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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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9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图审查是工程建设的法定程序,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勘察设计项目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应对本单位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外地进甬勘察设计单位,每年11月前必须到我委上报工作情况(表格另行制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节能设计标准,降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设计深度,重点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篇的编制,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

严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甬建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8〕114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10日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外墙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当采用没有现行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甬建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7〕153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为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规范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思想认识建筑幕墙是房屋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运行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市建筑幕墙已开始进入风险高发期、多发期,建筑幕墙坠落事故也时有发生;建筑幕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广泛应用,但一些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还存在着安全防范标准不配套等情况,仍需要在实际使用中进一步探索实践;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履行使用安全责任的法律意识不强。

要充分认识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管控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公共安全责任意识,防止建筑幕墙的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筑幕墙安全使用。

二、坚持分头监管和源头监管相互结合(一)强化部门协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建筑幕墙的规划、设计,加强从源头上监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甬建发[2013]119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甬建发〔2013〕119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监察支队: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国家、省、市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29号)要求,结合当前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决定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推进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三大硬仗”,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认真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促进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为全市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检查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三、检查重点(一)按照省建设厅及我委的工作部署,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情况;(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到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及执行情况;(四)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资质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齐备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五)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履职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落实情况及隐患督促整改情况;(七)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情况;(八)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企业、人员处罚处理情况;(九)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

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减少质量通病,改善观感,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市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和宁波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重源头、抓环节、强管理,采取技术、市场、信用评价和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规范各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主体质量,减少质量通病,严格防范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重点建立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通过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质量意识,自觉执行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通过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引进施工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建筑施工技术水平,减少质量通病;通过构建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整治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完善企业守信激励机制。

三、组织机构市建委成立专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市建委总工程师倪炜任组长,委质安处处长吕鹏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质总站站长、各县(市)、区建设局分管建筑业的副局长担任。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甬建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7〕149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一)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国家有关土地、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按层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并依法查处建设程序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违法事项。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施工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修改部分需经图审的,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和论证,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将合同工期压缩到定额工期70%以内的,必须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相应措施方案,并增加相应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提前竣工增加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1〕42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有关行业协会:现将《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落实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淡化海砂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用砂的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活动”。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制定实施方案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一、工作目标(一)通过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企业对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规范企业使用淡化海砂的质量行为,严格落实先检后用制度,有效遏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违法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的行为。

(二)强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查抽查的频次,加强事前控制,监督关口前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并督促其消除因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所带来的质量隐患。

(三)建立我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积极研究开发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砂石料进场验收、混凝土产量、供应项目名称、供应量、混凝土强度及材料检测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大隐患再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大隐患再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大隐患再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甬建发[2008]240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大隐患再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08〕240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进入10月份以来,全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筑安全生产较大事故,特别是发生在杭州市的地铁施工坍塌事故(11.15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

建设部、省建设厅和我委曾先后下发了《关于立即组织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的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立即开展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而从目前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来看,部分单位未切实贯彻落实重大隐患的排查工作,我市鄞州区11月23日发生一起承重支模架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施工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为进一步落实省厅《关于立即组织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的的紧急通知》的各项要求,加强当前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排查重大危险源紧急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重大隐患排查工作,立即进行全面动员,迅速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督促企业开展自查的同时,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坚决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确保施工现场不留重大安全隐患。

二、各建筑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安全生产工作,做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亲自抓,应立即组织企业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对各自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排查,确保每个工地、每个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环节、每个施工环节的安全动态都在受控之中,各企业在检查后要如实、完整地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详见附件1),带队检查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在《隐患排查登记表》上签字,主要负责人要负责本企业所有的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建建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建发〔2015〕23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2015年5月中旬,我厅组织两个检查组对我省温州、衢州、湖州和嘉兴市城区及所属的乐清、永嘉、龙游、江山、安吉、南浔、海宁、嘉善等8个县(市、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查了5个保障性安居工程、3个公共建筑工程、4个商品住宅工程和1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共计建筑面积68.09万平方米。

检查重点为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及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以及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情况等,并现场抽查了工程实体质量。

同时,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设部、我厅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召开集中反馈会议,受检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被检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其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站)负责人参加会议。

检查组指出在勘察设计、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同时责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促,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本次检查共反馈检查意见432条,下发了13份整改督办通知书和3份执法建议书,责令下达1份停工整改督办通知单。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甬建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0〕103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0〕120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0〕120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内容1、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我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8〕2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甬建发[2013]261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13〕26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建发〔2013〕3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决定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期间,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一)检查范围:凡在本市(含外市在甬)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时间: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2014年3月10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3月10日-4月10日。

三、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市外进甬的检测机构备案情况;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1、市场行为。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26号)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慈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为加强建筑工程使用砂石材料的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切实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的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淡化海砂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各建设(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危害性,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淡化海砂质量规范标准,重申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淡化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不得使用海砂。

禁止将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用于建筑工程。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把淡化海砂进场质量关(一)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不得采购无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淡化海砂。

在采购淡化海砂时,必须要求销售方出具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将上述证明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公开承诺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仪器设备,每天逐批对进场淡化海砂进行检验,建立淡化海砂进场验收、检验记录台帐。

