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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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4〕17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20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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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按照《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清欠〔2018〕1号)要求,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开设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下同)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务工人员工工资发放至务工人员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建筑业企业也可以企业为主体,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实施专门管理,仅用于支付对应建设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建设单位每月拨付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拨付方式和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0%。
宁波出台工资支付管理细则 工资直接发给务工者.
![宁波出台工资支付管理细则 工资直接发给务工者.](https://img.taocdn.com/s3/m/b963c5f2d5bbfd0a795673d3.png)
宁波出台工资支付管理细则工资直接发给务工者
建筑业民工工资被拖欠或克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工资支付不规范。
昨天来自宁波市建管处的消息说,最近,宁波已针对这个问题出台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并由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不能直接交与、委托班组长或其他人发放。
如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时,应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并同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
务工人员工资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宁波最低工资标准。
务工人员剩余应得的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5天内一次性全部结清。
每月工资支付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以及工程完工后的工资支付情况,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3天。
如发现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克扣或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各关键时段或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规定时间内,未分阶段或一次性结清务工人员剩余应得工资及其他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违法行为,务工人员可向企业反映,要求予以纠正。
同时,项目部应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布企业、项目部工资管理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建筑业管理举报投诉电话及工会维权电话。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cf75e2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af.png)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建建发[2008]303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8〕30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着眼长效,狠抓根本,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在各类企业拖欠总数中所占比例大幅度降低,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投诉和群体性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仍有个别施工企业对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存在。
特别是今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建设业主尤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面临资金困难,部分工程项目已经出现开工延期、施工进度缓慢甚至停工状态,建设业主拖欠工程款、拖延工程决算等问题又有重新抬头的趋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同时,不断上涨的经营成本、劳动力成本也给建筑业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当前,特别是2009年“两节”即将来临之际,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现就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11月28日全省预防处置拖欠工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清当前形势,继续巩固和发展三年清欠工作的取得的成效,切实增强做好今年“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以社会稳定大局为重,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cfa00e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d2.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甬建发〔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5〕140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5-001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3号,详见附件1)和《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4〕332号,详见附件2)等文件规定,现就宁波市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不再办理进甬登记、备案等手续。
各县(市)区、管委会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市外建筑业类企业再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也不得要求本市建筑业类企业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
二、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时,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和“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四库一平台”)中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进入我市承揽相关业务。
其中省外建筑业类企业还需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需取得《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书》)。
【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78ab8c561252d381eb6e72.png)
【关键字】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备案具体操作流程:1、申领登陆《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住处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市建管处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69号联系电话:2、在市建管处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提保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企业15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
(联系电话:)3、将企业住处和人员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确认提交,同时企业驻甬机构管理人员须到市建管处在指纹考勤系统中录入指纹。
4、企业向宁皮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五楼联系电话:5、建委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建管处对企业和人员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且《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建委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6、企业持《信用证》可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企业到宁波其他县、市、区承接业务可持《信用证》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甬施工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1、备案申请表(附件2);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3、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4、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5、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a40af581c758f5f61f6795.png)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各地应加强对使用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劳务作业人员是否与本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二、各地应尽快建立劳务合同备案制度,并将劳务合同备案及变更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三、劳务负责人与劳务队长的培训上岗办法另行通知。
四、劳务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按本办法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单位、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服务管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https://img.taocdn.com/s3/m/6bff04e40c22590103029d22.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人工
工资支付担保额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5]11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15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的通知
(甬建发〔2015〕119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根据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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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4f4bb8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61.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甬建发〔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甬建发〔2015〕168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招办、市市政安质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管理,建立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修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勘察设计企业等信用评价相关文件。
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作出修改(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该企业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算术平均,其中,评价追溯期内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未检查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在计算范围内。
单个工程项目按各二级指标分值通过权重进行计算,其中未检查的二级指标按75分计算。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A(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含本数);”(三)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B(良好):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6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60%(含本数);”(四)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C(一般):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60%以下;”(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息的信用主体,其项目管理信用信息按75分计算,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 (良好)。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deae601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ce.png)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甬建发[2009]21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1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处: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认真核查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情况,并及时将担保情况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三、按原《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甬建市〔2004〕262号)办理的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沿用,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有关人工工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c6e138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e6.png)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甬建发[2008]242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08]242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根据省政府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全市劳动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正确应对目前经济形势对建筑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建筑行业认真开展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今年以来,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房地产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或多或少影响了行业的发展,也可能影响到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既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应从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维护农民根本权益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近期关于和谐劳动关系、改善民生、维护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等部署的高度,把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将长效管理制度的“抓落实”与阶段性的“重点监管”有效结合起来,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好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完善工资管理网络(一)为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我委决定成立以虞银花主任为组长,倪炜总工为副组长,委市场处、城建处、开发处、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市场处。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8c4e2f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bd.png)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
![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https://img.taocdn.com/s3/m/bf204efcaef8941ea76e052e.png)
)1 甬司援"#--%&(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 的通知
(- 甬房"#--%&’’ 号
