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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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9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图审查是工程建设的法定程序,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勘察设计项目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应对本单位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外地进甬勘察设计单位,每年11月前必须到我委上报工作情况(表格另行制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节能设计标准,降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设计深度,重点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篇的编制,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
严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11ad62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4a.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甬建发[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70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现将《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各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于6月15前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
,邮箱:****************。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4月22日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今年以来,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已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致人死亡事故。
为有效遏制房屋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根据市安委会部署,经研究,决定自4月上旬至6月底在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领域事故多发态势,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一)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各环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推进工程参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二)严厉打击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四、整治内容(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3〕4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80号)等关于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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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近日,广东、河北、安徽、湖北等地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现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就相关安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
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开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安全生产的挑战,有针对性的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工程、高边坡堆土、临山临水工地及支模架、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实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数量、位置、施工进度、责任人员,落实专人巡查管控,加大检查巡查频次,严防严治各类安全隐患。
建设各方主体要对本单位在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施工进行“一对一”管控,落实责任人员,专人全程盯防,确保重大危险源一个不漏地在施工安全管控范围内。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标准规范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要严格验收环节,施工材料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进场使用,施工过程要按照严格专项方案作业,不得擅自变更,要组织各方主体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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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甬建发[2014]23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2.04【实施日期】2014.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通知(甬建发〔2014〕236号)各县(市)区、开发园区住建局、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人;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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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甬建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7〕149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一)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国家有关土地、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按层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并依法查处建设程序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违法事项。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施工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修改部分需经图审的,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和论证,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将合同工期压缩到定额工期70%以内的,必须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相应措施方案,并增加相应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提前竣工增加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0a9676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c7.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1〕42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有关行业协会:现将《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落实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淡化海砂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用砂的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活动”。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制定实施方案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一、工作目标(一)通过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企业对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规范企业使用淡化海砂的质量行为,严格落实先检后用制度,有效遏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违法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的行为。
(二)强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查抽查的频次,加强事前控制,监督关口前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并督促其消除因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所带来的质量隐患。
(三)建立我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积极研究开发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砂石料进场验收、混凝土产量、供应项目名称、供应量、混凝土强度及材料检测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4f4bb8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61.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甬建发〔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甬建发〔2015〕168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招办、市市政安质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管理,建立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修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勘察设计企业等信用评价相关文件。
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作出修改(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该企业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算术平均,其中,评价追溯期内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未检查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在计算范围内。
单个工程项目按各二级指标分值通过权重进行计算,其中未检查的二级指标按75分计算。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A(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含本数);”(三)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B(良好):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6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60%(含本数);”(四)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C(一般):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60%以下;”(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息的信用主体,其项目管理信用信息按75分计算,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 (良好)。
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https://img.taocdn.com/s3/m/5e65f761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e0.png)
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一家专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机构。
我们致力于保障宁波市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项目能够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我们的职责包括:
1. 监督施工过程:我们会严格监督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包括材料选用、施工工艺、施工参数等方面。
2. 检测工程质量:我们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我们会采用各种工程检测手段,如材料检测、工艺检测、结构安全检测等。
3. 处理质量问题: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我们会及时处理。
我们会与相关责任方进行沟通,督促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进行后续跟踪和监督。
4. 提供咨询服务:我们会为施工方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标准和规范,提高施工质量。
我们也会回答他们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秉承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努力为宁波市的建筑工程提供高质量的监督和服务,为宁波市的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7056c8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85.png)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甬建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0〕103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0〕120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宁波市2010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0〕120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内容1、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我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8〕2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e24f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a9.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深刻吸取2018年杭州湾“6.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贯彻《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有限空间是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固定工作场所。
有限空间作业与全市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城市运转、生活保障和设备运行中,都广泛存在。
由于作业场所为封闭或半封闭空间,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作业人员面临中毒、窒息、燃爆、溺水、触电等事故风险。
我市近几年来已经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伤亡事故,暴露出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监管等依然存在不到位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和高度的重视,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研究、落实防范对策措施,切实加强监管,以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抓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权益,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1414ca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fa.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甬建发[2013]261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13〕26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建发〔2013〕3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决定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期间,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一)检查范围:凡在本市(含外市在甬)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时间: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2014年3月10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3月10日-4月10日。
三、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市外进甬的检测机构备案情况;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1、市场行为。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ce2489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11.png)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3a9371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12.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205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205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招标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延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我市建筑结构工程质量,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一流建筑结构工程,特制订《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领导重视,切实做好优质工程创建工作实施质量强市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作为质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程质量建设,不仅是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快实现我市从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促进建筑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提升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保障群众安全健康的根本要求。
优质工程创建是加强工程质量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筑工程结构优质评选是优质工程创建的重要载体。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工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工程质量建设工作目标,严格工程管理,狠抓工程质量,切实推进优质工程的创建工作,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完善措施,确保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全面展开(一)明年起,我市开展“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活动,并将“结构优质奖”作为评选“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的前提条件。
(二)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须全数参加“结构优质奖”的评选。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186338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17.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6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11〕61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4月16日上午9时10分左右,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临安市万马路北延衣锦人家二标段工程发生一起事故,江苏泗阳通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工地检修塔吊升顶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现场3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2名重伤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近期,我市也连续发生两起因装拆作业或使用不当、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造成塔吊倾斜后紧急拆除的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扎实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建筑起重机械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一)整治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为“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
(二)整治内容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1)凡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和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情况(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f76a936650e52ea5518985b.png)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建发[2009]5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16【实施日期】2009.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9〕50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房产监查支队,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落实工程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现将《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落实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活动及对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按本细则和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细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f12d772a76e58fafbb00353.png)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符合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主体资格1.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办批准的正式批文;2.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委托文书;3.监督机构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合署。
同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委托一家监督机构。
(二)监督人员配备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含县级市、区)不少于5人;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68af0b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7a.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甬建发[2013]143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143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7月15日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培育发展为导向,以行业监管为重点,经过三年努力,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专业化、运行规范化的中介机构,形成诚信自律、竞争有序的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体系,使建设领域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较大提升。
三、工作任务(一)扶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制订扶持政策,鼓励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房屋征收评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等中介机构向规模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234c94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42.png)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甬建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8〕52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现将《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23日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城市环境综合品质,现制定2018年全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城乡争优要求,深入开展施工工地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等四大提升行动,着力构建文明施工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水平和标准,进一步展示城市文明形象,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施工工地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严格落实《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规定》,重点做到工程围挡牢固整洁美观;立面安全网围护干净;现场堆场整齐,道路硬化,裸土及散状材料覆盖,出场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制度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形式统一、外观整洁;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拆除施工洒水降尘;周边道路洒水降尘路面整洁交通畅通;施工完毕临时设施及时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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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0]142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01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
(甬建发〔2010〕142号2010年07月01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2010〕函建字28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我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
现将考核工作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建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领导工作,由市建委总工
程师倪炜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和专家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质安处,由市建委质安处处长施德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