对质量不符要求的,应及时进行退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

各施工企业必须承诺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按规范规定的批次对进场的淡化海砂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不得投入使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情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情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甬建发[2015]128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甬建发〔2015〕128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市住建委于2015年5月至6月组织3个督查组对全市17个县(市)区、管委会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督查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和房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情况为重点,通过查阅两年行动阶段总结汇报材料和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档案资料、检查工程勘察设计图纸及实体施工质量、抽查主要原材料质量和结构实体质量等方式,严查并督促整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住建部和省厅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要求,各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成立了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迅速行动,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层层发动,统筹部署,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制发文件、开展排查和举办宣贯会、培训会及观摩会等形式,全面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镇海区建交局出台了《房屋建筑工程变形检测规定》,明确了高层住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经加固处理(加层、扩建)的工程、深基坑周边环境评估确定的既有建(构)筑物和创建“招宝山”优质工程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委托第三方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沉降观测、垂直倾斜测量工作。

通过实施第三方变形检测,镇海区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得到进一步有效管控。

慈溪市住建局认真布置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落实本次检查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数据详实。

宁波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前期办,市拆迁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鉴办,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和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全面深化“平安宁波”建设,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积极做好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保持建委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建委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严格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市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委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

三、做好建委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其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突出重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甬建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7〕41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根据省建设厅《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建发〔2017〕95号),为强化对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防范多发性事故和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31日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强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我委决定开展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努力实现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提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和建设各方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到位,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控和安全隐患的整改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和有明显好转。

二、整治范围、重点(一)整治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整治重点1、重点企业(1)去年以来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2)违反建筑业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被停工整改的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各地应加强对使用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劳务作业人员是否与本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二、各地应尽快建立劳务合同备案制度,并将劳务合同备案及变更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三、劳务负责人与劳务队长的培训上岗办法另行通知。

四、劳务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按本办法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单位、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服务管理。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专项督查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专项督查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甬建发[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专项督查的通知(甬建发〔2010〕140号2010年06月18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题活动、世博安保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使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形势继续保持平稳,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安委会有关文件及我委《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2010年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精神,决定对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层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二、督查内容(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打击“三非”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发动、方案制定、工作任务落实等情况;(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

对无施工许可证、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施工,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资质不符合要求承揽监理业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行为等情况的查处情况;(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和履职情况;(四)对脚手架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尤其是超过一定范围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案专家论证情况、专家参与交底情况、现场公示挂牌情况;(五)宁波市“文明施工”主题活动、世博安保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检查情况报送情况;(六)防汛防台、应急救援预案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七)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八)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各地组织机构的建立、活动细则的制订,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1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11〕142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11〕16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浙安委〔2011〕10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止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浙委办传〔2011〕93号、甬党办传〔2011〕141号)要求,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系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检查重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工程要求做到全覆盖。

三、检查内容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两项许可”是否执行到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监管到位等情况,以及作业环境、安全防护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工程和房屋使用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工程和房屋使用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工程和房屋使用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0]27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工程和房屋使用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10〕277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房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胶州路728弄1号一栋正在进行外墙节能改造施工的28层住宅发生火灾,目前已造成53人死亡。

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工地的消防安全,现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和房屋使用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一)各施工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自查,检查范围为本企业所有在建工程,如有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总、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施工企业自查的重点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灭火器、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动火审批、消防安全措施、监护人)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所采用的密目式安全网是否为阻燃型。

(二)监理企业要对照施工现场以及施工企业的自查情况逐项进行检查复核,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下发书面整改措施;隐患严重或施工企业不及时整改的,必须下发停工通知书。

同时,要加强巡视,必要时应进行旁站,督促施工企业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动火时监护人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齐全的,一律责令施工企业暂停动火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组织在建工程消防安全抽查,其中对辖区内处于幕墙工程和精装修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必须进行全数检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督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督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
施工督查情况通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5]17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07
【实施日期】2015.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督查情况通报
(甬建发〔2015〕174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宣教处,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文明办关于《宁波市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充分做好省文明指数测评检查迎检工作,9月5日、6日,我委再次组织力量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情况暨文明指数测评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委分8个文明施工督查小组,分别对海曙区、江北区、江东区、镇海区、北仑区、
鄞州区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的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督查,共随机抽查建筑工地25个,建筑面积约200万㎡,主要检查了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文明程度情况,同时,对各地主管部门落实市委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了督查。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向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同时责成当地主管部门跟踪督促落实,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本次督查共反馈意见142条,签发了3份停工通知书和22份整改通知书。

总体上,各地均能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积极落实,海曙、江北、镇海、北仑等区对迎检查工作能做到精心安排、全面布置、充分动员、加大力度、不留死角,截至9月5日,已经完成数轮的排查工作,并集中监督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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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19
【实施日期】2009.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根据《宁波市200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甬建发〔2009〕97号)的安排及我委七月初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09〕149号)、《关于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促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09〕163号),我委组织两个督查组,于8月中上旬对市区及除梅山保税港区外的全市11个县(市)、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共检查了市区及除梅山保税港区外的全市11个县(市)、区的20个在建
工程项目,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我委七月初下发的两个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基坑监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四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从督查的情况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监测单位等各方主体,都能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全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稳中有升,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

二、存在问题
督查发现,尽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施工、监理企业对“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质量安全排查工作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部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楚,对相关文件落实不到位,在不少企业和项目部未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效果不明显。

(二)部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薄弱,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安全责任未落实,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隐患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1、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及行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有性能复试要求的钢筋、蒸压加气块等建筑原材料,未严格执行进场报验、使用报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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