关于处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 甬建市发"#--%&(’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 甬建市发"#--%&’--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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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 !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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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 !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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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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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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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 !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六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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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就诊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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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 鄞政发 "#--%& %, 号 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加强鄞州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甬建发[2009]5号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甬建发[200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c0d25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6b.png)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甬建发[2009]5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服务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等文件精神,我委于2008年12月18日至22日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督查范围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履职情况以及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部。
对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我委与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安排联合检查。
(二)督查的内容是各地贯彻国家、省、市及我委有关农民工工资管理等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宣传教育动员、应急预案制订、摸底调查、专项检查、纠纷处理、材料报送等工作情况。
(三)督查方式是先听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再检查相关资料和台帐,抽查部分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
(四)从督查情况看,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工作做得早、做得细,积极落实各项清欠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1. 各地都成立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并明确了工资管理专门机构、投诉受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如象山县设立建设局投诉中心,慈溪、余姚市建设局分别设立民工信访接待室、投诉办公室,其他地区也在建工科或建管处(站)设立接待室,安排了信访接待人,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奉化市还在网上公布投诉热线。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3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c9ba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18.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11号)要求,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工资清欠工作的领导近年来,我市各地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去年10月至今,全市共查处拖欠工资企业6391户,清欠工资5640.23万元,清欠率达到99.3%,居全国前列。
但是,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地区、一些行业仍然存在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隐患。
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宁波”的重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一项具体行动。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按照集中清理、限期支付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大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我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任务的完成。
从明年开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将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
为加强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建筑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建筑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20f6e8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41.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建筑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甬建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建筑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5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为深入推进我市建筑业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和谐稳定的建筑市场环境,逐步实现建筑业无欠薪的工作目标,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3号)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宁波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86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创建“无欠薪建筑业”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月6日创建“无欠薪建筑业”行动实施方案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3号)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宁波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86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建筑业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逐步实现建筑业无欠薪的工作目标,现就创建“无欠薪建筑业”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健全防范机制、强化处置力度、促进企业自律、完善长效机制等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实现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化,努力打造“无欠薪建筑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宁波市《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意见(讨论稿)
![宁波市《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意见(讨论稿)](https://img.taocdn.com/s3/m/4f86264dbe1e650e52ea9994.png)
宁波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讨论稿)第一条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内企业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并依职责范围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其中,对海曙、江东、江北区内承揽施工业务的企业的指导、检查、监督,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第四条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建立、完善包括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并认真履行检查、监督的管理职责,防止并及时处理企业(包括分包企业、项目部以及班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企业应高度重视务工人员工资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落实分工和责任.企业、项目部应确定工资管理责任人,并形成企业与项目部、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的工资管理网络.总包企业的工资管理责任人名单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备案,也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企业应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有关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另行印发。
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协议书等附件1
![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协议书等附件1](https://img.taocdn.com/s3/m/592caa38f8c75fbfc67db202.png)
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协议书等附件1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治理协议书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证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稳固,促进建筑业连续健康进展,确保《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顺利实施,经协商,形成本协议书。
一、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导、和谐全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治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监督治理部门和宁波市建筑安装治理处(以下简称各担保受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实施及监督治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宁波市建筑安装治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及监督治理。
三、各担保受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办理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治理工作,明确治理机构,制订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治理内部操作流程,担保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治理信息系统》。
(二)与提供担保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担保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制订办理、使用、变更、终止担保等具体操作规定。
在收到《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担保额度中的相应资金划拨给相应纠纷调解部门。
(三)企业要求退保时,做好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拖欠情形的调查工作,经调查,符合条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办理退保手续。
(四)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人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会同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受理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人工工资纠纷的调解、核实工作,对劳动合同、工资结算单等有关资料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
对调解有异议的纠纷,及时移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五)依照其他地区提出的担保资金划拨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划拨担保资金,并责令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担保额度,同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治理信息系统》上公布。
宁波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ee18549852458fb770b5639.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甬建发〔2012〕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招标办: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筑行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做好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密切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预防、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
二、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担保清理、调整可结合各县(市)、区和市建管处对建筑业企业年检考核工作一并开展,最迟不超过2012年3月1日。
三、交接过渡期间发生企业退保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纠纷事件,加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工作,切实保护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指导、协调全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工作。
全市建筑业开展余姚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全市建筑业开展余姚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588ef7a983d049649b6658ce.png)
全市建筑业开展“余姚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余姚无欠薪”行动的通知》(余政办发〔2017〕12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余姚无欠薪”行动,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八八战略”为总纲,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改进监管方式,强化行政执法和处置力度,健全防范机制,落实企业责任,全面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确保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到2019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建筑业欠薪治理格局,保障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有效防范、依法处置。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防范处置建筑业企业欠薪的长效机制,落实用工实名管理、人工费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等制度,大力推行工程综合保险,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改革,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和消除欠薪隐患和欠薪行为。
强化建筑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会同人社部门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提高欠薪事件处置能力。
(二)坚持失信惩戒、行业自律。
进一步利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及时曝光企业欠薪行为,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与行政监督、招标投标、评优评先、市场准入的关联机制,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倒逼企业切实履行法律责任,自觉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企业和民工都积极参与“余姚无欠薪”行动。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建筑业“余姚无欠薪”行动,到2020年基本实现如下工作目标:(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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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甬建发[2009]21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9.09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14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处:
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认真核查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情况,并及时将担保情况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三、按原《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甬建市〔2004〕262号)办理的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沿用,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有关人工工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上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导、协调全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
付担保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部门和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担保受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宁波市建筑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