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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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甬建发[2009]21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9.09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14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处:
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认真核查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情况,并及时将担保情况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三、按原《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甬建市〔2004〕262号)办理的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沿用,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有关人工工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上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导、协调全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
付担保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部门和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担保受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宁波市建筑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