)基本要求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
(二)设备要求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在设备明显位置设置产品铭牌。
(三)维护保养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制度,按照规定对出租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三、安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一)资质要求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二)方案编制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人员要求安装单位应当配备与安装、拆卸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告知义务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一)验收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随着中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地中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建筑起重机械本身具备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在工地上使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一、备案登记制度的背景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在建筑工地上已经成为了常态。
在科技不断提升的今天,建筑起重机械种类也越来越多,如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等,而机械本身隐患也越来越多。
因此,政府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减少人身财产损失,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制度的出现强化了管理和监管意识,对于施工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备案登记实施范围1.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对象1) 所有在国内生产、销售或使用的各种类型、各种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论是国产机械还是进口机械,均须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2) 国内在租赁、二手买卖和回收等经济交易中的建筑起重机械,须在交易前进行备案登记。
3) 投资方购置全套大型建设设备的备案工作以单台大型设备为单位进行。
单套大型设备以以下为限:① 桥式起重机单套投资100万元以上;② 塔式起重机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③ 手扶式吊篮单套投资100万元以上;④ 地基工程中的钻机和沉管机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⑤ 土方工程中重(轻)型推土机、加油车等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
2.登记机关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实施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机器监察管理局。
具体登记机关可根据工程所在地设立的登记机关进行选择。
3.登记流程1) 企业完成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 审核确认通过后,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4.备案信息一旦备案成功,建筑起重机械将被分配唯一的备案编号,根据此编号来辨别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详细信息,如型号、规格、制造商、使用条件等。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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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安装或拆卸专项方案、基础及附墙 架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检测报告、安装验收书、使用说明书、 安装或拆卸合同、安全协议和设备租赁合同等。
试合格。 3.4.13 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用其他
代用品代用。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 具紧固联接螺栓,使预紧力矩达到规定要求。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 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 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塔式起重机的自由端高度 应符合规定要求。
10.2.1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必须具有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起重量 限制器、对重防松断绳保护装置、上下限位装置、上下极限限位 装置和缓冲器等。
10.2.4 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应由检测机构检测,有效标定期一年。 防坠安全器的寿命为5年。
10.5.1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前应办理告知手续。 10.5.2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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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 安装验收 1、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
(hégé)后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hégé)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在30日内 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 设备的显著位置。 2、安装验收书各项检查项目应数据量化、结论明确。施工总承包 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人均应签 字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建设工程需求、具有产品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经过专业人员检查验收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应当依据相应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按照其技术参数、性能等级、品种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业主)、承包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在购买/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时,按照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选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专业单位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并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对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设备清单编制。
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备清单编制使用计划,将所需建筑起重机械向登记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管理。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申报登记,应当提供机械生产厂家的代码、机械名称、设备编号、品种、类型、吨位、主要技术参数、防范措施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建设、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施工方案,租用具有相应资质证明的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建筑起重机械,并在使用中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包括对运动部分、机械传输部分、工作设备、电器设备、安全开关、信号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间,须按照(国家或地方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并应当保证检验鉴定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由登记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退役审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TSG-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CranesService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4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草案。
2007年12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2008年3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8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杭州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8年6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年8月,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09年8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郑江明周根荣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李向东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枫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瑛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毛志达河南省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成义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陆文武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刘春林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海鹰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须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1)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5)第四章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7)第五章附则 (8)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9)附录a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11)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9)附件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20)附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格式)………………………………………件D (2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共四条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6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11〕61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4月16日上午9时10分左右,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临安市万马路北延衣锦人家二标段工程发生一起事故,江苏泗阳通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工地检修塔吊升顶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现场3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2名重伤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近期,我市也连续发生两起因装拆作业或使用不当、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造成塔吊倾斜后紧急拆除的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扎实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建筑起重机械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一)整治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为“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
(二)整治内容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1)凡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和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情况(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三篇)
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指针对起重吊装工程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进行。
以下为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监理人员的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起重吊装安全知识和经验,持有相应的监理证书,并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监理前的准备工作:监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始前进行相关的调查和评估,包括起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情况的审核,制定监理计划和安全检查方案。
3. 监理过程中的工作内容:监理人员应对起重吊装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设备的合理使用和操作,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4. 安全控制措施:监理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 检查和记录: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记录,包括起重吊装设备的运行状况、维护保养情况、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等,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并填写监理报告。
6. 紧急事件的应对:监理人员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7. 监理报告和总结: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和总结,对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于保障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能够有效地避免和减少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二)是指对起重吊装工程进行安全监管和管理的详细规定和程序。
其主要内容如下:1.监理机构的选择和承担责任。
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监理机构,并明确其在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方面的责任和职责。
2.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要求。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
3.监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监理机构根据起重吊装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的目标、内容、方法、时间和责任分工,并按计划进行监理工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甬建发[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106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13年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5月21日2013年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13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着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在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2013年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总体目标: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实现全覆盖;安全隐患整改率力争达到10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起数明显下降、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零发生”。
二、组织领导为扎实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郑世海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杨馥源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市安质总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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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出租单位登记、装拆单位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单位、装拆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出租单位登记,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单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出租业务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装拆单位登记,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装拆业务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市区向安监机构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区向安监机构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产权登记编号,实行终身编号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市使用。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七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产权、出租、装拆、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第八条产权单位购机后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下同):(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二);(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产权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除井架外);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五)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六)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九)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九条本《细则》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备案时,产权单位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提供前次使用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维修保养证明等资料。
第十条使用年限超过16年的塔式起重机和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施工升降机每年还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产权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应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不需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产权备案,已办理产权备案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并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和制造厂规定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使用年限超过16年的塔式起重机和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施工升降机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第十四条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产权备案证到原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起重机械备案证。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单位。
新的产权单位在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产权备案时,还应提供产权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章出租单位登记第十六条出租单位在办理出租单位登记时,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登记申报表(见附件四);(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交纳凭证明原件、复印件;(六)在甬营业场所及维修保养场地证明资料;(七)维修保养和检测所需设备证明资料;(八)本单位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复印件;(九)其它应依法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登记情况报市建委,并通过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上网公布。
第四章装拆单位登记第十八条装拆单位(含生产厂家)在办理装拆单位登记时,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单位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七)企业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交纳凭证明原件、复印件;(八)其它应依法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外地装拆单位还应提供进甬施工登记证明和驻甬机构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装拆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登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单位登记证》(见附件六)。
第二十一条装拆单位在取得《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登记证》后,如第十九条中所规定的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回其《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登记证》。
第五章安装拆卸告知第二十三条装拆单位在确定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降节)、拆卸时间后,使用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见附件八);(二)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复印件;(三)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装拆单位拟派驻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经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核并签字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六)装拆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七)装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装拆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装拆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应当提交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装拆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安装(拆卸)告知资料后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装拆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后,即可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
第六章使用登记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装拆单位、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九);(二)产权备案证复印件;(三)出租单位营业执照、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复印件;(四)装拆单位营业执照、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复印件;(五)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七)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目录;(九)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复印件;(十)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委托合同;(十一)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十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十三)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租赁(借)的起重机械,除应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起重机械租赁(借)合同;(二)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登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属于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统一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十)。
第三十条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装拆单位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收回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并予以注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实行按季度统计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监机构应当在下一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见附件十一)后上报市建委。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检验检测、使用、拆卸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情况、出租单位登记、装拆单位登记、使用登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